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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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理工学院 福建理海律师所 李建龙,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2,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3,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1,2,中国的贸易管理法律制度,WTO的多边贸易管理法律制度,3,引言 相对优势论 如果英国同别的国家一样,谷物可以自由出口或进口而不加限制,那么,这个国家既拥有最精良的技术、最高度的勤奋精神、最先进的机器,在其它方面的优点又都是无出其右的,到那时她所享受的将是举世无双和简直难以想象的繁荣和幸福。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第112113页。全球贸易依存 全球贸易总量/全球GDP 贸易摩擦 奖出与限入(促进与管制)贸易管制 政府管制;国际组织管制;行业协会管制。,国际贸易管

2、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4,概述内涵 是指一国政府从维护本国利益及对外贸易秩序的需要出发,在遵循国际贸易有关规则的基础上,对本国的进出口活动采取的鼓励、保护、限制或禁止的各种贸易政策、制度或措施的总称,通常也被称为外贸管制或进出口贸易管制。特征 贸易管制是一种国家管制;贸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贸易管制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贸易管制的实现方式为各种进出口贸易管理措施。(进口管制措施与出口管制措施;保护措施和促进措施;关 税措施与非关税措施)外贸管制法律规范 外贸管制基本法(综合法):对外贸易法;外贸管制专项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等。,国际贸易管

3、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5,关税措施(1)进出口配额措施(2)进出口许可证措施(3)技术性贸易措施(4)外汇管理措施 非关税措施(5)海关监管措施(6)政府采购措施(7)反倾销措施(8)反补贴措施(9)保障措施(10)原产地措施(11)商品检验措施,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6,关税管制内涵 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特点 强制性、无偿性、预定性、间接税。种类 1.商品流向:进口关税、出口关税与过境关税。2.征收目的:保护关税与财政关税。3.待遇差异:普通关税、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普遍 优惠制关税和特惠关税

4、)和特别关税(反补贴税、反倾销税、报复关税、紧急关税和惩罚关税等,也称进口附加税)4.征收方法:从量征税、从价征税、混合征税、选择征税。保税制度 保税仓库、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综合型区域,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普遍、非歧视、非互惠是普税制的三项基本原则。美国、匈牙利和保加利亚未给予中国普税制。,7,配额制度进口配额制 全球配额 国别配额(自主配额与协议配额)关税配额 出口配额制 有协议的自动出口配额 与无协议的自动出口配额 主动配额与被动配额,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进口配额,进口国直接控制进口数量来限制商品的进口;,进口国可以自主

5、制定或与他国协定限制进口配额;,进口配额常用于一国的大多数供给者的进口;,绝对配额,适用年限往往为1年。,出口配额,由出口国实施的直接限制出口,为保护进口国的生产者而设计的,表面上是出口自愿采取措施限制出口,实际上在进口国的强大压力下才采取的措施;,仅应用于一个或几个特定的出口者,有明显的选择性;,期限较长,多为3年。,8,关税管制与配额制度原则立场配额制度和许可证制度是数量限制的主要表现形式,GATT对关税管制情有独钟,对数量限制却严加限定。原因分析(1)关税是一般由立法机关规定,具有透明度和相对的稳定性,并且容易监督;而数量限制则相反,它一般由行政机关酌情决定,不具有透明度且易改变,也很难

6、进行监督。(2)在关税调节下,进口总量可随贸易的扩大而增加;而在数量限制下,贸易额严格地固定起来,使贸易交流数量发生畸形变化。(3)在关税调节下,贸易流向和进口来源可以随产品质量、成本和价格的变化而改变;而在数量限制下,使国际商务成为政治谈判的筹码,货物流动由官方机构固定不变,而非基于产品的质量、成本或服务,使贸易交流的成分和方向发生畸形变化,扭曲贸易体制。法条链接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的情况下,完全禁止数量限制是不公正的。GATT1994最后形成的关于数量限制的规则共5个条款,即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8条第二节,其基本精神是: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作法,同时允许各缔约方在规

7、定的例外情况下(如严重国际收支失衡)实施数量限制措施,但需遵守有关的程序和条件。数量限制规则与关税减让在GATT中占有同等重要地位。实务分析96印度诉土耳其纺织品数量限制案;97美国诉印度农产品、纺织品和工业品数量限制案。05年全球取消纺织品配额制度。,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9,许可证制度 进口许可证与出口许可证 普通许可证与特别许可证 自动许可证与非自动许可证 自动许可证,即免费批准的许可证,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制度,主要是为国家统计进口贸易提供数据而不限制产品的进口。非自动许可证,是指不属于自动许可制度管理的其他进口许可制度,它受政府

8、有关机构的严格监督和控制,只对允许进口的商品的数量发给许可证,实质上是一种数量限制。WTO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对进口许可证程序的态度是规范性的,而不是禁止性的,它的目的是要“简化国际贸易中所运用的管理手续和做法,使之具有透明度、并确保公平公正地实施和管理这些程序和做法”。它要求进口许可制度应及时公布必要信息;应简化申请和展期手续;不得因小错而拒绝批准;不得在外汇供应上实行歧视等。,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10,技术性贸易措施(TBT)内涵 即各国在对外贸易中为保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人类或动植物的生命健康而采取的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各种技术性标准、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措施,通

9、常由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构成。分类第一类,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要求是合理的,我国企业具有达到该要求的生产技术;第二类,国外要求合理,但我国大多数企业目前还不具备达到国外要求的生产水平;第三类,国外实施的措施不合理,有歧视性,或违反TBT协定的相关规定,以苛刻繁琐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评定程序来提高产品进口的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即技术性贸易壁垒。案例应用02欧盟对我动物源性产品的禁令;打火机欧盟CR 标准(儿童锁;至少安全适用五年)。数据分析商务部2006年技术性贸易措施调查:2005年我国有15.1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直

10、接损失的金额达到691亿美元,企业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所增加的生产成本217亿美元,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给我国企业造成的出口贸易机会损失高达1470亿美元。2008年4月,世贸组织主要成员共向世贸组织通报了229项技术性贸易措施。,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11,外汇管制措施 中美汇率之争:人为控制汇率;日本汇率改革的教训(1949至1971长达22年1360);人民币升值对于外贸进出口的影响。货币主权与货币战争海关监管制度 海关监管是“单、证、货”的监管,海关应在“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单证相符”、“货证相符”下放行货物。政府采购制度 中国政府采购:2007年4

11、000亿,2010年8422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12,反倾销措施 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中新网厦门2011年9月9日电(龙敏)9日,由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举办的“应对国外贸易摩擦研讨会”上,中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调查专员宋和平透露,截至2010年,中国已经连续16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5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最多的国家。来自商务部提供的数据显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十年来,中国共遭受国外贸易救济调查602起,合计金额389.8亿美元。其中,反倾销调查510起,反补贴调查43起,保障措施10

12、6起,特保措施33起。2010年,中国共遭遇贸易救济调查66起,涉案金额71亿美元。根据世界银行数据,2010年全球47%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和已完成的案件都针对中国。,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13,反倾销措施1 倾销倾销内涵 GATT1994第6条: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人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商品正常价格的出口价格,将商品出国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倾销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市场,对同一种商品以低

13、于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进口国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垄断市场,扩大出口。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产业经济或生产者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倾销构成 存在倾销;存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14,反倾销措施2

14、 反倾销 内涵 一国政府为了制止外国商品的倾销行为,抵消其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影响而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程序 申请人申请;反倾销立案;反倾销调查(一年内结束);证据责任;初裁与终裁;行政复审与司法调查;诉诸WTO。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实务应用 1995年WTO成立以来至2006年,世界上共计有3044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最终裁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1941起;中国遭受536起,最终有351起被裁定采取反倾销措施;在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中,印度居第一,为457起,其中196针对中国。79年中国遭受第一起反倾销案,即糖精出口遭受欧共体反倾销裁决;97年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出台,99年

15、中国决定对原产加、韩、美三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15,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16,反倾销措施3 1994反倾销协议1核心内容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反倾销调查;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反倾销税的追溯效力;反倾销锐的征收期限;协商与争端解决等。倾销的确定如果一个产品经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此产品被视为倾销。出口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为离岸价格,倾销幅度是指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是确定征收

16、反倾销税税率的依据。正常价格的确定(1)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被指控倾销(相同或相似)产品在调查期间,出口国国内市场上正常交易的成交价;(2)向第三国出口价格: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国内销售价格或该销售在出口国销售量太少而无法作为正常价值时,采用该产品向第三国出口的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3)结构价格:被指控倾销产品生产成本+合理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利润;(协议未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价格确定方法,各进口国自行采取替代国的做法,替代国价格、进口国结构价格和第三国对进口国的出口价格等),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17,反倾销措施3 1994反倾销协议2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确定 美国反

17、倾销法律: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不反映产品的公平价值的任何国家。具体而言,在确定某一国家是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一般要考虑下列因素:(1)该国货币的可兑换性(2)对劳工与雇主之间可自由议定工资的允许程度(3)对外国公司开办合资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的允许程度(4)政府对生产资料的控制和占有程度(5)政府对资源配置以及企业价格、产量决策权的控制程度(6)主管当局认为还应予以考虑的其他因素等。损害的确定 协议第七条: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损害包括三种:(1)对已经建立的产业造成重

18、大损害(2)对已经建立的产业产生重大损害威胁(3)对新产业的建立产生严重阻碍,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18,反倾销措施4 案例解读中国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案 1997年11月10日,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和福建南平造纸厂等九家造纸企业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外经贸部提出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1

19、998年7月9日外经贸部发布1998年第2号公告,公布初步裁定,认为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进口产品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1998年7月10日起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调查结果显示: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新闻纸在化学成分、物理特性及用途等方面是相同的,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二者属于相似产品;同时,倾销产品数量、价格、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具有因果关系。1999年6月3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做出最终裁定:倾销幅度为: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61其他加拿大公司:78;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9;其他

20、韩国公司:55等。,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19,反补贴措施1 补贴补贴内涵 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生产商或出口商直接或间接提供现金补贴或财政优惠,以提高本国商品竞争力的行为。补贴构成 存在补贴;存在损害;补贴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补贴种类 禁止性补贴(红灯补贴):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当地成分补贴)被协议认定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黄灯补贴):指那些虽然不被禁止,但如果损害另一成员国内产业、使其他成员根据GATT1994享有的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时、严重损害另一成员的利益时,可通过反补贴税措施等被指控的补贴。不可诉补贴(绿灯补贴):包括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排除

21、企业、产业和地区专项补贴)和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包括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等),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20,反补贴措施2 反补贴反补贴内涵 反补贴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以保护受损害国内产业的措施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价格承诺(包括政府承诺取消补贴)、反补贴税。反补贴措施 程序与反倾销基本相同。实务应用 欧美的农产品补贴,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21,反补贴措施3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主要内容共包括11部分

22、和7个附件。11个部分分别是:总则、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通知和监督、发展中成员、过渡性安排、争端解决、最后条款。争端解决 争端解决程序与反补贴措施可以平行引用。如果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实施补贴措施,该成员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同时也可以进行反补贴调查,以确定补贴进口产品是否对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救济:从补贴救济的条件来分析,对不可诉补贴的救济条件更为严格。即对禁止性补贴的救济,仅要求起诉方证明实施补贴方确实有补贴行为即可;对可诉补贴的救济,起诉方必须证明补贴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法定损害;而对不可诉补贴的救济,只有在起诉方能够证明补贴对其国内产业产生严重不利影

23、响,以致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才可获得救济。从补贴救济的程序来看,对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的救济通常须经过磋商、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上诉、采取反措施和仲裁等程序,而对不可诉补贴的救济一般仅经过磋商、提交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处理和采取反措施等程序。从补贴救济的时间来看,禁止性补贴救济的磋商时间为30天,专家组作出最终报告的时间为90天,上诉机构作出决定的时间为30天,最迟不得超过60天;而可诉补贴救济的磋商时间为60天,专家组作出最终报告的时间为120天上诉机构作出决定的时间为60天,最迟不得超过90天,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22,保障措施内涵 进口国为抵消某类商品数量急剧增

24、加,对进口国设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企业所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而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条件 1.存在某项产品进口激增,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2.存在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3.严重损害与进口激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进口激增的原因是不可预见(关税减让时不能合理预见)和成员国履行WTO义务的结果(履行关税减让和削减非关税壁垒义务等)条件 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配额管理等。保障措施协议 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8年。补偿与报复: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出口,其实施必然影响出口方的正当利益。因而,有关成员方可以协商因保障措施带来的不利影响,协商贸易补偿的适当方式,30

25、天内未达成协议,受影响出口方尅实施对等报复。绝对增长引起的符合保障措施协议的保障措施,则出口方自保障措施实施之日起3年内不得进行对等报复。,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23,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的区别 实施条件不同: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适用对象不同: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 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 具体措施不同: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 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加征关税或实行关

26、税配额 实施期限不同:临时措施不得超过4个月,原则上5年内结束 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8年,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24,新贸易保护主义“当我们关上大门,你们派来炮舰、运来鸦片;我们拥抱自由贸易,你们责怪我们抢走饭碗;我们有10亿人时,你们说我们将使这个星球毁于一旦;我们限制人口,你们说这是对人权的侵犯你们到底要我们怎么办?”加入超级大国俱乐部的弊端,英国金融时报2008年5月14日文章引用网络流传邮件内容.三驾马车 消费(内需)、出口(外需)、投资 贸易保护与贸易自由的动态平衡点,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25,新

27、贸易保护主义 传统贸易保护与新贸易保护 传统贸易保护,通常表现为关税、配额、许可证、反倾销和反补贴等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主要是从商品的数量和价格实行限制,更多地体现在商品和商业的利益上,所采取的措施也大多是边境措施,其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经济问题,重点是产业的发展;新贸易保护主义,通常表现为以技术壁垒为核心的包括环境壁垒(如绿色壁垒)和社会壁垒(如劳工标准)在内的所有阻碍国际商品自由流动的新型非关税壁垒,它往往着眼于商品数量和价格等商业利益以外的东西,更多地考虑商品对于人类的健康、安全以及环境的影响,体现的是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采取的措施不仅是边境措施,而且还涉及国内政策和法规,其关注的重心已由

28、经济问题扩展到社会问题。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 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范围上的广泛性、技术上的歧视性和对多边规则的挑战性;双重性、隐蔽性、复杂性和争议性。全球化与反全球化的缩影,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26,301条款1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案1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案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是一个非常有名的法律,世界上鲜有其他法律的知名度堪与该法相匹敌。它既是美国开拓海外市场和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最有力工具,又是美国应对国外贸易壁垒的重要国内法依据之一,被美国视为能够有效维护其利益的头号“大棒”。美国常常使用这个法律,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继而

29、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并且威胁谈判不成就进行报复。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包括欧共体和日本,都深受其苦,对这个法律有切肤之痛。即使世界贸易组织早已确立了较为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但美国始终不放弃“301条款”,继续使用该法律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谈判。1998年11月25日,EU根据1994 GATT第22条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4条,请求与美国就“301条款”进行磋商。磋商失败后,1999年1月26日,EU根据DSU第6条请求WTO设立专家组。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同意了这一请求。巴西、加拿大、中国香港、印度、以色列、牙买加、日本、韩国等15国保留作为第三方参加

30、专家组程序的权利。1999年12月22日,专家组将报告散发给所有成员。2000年1月27日,DSB通过了专家组报告。,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27,301条款1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案2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案与“301条款”的实践应用 DSB报告的解读1:“不得进入!进入者一经发现,可被射杀!”与“邻居进入则即求助警察和法院”。DSB报告的解读2:法律用语违反WTO,但因其“非法律因素”,即政府“行政行动声明”,无条件地承诺任何援引“301条款”的决定都应依据DSB所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作出报复应寻求DSB授权,因此,“301条款”不违反WTO。DSB

31、报告的解读3:“痛并快乐着”。DSB报告的解读4:专家组表面上作出了有利于美国的裁决,实际上是限制了美国对于“301条款”这一典型“单边”工具的使用,宣布“301条款”必须服从WTO。,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28,301条款2 内容框架“301条款”原指美国1974年修订贸易法制定的第301条。具体内容是一种非贸易壁垒性报复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威胁措施。当其他国有“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经过几经修改与补充,目前,“301条款”是以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为基

32、础制定的。该法授权美国单方面向其他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公平地限制美国的商品或劳务或坚持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政策或行为的国家而非外国公司征收报复性关税。国会相信只有在美国能够对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行为作出威慑的情况下,其他国家才会遵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修改后的“301条款”适用范围更广,程序规则更严格。其内容包括:“一般301”、“特殊301”、“超级301”和配套措施。“一般301”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超级301”、“特别301”、配套条款等是针对贸易具体领域做出的具体规定。“特别301”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

33、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一般301”是其他301条款的基础,其他301条款是“一般301”的细化。,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29,301条款3 一般301条款 实体规定“一般301条款”的实体法内容包括:(1)美国贸易代表(USTR)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2)美国贸易代表不能对有关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条件;(3)美国贸易代表可自由选择采取行动的情况。程序规定(1)美国任何“利益相关人”或USTR均可申请调查;(2)USTR在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即应

34、与有关政府展开磋商;(3)纠纷解决(4)裁决报复与否。报复制裁“一般301条款”的标题,即美国贸易法第301条的标题 为“美国贸易代表所采取的措施”。USTR可以采取的制裁措施包括:(1)中止贸易协定项下的减让,(2)采取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3)对服务征收费用或采取限制;(4)与被调查国达成协议,以消除其违反行为或向美国提供补偿;(5)限制服务领域的授权。措施期限一般为4年。通常,最普遍的报复形式是向来自违反协议国家的产品征收相当于该国向美国公司所造成的负担总值的额外进口关税。可以对任何种类产品或任何产业进行制裁。如某国虽然对美国的食品实行配额,美国却可能对该国的电子部件产业进行报复。“一般

35、301条款”的目的在于结束非法的外国行为,而不是用于保护提出要求的美国公司。提出要求的公司不能直接地受益,但是却对所有的同一处境下的美国公司或产业有好处。,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30,301条款4 特殊301条款 基本内容“特殊301条款”是指经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补充后,美国贸易法在原“301条款”的基础上新增加的“1303节”,其标题为“确定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根据“特殊301条款”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应确定哪些国家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或者剥夺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公民“公平地进入其市场的机会”,并将其列入

36、重点国家名单。确定“重点国家”的标准包括以下3个方面:(1)该国采取法律、政策与做法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拒绝对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商号或个人给予“公平的市场准入”;(2)该国的上述法律、政策和做法对美国有关产品造成了最不利的现实或潜在的影响;(3)该国尚未就上述问题与美国进行谈判,或者在双边、多边谈判中未取得重大进展。程序规定(1)USTR每年3月底以前提交一份国家贸易评估报告;(2)USTR根据国家贸易评估报告或在任何时候确定“重点国家”名单;(3)对列入“重点国家”名单的国家进行特别301条款调查;(4)裁决报复与否。,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

37、律制度,31,301条款5 超级301条款“超级301条款”是指经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补充后,对“301条款”新增加的第“1302节”,该条款的标题为:“贸易自由化重点的确定”。由于该款的规定比“一般301条款”更强硬,适用范围更广泛,更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故俗称为“超级301条款”。“超级301条款”于20世纪90年代在克林顿总统的执行命令下得到扩充。它要求美国贸易代表确定那些对美国的对外贸易制造了最大障碍的优先贸易行为,并向国会报告。美国贸易代表还需要确定那些表现出普遍歧视美国公司的优先国家。在提交报告的21日内,美国贸易代表必须对名单上的国家展开调查。如果优先权国家没有撤消贸易

38、壁垒,那就要求美国贸易代表采取报复行动。该行动对其他国家造成的真正的威胁是:如果他们不让美国公司进入其市场,这些国家也将会失去进入美国市场的机会。配套措施:主要包括电信301条款和外国政府采购做法等。,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32,301条款6 301条款评述 美国庞大的301条款体系,具有明显的单边保护主义的性质,目的是迫使贸易伙伴对其开放市场,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美国对外贸易的有力工具,具有很强的威慑力.主要特征(1)体系的完整性。301条款从最初的单一条款,发展到后来的6个条款,再发展到目前的10个条款;从最初的“一般301

39、条款”,发展到“特别301条款”、“电信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最终形成了目前一个相当完整的301条款法律体系。(2)内容广泛性。内容不仅覆盖了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政府采购等所有领域,甚至还从经济贸易领域扩大到劳工权利等政治领域。(3)措施的攻击性。依据301条款的规定,USTR决定发起的301条款调查,谈判和制裁都是手段,目的是打开外国市场,取得贸易份额,逼迫该国取消或改变做法,或修改政策或法律,直至最终采取事实上的制裁和报复措施。301条款的文本中常见“restriction(限制)、withdraw(撤销)、sanction(制裁)、retaliation(

40、报复)”等攻击性的英文词语。(4)条文的针对性。针对不同领域的行为,具体细化相应的操作规范,包括“一般301条款”,“特殊301条款”、“电信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和“政府采购做法”等。(5)报复的单向性。美国可以对其所认为的违反了贸易协定义务的外国实施报复,而不容许外国对它实施报复,除非外国不惜与美国打贸易战.,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33,301条款7 针对中国的301条款调查 一般301条款调查 特殊301条款调查,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国际贸易政府管制法律制度,34,基本原则 统一管理 鼓励发展 公平自由一般制度 备案登记制(普遍推行)国营贸易管理制(

41、部分保留)主要措施 关税措施 许可证措施 配额措施 外汇管理措施 海关监管措施 政府采购措施 反倾销措施 反补贴措施 保障措施 原产地措施 商品检验评定措施 其中,关税制度是WTO认为的透明度最高的贸易调节工具,“进口征税、出口退税”是各国普遍采用的贸易调节方式。有学者将我国外贸管制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备”、“证”、“检”、“核”和“救”五个字。,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中国的贸易管理法律制度,35,对外贸易法 内容框架 内容框架200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第七

42、章 对外贸易调查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 修订调整94年通过、04年修正 章节方面:原外贸法8章、新外贸法11章、增加3章,新增章节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条文方面:原外贸法44条、新外贸法70条、增加26条,新增和修改共62条,占90以上。,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中国的贸易管理法律制度,36,对外贸易法 修正内容1 适用范围 修订内容:原对外贸易法仅适用于“对外贸易”,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新外贸法扩大到“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修订理由:(1)知识产权与对外贸易的关系;(2)加入W

43、TO后履行TRIPS;(3)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外贸经营者修订内容:(1)自然人首次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门槛是个人从事外贸经营必须以一定的商业存在为依托,即最低限度必须是个体工商户;(2)将授权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放开了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放开了国内企业的进入门槛,消除了外商投资企业权限获得上的“超国民待遇”;(3)修改了以外贸经营权为理由实行外贸代理的制度,外贸代理纳入民商法代理制度。修订理由:旧外贸法存在重大缺陷,限定外贸经营者只能是“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将自然人排除在外;外贸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使多数大中型的生产和流通企业被排除在国际贸易和商业竞争之外;

44、对内、外资企业制定了两套独立的规定,使得内、外资企业处在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中国的贸易管理法律制度,37,对外贸易法 修正内容2 强化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权利人的行为实施约束 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包括法律上、质量上)、强制性一揽子许可、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域外管辖条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国民待遇;不能对来源于中国的货物、技术或服务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外经贸部门可以实施调查等措施消除危害 属于保护国内知识产权的进攻性条款,是与WTO协议衔接的全新章节。,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中国的贸易管理法律制度,3

45、8,对外贸易法 修正内容3 对外贸易调查(全新章节)对外贸部门的调查权进行全新界定,规定7类调查事项:1.进出口对国内产业竞争力影响的调查;2.对其他国家禁止、限制措施的反措施调查,包括对其他国家贸易壁垒的调查;3.贸易救济措施及规避调查;4.国际贸易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调查;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调查;6.反垄断调查;7.反不公平竞争调查。,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中国的贸易管理法律制度,39,对外贸易法 修正内容4 对外贸易救济 全新的章节,目的是保护国内产业。反倾销调查 调查基础:不公平贸易;调查对象:是企业而非政府;调查处理: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反补贴调查 调查基础:不公平贸易;

46、调查对象:是政府而非企业;调查处理: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补贴税。保障措施调查 调查基础:公平贸易;调查对象:非政府或企业,而是行业;调查处理:临时措施;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中国的贸易管理法律制度,40,对外贸易法 创新 对第三国倾销的调查 服务贸易保障措施 贸易转移调查,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中国的贸易管理法律制度,41,贸易救济立法的创新1,对第三国倾销的调查 伙伴国 损害 我 倾销 第三国 国 磋商,42,贸易救济立法的创新2,服务贸易保障措施含义:国际服务贸易进入我国,对我国国内服务贸易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WTO立法没有这方

47、面的内容如何实施,有待立法完善,43,贸易救济立法的创新,贸易转移调查含义第三国限制进口,如反倾销等救济措施实施本来对第三国进口的转向我国出口,导致我国进口量大量增加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我可采取必要的贸易救济措施“必要的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保障措施调查等贸易救济手段,通过调查作出裁决,征收附加关税或采取关税配额等数量限制措施,44,交流探讨,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贸易自由与贸易壁垒-以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名义轮胎特保 PK 汽车鸡肉光伏产业 PK 多晶硅材料 双反的应对战略金属丝盘的完胜&应对技巧政府的服务与企业的合力,45,WTO 缘起之外因 86年GATT第八轮谈判,即“乌拉

48、圭回合”,启动时并未涉及建立WTO问题,但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环境等新议题的谈判成果很难在原有的框架内付诸实施,90年初欧共体首次提出建立一个多边贸易组织的倡议,得到美国和加拿大支持,91年12月形成一份“关于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草案,93年11月形成“多边贸易组织协定”,12月美国建议改为“世界贸易组织”,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参加方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通过了“建立WTO协定”。95.1.1正式执行。,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WTO的多边贸易管理法律制度,46,WTO 缘起之内因,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WTO的多边贸易管理法律制度,波音飞机的零部件由七十多个国家,一万六千多

49、个公司生产。,经济全球化是WTO得以建立的真正原因;WTO的建立则进一步保障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47,WTO GATT与WTO GATT,一是以国际条约法律体系的形式而存在,二是以一个国际组织的形式而存在。目前,GATT的国际组织已不存在,它已被WTO取代,但是GATT的法律体系在更新修正后仍然存在(GATT1947,GATT1994,GATT1997)。WTO与GATT之间存在历史继承性,GATT的合理内核,包括宗旨、职能、基本原则及规则等,均为WTO所继承。WTO与GATT的主要区别(1)机构性质。GATT以“临时适用”的多边贸易协议形式存在,不具有法人地位;WTO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

50、的国际组织。(2)管辖范围。GATT只处理货物贸易问题;WTO不仅要处理货物贸易问题,还要处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协调与监督的范围远大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3)法律机制。GATT允许其成员自由选择适用其法律,而WTO则以一揽子协议的方式构建其法律体系。(3)争端解决。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争端解决没有规定时间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采用反向协商一致的原则,裁决具有自动执行的效力,同时明确了争端解决和裁决实施的时间表。,国际贸易管制法律制度,WTO的多边贸易管理法律制度,48,WTO 中国入世过程历程1948.4.21 中国政府签署临时适用议定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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