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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9)46号)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国知发服字(2021)39号),统筹布局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根据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国知办发服字(2020)43号)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是指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产业园
2、区生产力促进机构以及相关市场化服务机构等,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省级网点”)的认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设区市、综改示范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网点的培育、推荐、管理和推广,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共同促进服务网点规范化发展。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四条申报省级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XX省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在本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二)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专职人
3、员需精通信息技术,能够利用信息技术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产品和特定信息服务满足用户需求。(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全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四)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以及相应的知识产权信息数据、检索分析工具等基础设施,开展商标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运用商标基础信息资源、商标数据库和商标信息检索工具等开展商标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运用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国内外文献资源、专利数据库和专利信
4、息分析工具等开展专利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多个知识产权类别上开展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能够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等开展信息查询、检索、咨询等服务。第五条省级网点申报认定程序如下:(一)提交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认定条件的服务机构,向设区市、综改示范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省级网点认定申报书;2 .省级网点建设发展规划;3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有关资格资质等证明材料;4 .相关规章和管理制度;5 .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申请认定省级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初审推荐设区市、综改示范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
5、行初审,对申请主体、服务人员及其证照的真实合理性和资料的有效合规性负责。初审合格后结合当地布局向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推荐。(三)专家评审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材料内容,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的机构名单,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拟定省级服务网点建议名单。(四)认定及公示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结合专家评审结果和网点实际运行情况认定省级服务网点,并向社会公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基本信息和服务事项清单。第六条省级网点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申请续期。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服务网点,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根据区域布局和建设情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备案国
6、家级服务网点。第七条省级网点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和服务事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备并变更。第八条本省范围内的社会化TISC承办机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自动进入省级网点,无需申报。第九条省级网点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关园区、专业市场、行业协会等创新主体聚集区或社会组织内设立工作站等分支机构,并向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分支机构应当健全工作制度,配备能够运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等开展信息查询、检索、咨询等服务的专职人员。第三章服务重点和内容第十条经认定的省级网点,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基础,将知识产
7、权信息公共服务融入日常工作,根据服务对象的共性需求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一)高校类网点应当发挥信息资源和人才资源优势,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纳入日常教学、科研管理,面向高校师生开设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课程,举办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培训,增强高校师生知识产权意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素养教育人才档案。积极服务高校科技创新、学科建设、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促进高校发挥创XX头作用。有服务能力的高校网点应扩大服务范围,发挥专业与学科优势,开展行业专利信息分析,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二)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类网点应当将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贯穿于本单位科技项目的立项、研发、产出成果等全流
8、程,推动提升研发起点,促进研发成果形成高质量知识产权,助力研发成果转化。在做好本单位服务的同时,鼓励支持有服务能力的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类网点扩大服务范围,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和产业发展,发挥专业与学科优势,开展行业专利信息分析。(三)公共图书馆类网点应当发挥场地资源齐备、受众广泛等优势,结合参考咨询等职能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服务,通过举办展览、讲座、论坛、沙龙、公开课、阅读推广等活动,增强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推动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传播。(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类服务网点应当发挥生产要素聚集优势,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深度融入园区技术转化、企业创新、产业
9、发展。积极为园区内企业和服务机构搭建对接交流平台,推进产学研合作和整合创新资源。(五)行业组织类网点应当加强横向合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将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融入行业服务,建立行业专题数据库,重点面向成员(会员)单位开展信息利用培训、信息推送等服务。(六)市场化服务机构类网点应当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与知识产权专业服务相融合,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满足服务对象多层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市场化服务机构类网点有义务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低成本公益性信息服务。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l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按照相关建设实施办法要求开展工作。第十一条省级网点应当积极围绕国家和我省发展
10、战略,主动面向重点产业、重大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支持。(一)基础性服务。应当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单位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面向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开发和提供文献信息资源,免费开展基础信息查询检索分析、知识产权业务指导培训、信息公共服务资源及知识产权政策宣传推广等基础性服务。鼓励各类网点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依据区域特色和资源优势,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提供特色化、个性化、差异化服务。(二)专业化服务。鼓励支持具备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网点,建设开发或者利用现有特色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信息分析工具,在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内积极探索开展科技(专利)
11、查新、专业化信息检索分析、技术趋势监测和竞争者监测、产业发展咨询等高端服务或增值服务,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特别是确权、维权、交易、转化等提供低成本专业化服务;按需开发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以及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助力创新创业,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二条省级网点应当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数据采集和加工、信息利用、信息服务等方面的规范和指引,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应当明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事项并利用单位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明确可提供的服务形式和内容,保障服务的针对性、可及性、便利性。第四章保障和管理第十三条各类
12、省级网点,应当根据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定位、目标,做好人员、服务系统和数据资源、硬件、场地等基础服务保障。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在服务机制、数据资源、规范建设、培训工作等方面为省级网点提供指导和支持;通过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项目等形式,支持引导省级网点提供高质量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产品。设区市、综改示范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省级网点的培育工作,加强对省级网点的宣传推广,引导省级网点结合区域优势、地方需求和自身特点科学有序发展。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所属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主干网络节点,要发挥节点的骨干和引领作用,辐射、支撑辖区内服务网点,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开放信息分析和检索工具,开展信息利用公益交流培训L为服务网点赋能。第十四条省级网点应当于每年12月提交当年度工作总结。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的省级网点,应当及时整改,整改期为半年。期满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省级网点资格,且下一年度不得再申报认定。第十五条对于在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滥用省级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一经发现将终止申报程序或撤销认定(备案),且三年内不再受理涉事机构的认定申报。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