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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八小组,案例分析“状告律师事务所”,案情回顾案例分析总结,案情回顾,1.1996年易志学借10万元给朋友周继成,但周迟迟不还,老易于1999年拿着10万元的欠条原件到法院起诉他。2.1999年易来到协立律师事务所请朱从伟作自己的代理律师,并且和他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全权代理自己的官司。朱收了易3万元办案费和10万元借据后不久就撤诉该案,于6月离开律师事务所。3.老易找事务所算帐,得知朱是没有执业律师资格的见习律师。而事务所以朱从伟是盗用了单位的合同和律师函为由,认为律师事务所没有责任。,案情分析,一、案情起因二、涉案人员三、案例焦点四、分析讨论五、法院判决,一、案情起因,二、涉案人员,
2、1、易志学(老易)2、朱从伟3、协立律师 事务所,1、由于朱从伟有协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函,因此老易认为有足够理由去找律师事务所赔偿损失。2、协立律师事务所并不认为自己有责任。因为事务所强调是朱从伟盗用了单位的合同和律师函,出了事与律师事务所无关。3、老易对此则认为律师事务所推脱责任,因为还不能确定朱从伟是否偷了带有公章的空白合同,况且就算是朱从伟盗窃了带有公章的空白合同,律师事务所也应该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三、案例焦点,四、分析讨论,老易与朱从伟缔结的委托授权合同效力如何?老易遭受的损失如何依法主张?,特殊代理权限,必须有明确授权,不能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
3、理”而无具体授权,否则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可见,在“全权代理”问题上,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有差别的。在本案中,老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恰恰仅写了“全权代理”,按照上述民诉意见的规定,诉讼代理人朱律师无权代理老易撤诉。,表见代理,合同法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朱从伟手上有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合同,立案
4、时向法院出示了律师函,合同和律师函上都有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大红公章。朱从伟的行为使易志学和法院都深信不疑,在易志学在无过失的情况下,朱从伟的行为已属于表见代理,由此签定的合同有效,协立律师事务所有责任承担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所以老易与朱从伟缔结的委托授权合同有效,一、老易的损失:1、3万多元的办案费用2、10万元的借款二、老易应该维护自身权利:1、向法院起诉,事务所应承担朱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赔偿易3万元事务费并且要求朱交还10万元的借款。,老易该怎么办?,2、若想取回那十万元的借款,继续上诉要求事务所赔偿是行不通的。因为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事务所没有还债的义务,法院
5、理应不支持。但易志学与周继成之间的债务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他可以继续主张,要求周归还借款。,老易该怎么办?,3、若老易还想追究朱的责任的话,可在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尝试以侵占罪或欺诈罪另罪起诉朱从伟。如果律师事务所明知给了他这样一种授权,可以把他视为一种律师,朱从伟是在利用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这种职务之便,那么他犯了侵占罪。但是如果说完全都是他个人行为去冒用了律师名义,他犯有诈骗罪。,老易该怎么办?,五、法院判决,老易和协立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关系成立,判令协立律师事务所赔偿老易经济损失3万多元,也就是当初被朱从伟拿走的那部分钱。关于老易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欠条上10万元债务,法院驳回了老易的要求。,总结,无论做什么事,都要认真谨慎。在签定委托代理合同时最好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确认。该案暴露出当前部分律师事务所管理上的漏洞,给律师行业当中的每一个人 一个警告。每个人都应有一种敬业精神,不应为金钱而出卖岗位。,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