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3课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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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113课 合同法,学习要点,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1、平等原则(三方面)合同法笫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对等。(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2、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贯穿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第二,与谁订立合同

2、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随心所欲,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礼会公共利益。,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

3、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契约义务。,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

4、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中,有不同的情况,有强制性的规定,有非强制性规定。对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是必须执行的。例如,禁止非法借贷,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对非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问没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指

5、我国合同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调整,现行合同法只调整一部分合同,即狭义的合同。3、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合同、收养合同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征用合同3)劳动合同;4)政府间协议,三、熟悉合同的分类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有名合同,四、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需要如下条件:(1)订约主体需要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2)经过要约与承诺;(3)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其中要约、承诺在合同订

6、立上具有决定性意义。,五、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六、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无法确定要约人的要约就不能称得上要约。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由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没有订立合同意图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只有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如果没有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就无从知道要约的内容,自然也就无法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必须是要约人希望与之订

7、立合同的人。受要约人错误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要约的内容不明确的要约也不能称得上是要约,而仅能视为要约邀请。,七、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自要约生效起,其一旦被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对话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了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要约人可以视具体情况自主选择要约的形式。,八、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

8、力;(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九、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 1、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

9、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十、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收到拒绝要约的通知后,要约人就可以不再遵守“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了。也就是说,即使之后再次收到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也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了。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依法撤销要约后,要约自然就失效了。即使此时受要约人作出了承诺,

10、要约人也可以拒绝接受了。,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中可以约定承诺的期限,在约定的期限内,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期限而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就不一定了。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指的是将使要约的内容产生实质性变化的变更。由于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已经不是要约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了,所以,要约人可以不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十一、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十二、承诺1、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

11、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2、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而视为新要约。实质性变更指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4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

12、时合同成立。,4、承诺期限的计算 依据合同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十三、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水讲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十四、承诺超期 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

13、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无效)。”,十五、承诺延误 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合同法笫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十六、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下述条款为合同一般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酬金;(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

14、争议的方法(主要是在仲裁与诉讼之间作选择。),十七、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问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 由于语言文字解释的多样性等原因,经常会发生对格式条款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对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15、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十八、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十九、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和构成条件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二十、缔

16、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二十一、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的欠缺可能导致所订立的合同成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条件。如果未满足所附条件的要求,即使具备了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也不会生效。如果约定了终止的时间或条件,满足了该时间或条件的要求,也不

17、因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继续有效,合同将终止。,二十二、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调合同内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二十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1存在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缔约当事人就订立合同达成合意,一般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若只停留在要约阶段,合同根本未成立。,二十四、合同成立时间确定合同成立时间,遵守如下规则: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8、。”鉴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决定了合同成立时间。根据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二十五、合同成立地点确定合同成立地点,遵守如下规则:根据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

19、的,按照其约定。”根据合同法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二十六、合同生效合同生效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一致。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行式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二十七、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

20、律效力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5点)(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所谓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这种无效合同特征如下:1当事人出于恶意 恶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某种行为将造成对对家或者第三者的损害而故意为之。2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3损害

21、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困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二十八、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就侵犯了对方的人身

22、权,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就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如果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此权利予以了侵犯。该条款就是违反的条款,这样的免责条款自然就是无效的,二十九、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合同法54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23、1)合同在订立实就显失公平2)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三十、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1、原因不同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2、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

24、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不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三十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1、效力待定的原因: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

25、订的其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2、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1效力待定的原因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1)行为人没有

26、代理权。(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时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三)越权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四)无处

27、分权人订立的合同1效力待定的原因 有处分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有效的行为,但是没有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已经侵犯了有处分权人的财产权了,就不能视为当然有效的行为。但是,在一定条件下,这种行为也可以转化为有效的行为。所以,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索 合同法笫5 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三十二、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一)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

28、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三)形成原因不同 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三十三、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64-65条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三十四、抗辩权 抗辩权是

29、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即中止履行,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权事由消失,原抗辩权人仍应当履行其债务。,三十五、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是指合同定理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

30、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三十六、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三十七、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依据合

31、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I)经营状况严最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倍誉;(4)由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三十八、先履行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三十九、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的区

32、分。狭义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这种调整,通常表现为对合同某些条款的修改或补允。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除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这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1、合同变更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1)约定变更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变更合同。2)法定变更 法律也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不必经过协商而变更合同。2、合同变更的成立条件 1)合同关系已经存在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 4)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方式,3、合同转让的类型有:(1)合同权利转让;(2)合同义务转移;(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四十、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而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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