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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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一节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内容,一、施工单位资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建筑业企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其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建筑活动。,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

2、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企业分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以及架线作业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施工总承包共分十二项。水利水电

3、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共有六十项。一般分一级、二级、三级。劳务分包共分十三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21日实行),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一)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二)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4、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三)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项目部专职质检机构终检),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四)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五)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5、,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第二节 掌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与事故报告的内容,质量事故处理要求,一、质量事故的分类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类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一)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二)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三)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

6、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四)特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五)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注: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要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2、在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中,关于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分级是针对事故应急响应行动进行的分级。,二、事故报告内容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7、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四)、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以及联络方式。,三、质量事故处理要求一)、质量事故处理原则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简称“三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二)、质量事故处理职责划分发生质量事故后,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其中:,(一)、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

8、级主管部门备案。(二)、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备案。(三)、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四)、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三)、事故处理中设计变更的管理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事故部位处理完毕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

9、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人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四)、事故处理后的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五)、质量缺陷的处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规定,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所谓质量缺陷,是指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即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根据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

10、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水利工程实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一)、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二)、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三)、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四)、

1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第三节 掌握水利工程验收的分类与要求,一、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类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一)、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一)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

12、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六)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二)、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二)、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三)、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四)、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五)、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六)、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三)、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

13、)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四)、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五)、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六)、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

14、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七)、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五)、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六)、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七)、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八)、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

15、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x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应采用复印件。需归档资料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要求。,验收资料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性。所谓真实性是指如实记录和反映工程建设过程的实际情况。所谓完整性是指建设过程应有及时完整有效的记录。所谓历史性是指对未来有可靠和重要的参考价值。验收时所需提供资料与备查资料的区别主要是,备查资料是原始的且数量有限不可再制,提供资料是对原始资料的归

16、纳和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经验总结。,三、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一)、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17、三)、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四、水利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一)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二)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四、水利工程分部工程验收的要求一)分部工

18、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二)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三)、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四

19、)、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及填写(1)开工完工日期,系指本分部工程开工及完工日期,具体到日。(2)质量事故及缺陷处理,达不到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所规定分类标准下限的,均为质量缺陷。对于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应符合第9号令,对于质量缺陷按有关规范及合同进行处理。需说明本分部工程是否存在上述问题,如果存在是如何处理的。,(3)拟验工程质量评定,主要填写本分部单元工程个数、主要单元工程个数、单元工程合格数和优良数以及优良品率,并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和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的要求进行质量评定。工

20、程质量指标,主要填写有关质量方面设计指标(或规范要求的指标),施工单位自检统计结果,监理单位抽检统计结果,以及各指标之间的对比情况。,(4)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主要填写有关本分部工程质量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如何处理,处理意见应明确存在问题的处理责任单位,完成期限以及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存在问题处理后的验收责任单位。(5)验收结论,系填写验收的简单过程(包括验收日期、质量评定依据)和结论性意见。(6)保留意见,系填写对验收结论的不同意见以及需特别说明与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的问题,并需持保留意见的人签字。,五)、单位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一)验收的组织(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

21、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2)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3)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4)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

22、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二)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4)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应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2 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

23、提前使用协议书。,(三)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5)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以上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四)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程序(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五)单位工程验收工作成果单位工程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六)、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基本要求(一)验收

24、的组织(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2)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条件(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6)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8)合同约定

25、的其他条件。,七)、堤防工程验收的要求(一)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必须及时处理。其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1)全部返工重作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2)经加固补强并经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只能评定为合格。(3)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项目法人认为能基本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不加固补强;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外形尺寸或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认为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按合格处理。,(二)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一次抽检。工程质量抽检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三)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通过技术质量监督

26、部门计量认证,不得与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四)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和数量由质量监督部门确定。,第四节 掌握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原则、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要求,一、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的原则 一)、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二)、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四)单位工程项目的划分原则(

27、一)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二)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三)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四)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五)分部工程项目的划分原则(一)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二)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

28、。(三)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大、中型建筑物按工程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四)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五)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六)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原则(一)、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J249.1688,SL3892及SL2391999)(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划分。(二)、河(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29、(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工程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七)项目划分程序(一)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三)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二、水利工程

30、施工质量检验要求 一)基本规定(一)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二)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三)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四)、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

31、工程评定标准规定。(五)、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六)、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七)、工程项目中如遇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八)、工程中永久性房屋、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可按相应行业标准执行。,(九)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应按单元工程评

32、定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十)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十一)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十二)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

33、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3、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4、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二)质量检验内容(一)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

34、观质量检验等。(二)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三)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四)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五)、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

35、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六)、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核。并应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报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七)、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

36、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八)、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全面、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第五节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的基本要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有:1、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2、单元工程

37、评定标准;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4、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标准;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试验和观测分析成果。,一、分部工程一)合格标准(1)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2)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二)优良标准(1)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达90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2)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混凝

38、土(砂浆)试件质量达到优良等级(当试件组数小于30时,试件质量合格),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二、单位工程一)合格标准(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3)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二)优良标准(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

39、;(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三、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一)、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应报监理单位复核,由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三)、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

40、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四)、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五)、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六)、阶段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四、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41、1、水工建筑工程(SDJ249.1-88);2、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械安装工程(SDJ249.2-88);3、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SDJ249.3-88);4、水力机械辅助设备安装工程(SDJ249.4-88);5、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SDJ249.5-88);6、升压变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SDJ249.6-88);7、碾压式土石坝和浆砌石坝工程(SL38-92);8、堤防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其他相关项目参照建筑工程、交通工程等质量标准执行。,第六节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内容、水利工程建设档案的要求,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

42、339号),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一)、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2)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二)、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对监理、设

43、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及其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进行复核。(二)、对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定。(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五)、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并检查工程实物质量。(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SL176-2007中5.3.7条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

44、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9年1月1日施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验收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二、水利工程建设档案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水利工程建

45、设程序在工程建设各阶段(前期工作、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等)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9年1月1日施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验收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

46、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1)、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2)、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47、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3)、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二)、归档与移交的基本要

48、求(1)、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命。(2)、水利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一般是由产生文件材料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总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负有汇总责任。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其提供档案的内容及质量负责;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应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3)、水利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008)。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与形式均应满足档案整理规范要求。即内容应完整、准确、系统;形式应字迹清楚、图样

49、清晰、图表整洁、竣工图及声像材料须标注的内容清楚、签字(章)手续完备,归档图纸应按技术制图 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2009)要求统一折叠。,(4)、竣工图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完整、准确、清晰、系统、修改规范、签字手续完备。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项目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施工单位应以单位工程或专业为单位编制竣工图。竣工图须由编制单位在图标上方空白处逐张加盖“竣工图章”,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每套竣工图应附编制说明、鉴定意见及目录。施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制竣工图:1、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2、一般性的图纸变更及符

50、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上更改,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3、凡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可不再加盖竣工图章)。重绘图应按原图编号,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在图标栏内注明“竣工阶段”和绘制竣工图的时间、单位、责任人。监理单位应在图标上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确认章”。,3、凡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可不再加盖竣工图章)。重绘图应按原图编号,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在图标栏内注明“竣工阶段”和绘制竣工图的时间、单位、责任人。监理单位应在图标上方加盖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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