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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本条例中的保护,包括对侵害老字号、商业秘密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2、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听取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年度专项报告。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与本地经济、科技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构,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
3、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和促进工作。版权部门依法承担著作权的保护和促进工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促进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广电与旅游、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八条支持中国(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方面开展先行先试,进行制度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第九条本市倡导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社会共治,行业协会、商会等应
4、当加强知识产权内部管理、行业规范,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提高知识产权治理效能。第二章保护第十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法律服务、国际贸易保护和司法衔接相联动的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智保护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第十一条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支持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拓展专利预审领域,畅通优先审查与批量审查工作的途径,缩短专利审查周期。推进县级市(区)知识产权公共保护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县级市(区)根据自身特色产业申请设立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分中心。第十二条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
5、部门协同公安、检察院与法院等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与刑事保护的衔接与联动机制,加强信息通报、要情会商等工作。第十三条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安全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监测,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开展本市重点产业出口产品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编制发布专利、商标监测预警分析报告,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合规和风险防范指引,对本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支持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鼓励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并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提升自我维权能力和水平。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开展知识
6、产权领域的公益诉讼,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发挥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优势,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依法提高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通过繁简分流、在线诉讼等方式,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人民法院应创新数字化智能物证管理与审判应用新模式,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直接认定知识产权侵权与认定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思想。第十六条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7、,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处理。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撤回处理请求外,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建立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指导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裁决队伍人员配备和能力建设。第十七条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组织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信息平台,为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提供援助,降低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成本。第十八条已有生效判决、裁定、行政处理决定等认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人,对同一知识产权再次实施侵权行为,负有知识产
8、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依当事人申请可以直接做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的行政决定。第十九条海关应积极宣传与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海关备案,并根据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形成重点关注知识产权名录。海关应该加强同司法机关、权利人、邮政等主体的协作配合,强化对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的知识产权状况监管。第二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与仲裁机构合作,运用仲裁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知识产权纠纷经过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第二
9、H-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引导公证机构优化公证流程,运用电子签名、数据加密、区块链等技术,推行公证顾问企业服务中心”等服务模式,降低权利人公证成本。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与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的选聘规则,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仲裁、调解等工作提供知识产权鉴定服务。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领域中选聘技术调查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司法、仲裁、调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行政裁决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二
10、十四条市、县级市(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公共存证登记平台,运用区块链等对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提供登记服务。公共存证登记平台出具的登记文件,可以作为相应数据持有的初步证明。第二十五条市、县级市(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进行保护。第二十六条市、县级市(区)版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昆曲、苏绣、苏工苏作、吴门画派、吴门医派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引导和支持相关主体利用知识产权实现相关领域技能的传承和创新发展。市、县级市(
11、区)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江苏老字号企业信息归集和监测评估,实施老字号品牌发展战略,加强老字号管理与保护。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对老字号以及以老字号为基础的商标,依据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予以保护。第二十七条加大对阳澄湖大闸蟹、洞庭碧螺春茶叶等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对于季节性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可以采取每年更新防伪标志的机制,并在地理标志产品临近上市前公布防伪标志。第二十八条文化文物单位依法开发文物文化创意产品、登记知识产权以及制定知识产权授权费用标准。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12、并提供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具体线索。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第三十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政府投资、政府采购、政府资金扶持等活动,应当作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第三章促进第三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产业、科技、金融、税收、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与运用机制,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密集型企业、密集型园区与密集型产业。第三十二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知识产权促进工作的财政投入,其规模
13、与本地经济、科技发展相适应O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如下知识产权工作。(一)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二)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三)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四)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与维权援助;(五)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和人才培养;(六)设立各类知识产权奖;(七)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八)服务产业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计划项目;(九)其他知识产权促进事项。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江苏省知识产权奖的本辖区权利人给予奖励,并设立苏州市知识产权奖。鼓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本辖区知识产权奖,对在本辖区实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
14、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本辖区优秀发明人、优秀设计人给予奖励。第三十四条市、县级市(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聚焦产业安全和专利转化运用,建立产业专利数据库,持续推进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推动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等开展专利开放许可,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引导国内外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落户。市、县级市(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鼓励各类创新主体注重产业发展安全和突破关键技术,实施产业专利池培育工作,推动专利共享与交叉许可等形式的运用,开发专利池共享商用价值,围绕产业创新集群重点领域、产业链关键技术节点等开展多种
15、形式的产业专利池建设,完善产业专利池工作规则。鼓励专利权转让、许可、入股、质押。专利权转让、许可、入股所取得的收入,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鼓励各市县区、产业联盟、企业等设立知识产权基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加速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第三十五条市、县级市(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开展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作,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关键技术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完善成长型、优势型、引领型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分级培育工作体系。市、县级市(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的技术需求,开
16、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转化,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市、县级市(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建设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组织实施专利导航项目,推动专利导航成果应用和共享,开展创新和专利态势跟踪分析,为产业规划、招商引资、技术研发方向等提供决策参考。第三十六条市、县级市(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指导创新主体加强高价值专利组合、商标品牌等知识产权要素的高质量布局和有效融合,推动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推动企业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打造附加值高、影响力强的企业
17、和区域品牌。支持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国际知名品牌。第三十七条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及其他专利权人合作,围绕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与突破关键技术等,开展专利技术应用试验与开发,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提升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利创造与转化运用效能。鼓励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第三十八条市、县级市(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建立知识产权标准化战略协同推进机制,加强标准必要专利布局,推动构建以自主知识产权为主导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标准相关专利在技术产业
18、化应用中的价值实现,探索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的有效途径,实现科技创新、专利创造、标准研制协同,实施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计划项目,建设产业知识产权与标准协同创新中心,助力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第三十九条市、县级市(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本市特有农产品、文化传承产品,引导本市特有农产品、文化传承产品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与证明名商标,规范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运用,支持提升与优化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化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县级市(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与农业部门应当促进地理标志产业与互联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生态旅游等产业融合,支持地
19、理标志新业态发展,提升地理标志产业综合效益。第四十条支持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基金、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发展知识产权保险。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知识产权金融产品、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依法为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融资服务。第四H-条市、县级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纳入中小学生素质教育,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建设,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意识。鼓励与支持在苏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通识课程,支持建立知识产权青年训练营,培养知识产权人才。负有知识产权管理
20、职责的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第四十二条本市把知识产权人才纳入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完善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商学院,重点支持知识产权战略科学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知识产权管理团队等队伍建设。第四章服务第四十三条市、县级市(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载体能力。鼓励建设特色化、专业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载体。第四十四条市、县级市(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数字化、标准化、规范化与便利化
21、。第四十五条鼓励县级市(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建立专利特派员制度,选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资深专利审查员作为企业专利特派员,为企业创新提供专业指导。第四十六条市、县级市(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引导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提供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判断,提前排除拟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促进企业上市。第四十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的专利审查和管理工作。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专利权的,申请人应当对相关技术的专利权权属进行检索,并提交专利评价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专利文献检索、评估报告,并征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
22、重大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成果转化等项目,申请人应当向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经有关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发现该项目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属于重复研究开发的,政府财政资金不予支持。引进外资中涉及专利技术作价投资的,应当进行专利审查。第四十八条市、县级市(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制定并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政策,推动本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高端化、专业化、集聚化、国际化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政策应当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知识产权代理、运营、评估、法律等全产业链服务。鼓励县级市(区)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构建区域特色服务体系,提升区域知识
23、产权服务能力。第四十九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和职业守则,加强对有关主体的引导与服务。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机构管理,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第五十条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商务等部门,支持建设本市知识产权国际服务平台,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H-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知识产权,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24、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从事或者参与和知识产权有关的经营活动的;(二)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挪用或者贪污办案经费、侵权案件赔偿款、罚没款等费用的;(五)包庇或者放纵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六)泄露举报人情况和举报内容的;(七)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的;(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第五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骗取政府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三年内不得申报政府专利资助、奖励,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与政府采购。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资助、撤销奖励。第五十四条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以虚假专利检索报告等方式协助他人骗取政府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由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附则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