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HUMANRIGHTSLAW(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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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TOPIC FOUR: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TOPIC FOUR: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概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体包含的内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受益者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要求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应当注意的问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概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三代人权”的概念中属于第二代人权,这一代权利又被称为“积极权利”,即权利的实现要求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和步骤。它是对第一代人权的补充。其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反抗剥削和压迫的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

2、时期,又受到西方“福利国家”概念的影响,尤为发展中国家所提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概述,这一代权利依据的是“平等”的思想,并保证人们真正有可能获得实质性的社会和经济利益、服务和机会。世界人权宣言首先在国际上将这一类人权包含在人权概念当中,此后联合国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这类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概述,问题:经社文权利纳入人权公约的合理性?195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6次会议上决定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规定在不同的公约当中。其实对于此,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是有不同观点的:发展中国家认为两类权利应该规定在一个统一的公约中,而西方国家则认

3、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应该优先于经社文权利,所以应该分开规定,因为西方国家只强调第一类人权(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重要性。最终采纳了后者的意见。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合理的过去,光明的未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概述,1993年联合国在世界维也纳人权会议上强调:所有人权是普遍的、相互依存的、不可分割的。得到了所有与会国的同意与接受。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社文权利公约通过以后,在制定的其他人权公约中,都没有将这两类权利分割开来。比如儿童权利公约,是至今拥有缔约国最多的国际公约,将两类权利结合得非常好。一些区域性公约比如欧洲社会宪章、美洲人权公约等等,都是将两类权利融合在一起的。在国内法层

4、面上,宪法也并不排斥将这两项权利结合在一起。返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具体包含的内容,适当的生活水平工作和工作中的权利适当的住房可达到的最高的健康标准充足的食物教育健康的环境水和卫生保健,家庭生活从科学技术的进步中受益社会保障生命拥有土地和其他财产自主权参与发展结社自由 返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受益者,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HIV感染者/艾滋病患者 移民工人 民族、人种、宗教或语言上的少数群体 土著居民 被武力驱逐的人们和在国内被迫离开原住所的人们 难民 犯人和受关押的人 无国籍人士 返回,具体介绍,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要求 以人为本的做法,人权研究及报告政府分析呼吁倡导社区组织及鼓

5、励法律援助与诉讼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与其他活动者和组织联合返回,立法提倡经社文权利培训、实习和专业发展实用预算分析小额贷款运用国际人权制度和其他相关的联合国程序监督,具体介绍,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概述,1966年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21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此公约。1976年1月3日正式生效,一直到2003年5月,共有142个国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该公约,并于2001年5月28日正式生效。,官方语言本,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比较,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社文权利公约所规定的模式都是差不多的。第一部分两个公约基本上

6、是共通的,有很多条文都是相似的,比如关于公约的宗旨和目的,关于反歧视,关于不得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经社文、权利进行限制等等。第二部分是实体的权利。第三部分是对公约报告的规定,就经社文权利公约来讲,是从第16条开始。公约的特点在于不只是罗列权利,而且还具体阐述了这些权利所包含的内容,并规定了缔约国为促进这些权利的实现所应采取的步骤。如第7条。,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比较,托马斯伯根索尔:国家对大多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护只需要很少的经济资源,权利的实现无需国家干预。国家承担的是消极的义务,即尊重和保护的义务。然而,当涉及某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时,负担就

7、会加重,需要强有力的国家干预,需要大量的投资,如经济与技术资源、教育和计划、国际合作等,国家对此承担的是积极的义务。评价:确实指出了主要区别,但对其两者权利的实现方式的断言未免过于绝对,与现实并不完全吻合。,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比较,问题:公约为国家规定的义务太重,没有一个政府能完成,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纸上的权利”?制定者显然认识到各国履约能力的差异,因此规定“逐渐履行的义务”,就是一种弹性的设计。现实的情况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往往被视为实际上的“二等权利”不可落实和不可证明的权利,只能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落实”。强调:不能因为经社文权利和公民权利

8、和政治权利在实施方面的不同而认为其是“次一等的权利”或者不是人权。,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实施问题,问题:国际法存在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国际法的实施缺乏某种机制,经社文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监督机构如何?经社文权利公约的监督机构就是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公约里是没有规定这个委员会的,当时监督这个公约实施的是联合国里面的经济社会理事会,一直到1986年经济社会理事会通过了一个决议才正式建立了经社文权利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18位专家组成,分别从各缔约国选出来,但不代表任何的国家和机构,独立地进行监督。,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实施问题,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审议缔约国报告,与缔约国建立建

9、设性对话机制,努力促进国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由于人们对经社文权利的可诉性持有怀疑态度,以及公约缺少个人申诉制度,使得委员会的地位远远不如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地位那样突出。因此自1990年以来,委员会开始关注是否有可能在这方面拟定一项任择议定书,并在若干场合详细地讨论了这个问题。2003年,第59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工作小组,讨论制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实施问题,在经社文权利公约范围内建立申诉程序将加强该公约的执行机制及与缔约国的对话,并有可能使公共舆论更大程度上注意经社文权利。六大良性效果:改善人民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

10、受程度。强化缔约国的国际责任。使两项国际人权公约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更加一致。完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从组织机构和具体方面阐明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鼓励缔约国在当地和国家一级提供类似补救方法。,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实施问题,然而,有一些国家则认为,公约对缔约国规定的义务具有逐步实现的性质,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无法确定统一的审查标准,建立新的申诉机制将加剧人权领域的机构重叠和相互矛盾,并为缔约国创设新的义务。尽管此议定书能否面世以及何时问世尚未可知,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讨论这个问题这一事实本身就向国际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国际社会意欲强化缔约国

11、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监督力度,轻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状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实施问题,此外,公约的实施关键还在于国内法的实施,这一问题其实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不同的国家会采取不同的态度,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呼吁国家采取灵活的方式将公约纳入或转换为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但另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是,法院对于该公约的看法,虽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但法院不一定会认同与实施。返回,我国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应当注意的问题,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属于“第二代人权”,必须以政府的积极保障义务为前提,所以此国际公约更具灵活性,对

12、缔约国的程序义务要求比其他公约要较为宽松。具体来说,程序义务对我国政府不存在太大的问题。具体来说,我国的主要义务是在国内法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逐步实现公约中的各项权利。,我国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应当注意的问题,一、关于解释性声明中的权利保障问题我国在批准经社文公约时作了解释性的声明,但是并没有对任何条文作出明确的保留。也就是说公约规定的各项经社文权利从整体上对我国具有约束力。只是在解释性的声明中所说明的事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处理。声明在国际上是一个比较含糊的问题,保留就是部分或全部排除效力,但声明就不具有这一特点,当一个国家在履行一种义务时有暂时的困难就可以对暂时的困难作

13、出声明,当这种困难消失后仍然需要履行该种义务。就我国而言,因为宪法上没有规定禁止罢工权,所以如果保留的话就会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应当注意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声明声明的第2、3项的含义是比较明确的。关键在于第1项如何在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予以明确。公约规定“人人有权选择和组织工会”,从总体上来说在我国是受到宪法、工会法以及劳动法等法律的保护的,只是在“组织工会”的方式上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进行。这一点上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公约有一点差异,但由于已事先作过解释性声明,所以在“组织工会权利”方面应该依照我国法律规定

14、的方式行使。,我国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应当注意的问题,二、公约中其他权利的保障问题公约中规定的“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第11条)和“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第12条),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相应的条文加以体现。因此这两项权利目前在我国还不具有宪法权利的法律地位,在其他法律中目前也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我国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应当注意的问题,它们大致上相当于理论届的生存权、食品权、环境权和卫生健康权等,由于内涵复杂,政府在保障这些权利中也难以确定责任,所以一直也没有在宪法中加以规定。但是它们与我国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宗旨是一致的,

15、因此只须制定相应的法律加以保障。这意味着我国政府具有必须认真地履行保障上述两项权利的义务。在近期首要的任务就是加紧制定相关的法律,并在日后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写进宪法。因为仅仅采取制定一般法律的方式很容易导致对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保护的不平衡。,我国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应当注意的问题,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经社文权利的保护在某些地方是超出了公约的保护范围的,也就是说,比公约保护得更加全面。如宪法的第45条、第134条。这更可以成为我国政府向人权委员会提交报告时突出我国政府在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主要内容。,参考资料,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http:/www.hrol.org/)四川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人权法研究中心(http:/)广州法学人权研究中心(http:/)中国人权(http:/)国际人权宪章与我国宪法的比较研究以文本为中心 刘连泰著 法律出版社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 莫纪宏著 世界知识出版社 国际人权法 徐显明主编 法律出版社 国际人权法专论 张爱宁著 法律出版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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