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双边投资协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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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4章 国际多双边投资协定,14.1 国际双边投资协定14.2 国际投资的区域协定14.3 国际多边投资协定,第一节 国际双边投资协定,一、双边投资协定的一般内容投资的定义:以资产为基础,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般适用于现有的投资,同时适用于新投资或再投资。投资准入:受各主权国家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在投资准人和开业方面,大多数双边投资协定没有授予开业权。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这些待遇通常以具体的标准予以描述,如禁止任意的或歧视性的措施,有义务遵守有关投资的承诺。一般给予国民待遇,但有若干限制和例外。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包括保证最惠国待遇的条款。,没收和补偿: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承认东道国拥有

2、在一定条件下没收财产的权利,但这种没收必须出于公众的目的,且是非歧视性的,应符合法定程序并且给予补偿。转移支付:双边投资协定都保证对投资有关的转移支付不应加以限制,但在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有例外。争端解决:双边投资协定包括国与国之间的争端条款,以及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争端的条款。,三、双边投资协定的类型(一)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所调整的对象和规定的内容主要为确认缔约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对于对方国民前来从事商业活动应给予应有的保障,赋予航海上的自由权等。(二)双边投资保证协议 为弥补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缺陷,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起,美国大力推行双边投资保证协议。双边投资保

3、证协定是两国政府间签订的,以促进和相互保护彼此在对方国家的投资为目的的国际协议。(三)双边税收协定 双边税收协定主要是指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节 国际投资的区域协定,一、区域投资协定的特点 规定进入与开业权 经营业绩要求受重视程度有限 进入后待遇和保护条款内容和结构与双边投资协定类似 区域协议涉及一些其他重要问题,二、典型的区域投资协定(一)欧盟的相关规范 欧盟的前身欧洲共同体国家在1957年签订的罗马条约中已要求在欧洲共同体内逐步废止成员国内的资本流动限制。(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1992年8月,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达成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协定的宗旨是:取

4、消贸易壁垒;创造公平条件,增加投资机会;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促进三边和多边合作。,(三)洛美协定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于1976年4月1日起生效。这是第一个“洛美协定”,截止2009年6月30日,共签订过五个洛美协定。,四、区域投资协定中的“强规则”与“弱规则”在区域层次上,国际直接投资政策安排有“强规则”和“弱规则”之分。一般认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条款是“强规则”,而亚太经

5、合组织中的投资原则被认为是“弱规则”。“强规则”协议源于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协议,它意味着签约方需根据法律履行其义务,并且是依法可以在法庭诉讼裁决的义务。“强规则”协议不仅涉及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待遇方面的新规则的制定,还规定有减少和降低现有限制的条款,并且包括国与国和国家与投资者两方面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仲裁决议对争端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强规则”协议中对投资的定义较宽,包括所有类型的资产,且含有无保留地提供国别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并禁止业绩要求。,“弱规则”则是一些非约束性协议,缔约方政府只承担政治义务,但无法强制执行其协议。在自由化义务方面只是作出一般性承诺,不存在争端解决机制,对投资的定义

6、也比较严格地限定在直接投资上。它一般提供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也不要求完全取消业绩要求,“弱规则”更多地强调自主,自愿和渐进性,并有许多例外。,第三节 国际多边投资协定,一、国际多边投资协定的发展过程(一)国际多边投资协定发展的第一阶段战后到20世纪60年代1948年的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最早的国际协议,由于美国国会拒绝批准有关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章程”,使该组织未能成立,这份由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制定的多边国际协议也最终未获批准。1948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的诞生为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提供了条件。由于关贸总协定是在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大

7、宪章的贸易条款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一生效就提出将投资条款的内容纳入该协定的范围。,1949年,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外国投资公平待遇国际法则成为第一份获得通过的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专门性国际协议,但这份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协议并没有实际约束力。1949年之后,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国际协议逐渐增多,且绝大多数获得通过。这些地区的、非政府的和多边的协议,无论是否具有实际的约束力,共同构成了对国际直接投资的行为规范。,(二)国际多边投资协定发展的第二阶段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70年代以后,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国际多边协议越来越多,这是因为70年代以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建立与之相对应的全

8、球化的投资规则,从而大大促进了有关建立国际投资规则的努力。这个阶段比较重要的是1976年由经济合作组织制定的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它对跨国公司在各国的行为准则作了界定,提出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但是却没有把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态度写入条款,因此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三)国际多边投资协定发展的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后 1988年1月1日签订的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具有历史性的重要意义。该协定对国际多边投资规则的贡献在于:该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创新。它制定了一个模式,为后续的贸易和投资谈判和各项投资协定的签订提供了重要范例。,二、重要的国际多边投资协定(一)由世

9、界银行主持制定的多边协定1华盛顿公约(1)华盛顿公约的产生 在世界银行主持下,于1965年3月18日在美国华盛顿市正式签署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也称为华盛顿公约,于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中国也已于1992年11月1日正式成为公约的成员国。,(2)华盛顿公约的主旨 华盛顿公约制定的目的是加强各国之间在经济发展事业中的伙伴关系,创立一个解决国家和外国投资者之间争端的便利机构,以促进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3)调解和仲裁程序由希望采取调解或仲裁程序的缔约国或缔约国公民向秘书长提出书面请求;请求被接受后,由当事双方协议任命调解员或仲裁员组

10、成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若双方当事人难以达成协议或一方拒绝任命的情况下,经任何一方请求,行政理事会主席应在尽可能双方磋商之后,予以任命;在调解或仲裁开始或进行中,若当事人任何一方对ICSID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则由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自行决定是否有管辖权;,在进行调解的场合,调解委员会应向双方提出建议,并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若调解失败,则应结束调解程序并做出有关报告;在提交仲裁的场合,仲裁庭应依据当事人双方协议的法律规范处理争端。无此种协议时,仲裁庭应适用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它的法律冲突规范)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范;裁决一旦确立,争端的当事人各方应当遵守和履行裁决的规定。与此同时,公约的

11、全体缔约国都应当承认依照本公约作出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将该裁决视同本国法院的终局判决,并在其各自的领土内履行该裁决所规定的义务。,2汉城公约(1)汉城公约的产生 为缓解或消除外国投资者对政治风险的担心,世界银行于1984年重新修订了多边投资担保公约,又称汉城公约,并于1985年10月正式通过。(2)汉城公约的宗旨 根据公约的规定,MIGA的目标是通过自身业务活动来推动成员国相互之间进行以生产为目的的投资,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性开发机构的活动;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以促进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

12、,(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 为促进国际直接投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合格的投资”提供如下非商业性风险担保:东道国对货币兑换和转移限制产生的转移风险;东道国的法律或行动造成投资者投资所有权的丧失;武装冲突或国内动乱而造成的风险。,(二)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多边投资协定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产生的背景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缩写为TRIMs)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之一。,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之前,在关贸总协定(GATT)的框架之内,贸易与投资的关系所受

13、关注不多。随着国际直接投资迅速发展,东道国政府对国际直接投资采取了相应措施,但此类措施对贸易产生了限制和扭曲效应,因而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列入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列举了影响国际贸易自由进行的投资方面的措施,并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时期内将其取消。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和运作,这一协议已在其成员国间生效,成为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通行规则和惯例,各国的有关政策与法规也因此做出了相应的修改与调整。,(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主要内容当地成分(含量)要求:在生产中使用一定价值的当地投入;贸易平衡要求:进口要与一定比例的出口相当;外汇平衡要求:规定进口所需外汇应来自公司

14、出口及其他来源的外汇收入的一定比例;外汇管制:限制使用外汇,从而限制进口;国内销售要求:要求公司在当地销售一定比例的产品,其价值相当于出口限制水平;生产要求:要求某些产品在当地生产;,出口实绩要求:规定应出口一定比例的产品;产品授权要求:要求投资者用以规定的方式生产的指定产品供应特定的市场;生产限制:不允许公司在东道国生产特定产品或生产线;技术转让要求:要求非商业性地转让规定的技术和(或)在当地进行一定水平和类似的研究与开发活动;许可要求:要求投资者取得与其在本国使用的类似或无关技术的许可证;汇款限制:限制外国投资者将投资所得汇回本国的权利;当地股份要求:规定公司股份的一定百分比由当地投资者持

15、有。,2服务贸易总协定(1)服务贸易总协定成员方的义务最惠国待遇与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一个成员可以在10年的过渡期内维持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措施,但要将这些措施列入一个例外清单。这些例外是临时性的,而且维持这些例外的必要性在5年之后要进行定期审议。10年之后,最惠国待遇的规则,原则上应无条件地在服务贸易中实施,如同在货物贸易中那样。,自由化承诺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市场准入自由化的承诺应通过修改国内规定,为服务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供更多的市场准人机会。这种承诺可能涉及的内容是:第一,对于最高外国所有权的限制,例如,对于外国持股的最大百分比限制或对于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限制;第二,对于建立某种

16、当地企业实体的限制;第三,对于服务业务总数的限制或对于服务产出总量的限制;第四,对于某一特定的服务部门所雇佣的服务人员总数的限制;第五,对于服务提供者选择他们所希望经营的商业形式(如公司、合伙)能力的限制;第六,由于配额制度或垄断的情况,对于市场内服务提供者总数的限制。,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保护的范围 TRIRs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专利、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和未公开的信息或商业秘密。(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构成 协定包括七个部分,共73条。其中,第一部分为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第三部

17、分为知识产权的执法;第四部分为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和相关程序,第五部分为争端的防止和解决;第六部分为过渡安排;第七部分为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有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同其他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一样,TRIRs强调国民待遇原则。它明确规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除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中规定的例外情况,各成员方应为其他成员方的国民提供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 与其他公约不同,协定还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协定第四条规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一成员方

18、给另一成员方的公民提供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者豁免,应当同时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方的公民。”,(三)多边投资协定1多边投资协定提出的背景随着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的大发展,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和规范化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相对于国际贸易领域而言,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协调要落后许多,尚未制定出类似于货物贸易领域的GATT和服务贸易领域的GATS那样的一整套国际规范。因此,加强国际投资方面的国际协调努力,推动具有全球性国际投资规范性质的多边投资协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MAI)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1991年以来,经合组织下

19、属的“国际投资与多国公司委员会”和“资本流动与无形交易委员会”一直在进行多边投资协定问题的研究。,1994年,经合组织部长级会议讨论了建立全面的投资协定框架的积极作用和可行性,并于1995年5月,决定启动多边投资协定的谈判,并为协定准备了框架草案。根据原先计划,多边投资协定应当“为国际投资提供一个广泛的、拥有高标准的投资制度自由化和投资保护,以及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的多边框架”,并且“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条约,它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以及欧盟成员国开放,并允许非经合组织成员国加入,这一点将随着谈判的进展予以磋商”。多边投资协定提出的核心原则包括透明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资金转移、业绩要求、征用、争

20、端处理等方面,考虑到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还规定了一般例外、临时性保护措施、某一成员国特定的例外等条款,以照顾申请国的发展利益。但由于种种原因,多边投资协定于1998年宣告失败。,2多边投资协定的特点标准高,要求东道国向投资者提供安全、永久的保护和公平合理的待遇,禁止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歧视做法,除非被列为一般例外、临时背离和国家保留;范围广,涉及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法人与自然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与贸易无关的投资措施等都包括其中;约束力强,将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侧重考虑投资者利益,以此为核心来制定该协定,相反,对于如何制止投资者的不正当行为,如何保护东道国及

21、东道国合作者的利益考虑较少;未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经合组织由发达国家组成,所以主要考虑发达国家利益,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未予反映;六是具有开放性,非经合组织国家也可申请加入。,3多边投资协定的失败原因谈判期间政治气候发生变化,出现反全球化浪潮,尤其是1997年发生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各国的政治家们为了保护其团体的政治利益,再也无法顾及整体的经济效益,使一场技术性谈判转变为政治谈判。在某些国家引起的公开争论的激烈程度远远超出预料。例如,在北美,尤其是加拿大,反对多边投资协定的非政府组织关于劳工、环境等问题的讨论影响很大。由于大多数经合组织国家已经实现投资自由化,让发展中国家参加到多边投资协定中来才是该协定的真正意义所在,然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参与谈判,而只能通过已经成为观察员的阿根廷、巴西、智利、爱沙尼亚、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来表达它们的意见,影响了其积极性。税收条款从多边投资协定中删除、劳工和环境问题被提上日程后,连原先对多边投资协定抱很大希望,而且是多边投资协定的重要支持者的企业界也对MAI失去了兴趣。由于以上种种因素的干扰,该协定最终没有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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