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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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纳入本办法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不纳入审批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指:

2、流转农村土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第四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的实施机关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镇)政府,具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审批审核工作。第五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乡(镇)域内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200亩(含)至500亩,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第六条工商企业等

3、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一)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500亩(含)-2000亩的;(二)累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超过800亩(含)-5000亩的;(三)在县域内跨乡(镇)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四)通过流转取得整村(组)土地经营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的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第七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一)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2000亩(含)-5000亩的;(二)累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超过5000亩(含)-10000亩的

4、;(三)在同一个设区市涉及两个(含)以上县(市、区)流转土地经营权,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第八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一)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5000亩(含)-10000亩的;(二)累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超过10000亩(含)以上的;(三)涉及两个(含)以上设区市流转土地经营权,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第九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二)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

5、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四)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五)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当地粮食等农业产业规划。第十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向有权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流转土地经营权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明确流转土地使用计划;(二)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三)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纪要复印件,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提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复印件;(四)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附承包方书面流转委托书复印件;整村(组)流转的,应当附承包方逐户签订的书面委托书或者流转合同复印件;(五)受让方营

6、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六)受让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经历说明,或大中专学历以上证书复印件、农业生产经营类培训结业证明复印件、农业技术人员证明复印件,或拥有农业设施设备证明;(七)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等的守信承诺书。第十一条审批部门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审查审核主要包括:(一)流转程序。受让方与出让方是否就流转面积、四至、期限、价款、流转用途、履约支付、违约赔偿等进行约定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是

7、否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资格审查。受让方是否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是否良好。(三)流转期限。流转意向协议书约定的流转期限是否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四)项目审核。受让方所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耕地用途管制、粮食等农业产业规划要求。(五)守信承诺。受让方是否签订守信承诺书,承诺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二条审查审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受让方向乡(镇)人

8、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材料。(二)分级审核。有权审批部门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对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三)现场核查。属于县级以上审批范围的,需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对流转土地进行现场考察,就经营项目是否符合耕地用途管制、粮食等农业产业规划要求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第十三条审查审核后,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查审核意见书。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照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第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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