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交易 第3部分:数据产品质量评估规范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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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地方标准数据交易第3部分:数据产品质量评估规范编制说明本地方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上海市质量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列入2022年度第三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为推荐性/制定项目)(沪市监标技(2022)371号)由上海市数据交易所有限公司联合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质量管理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上海富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芯化和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复旦大学、上海商学院、上海华东电信研究院、上海市软件评测

2、中心有限公司、欧冶云商股份有限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软件开发中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生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智慧城市发展研究院、上海信投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数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起草。该标准由上海市信息标准化委员会归口。一、背景情况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概念后,数据产品质量管控的重要性已经是社会普遍共识。数据产品作为交易流通标的物,其形态具备高重塑性,数据产品之间的组合、整合与聚合,能够呈现新形态与新价值,因此需要通过标准的建立形成一个被广泛认可的数据产品标准形

3、态,在此基础上构建合理的、具备权威性的数据质量体系。随着数据产品质量体系构建和完善,市场监管部门就可以根据数据产品质量标准评估市场上流通的数据产品质量,而数据产品提供方就可以根据数据产品质量标准管控数据生成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提升数据产品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为了对数据产品质量进行有效评估核查,推动数据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保障数据的可靠性和实用性,促进本市数据产品交易,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提高数据产品质量水平,规范数据产品质量评估领域工作,完善数字交易市场制度流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标准针对数据产品质量评估,明确了数据产品质量评估内容和流程,指导数据产品相关方对其开展质量

4、评估,构建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支撑企业对数据产品质量的准确度量与量化评估,有力提升数据产品的质量、可用性和利用效率,为规范数据产品交易市场质量管理奠定基础。二、起草过程本标准的制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立项准备阶段(2022年3月)(1)构建标准体系,成立标准起草组为推动本市数据交易和数据产品质量评估,2022年3月,上海市数据交易所开始“数据要素流通标准体系框架的构建研究。同时,由上海市数据交易所牵头,联合上海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组,邀请产、学、研各界数据交易相关方共同开始数据交易第3部分:数据产品质量评估规范标准研制工作。(2)草案研制阶段标准起草组收集了我国和上海市在

5、数据交易、数字经济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包括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等,为标准起草奠定了基础。2022年3月,标准起草组到上海市数据交易所进行调研,了解数据产品质量评估需求和工作实施现状,提出了本标准的初步框架,确定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2 .立项申请阶段(2022年4月一8月)2022年4月,标准起草组提出标准立项申请,提交了标准草案、项目建议书和公示材料。2022年8月,通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立项评审。3 .研制阶段(2022年9月一2023年

6、3月)2022年10月,标准起草组多次召开讨论会,各起草单位专家参加会议,就标准的框架和主要内容进行深入讨论,并记录修改意见。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2022年12月.2023年3月,标准起草组多次与上海市数据交易所、上海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杭州美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华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数据商进行讨论,并依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意见征求稿。4 .数交所内部意见征求阶段(2023年4月一10月)2023年4月,面向数交所相关部门内部进行意见征求,标准起草组根据数交所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三、制定原则本文件是依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GB/T1.1-202

7、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编写的,从当前及未来数据产品交易的实际业务出发,坚持一致性、整体性与实践性等原则进行编制。(一)一致性原则标准的编制严格遵守国家和上海关于数据要素市场管理的要求,例如遵守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关于数字贸易、标准化规范的有关要求,确保标准内容与相关文件要求的“一致性”。(二)整体性原则为有效推进数据产品交易,针对数据产品在质量评估、定价评估、交易合规、资产评估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标准化需求,上

8、海数据交易所组织构建了“数据要素流通标准体系:体系中所包含的标准、规范、制度,并不是独立的要素,体系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约束、相互补充,从而构成一个统一整体。本标准立足于数据交易标准体系基础上,从数据产品质量评估指标与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三)实践性原则国家、其他省市、本市在数据交易实施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本标准的起草以上海市数据交易所的运营实践为基础,并结合相关数据质量评价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提炼、创新,形成本标准的基础内容。四、主要条款说明(一)标准名称本标准在申请立项时,与数据产品权益认定指南、数据流通交易合规指南等共同作为数据交易系列标准中的一部分

9、,名称为数据交易第1部分:数据质量评估规范,内容规定了可交易数据产品的质量评估框架、指标体系、评估方法和评估流程,适用于各类数据交易场景下的数据产品质量评估,为数据交易中相关方开展质量评估与自评估提供参考。但在标准修订期间,结合数据交易业务实践,标准起草组对数据交易系列标准的顺序及名称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顺序及名称更符合数据产品交易的管理流程,因此,将标准名称改为数据交易第3部分:数据产品质量评估规范。(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范了可交易数据产品的质量评估框架、指标体系、评估方法和评估流程,适用于各类数据交易场景下的数据产品质量评估,为数据交易中相关方开展质量评估与自评估提供参考。(三)规范性引用

10、文件本标准引用了2个标准,其中国家标准GB/T36344-2018信息技术数据质量评估指标,该标准为6.1数据内容质量提供参考;本系列标准的第1部分数据流通交易合规指南为本标准提供部分定义。除此之外,目前尚无关于数据产品质量评估相关的国家标准,其他省市也未建立相关地方标准。(四)术语和定义除了引用本系列标准的第1部分数据流通交易合规指南中的部分定义以外,对“数据内容质量进行了定义,主要参考了GB/T36344-2018信息技术数据质量评估指标中对该术语的定义,但因为数据产品质量评估与其他数据服务不同,且不同于数据质量评估,因此对以上定义进行了修改,使其更符合上海实际。(五)评估原则明确了构建数

11、据产品质量评估指标以及开展评估工作时应遵循的要求。(六)评估框架通过示意图,描述了数据产品质量模型框架及指标,并对指标项进行简要说明。(七)指标体系借助表格,对数据产品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指标编号、指标名称、指标描述和计算方法。(八)评估方法对评估方法的类型进行描述,说明各类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九)评估流程按照数据产品质量评估全流程管理环节,明确各流程的主要内容。五、重大分歧意见的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本标准编制过程中未出现重大分歧。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O七、标准实施的措施建议本标准作为本市数据产品质量评估规范,对本市数据产品质量提升以及数据交易市场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虽然属于推荐性标准,但在上海市数据交易所及相关数据商的实践中,可得到很好地应用实施并发挥应有的作用。标准发布后,建议广泛深入地开展标准应用实施的宣传和培训;建议通过选择某个场景,开展先期试点工作,形成标准实施模式和经验,再带动标准在全部数据产品交易范围内推广实施;建议标准实施一定周期后适时引入标准实施评估机制,促进数据产品质量评估规范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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