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后续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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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后续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全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一、监管职责公安机关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特种行业备案部门。同时,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治安管理。具体监管以下事项:(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特种行业备案。包括对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进行备案变更手续。(二)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治安防范知识的指导、培训。(三)负责监督检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经营者

2、和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治安防范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四)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治安管理专项整治。(五)负责组织开展适合公安工作需要的阵地管控措施。(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二、监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三)XX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四)其他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一)监管原则派出所属地管理为主,并归口治安部门管理。(二)监管措施1、属地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进行定期检查;2、重点对验证登记制度、安全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3、公安机关内部实行定期考核。(三

3、)定期培训每年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经营者、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进行法制、业务培训,有效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从业人员识别、发现和报告犯罪分子销赃行为的方法和技巧。四、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托市、县公安机关掌握的市场主体名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一)随机抽查的频次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分级管理,所有一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治安管理场所每3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二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治安管理场所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三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治安管理场所每1个月至少抽查1次。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应当加强抽查。(二)重点抽查内容1、开业、

4、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7、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三)抽查结果运用抽查结果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通报抽查对象所在地工商部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坚决维护治安管理秩序。五、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的信用监管措施(一)XX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应用1、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许可审批部门应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许可后20个工作日内,将

5、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和延期等信息在XX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2、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对新登记市场主体是否实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在每月25日前将市场主体核查信息录入XX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从XX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市场主体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后续监管。4、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XX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5、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许可审批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

6、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不得再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活动。(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行业黑名单”制度1、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列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黑名单”,并通报当地商务、工商部门:(1)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业务的;(2)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3)使用无效、伪造、变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许可证,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4)转借、出租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许可证件的;(5)违法经营,被依法处以吊销行政许可或者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6)以欺骗、提供虚假材料等不

7、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许可的;(7)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2、对拟列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黑名单”的经营者,行业监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对外公布。3、对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黑名单”的经营者,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通过XX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记入事项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经营者名称、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公布“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六、协同监管机制(一)纵向整治。针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经营存在的突出问题,省级公安部门组织市、县、派出所三级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清理整顿。(二)横向联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联合商务、消防及工商部门联手开展联合执法,全面彻底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存在的难于解决的问题。公布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广泛发动群众参与。七、救济处理机制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八、保障措施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改革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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