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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技术壁垒和贸易争端的WTO协议框架(TBT、SPS、DSU),世界贸易管辖范围内的贸易协议共15个。在农产品贸易争端中,通常会涉及到的有以下几个协议:1994年关贸总协定、农业协定、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技术贸易壁垒协议、保障协议、海关估价总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反倾销协议和贸易争端解决谅解。,(一)、贸易壁垒协议(TBT)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1.历史背景关贸总协定(GATT)第一条款(最惠国条款)要求对各国进口的商品实行无差别待遇,其国民待遇原则也要求进口商品应与国内产品享受同等待遇。但是,关贸总协定也包含了例外条款XX(b)允许成员采取保护国民和动植物生命及健康
2、的措施。先决条件是这些措施不带歧视性,也不会产生对贸易蓄意的扭曲。该项条款从而允许成员国政府对进口产品采取比同类本国产品更严格的限制要求。毫无疑问,这一例外条款也为成员在管理农产品贸易方面,除了应用关税和补贴等通常措施外,采用SPS措施以保护本国利益提供了方便。各国在SPS措施方面的多样性、随意性成了农产品贸易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1973-1979年的“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第一次把非关税贸易壁垒和农产品贸易纳入了谈判议题。“东京回合”最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参与国达成了技术贸易壁垒的协议。该协议涉及了对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措施方面的技术要求,包括农业残留的最高限制、检验要求和标签要求。签署该
3、协议的国家同意在使用相关的国际食品安全标准方面达成了协议。该协议要求:假如某成员没有应用相应的国际标准他们必须通过关贸组织通知其他成员,并有科学依据。,关贸组织在1988年成立了SPS工作小组。该小组在1990年11月份制订了SPS协议草案。各成员在以下方面达成了一致性意见:SPS措施不应成为变相的贸易壁垒,SPS措施的一致化要建立在被普遍认可的科学原则上,对发展中国家要有特殊待遇,在建立SPS条款和解决争端方面的透明度要增强,要建立一个国际委员会为各国提供标准方面的咨询。这些建议被纳入了后来出笼的DUNKEL建议书。,不过,对很多问题尚未达成协议。例如,成员是否可以在某一特定环境下采纳比国际
4、标准更严格的SPS措施;在风险评价中是否应该考虑经济因素或者消费者心理;以及对检疫的认证问题。在后来的DUNKEL建议书中,去掉了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当中对经济因素的考虑,增加了允许采纳比国际标准更严格的SPS措施的条例。1994年4月15日,原先参与了“乌拉圭回合”的125个成员的部长在摩洛哥MARRKESH签订了最终协议。该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乌拉圭回合”的结束。最终通过的SPS协议文本基本上来自DUNKEL建议书,同时被通过的TBT协议基本上同“东京回合”通过的TBT协议相同。这两项协议在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2.协议内容简介,SPS协议的目的是既要保证各成员在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生
5、命和健康方面有建立和运用必要措施的权利,也要求所采纳的措施必须同各成员在贸易方面的义务相吻合。所采纳的SPS措施不应成为成员之间构成一种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意指变相限制贸易。,在食物安全措施方面,该协议要求世贸组织各成员必须将其国内的SPS措施建立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推荐采用的有关国际食品安全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基础上。在动物生命和健康方面,所采纳的措施必须以被国际兽疫组织(OIE)所采用和推荐的国际标准为准。在植物生命和健康方面,所采纳的措施必须基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所采用和推荐的国际标准。,该协议同时也允许各成员在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的基础上采纳比国际标准更严格的措施。S
6、PS协议附件A阐明了SPS协议的定义范畴。SPS措施包括所有相关法律、法念、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查、认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TBT协议的目的是要防止成员利用技术要求作为不正当的技术贸易壁垒。该协议包括了所有的消费者产品和现存的包括食物质量要求方面的标准。不过该协议不适用于有关卫生和植物卫生方面内隶属于SPS协议范畴的要求。该协议也适用于一些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措施。TBT协议阐明所有的技术标准
7、和法规必须有一个合理合法的目的,所采纳的标准要在影响和目的方面相辅相成。假如有两种方式可以达到同一目的,那么对贸易影响较小的方式必须被采纳。,虽然,TBT协议和SPS协议看上去其使用范围相当不同,但在实际操作时其区别并非十分明显。原因是TBT协议的合法目的之一也是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为此,好几位学者,包括Robert(1988),Bureau(1998)和Kim(2000)均提到了某些措施是属于SPS协议还是TBT协议范畴并不明确。比如说,食品标签(为保证食品质量)也可属SPS范畴,尽管理论上,这似乎应属于TBT协议范畴。,世贸组织有专门的SPS和TBT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提供讨论和
8、交流信息,解决SPS或TBT相关问题的论坛。它对所有WTO成员开放。各成员均可派出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以及技术法规方面的专家出席委员会的会议。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委员会的组织包括OIE,CODEX,IPPE,WHO、FAO、UNCTED、ITC和ISO。SPS委员会的一般任务是审查SPS协议实施情况以及对各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其特别任务是监督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使用,起草风险评估一致性指南,联络和协调作用,以及对SPS协议的修改和建议。,3.协议的执行状况、问题和发展趋势,农产品贸易的进行离不开动植物卫生检疫。“农业协议”第14条规定各成员同意实施SPS协议。这使成员在限制农产品进口以保护其
9、国民、动植物健康和生命安全时,不能武断行事,要比过去更多地基于科学依据和风险评估。比如,美国20世纪90年代末,接受和采纳了SPS协议的第六条款(区域适用性),改变了长久以来只承认整个国家是“非疫区”和“疫区”的做法。,在SPS协议的执行当中是否有效地减少了贸易争端或解决争端还有待观察。原因是协议中的许多措辞还有诸多模糊之处。实施SPS协议比TBT协议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这就便于利用SPS协议起到贸易保护的作用。SPS协议一方面规定对进口农产品的卫生检疫措施必须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但在另一方面又允许在某些条件下实施比国际标准更高的SPS保护水平。这就容易造成许多成员不断地变相提高SPS保护水平。一
10、些具体执行中的细节问题将会在讨论具体案例时涉及到。,对SPS协议的前景,各国有不同的看法。比如美国和凯恩斯集团对SPS协议的现状基本满意,表示不希望在新的一轮农业谈判中重新讨论SPS协议。但是,日本和欧洲的看法正好相反。他们希望在新一轮农业谈判中重新讨论SPS协议。其分歧主要在四个方面:对科学依据和成本效益分析的认识;SPS协议和农业“多功能性”(multifunctionality)的关系;当无确定科学依据时,是否允许启用预防性原则;如何看待消费者保护和消费者从贸易中得到的利益问题。,4.主要贸易伙伴国TBT和SPS信息的提供和获取,各成员的通报信息在WTO的网址上均可找到。www.wto.
11、org/english/tratope/spse.htm或www.wto.org/english/tratope/tbt.htm,(二)、WTO贸易争端解决协议(DSU),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是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基本法律文件。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了加强。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特征。,1.背景现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的,经过发展和创新而确立起来的。关贸总协定相关内容在第22和23条。第22条对双边磋商、缔约方全体与
12、有关缔约方进行磋商的内容做了规定。第23条规定了争端的磋商、申诉、处理及执行等内容。,乌拉圭回合最后达到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谅解,包括27个条款和4个附件。世界贸易组织负责争端解决的专门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DSB)。,2.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与管辖范围2.1特点:鼓励成员方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以保证协议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决策上实行“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允许交叉报复。,2.2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 适用于成员各方根据任何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包括谅解本身)所提起的争端;特别规定优先。谅解不排斥各具体协议中争端解决特别规则和程序的适
13、用,而且在发生程序冲突时,后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谅解的附录2列出了所有含有特别规则和程序的协议。如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对适用规则的协调。某一争端的解决涉及多个协议的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而且这些规则与程序之间相互冲突时,若各争端当事方在专家组成立后的20天内不能就适用规则及程序达成一致,则DSB主席经与争端各方协商,应在任一成员方请求后的10天内决定应该遵守的规则及程序。DSB主席在协调时应遵守“尽可能采用特别规则和程序”的指导原则。,3.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
14、裁决的执行及监督。斡旋、调解和调停可以作为辅助手段,在基本程序进行中运用。,3.1磋商,磋商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首要强制性阶段。谅解规定:一成员方向另一成员方提出磋商要求后,被要求方应在接到请求后的10天内做出答复,如同意举行磋商,则磋商应接到请求后30天内开始。如果被要求方在接到请求后10天内没有做出反应,或在30天内或相互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未进行磋商则要求进行磋商的成员方可以直接向DSB 要求成立一个专家组如果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投诉一方可以请求设立专家。在紧急情况下(如涉及易变质货物),各成员方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10天的时间进行磋商。如果在接到请求之日后2
15、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投诉方可以请求成立一专家组。此后的相关程序最大限度地有利于争端的迅速解决。,请求磋商的成员方应向DSB和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充分通知此种磋商请求。磋商情况应保密,且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在争端解决后续程序中的权利。若第三方认为与拟举行的磋商有实质性贸易利益关系,则其可以在DSB散发磋商请求后10天内,将其加入磋商的意愿通知各磋商成员方和DSB。如果被要求磋商的成员方认为该实质利益要求理由充分,该申请成员方应被允许参加磋商。若第三方的请求被拒绝,则第三方仍可根据有关规定请求进行直接磋商。,3.2专家组审理争端,()专家组的成立和授权。专家组的成立。在前述磋商未果的情况下,或是在
16、斡旋、调解或调停未能解决争端的情况下,投诉方可以向DSB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专家组最终应在该请求被首次列入DSB议程后的会议上予以设立,除非在该次会议上DSB一致决定不成立专家组。由于实行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专家组的设立几乎不会成为问题,因为DSB一致反对成立专家组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如一个以上的成员方要求就同一事项成立专家组,则应尽可能成立单一专家组审查这些投诉。如果成立一个以上专家组审查与同一事项有关的各种投诉,则各独立专家组应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由相同人士组成,且应协调各专家组的审理进度。,专家组的人员组成。专家组通常由3人组成,除非争端当事方在自设立专家组之日起15天内同意设立5人专家组。
17、专家组的成员可以是政府官员或独立人士,这些成员均以个人身份工作,不代表任何政府或任何组织。各成员方也不得对他们作指示或施加影响。为便于指定专家组成员,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备有一份符合资格要求的政府和民间人士的名单。各成员方可以定期推荐其政府人士和民间人士列入该名单。,谅解规定:当发展中成员为争端的当事一方时,相应的专家组应至少包括一名发展中成员方的成员。谅解的第8条还规定,除非争端当事方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不得反对秘书处向它们提出的专家组成员人选。如果自设立专家组决定之日起20天内,争端当事方未能就专家组成员达成一致,应任一争端当事方请求,在与争端各方磋商后,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与DSB主席和有
18、关理事会或委员会主席磋商,应任命最适合的专家组成员组成该专家组。谅解第8条第3款还规定:除非争端当事各方另有约定,否则当事各方成员的公民不得担任与该争端有关的专家组成员。,专家组的职权范围。谅解第7条规定了专家组的标准职权范围,即根据争端各方所援引的协议的规定,审查当事方所提交的事项,并作出调查结果,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该协定所规定的裁决。在专家组成立后20天内,若争端当事各方对专家组的职权有特别要求,DSB可以授权主席与争端各方磋商,确定非标准职权。,(2)专家组的审理程序。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专家组要调查案件的相关事实,对引起争议的措施是否违反相关协议做出客观评价,就争端的解决提出建
19、议。,专家组一旦设立,一般应在6个月内(紧急情况下3个月内)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最终报告。如果专家组认为它不能如期提交报告,则应书面通知DSB其延误的原因及提交报告的预期时间。从专家组设立到向各成员方提交报告不得超过9个月应投诉方请求,专家组的工作可以暂停12个月,但不得超过12个月。如超过12个月,专家组的授权应予终止。,一般情况下,专家组会首先听取争端各方陈述并收受争端各方的答辩意见。然后,专家组将报告初稿的叙述部分(事实和理由)散发给争端各方。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争端各方应提交书面的意见。待收到各方的书面意见后,专家组应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完成一份临时报告,并向争端各方散发,以便听取争
20、端各方的意见和评议。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叙述部分、调查结果和结论。在规定时间内,争端各方可以书面要求专家组在提交最终报告前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查。如有此要求,专家组应与争端各方举行进一步的会谈。如专家组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争端各方对临时报告的意见,则临时报告应视为专家组的最终报告,并立即散发给各成员方。,(3)专家组报告的通过。谅解第16条规定,专家组报告只有在散发给各成员方20天后,才应由DSB审议通过。对专家组报告提出反对意见的成员方应提供书面理由并予以解释,以便在审议报告会议前10天予以散发。争端各方有权参加审议。在报告散发给各成员方60天内,除非争端一方正式通知DSB其上诉决定或是DSB经磋商一
21、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否则该报告应在DSB会议上予以通过。这种“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确立,确保了绝大多数专家组报告能被审议通过,从而也确立了专家组程序的权威性。,3.3上诉机构审理,上诉机构的设立是世界贸易组织较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又一创新。因为“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使得专家组报告的审议、通过比较容易,这样就有必要建立一种机制以避免专家组报告可能导致的消极因素和不公正结果。,(1)上诉机构的组成及权利范围。谅解第17条规定,常设上诉机构由DSB设立,受理对专家组案件的上诉。常设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通常由其中3人共同审理上诉案件。上诉机构成员由DSB任命,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为保证上诉
22、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上诉机构成员一般应是在法律、国际贸易和各协议内容方面具有令人信服的专业知识的公认权威。他们独立于任何政府,且不应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有任何联系,不得参与会产生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争端审议。1995年11月29日,DSB从23个国家所推荐的32位候选人中任命了常设上诉机构的7名成员。,(2)上诉机构对案件的审理。上诉机构的审议自争端一方提起上诉之日起到上诉机构散发其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60天。如遇有紧急情况,上诉机构应尽可能缩短这一期限。上诉机构如认为不能如期提出报告,则应书面通知DSB其延误的原因及提交报告的预期时间,但不得超过90天。(3)上诉机构报
23、告的通过及效力。对于上诉机构提交的报告,除非DSB在向各成员方散发上诉机构报告后30天内磋商一致决定不予通过,否则,该报告应予以通过并应得到争端当事方无条件接受。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一经通过,其建议和裁决即对争端当事各方有约束力,当事各方应予执行。,4.DSB裁决的执行及其监督(1)裁决的执行。谅解第21条规定,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之日后30天内举行的DSB会议上,有关成员方应通知DSB其履行DSB建议或裁决的意愿。如不能立即执行建议或裁决,该成员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履行。“合理时间”的长短既可以由当事方协商确定,也可由当事方聘请仲裁员确定。,如被诉方的措施被确认违反了相关协议的规定,且
24、其未在合理期限内实施DSB的建议或裁决,则在合理期限到期后,申诉方可以要求与被诉方谈判补偿问题。所谓补偿并非指一般意义上的补偿,而是指被诉方在贸易机会、市场准入等方面给申诉方更多的优待。根据谅解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与完全执行DSB的建议相比,补偿不是DSB优先谋求的目标。补偿只是一种临时手段,即只有在不可能立即撤销引起争端的措施时运用,或作为撤销该项措施前的一项临时办法。如果给予补偿,应与有关协议相一致。,(2)授权报复。如在合理期限到期后20天内未能达成双方能够接受的补偿方案,申诉方可以要求DSB授权报复,即中止对被诉方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DSB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给予这种授权,除
25、非协商一致驳回该项请求。报复措施依所涉及的范围可分为平行报复、跨部门报复和跨协议报复三种。究竟选择哪种报复要视报复的作用和效果而定。被诉方可以就报复水平的适当性问题提请仲裁。在违法措施已被撤销、被诉方对申诉方所受的利益损害提供了解决办法、争端当事各方达成了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的情况下,报复措施应被终止。,(3)DSB的监督执行。在DSB通过有关建议和裁决后,任何成员都可随时在DSB提出有关执行的问题。除非DSB另有规定,建议或裁决的执行问题应在前述的合理期限确定之日起6个月后,列入DSB会议的议程,直到该问题解决。在DSB每一次会议召开前至少10天,有关成员应向DSB提交一份关于执行建议或裁决进
26、展的书面情况报告。,3.4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3.4.1.仲裁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可用于不同的目的和不同争端解决阶段。谅解第25条规定,仲裁可以作为争端解决的另一种形式。如果争端当事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则可在共同指定仲裁员并议定相应的程序后,由该仲裁员审理当事方提出的争端。,斡旋、调解和调停斡旋是指第三方促成争端当事方开始谈判或重开谈判的行动。在整个过程中,进行斡旋的一方可以提出建议或转达争端一方的建议,但不直接参加当事方的谈判。调解是指将争端提交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由该委员会阐明事实,提出报告(包括解决争端的建议),以设法使当事方达成和解。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者的身份
27、主持或参加谈判,提出条件作为谈判的基础,并调和、折中争端当事方的分歧,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斡旋、调解和调停是争端各方同意自愿采用的程序。争端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请求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这些程序可以随时开始,随时终止。一旦其终止,则投诉方可以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要求。如果斡旋、调解和调停在申诉方提出磋商请求后的60天内开始,则申诉方必须在要求成立专家组前给予60天的期限。如各方均认为斡旋、调解和调停不能解决该争端,则申诉方可以在60天期间内要求成立专家组。如果争端当事方同意,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可在专家组程序进行的同时继续进行。,3.5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各成员方
28、对DSU的执行和修改态度,自从WTO成立争端解决机构(DSB)后,依据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所赋予的权利对276个案例(1995-2000年底)进行了审理,解决了一些双边和多边贸易摩擦问题。但是争端解决过程中的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解决周期过长,裁决质量不高,执行困难和对发展中成员照顾不周的问题受到了不少的责难。正因为争端解决机制是一新生事物,1994年马拉克什部长会议中就强调要在1999年后对谅解进行审议。1997年末开始,争端解决机构举行了一系列非正式的讨论会,提出了一些问题和建议。但由于各方意见相左,最终没有形成决议。2001年的多国会议再次强调审议的重要性,要求对谅解
29、进行磋商并在 2003年5月达成协议。下面将概要介绍主要各国对谅解改革的建议,以使大家对谅解存在的问题和各方态度有一基本了解。,各国修改意见,二、WTO农产品贸易争端案例评析,1.美国加拿大诉欧盟关于肉牛生长激素使用的贸易争端(DS26)1.1争端的特点和背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加拿大为促进牛肉生长,直接将激素注射到牛身上。欧洲农场也在70年代初期采用了该方法。但是由于意大利食品制造商在某个生产环节失控,含激素很高的牛肉混入了婴儿食品,导致了严重事故。因此,欧盟理事会于1981年7月31日颁发了81/602指令,禁止对农产的肉牛使用荷尔蒙;同时也禁止了在欧洲市场上销售已注射了这些激素
30、的本地或进口牛肉。此后,欧盟理事会分别在1988年3月7日发布了88/146指令,在1988年5月17日办法了88/229指令,并于1997年7月10日发布了96/22指令。,这些禁令在欧洲的实施对美国、加拿大的牛肉生产者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美国认为欧盟的禁令毫无科学依据,阻碍了正常的牛肉贸易。为此,从1987年起,美国和加拿大便同欧盟进行过多次的磋商,并实施过贸易报复。但由于在关贸总协定下的争端解决存在种种局限与不足,虽然双方经过多次交涉,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1996年1月26日,美国开始寻求在SPS协议下解决此争端。美国和加拿大主要认为欧盟的禁令违反了以下同SPS协议有关的五项条款:第二
31、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和第六款,以及第五条的第一和第六款。,1.2争端的过程和结论,专家组于1997年8月日将它的报告分发给世贸组织各成员。美国一欧盟专家组报告和加拿大一欧盟专家组报告得出相同的结论:(1)欧盟的禁令没有基于风险评估,与SPS协议第五条第1款的要求不符。(2)欧盟在卫生保护水平采用了它认为在不同情况下都适合的任意的或不合理的差异,造成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或变相限制,与SPS协议第五条第5款的要求不符。(3)欧盟使用的卫生措施没有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且缺少SPS协议第三条第3款要求提供科学依据的理由,与该协议第三条第1款不符。在两份报告中,专家组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欧盟修改措施,从而
32、使之符合它在SPS协议下的义务。但是,专家组并未对第二条和第五条的第6款作任何裁决。专家组还建议双方可使用自愿标识来处理有关在肉牛生产使用激素的争端。,争端的双方均未采纳专家组对自愿标识的建议。欧盟认为一个好的政策应该允许且赋予少数消费者不消费他们认为有问题的食品的权利。而美国认为自愿标识会使消费者认为某种特定牛肉有健康上的风险,尽管毫无科学依据。,决定本案胜负的关键因素在于,欧盟没有对已采取的检验措施进行足够的科学研究,没有获得足够的科学依据支持,也缺乏足够的风险分析支持。由此可见,农产品贸易政策也需要自然科学研究成果为支撑,并且相关科学研究成果还需得到国际上的认同。,争端的要点综述,适用性
33、问题:美国和欧盟为了支持各自的观点都引用了SPS协议,TBT协议和关税贸易总协定。作为一个先决性问题,工作组首先考虑于1995年1月1日生效的SPS协议是否可以适用于在它之前采取的措施。工作组得出结论认为,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8条关于解释条约的基本原则,欧盟的措施是在SPS协议之前制订的但在此后并未停止存在,因此是持续状态。工作组并未在SPS协议中发现相反的意图;实际上,工作组认为协议通常适用于其生效之前制订但此后继续有效的措施。,举证责任:美国认为举证责任应在欧盟一方,来证明有需要保护的风险而且它曾做过风险评估。欧盟反驳认为挑战检疫措施与SPS协议一致性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来证明有争议的
34、激素的使用是安全和没有风险的。关于这个问题,工作组认为最初的举证责任在提出争议的一方以证明和SPS协议的不一致性。这种责任基于国际标准的措施实际上是启动争议解决机制的一方给出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论据来支持某一检疫措施与SPS措施不一致的指控。换句话说,美国应提出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论据,如果不被反驳的话,证明(欧盟)违反了SPS协议。但在一旦提出争议一方完成了该举证责任,至少对和本案有关的SPS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举证责任转移到应诉一方。,工作组先分析SPS协议第3.1条,要求成员“基于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制订SPS措施,如果有的话”SPS协议附件A:3(a)进一步定义“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食品规则
35、委员会制订的关于动物药品残余物的标准、准则和建议。根据第3.1条,如果对于有争议的六种激素存在食品规则委员会制订的标准,那么工作组认为,成员采用的检疫措施应该或者基于这些标准或者是符合SPS协议第3.3条。除非成员的措施采用与国际标准同样的保护水平,否则该措施就不是“基于”国际标准因而违反第3.1条。工作组认为对于有争议的六种激素中的五种,食品规则委员会是有标准的。工作组进一步认为采取欧盟措施导致的结果和采用基于食品规则委员会标准的措施导致的结果不同。因此,按照第3.1条,欧盟的措施不是基于食品规则委员会的标准的。,非基于国际标准的措施:即使成员的措施不是基于国际标准,它们也不是因此就和SPS
36、协议不一致。SPS协议第3.3条规定了第3.1条的一个特例。如果有科学依据证明,或是成员根据协议第5条的规定做风险评估后决定的合适的保护水平,它允许成员采用比国际标准高的保护水平的措施。,美国证明了欧盟的措施不是基于国际标准之后,举证责任转移到欧盟来证明其措施符合第3.3条以及符合第5条的风险评估标准。根据SPS协议附件A:4,风险评估是“对食品、饮料或饮料里存在的污染物对人类或动物健康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的评估。”因此欧盟有责任指出肉类制品里面存在的激素对人类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如果有这种负面影响,评估其发生的可能性。,欧盟根据SPS协议第11.2条和DSU第13条的规定指派了三名专家为工作组
37、提供咨询。在考虑了欧盟提供的用于支持其两段式风险评估方法第一段的所有资料之后,工作组得出结论认为欧盟提供的任何科学证据均不能表明有争议的生长激素的使用对人类健康构成可识别的危险。欧盟提供的所有研究都表明如果使用得当这些激素是安全的。,一旦风险被评估之后,即它们发生的可能性确定之后,下一步就是风险管理,即成员决定它可以接受的风险,或它的“合适的检疫保护水平”。如果风险评估是基于科学证据的话,成员可以设定自己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只要这个风险水平不是擅断的或不公正的;考虑到尽量减少对贸易的负面影响;不是变相的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工作组认为这些措施对自然产生的激素残留较高的产品,如不受贸易禁令限制的鸡蛋
38、和豆油,和自然产生的激素残留较低的进口的肉类及肉类制品区别对待。对于人工合成的激素,欧盟的措施对当它们作为生长促进剂使用时规定了“无残留”标准,但是对自然产生的激素则规定了无限制的残留标准。因为欧盟无法说明区别对待的理由,工作组认为这些措施是擅断、不公正和歧视性的。,欧盟辩称其措施部分是基于“预防原则”,即主要采取某一特定的SPS协议措施有一些科学依据,那么该措施在SPS协议下就是可以接受的。上诉审查委员会同意预防原则是在SPS协议的第5.7和3.3条里有反映的;拒绝说明该原则是否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同意工作组的观点不论如何,预防原则不能超越SPS协议中关于风险评估的第5.1条和5.2条的条
39、款。,该争端虽然以美国和加拿大胜诉为结果,但欧盟并没有执行上诉机构的裁决,而是承受了仲裁机构决定的贸易报复清单。自1998年开始,欧盟花费了上百万美元资助17个研究项目以确认在牛肉生产中使用激素是否对人体有害。稍后,欧盟要求关系到公众健康的兽医措施科学委员会(SCVPH)对6种激素做风险评估。,SCVPH报告要点包括了以下四个内容:SCVPH指出了FAO/WHO有关食品添加剂的专家委员会所做的不足之处。SCVPH报告指出了食用使用过激素的牛肉对人体可能产生的一系列危害。SCVPH认为其中一种激素17 Bestradiol潜在危害性比较大,建议小孩更要注意。SCVPH再次特别强调了在生产中不恰当
40、使用激素的不良后果。2000年5月,SCVPH报告被欧洲议会采纳。,现在,欧盟希望个项目的研究成果能尽快在有名望的科学杂志上发表,以求得国际科学团体的认同。不过,从美国和加拿大的角度而言,SCVPH还是没有提供数量性的、有说服力的风险评估。由于缺乏定量风险评估,美国和加拿大又不能提供让欧盟彻底满意的关于激素无害的科学证据。很显然,欧盟的禁令将会继续下去。,美国和加拿大其实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酝酿无荷尔蒙项目以恢复对欧盟的牛肉出口。经欧盟审查批准后,他们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陆续向欧洲出口“无荷尔蒙”牛肉项目。但是到了1999年,在运往欧盟的“无荷尔蒙”牛肉被查出含有禁用的激素。为此,欧盟停止了从美国、加拿大进口“无荷尔蒙”牛肉。经过一年左右时间的改进,欧盟恢复了美国对欧盟“无荷尔蒙”牛肉个出口。但是,欧盟在对加拿大“无荷尔蒙”牛肉项目的审查中,发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