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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为促进我县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一、加大企业培育力度(一)对当年施工资质晋升至特级(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O万元;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10亿的,奖励150万元)。(二)对施工企业当年兼并行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兼并专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50万元,兼并行业乙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20万元;设计企业当年合并、兼并设计企业,并达到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的,奖励50万元。(三)对当年获得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2、,对当年获得监理甲级资质(除建筑、市政公用)的企业,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得监理建筑、市政公用甲级资质的企业,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10万元。二、鼓励企业科研创新(一)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200万元、40万元。(二)对企业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类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QC成果一等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三
3、、支持企业创优夺杯(一)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参建单位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省“钱江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参建单位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市“兰花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县“石城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二)对当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市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给予5万
4、元奖励。(三)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市市长质量奖、市质量管理创新奖、市质量管理标兵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由市级财政列支。对当年新获得县县长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四)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5万元;对当年获得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五)对获得
5、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含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下同)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外省市获奖参照执行。四、支持企业发展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一)对当年新开工实施装配式装修的项目,或整体(部分)实施钢结构装配建造的住宅(宿舍)项目,给予建设单位5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开工整体(部分)实施装配式装修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宿舍)项目,给予建设单位1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二)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对当
6、年获得省级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三)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四)对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35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4%。分别奖励建设单位50%、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各25%o(五)对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认证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单
7、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8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50万元)和6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5%。(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六)纳入既有公共建筑改造计划的非公共机构的公共建筑和纳入老小区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符合设计和改造要求的,给予实施单位如下补助:旧窗节能改造按照窗户面积每平方米260元,建筑外遮阳按照遮阳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屋顶节能改造按照改造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予以补助;外墙节能改造按照墙面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既有居住建筑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五、鼓励企业人才引育(一)对引进获得“省勘察设计大师
8、”“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10万元奖励(每人最多享受一次)。(二)对当年获得“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30万元。给予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奖励20万元,给予获得“钱江杯”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奖励10万元,给予当年获得“兰花杯”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奖励5万元。
9、(三)给予当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金20万元,给予获得“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金8万元,给予当年获得“市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金4万元。(四)建筑业企业每培养1名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师、设备师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奖励企业1万元,二级奖励企业0.4万元。每引进1名一级建造师在本县建筑企业注册,且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并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六、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一)对引进的县外优质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实行“一企一JtXo(二)建
10、筑企业在境内县外完成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2亿元(含)以上的、3亿元(含)以上的、5亿元(含)以上的、7亿元(含)以上的、9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25万元、40万元、55万元、85万元、115万元、145万元,在上述相应基准上每增加5000万元,再奖励3万元。在境外按外经企业有关奖励政策执行。对当年完成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或外拓市场6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可按照外管证金额的L5%预缴企业所得税。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建筑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在0.5(含)-1.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在LO(含)-2.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1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5万元
11、的奖励;在2.0(含)-4.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8%及以上,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在4.0(含)-6.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8%及以上,一次性给予45万元的奖励;在6.0(含)-8.O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8%及以上,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奖励;在8.0(含)亿元以上并同比增长8%及以上,一次性给予75万元的奖励。八、附则(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I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县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牵头实施。(二)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行业等国有企业
12、)。涉及的“营业收入”以审计报告为准。涉及产值的以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三)上年度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市级政策和县级其他政策)的,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不重复享受对应的奖励。(五)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
13、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县“14361”战略和“小县大科技”的定位,加快推动科技创新“经验”迭代升级,全力打造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县域标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企业梯队培育1.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奖励40万元,连续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中断后再次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规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或非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目录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每家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
14、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2 .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试验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
15、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上述研发机构如为多家单位共建的,根据共建单位家数按比例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20万元。对在县政府统一规划地设立“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期限为5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3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
16、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研发统计纳统企业的研发支出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根据3%W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V4%、4%W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奖励研发支出的1%、2%,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研发支出增长在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在此基础上,鼓励上市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强度,对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亿元的制造业上市公司(按证监会最新行业分类或市经信局统计口径),研发强度超过全市上市公司平均研发强度1.5倍的,按超出1.5倍部分的8%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外资企业在新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的
17、,同等享受研发补助政策。对高校院所、医院研发投入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且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贡献前五位的,在统筹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定向激励,优先推荐省级以上试点示范。二、加大重大产业技术攻关4 .开展“揭榜挂帅”技术攻关。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装备制造等产业的“卡脖子技术”,持续推进创新全流程支持。通过“揭榜挂帅”并经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下拨资金的5%予以补助,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县政府每年安排IOoO万元开展“专精特新”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等通过“揭榜挂帅”进行科技攻关,经招标或择优委托,每年设立10个项目,
18、项目完成并经专家组验收通过后,对承担重大攻关项目的企业和单位给予奖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开展符合县重点鼓励拓展领域和产业提升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经申报并通过专家评审,每年择优确定10个县级科技创新团队,对每个项目团队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5,支持新产品开发新品种培育。对通过鉴定或验收评价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奖励1万元。加大农业新品种培育,对新通过省级认定补助5万元,通过省级审定补助10万元。6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
19、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明确;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省级创新联合体每年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200万元。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补助。7 .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加快科
20、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通过“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50%补助,最高50万元。对通过省大仪平台提供对外开放服务的大仪,所在高校、科研机构可按照不高于服务收入10%的比例,给予相关人员大仪共享服务奖励,每台大仪奖励上限2万元,每家单位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不纳入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三、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8 .推进智造科创带建设。主
21、动对接G60、杭州城西、宁波甬江三大科创走廊,按照“一轴相连,两翼齐飞,多点支撑”的空间布局,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加快推进智造科创带建设,着力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大力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政府主导建设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行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对综合体的运营机构和入驻机构免收房租。对非政府主导建设,并列入省级综合体名单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运行经费补助。9 .推进创新创业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
22、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市级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奖励。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提高孵化服务水平类奖励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0 .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技术市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市场软硬件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科技
23、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促成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项目完成并评审通过后,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L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3万元,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对经认定的市级中试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IL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技大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
24、人(单位)减半奖励,其余不予奖励。对省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单位)予以全额奖励,其余不予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50万元、30万、10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奖励10万元。12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每年择优评选10个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30万元补助。完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多元
25、化国际化纠纷解决体系,对专利权人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补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当年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
26、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开放许可的专利,按实际所缴年费予以补助。13 .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达标)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和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20万元补助。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和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27、奖励。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给予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机构房租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年。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五、推进开放合作协同创新14 .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合作。支持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加入国际科学研究、国际产业技术研发、国际标准制定等国际组织,对举办国际组织主办的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一次性给予经费支出30%、最高50万元补助,定期或永久举办的,三年内可每届一次性给予经费支出30%,
28、最高5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等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研讨和赛事等科技创新活动,县政府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之一,且经科技部门事先备案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额度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15 .推进规上企业产学研全覆盖。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实施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项目完成并评审通过后,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研究生分院(培养基地)每年给予专项工作经费,并对来分院(培养基地)就读的研究生给予每人每年15000元的奖学金。鼓励在读研究生团队(不少于3人)到企业、研究院进
29、行产学研合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经认定后按一定标准(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IooO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给予企业、研究院补助,专项用于研究生团队的生活补贴。鼓励企业参与研究生联合培养,对成功创建县级“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点”的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16 .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高校院所等设立技术转移中心的,给予每家每年10-30万元的运行经费;设立技术转移联盟的,给予每家每年30-50万元的运行经费,以上各类转移中心运行经费均依据合同及考核办法拨付。17 .加强军民协同创新。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通过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
30、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六、营造良好创新生态18 .加大科技金融支持。设立专项风险补偿金,完善风险补偿办法,支持银行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与投贷联动业务,对企业获得的科技金融贷款,按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扶持,具体按照科技金融专项政策执行。对知识产权质押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8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
31、2%。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补偿、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加强科技金融,对入驻政府举办的科创平台的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入驻当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19 .强化科技工作导向。积极开展创新型乡镇(街道)建设,提高科技工作在乡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科技工作在省级园区工作的考核比重不低于30%,把科技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园区主任述职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20 .健全科研诚信体系。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对于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采取通报批评、终
32、止或撤销财政资助、收回资助经费(资金)、取消申请或参与科技活动资格等惩戒措施。附则:规上企业如无研发经费统计支出,实行减半奖励补助。为平衡整个财政结构,对于权重较大的企业在资金兑付上,综合考虑其产值、税收、研发投入等指标,给予一次性兑现。对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的补助,按照立项年度的政策执行。对亩均综合评价为A、B类工业企业按照10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按照8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不享受,首次上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除外;对工业企业亩均综合评价应评拒评的,不得享受政策。凡涉及与本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交叉时,每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并按照
33、最高和最优的一个条款享受,不重复享受。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存在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有严重信用(社会信用、金融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生重大逃税骗税行为的。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县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本政策自2023年1月I日起施行。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
34、干政策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设置存贷款增量与增幅、制造业贷款、人才企业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及不良处置、社会贡献等考评指标,季度与年度考评相结合,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二)保险公司年度考评。设置赔款与给付、服务效率、社会贡献、社会责任、保险创新等考评指标,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三)证券期货机构年度考评。设置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创新业务、社会贡献等考评指标,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四)制造业贷款激励。对企业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制造领域的项目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按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专项激励政策执行。二、强化融资担保增信(五)实施政府性融资
35、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8倍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当年度担保实际损失的20%,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担保实际损失为当年度担保本金代偿额减当年度追偿金额(代偿额以法院判决、调解等相关法律文书为准)。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当年末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余额的2%o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六)落实尽职免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适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机制(浙融担
36、办2021)1号)。三、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七)强化上市要素保障。对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定增项目所需的土地等资源要素全力予以保障,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新增用地享受我县最新工业企业供地政策。(八)激励上市核心人员。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列入“天姥英才”计划人才扶持政策范围的,享受住房、子女上学、落户等政策;对上市企业引进的董秘、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才,参照县最新人才政策E类人才标准享受优惠政策;对拟上市企业5年内引进的董秘、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才,在企业完成上市后,参照县最新人才政策E类人才标准享受优惠政策。(九)推动股改挂牌上市。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对为实现企业上市或挂牌而实
37、施的股改在企业完成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新三板挂牌或报证监局辅导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企业在省股权交易中心国际人才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的(包括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等海内外市场)根据首发融资额(人民币)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到800万元的奖励,首发融资5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北交所含新三板挂牌奖励),首发融资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追加奖励10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通过买壳迁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
38、每分拆1家子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奖励100万元,分拆上市主体享受同类上市挂牌奖励政策。(十)参与招引项目上市。对上市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及各类社会主体(国有企业除外)直接参与投资并推动县外项目落地,且五年内成功上市的,在首发上市后对招引主体奖励200万元(由落地项目方指定一个项目招引主体,并于项目落户注册前向县金融办报告)。根据项目招引需求,政府产业基金可配套出资组建基金。(十一)深化企业研发创新。鼓励上市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强度,在县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基础上,对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亿元的制造业上市公司(按证监会最新行业分类或市经信局统计口径),研发强度超过全市上市公司平均研发强度1.5
39、倍的,按超出1.5倍部分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奖励由县科技局负责兑现。鼓励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争取科创板上市,对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上市前三年研发投入总额超过6000万元以上部分在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超过1000万元奖励10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十二)助力企业引领发展。鼓励上市公司依托产业优势布局创投产业园,或与市内外专业机构合作发展创投产业园,重点围绕“4151”计划的十大重点产业集群培育优质项目(经信局口径),对运行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每年给予运行机构(上市公司参股30%以上)运营费用补助200万元;运营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运营费用
40、补助300万元。运营补助暂定5年。(十三)支持企业并购发展。鼓励上市公司立足主业,结合产业发展导向,开展境内外收购兼并。上市企业对外收购股份并实现并表的,根据上市企业当年度完成收购兼并成交总额给予奖励(以完成变更登记为准):成交总额超过10亿元(含)的,奖励300万元;成交总额5亿元(含)一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成交总额2亿元(含)一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收购实际控制人资产的,减半奖励。(十四)鼓励企业直接融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股权再融资,按企业当年度融资总额的2%。奖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金额不纳入,发行可转债在办理转股手续后兑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十五
41、)实施企业共富计划。鼓励上市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助力扩中提低共富行动,将上市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作为推荐优秀董秘和优秀上市公司的重要指标。上市公司董秘被评为省或以上、市优秀董秘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十六)做好募投项目保障。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落地,在项目用地、用能、排污等要素供给及备案核准、安评、环评、消防等方面需求给予重点保障解决。支持上市公司建设投资项目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积极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奖励(预支)指标,项目主体亩均综合效益评价视同A类,享受相关政策。(十七)建立上市绿色通道。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
42、通道”,全程帮助拟上市企业梳理解决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在建工程过户、权属证书变更、环保核查等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要求出具的税务、环保、社保、消防、安全生产、公积金、建设、国土、市场监管等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证明,要给予支持并及时办理。(十八)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列入拟上市和重点培育上市后备名单的企业,相关执法部门要靠前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合规运营。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审慎、包容的原则,引导拟上市和重点培育上市后备名单的企业健康发展。四、附则(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县金融办会
43、同县财政局牵头实施。(二)本政策所指拟上市企业指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达成上市合作意向并签订合作协议,经县金融办确认并报县政府核准的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展情况,每年由县金融办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审核,并由县府办抄告确认。(三)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五)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