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总工会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冀工办发〔2021〕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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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总工会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冀工办发(2021)3号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总工会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总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河北省总工会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总13届第37次主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2021年2月22日河北省总工会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维护省总本级工会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5号)工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总本级工会资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总本级工会资产是指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工会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第四条省总本级工会资产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第五条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终极所有权归中华全国总工会,省总按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单位使用”的原则,对本级工会资产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第六条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章管理

3、机构及职责第七条省总主席会议、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第八条河北省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河北省总工会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总资管委),主任由分管资产部的省总领导担任,组成部门为组织部、法律部、财务部、经审办、资产部。省总资管委在省总主席会议、党组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全总和省总关于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部署;(二)审核审批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审批省总本级工会资产事项;(四)指导和推进直属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第九条省总资管委办公

4、室设在资产部,办公室主任由资产部主要负责人兼任。省总资管委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起草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二)对省总资管委会议审核审批事项进行把关,提请召开省总资管委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三)在省总资管委指导下组织开展省总本级工会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界定等工作;(四)在省总资管委指导下,做好推进直属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有关工作。第十条机关服务中心对省总机关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库存材料物资等工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全总和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省总机关工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会同省总相关部门做好省总机关工会资产配置、处置工作及报批手续,

5、负责省总机关工会资产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清查盘点、统计报告、产权登记等工作;(三)接受省总资管委的指导和监督,报告省总机关工会资产管理情况。第十一条省总财务部负责管理省总机关工会资产总账,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实施财务监督。第十二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工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全总和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工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工会资产的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清查盘点、统计报告、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工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接受省总资管委的

6、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工会资产管理情况。第三章审批权限及程序第十三条下列资产事项由省总资管委会议研究决定:(一)省总机关与直属企事业单位之间调拨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资产50万元以下(账面原值,下同)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相互之间调拨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资产100万元以下事项;(二)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300万元(含)一500万元进行基本建设(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物,下同)事项;(三)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对外承包部分经营管理权以及利用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与其他单位(个人)进行合作经营,面积在200平米(含)一500平米以及200平米以下期限3年(不含

7、)一5年事项;(四)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核销固定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单项或同类别一次性批量20万元(含)一50万元事项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形成的现金短缺、存款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单项20万元(含)一50万元事项;(五)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实物资产或自有资金20万元(含)一50万元事项;第十四条下列资产事项由省总资管委会议审核把关,提交省总主席会议、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一)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购置土地、房屋建筑物事项;(二)直属企事业单位相互之间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产权转让、置换事项;助)进行基本建设事项;(四)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5

8、00万元以上(含)进行基本建设事项;(五)省总机关与直属企事业单位之间调拨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资产50万元以上(含)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相互之间调拨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资产100万元以上(含)事项;(六)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无偿出借土地、房屋建筑物事项;(七)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对外承包部分经营管理权以及利用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与其他单位(个人)进行合作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事项;(八)直属企事业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变更、主责主业调整,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改制中的资产划拨,企业章程、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增减注册资本,新建和注销二级法人

9、单位、对外投资、贷款、借款(省总以外单位)、抵押、担保事项;(九)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核销固定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单项或同类别一次性批量50万元以上(含)事项;直属企事业单位核销使用自有资金形成的现金短缺、存款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单项50万元以上(含)事项;机关服务中心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核销使用省总资金(包括投资、借款、补助,不包括购买服务资金)形成的现金短缺、存款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全部事项;(十)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实物资产或自有资金50万元以上(含)事项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省总资金(包括投资、借款、补助,不包括购买服务资金)对外捐赠、省总机关

10、对外捐赠实物资产全部事项。第十五条下列资产事项经省总主席会议、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全总研究决定:(一)省总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以及连同地面附着的房屋建筑物一并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使用权或产权转让、置换的全部事项;(二)省总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行政事业性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事项(涉及资产以评估金额为准);(三)省总本级行政事业性资产变更为企业资产事项中涉及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事项。第十六条省总本级工会资产事项按下列程序审批:(一)直属企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会同省总相关部门)提交请示,载明资产事项并提出明确意见建议,附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文件、市场调研情况、

11、可行性研究报告、意向性协议等相关材料,经省总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省总资管委办公室;(二)省总资管委办公室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初步意见,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材料齐全的,提请省总资管委会议研究;(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需提交省总主席会议、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省总资管委会议审核把关后,由申报单位(部门)按程序提交省总主席会议、党组会议研究。需报全总审批的事项,经省总主席会议、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总资管委办公室会同申报单位(部门)按程序上报全总资产部。按照本办法规定需报全总、省总审批的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先行实施;已经实施的,不再补报补批。第四章资产配置第十七条资产配置是指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为保证履

12、行职能和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等方式配备实物资产的行为。第十八条省总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按照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冀财资(2016)127号)执行。省总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直属企业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所需的资产,按照厉行节约、从严控制、资产配置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配置。能够在本单位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用和处置,按照中央、我省和省总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组建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按照先

13、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配置。因工作需要确需购置的,会议或活动结束后,购置的资产纳入本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第二十条申请购置土地、房屋建筑物,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物事项,按照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一条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中的采购(招标)活动,按照河北省总工会采购管理办法(冀工办发(2017)33号)执行。机关服务中心从省总机关(包括省总资管委组成部门)抽选人员,建立省总机关公开比选专家库并组织培训;直属企事业单位从本单位抽选人员,建立本单位公开比选专家库并组织培训。

14、第二十二条直属企事业单位采购(招标)活动中,按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比选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我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其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经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核同意并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后,由本单位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本单位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班子会议意见与法律顾问审核意见不一致的,报省总分管领导审批;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由直属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载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预算金额,

15、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理由及法律依据等,经省总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省总资管委审批;按照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方案及调整,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报地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在采购(招标)过程中不得和供应商串通损害省总、本单位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将必须进行公开比选或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拆分项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比选和招标。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不得与任何供应商或者与公开比选、公开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以向

16、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公开比选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二十三条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通过基本建设、购置、调拨、接受赠与等方式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和入账。第五章资产使用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第二十五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以及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全总、省总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工会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管好、用好、经营好工会资产,防止工会资产流失。直属企业推进公司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17、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深化生产经营、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直属事业单位完善公益导向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运营机制,建立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维护工会资产安全完整。第二十七条机关服务中心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要明确工会资产管理部门(人员),按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与流程,设置资产总账和明细账,每年进行清查盘点,及时进行资产处置,做到账账、帐卡、账实相符。职工群众,利用资产创办企业或投入到经营实体的经济活动,事业单位对外

18、投资应执行工会财会制度有关规定。申请对外投资事项,按照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工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九条省总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实物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余量或闲置的实物资产确需进行处置的,可通过调拨、出售、转让、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合作经营、承包部分经营管理权,应坚持公益性服务性的正确方向,不得用于经营歌舞厅、KTV、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期限不得超过5年。酒店不得整体出租、承包、委托经营,疗养院不得新签出租、承包、委托经营合同。第三十条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合作经营、承包部分经营管

19、理权,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价格。出租、出借、合作经营、承包部分经营管理权合同期满后续租的,可采取市场调研对比、平等协商的方式确定价格,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资产出租、出借、合作经营、承包部分经营管理权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市场同地段同类型同质量资产价格。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合作经营、承包部分经营管理权,应签订正式合同,明确资产用途、使用方式及要求、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方单位或个人如需利用我方资源进行宣传、注册公司或开展经营活动,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把关。第三十一条省总资管委聘请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

20、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监管工作提供法律支持。机关服务中心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外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民法典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维护我方合法权益。机关服务中心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前,须经本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审核把关,避免和防范法律经济风险。按照本办法规定需报省总审批的资产出租、出借、合作经营、承包部分经营管理权事项,须在省总批准后再签订正式合同,并于正式合同签订后10日内报省总资管委办公室备案。第六章资产处置第三十二条资产处置是指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工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报废、出售、转让、置换、报损、对外捐赠、无偿调拨

21、等。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予处置.涉密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保密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报废是指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废:(一)达到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使用年限;(二)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已达到使用年限或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报废。第三十四条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使用年限按照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有关规定执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不在规定内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原则上不

22、低于折旧年限。第三十五条单项原值5000元(含)以上、批量原值2万元(含)以上以及国家或行业有技术要求的固定资产报废,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其他固定资产的报废由本单位具体管理资产和账簿的人员以及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进行实地查看、检查试用并签字确认,也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因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或装修、改造、拆迁等原因报废固定资产以及按照国家和全总有关政策规定强制报废固定资产的,可直接依据地方相关职能部门房屋拆迁文件或协议、省总主席会议纪要或批复、有关文件规定和佐证材料等进行报废,不再进行技术鉴定。第三十六条报废变卖是指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对报废后尚有回收利用价值

23、的固定资产进行变卖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出售、转让是指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对闲置、淘汰或确无使用必要的资产,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置换是指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与工会系统以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或少量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行为。第三十七条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报废变卖、出售、转让、置换资产,按照等价有偿、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三家比对、厂家回收、等价置换、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应及时入账,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开。具有存储信息功能的设备报废变卖、出售、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无偿调拨等,需经省总保密办审核同意。第三十八条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

24、单位报废变卖、出售、转让或置换车辆(不含公务用车)、大型医疗器械、大型设备或大批量同类资产,原则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或通过等价置换、厂家回收等方式进行处置。资产进行等价置换、厂家回收的,评估价作为确定置换、回收价格的依据。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的,应当确定保留价。首次公开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机如果出现流拍,再行公开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机流拍以三次为限,三次流拍后,可通过三家比对方式进行处置。资产报废变卖、出售、转让或置换应当签订合同协议,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按照国家或全总有关

25、政策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按照其规定进行资产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置。直属企事业单位置换土地、房屋建筑物事项,按照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工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九条资产损失是指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短缺、各类存款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等类别。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合法证据,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

26、)72号)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本办法规定不需报省总审批的资产损失事项,在取得合法证据后,由机关服务中心(会同省总相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逐项认定和核销。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第四十条对外捐赠是指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

27、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第四十一条无偿调拨是指不改变工会资产性质的前提下,在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之间调拨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资产,由资产调出方、调入方共同提出申请,载明调拨的资产名称、数量、金额、方式及原因,经省总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省总资管委办公室。第七章资产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及统计报告第四十二条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的机构或专业的评估人员,按照规定的法律法规、工作准则和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评估基准日的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进行评

28、定估算的工作。性资产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第四十三条资产清查是指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需要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工会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的工作。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按程序报省总主席会议、党组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十四条产权登记是指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工会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机关服务中心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和

29、房屋建筑物所有权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第四十五条省总本级工会资产实行统计报告制度。机关服务中心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全总和省总要求,认真填报工会资产统计数据,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工会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第八章事项报告第四十六条机关服务中心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发生涉及资产的法律诉讼、仲裁事项,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项以及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外界因素发生突变对本单位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事项,应及时向省总分管领导和资产部报告,并提出本单位应对措施和建议。第四十七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省总分管领导和资产部报送下列资料:(一)每月初报送上

30、月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利润表);(二)每年初报送上年度经营管理工作总结(包括经营管理情况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情况)、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利润表)。第四十八条机关服务中心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配置、使用、处置资产相关文件资料,应及时归档和妥善保管。第九章监督与考核第四十九条省总资管委各成员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管理职责,维护省总本级工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省总本级工会资产使用效益。第五十条省总资管委加强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的监督,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对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

31、发现的问题,直属企事业单位应认真整改。第五十一条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接受省总经审办的审计监督。经审办参加省总资管委会议,对会议研究的资产事项进行监督。第五十二条资产部负责组织开展直属企事业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研究制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根据直属企事业单位不同性质、所处行业,分类设置考核指标。每年3月底前,资产部根据直属企事业单位上年度经营情况和市场形势,研究提出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报省总主席会议研究确定。资产部主要负责人与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指标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直属企事业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章责任追究第五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2、,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四条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总资管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全总和省总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北省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冀工办发(2015)34号)和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规范省总直属单位报废变卖固定资产活动的通知(冀工办字(2017)17号)同时废止。省总此前制定的其他有关本级工会资产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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