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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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本章内容:一 海洋环境污染概说 二 海洋环境污染的管辖 三 海洋科学研究概说 四 海洋科学研究的原则,第一节 海洋环境污染概说,一 海洋环境污染的概念(P182)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和活动中过量地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如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病原体、噪声、废热等,从而损害环境质量,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生物的正常生命活动。从海洋生态学的观点来看,海洋环境污染是海洋环境混进有害物质,水质遭到破坏,从而破坏了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国际法上的海洋环境污染概念与海洋生态学上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定义:人类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

2、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或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二 海洋环境污染源(P183)从海洋污染的污染源来看,海洋环境污染可分为陆地污染源、船舶污染源、海上事故污染源和海洋倾废污染源。1.陆地污染源 陆地污染源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造成污染的行为发生地在国家领土范围内。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只有当事国可以对发生在其领土范围内的污染行为行使立法和执行权。但是,由于陆地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超出了国界范围,防止和控制陆地污染源也是国际法调整的内容之一。,国际上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陆地污染的防

3、止和控制的区域性的公约是1974年6月在巴黎签订的防止陆源海洋污染公约(以下称巴黎公约),该公约适用于东北大西洋和北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7条对陆源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陆地来源,包括河流、河口湾、管道和排水结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同时考虑到国际上议定的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2)各国应采取其他可能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这种污染。,(3)各国应尽力在适当的区域一级协调其在这方面的政策。(4)各国特别应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外交会议采取行动,尽力制订全球性和区域性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以防止、减

4、少和控制这种污染,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能力及其经济发展的需要。(5)上述法律、规章、措施、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应包括旨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尽量减少有毒、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质,排放到海洋环境的各种规定。,2.船舶污染源船舶污染源是指船舶在海上向海洋环境排放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造成的污染。船舶污染源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引起比较复杂的管辖问题。船舶管辖权应属于船旗国,但是当船舶在海上航行的水域属于船旗国以外国家管辖范围时,就有可能发生管辖的冲突。此外,船舶污染源是除陆地污染源以外的一个重要污染源,也是海洋法主要控制和调整的主要内容。,国际上包含有防止和控制船舶污染源的条款

5、的国际公约较多,其中最全面、影响最大的是1973年的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以下称73年防污公约)于1973年签订,主要为处理除海洋倾废以外的各种形式的船舶污染。该公约包括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件。我国于1983年加入;但声明不受附件3至附件5的约束。,73年防污公约及其78年议定书在防止油污方面规定包括:(1)在特殊区域,如地中海、波罗的海、黑海、红海和阿拉伯湾,任何油轮和400GRT及以上的非油轮,禁止将油类或油类混合物排入海中;150GRT及其以上的油轮及400GRT及以上的非油轮应配有油水分离器或过滤装置和排油监控装置;,(2)大多数油轮要求配有专用

6、压载舱;各缔约国有关港口、码头设置能够满足到港船舶排放残油需要的接收设备。(3)残留的有毒液体的排放必须排入专门的接收设备,除非此类物质已完全稀释并按照详细的规则才能排入海中。(4)关于海上运送的经包装的有害物质的包装、标记、标签、证书、贮放和数量的规定。,(5)对于生活污物,73年防污公约规定禁止在离岸4海里区域内排放,除非船舶上装有合格的处理装置并经过此装置处理;在离岸4海里至12海里的区域内,需经过粉碎和消毒后,生活污物才能排入海中,缔约国有义务为生活污物的排入提供足够的接收设备。(6)规定了可以弃置船上垃圾的离岸最小距离,并禁止向海洋弃置塑料制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防止和控制来自船舶

7、的污染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主要的内容有:(1)各国应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一般外交会议采取行动,制订国际规则和标准,以防止、减少和控制船只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并于适当情形下,以同样方式促进对划定航线制定的采用,以期尽量减少可能对海洋环境、包括对海岸造成污染和对沿海国的有关利益可能造成污染损害的意外事件的威胁。,(2)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悬挂其旗帜或在其国内登记的船只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这种法律和规章至少应具有与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一般外交会议制订的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相同的效力。(3)各国如制订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特别规定作为外国船只进入其港口或内水或在其岸外设施停靠

8、的条件,应将这种规定妥为公布,并通过主管国际组织。,3.海上事故污染源 海上事故包括航行事故以及对海底资源勘探开发过程中的事故。海上事故包括航行事故以及对海底资源勘探开发过程中的事故。其最大特点是造成局部性海域灾难性污染,后果严重,而且主要的污染物是石油。,国际上直接针对海上事故造成的海洋污染而签订的公约主要有1969年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的规定:(1)各缔约国在发生海上事故或其有关的行为之后,如能有根据地预计到会造成很大的有害后果,那就可在公海上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减轻或消除对其沿岸海区或有关利益产生严重的和紧急的油污危险或油污威胁;(2)

9、在采取任何措施之前,沿岸国应与受到海上事故影响的其他国家进行协商,特别是与船旗国进行协商;,(3)沿岸国应尽速将拟采取的措施,通知它所知道的或在协商期间得知的估计其利益会受到这些措施影响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沿岸国应考虑他们提出的任何意见;(4)倘遇有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紧急情况,沿岸国可不经事先通知或协商,或不继续已开始的协商,就采取为紧急情况所必须的措施;(5)沿岸国所采取的措施应与实际造成的损害或拟将发生的损害相适应,而且这些措施不应不必要地干涉有关船旗国、第三国以及有关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和利益。,除了上述公约外,为了避免海上事故的发生、防止和减少海上事故污染源,国际上还有一些有关保证海上航

10、行安全、防止海上碰撞的公约,如1930年的船舶载重线公约、1948年的关于防止海上碰撞的国际规则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对防止、减少和控制海上事故污染源作了原则规定,主要内容有:(1)各国应采取减少来自船舶污染的措施,特别是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处理紧急情况,保证海上操作安全,防止故意或无故地排放,以及规定船只的设计、建造、装备、操作和人员配备的措施。,(2)各国应采取措施减少来自用于勘探或开发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的设施和装置的污染,特别是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处理紧急情况,保证海上操作安全,以及规定这些设施或装置的设计、建造、操作和人员配备的措施。(3)各国应采取措施减少来自在海洋环境内操作的其他设

11、施和装置的污染,特别是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处理紧急情况、保证海上操作安全,以及规定这些设施或装置的设计、建造、装备、操作和人员配备的措施。,4.海洋倾倒污染源 海洋倾倒是指将陆地上的废弃物质或其他物质经由运载工具,如船舶、飞机、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有意地处置于海洋中的行为或任何有意地在海上弃置船舶、飞机、平台及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的行为。海洋倾倒污染指由上述行为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倾倒的物质主要包括放射性废物、军事物质,如废去的武器和爆炸物,疏浚的泥土和岩石、生活污物和包含有许多高毒性的污染物质的工业废料。海洋倾倒污染源的最大特点是它是倾倒者的一种故意的行为,其污染完全是人为造成的。,国际上有

12、许多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倾倒污染源的全球性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其中1972年防止倾废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伦敦倾倒公约)是 第一个也是当前唯一的针对海洋倾倒行为的全球性国际公约。,伦敦倾倒公约将废弃物质分成三类。(1)第一类包括有机卤素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镉及镉化合物、无害塑料物质及其他的合成物质,原油、燃油、重柴油、润滑油和压舱水,不宜在海上倾倒的强放射性废物和其他放射性物质,生物和化学战争制剂;这类物质严格禁止倾倒。,(2)第二类物质包括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有机硅化合物,氰化物,氟化物,杀虫剂及其副产品,含有铍、铬、镍、钒的酸和碱,容易沉于海底的容

13、器、废金属及其他笨重的废物,放射性废物和其他放射性物质;这类物质的倾倒需要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3)未列入上述二类的物质为第三类物质,其倾倒需事先获得一般许可证。该公约还规定,各国在为签发海上倾倒物质许可证制定标准时,需要考虑下列因素和条件:物质的特性及成分,如总量、形状、性质、毒性持续性和在生物物质或沉积物中的积累及生物变化等;倾倒地点及堆积方法的特点,如位置、特定时间的排放率、包装及包装的方法、消散特点、水特性、海底特征等等;对娱乐场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对海洋生物、鱼、贝类养殖、鱼类和渔业以及海藻的培植和收获可能产生的影响;对海洋其他用途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倾倒造成的污染

14、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这种污染。这种法律、规章和措施的效力应不低于全球性规则和标准。(2)这种法律、规章和措施应确保非经各国主管当局准许,不得进行倾倒。(3)各国特别应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外交会议采取行动,尽力制订全球性或区域性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以防止、减少和控制这种污染。(4)非经沿海国事先明示核准,不应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进行倾倒。,第二节 海洋环境污染的管辖,一 海洋环境污染管辖权的归属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认为沿海国应有权设立防污染控制区,有权制定防污的标

15、准和管理措施,并有管制海洋污染行为的执行权。沿海国有权根据本国的环境政策,采取一切措施保护海上环境,防止海洋污染。与这种观点相对立的是一些海洋大国主张。这些发达的海洋大国主张制定国际性的防污标准,并主张传统的船旗国管辖原则,特别是对船舶引起的污染,主张由船旗国执行。,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吸收和折衷了各方面的意见,采取了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相结合的管辖原则。,1.沿海国的管辖权(1)沿海国在其领海内行使主权,可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外国船只,包括行使无害通过权的船只对海洋的污染,但这种法律和规章不应阻碍外国船只的无害通过。(2)沿海国也可对其专属经

16、济区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船只的污染,但这种法律和规章应符合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一般外交会议制订的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3)沿海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受其管辖的海底活动或与此种活动有关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及专属经济区内、大陆架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4)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或在大陆架上进行倾倒,必须经沿海国的事先明示同意;(5)沿海国经与由于地理处境可能受倾倒不利影响的其他国家适当审议此事后,有权准许、规定和控制这种倾倒。,沿海国对海洋环境污染具有一定的执行权,(1)当船只自愿位于沿海国的港口或岸外设施时,沿海国对在其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发生

17、的任何违犯该国按照公约规定制定的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造成的污染的法律和规章或适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的行为,可根据规定,提起司法程序。(2)沿海国如有明显根据认为在一国领海内航行的船只,在通过领海时,违犯该国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船只的污染的法律和规章或可适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沿海国可在不妨碍有关无害通过的规定的情形下,就违犯行为对该船进行实际检查,并在有充分证据时,在有关保障办法规定的限制下,按照沿海国的法律提起司法程序。,(3)沿海国如有明显根据认为在专属经济区或领海内航行的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违犯关于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只的污染的可适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或符合这种国际规则和标准并使其有效的

18、该国的法律和规章,该沿海国可要求该船提供关于该船的识别标志、登记港口、上次停泊和下次停泊的港口以及其他必要的有关情报,以确定是否已有违犯行为发生。,(4)如有明显根据认为该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犯有违反行为而导致大量排放,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污染或有造成重大污染的威胁,沿海国在该船拒不提供情报、或提供的情报与明显的实际情况显然不符,并且依案件情况确有进行检查的理由时,可就有关违犯行为的事项对该船进行实际检查,并在有充分证据时,可按照沿海国的法律提起司法程序,包括对该船的拘留在内。,2.船旗国的管辖权(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应确保悬挂其旗帜或在其国内登记的船只,遵守为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船只的海

19、洋环境污染而制订的可适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和船旗国按照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并应为此制定法律和规章和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实施这种标准、法律和规章。,(2)船旗国应确保其船只在船上持有国际规则和标准所规定并依据这种标准颁发的各种证书,应确保其悬挂旗帜的船只受到定期检查,以证实这些证书与船只的实际情况相符。如果船舶违犯国际规则和标准,不论违犯行为在何处发生,也不论这种违犯行为所造成的污染在何处发生或发现,船旗国应设法立即进行调查,并在适当的情形下提起司法程序。,(3)船旗国调查违犯行为时,可向提供合作能有助于澄清案件情况的任何国家请求协助。船旗国经任何国家的书面请求应对其船只被指控所犯的任何违犯行为

20、进行调查,船旗国如认为有充分证据可对被指控的违犯行为进起司法程序,应毫不迟延地按照其法律提起这种程序。,一定意义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船旗国的管辖权优先于沿海国和港口国的管辖权。比如,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在其他国家对外国船舶在领海外的违犯行为提起司法程序的最初6个月内,船旗国就同样控告提出加以处罚的司法程序,其他国家应暂停进行司法程序。船旗国提起的司法程序结束时,暂停的司法程序应予终止。,3.港口国的管辖权当外国船舶自愿停泊于港口或岸外设施时,港口国可对该船违犯适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在该国内水、领海或专属经济区之外的任何排放进行调查,并可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形下,提起司法程序。,对于在另一国内水、

21、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发生的违章排放行为,只有在该国、船旗国或受违章排放行为损害或威胁的国家请求时,或该违章行为已对或可能对港口国的内水、领海或专属经济区造成污染时,港口国才可提起司法程序。港口国应在实际可行范围内满足任何国家对违章排放和为对其内水、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已造成损害的威胁而提出的进行调查的请求。,第三节 海洋科学研究概说,一 海洋科学研究的重要性 海洋科学的内容包罗万象,包括海洋物理和海洋化学研究、海洋生物学研究、海洋水文学研究、海洋气象学研究、海洋地质学研究等各门学科。海洋科学研究是人类利用海洋、进行海洋开发的基本前提条件,只有在人类科学认识和充分了解了海洋之后,人类才能充分合理利用地

22、开发海洋资源和海洋空间。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也必须依靠海洋科学研究,只有通过科学研究才能发现什么物质会对海洋及其生物起何种损害,只有通过科学研究才能发现减少和控制海洋污染的方法;海洋科学研究是人类认识地球的一个重要方面。,二 海洋科学研究的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海洋科学研究问题受到普遍重视,出现了两种基本对立的主张: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主张海洋科学研究应受到管制,特别在国家管辖范围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受沿海国的专属管辖权;一些发达国家则主张海洋科学研究应自由进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科学研究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但也作了一些折衷。,第四节 海洋科

23、学研究的原则,一 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P21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部分首先规定:所有国家,不论其地理位置如何,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均有权进行海洋科学研究,但这种研究应在公约规定的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限制下。同时,按照公约的规定,在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时,应适用下列一般原则:1.海洋科学研究应专为和平目的而进行。2.海洋科学研究应以适当的科学方法和工具进行。,3.海洋科学研究不应对其他正当用途有不当干扰,而海洋科学研究在其他用途过程中应当适当地受到尊重。4.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应遵守按照公约制定的一切有关规章,包括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章。5.各国不应以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作为对海洋环境任何部

24、分或其资源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依据。,二 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P214)沿海国在行使其主权时,有规定、准许和进行其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利。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并在沿海国规定的条件下,才可进行。沿海国可以就无害通过制定关于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的法律、规章,并将之妥为公布。行使无害通过权的外国船舶应遵守这种法律和规章,不得从事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否则,其通过即被视为损害了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沿海国有采取必要步骤的权利。,三 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P214)1.沿海国在行使其管辖权时,有权按照公约的有关条款,规定、准许和进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或

25、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2.外国或主管国际组织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应经沿海国的同意。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有意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在海洋科学研究计划预定开始日期至少6个月前,向沿海国提供关于次研究计划的详细说明。,沿海国在收到含有此项情报的通知后,4个月内没有通知进行研究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明确表示:(1)研究计划被拒绝;(2)关于计划的性质和目标的情报与明显事实不 符;要求提供补充情报;(3)或该国或该组织以前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还有尚未履行的义务。该国或该组织在提供必要的情报之日起6个月后,可开始进行海洋科学研究计划。,正常情形下,沿

26、海国对其他国家或各主管国际组织专为和平的目的和为了增进关于海洋环境的科学知识以谋求全人类利益,而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应给予同意。但沿海国可斟酌决定,拒不同意另一国家或主管国际组织在其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计划,如果该计划属于下列情况:,(1)与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有直接关系。(2)涉及大陆架上的钻探、炸药的使用或将有害物质引入海洋环境。(3)涉及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或使用。(4)含有不正确的情报或由于先前进行研究计划而对沿海国负有尚未履行的义务。,沿海国的这种斟酌决定权有一定的限制:如果沿海国已在任何时候

27、公开指定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的某些特定区域为已在进行或将在合理期间内进行或详探作业的重点区域,则沿海国对于在这些特定区域以外的大陆架上进行科学研究的计划,不得以该计划与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有直接关系为由,行使斟酌决定权而拒不同意。,3.经沿海国同意,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国家和各主管国际组织,有遵守下列条件的义务:(1)如沿海国愿意,确保其有权参加或有代表参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2)经沿海国要求,在实际可行范围内尽快向沿海国提供初步报告,关于研究完成后提供所得的最后成果的结论。(3)经沿海国要求,负责提供其利用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所取得的一切资

28、料和样品,并同样向其提供可以复制的资料和可以分开而不致有损其科学价值的样品。,(4)如经要求,向沿海国提供对此种资料、样品及研究成果的评价,或协助沿海国加以评价或解释。(5)在规定条件的限制下和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过适当的国内或国际途径,使研究成果在国际上可以取得。(6)将研究方案的任何重大改变立即通知沿海国。(7)除非另有协议,研究完成后立即拆除科学研究设施和装备。,4.沿海国有权要求暂停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正在进行的任何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如果出现下列两种情况:(1)研究活动的进行不符合原提供的关于研究计划的性质、目标、方法、工具、区域、日期、机构、人员等作为沿海国同意的基础的情报

29、。(2)进行研究活动的国家或主管国际组织没有遵守关于沿海国对该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权利的规定。,沿海国也有权要求停止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的任何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如果出现下列两种情况:(1)如果正在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不遵守原提供的基础情报,等于将研究计划或研究活动作重大改动。(2)如上述暂停的研究活动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得到纠正。,沿海国发出命令暂停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决定通知后,获准进行这种活动的国家或主管国际组织应即终止这一通知所指的活动。一旦进行研究活动的国家或主管国际组织,按规定纠正并满足了所要求的条件,沿海国应即撤消其发出的暂停命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也应获准继续进行。,四 公海和国

30、际海底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P216)1.公海的海洋科学研究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科学研究自由是公海的一项自由,此项自由应在公约有关大陆架和海洋科学研究部分的规定限制下由各国行使。因此,所有国家,不论其地理位置如何,和各主管组织均有权按照公约的规定在专属经济区范围以外的水体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2.国际海底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底土。所有国家,不论其地理位置如何,和各主管国际组织均有权按规定在“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应是为了和平的目的和为谋求全人类的利益进行。,各国应与按规定的方式促进“区域”内

31、海洋科学研究方面的国际合作,这些方式包括:参加国际方案并鼓励不同国家的人员和管理局人员合作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确保在适当的情形下,为了发展中国家和技术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发展各种方案,以期加强这些国家的研究能力,或在研究技术和应用训练方面训练他们的人员和管理局人员,或促进聘用他们的合格人员,从事“区域”内的研究;通过管理局,或适当时通过其他国际途径,切实传播所得到的研究和分析结果。,五 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P208)公约规定,各国或各主管国际组织应按照尊重主权和管辖权的原则,并在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为和平目的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因此,每一个国家在适当的情形下,应向其他国家提供合理的机会,使

32、其他国家取得或在该国合作下取得为防止和控制对人身健康和安全以及对海洋环境的损害所必要的情报。,为了促进海洋科学研究的深入开展,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应进行合作,通过双边和多边协定的缔结,创造有利条件,以进行海洋环境中的海洋科学研究,并将科学工作者在研究海洋环境中发生的各种现象和变化过程的本质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努力地结合起来。各国应尽力制定合理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促进和便利在其领海以外按照公约规定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并于适当时在其法律和规章规定的限制下,便利遵守有关规定的海洋科学研究船进入其港口,并促进对这些船只的协助。,为了促使海洋科学研究更好地为人类利益服务,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应通过适当途径以公布和传播的方式,提供关于拟议的主要方案及其目标的情报,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所得的知识。为此目的,各国应个别地并与其他国家和各主管国际组织合作,积极促进科学资料和情报的流通和转让,并通过除其他外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和科学人员提供适当教育和训练方案,加强发展中国家自主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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