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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充分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作用,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X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X政发(20XX)3X号)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生态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环境管理手段。本办法所称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是指国家机关通过裁判文书、行政决定文书
2、等形式予以记录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以及企业生态环境信用承诺等情况。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生态环境行为。第三条【适用范围和评价对象】XX行政区域内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以下企业应当纳入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重点排污单位;(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三)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的排污单位;(四)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纳入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排污单位。鼓励未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自愿参加生态环境信用评价。
3、未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生态环境信用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的,视为自愿参加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第四条【评价对象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参加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参加。企业接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后仍未参加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掌握的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直接进行评价。因关闭、注销而不从事生产活动的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以及自愿参加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可以申请退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提交证明材料,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参评企业,准予退出;对不符合退出条件的参评企业,不予
4、退出。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发现的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退出建议。第五条【信息来源】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X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管理系统、X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系统、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推送及其信息管理系统。第六条【部门职责】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建立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开展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将企业相关生态环境行为信息
5、按规定推送至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X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未纳入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第七条【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企业的生态环境执法原则上应当按照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规定,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确需进行现场执法的情形除外。第八条【企业基本信息】纳入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应当按照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评价相关资料,以及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企业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见附件1)。
6、第九条【信用承诺】鼓励纳入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主动作出生态环境信用承诺,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生态环境信用承诺书,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生态环境信用承诺书在其任期内有效。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可以重新签署生态环境信用承诺书。第十条【评价标准】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实行生态环境行为信息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动态累积记分制度(以下简称记分)。企业初始分值为12分,封顶14分(记分标准见附件3)。第十一条【记分机制】本办法施行之日,纳入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的初始分值均为12分。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7、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记分,生成相应的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分值。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第十二条【记分程序】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信息由产生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和管理,自产生记分生态环境行为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行政决定文书按规定推送至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记分生态环境行为正处于申诉、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中的,不影响记分事项信息的推送。第十三条【记分变动】据以认定企业生态环境行为的裁判文书或者行政决定文书等被有关国家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产生原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知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8、将撤销或者变更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企业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变动申请(格式见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变动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企业。第十四条【信用等级】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从优等到劣等依次为:环保诚信企业:分值14分;环保良好企业:分值5-13分;环保警示企业:分值1-4分;环保不良企业:分值等于或者小于0分。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分值由所有有效记录分值累计确定。第十五条【信用等级的有效期】“环保不良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限为12
9、个月,期满后企业自动恢复初始分值12分,重新生成信用等级。在“环保不良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企业被扣分的,每扣1分,“环保不良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再延长1个月;直接被“记为。分”的,“环保不良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再延长12个月。“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信用等级长期有效。所有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均可以根据信息产生、文书变更、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加分、扣分和销分情况动态调整和更新。第十六条【加分信息的有效期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按规定作出生态环境信用承诺”的加分信息长期有效,从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生态环境信用承诺书之日起计算。但企业被列入“环保不良企业”信用等级后,
10、该加分信息自动失效。“环保不良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期满后,企业重新签署生态环境信用承诺书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加分。但两次(含)以上列入“环保不良企业”的企业,再次签署信用承诺书的,不再给予加分。第十七条【加分信息的有效期二】“连续12个月(含)以上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加分信息长期有效,从企业正式纳入信用评价之日、所有扣分信息失效之日或者恢复初始分值之日起,连续12个月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后开始计算。第十八条【扣分信息的有效期】扣分信息的有效期为12个月,从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行政决定文书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自动消除该项分值。“环保不良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有扣分信息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
11、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信息公开】拟列入“环保诚信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的企业,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列入“环保诚信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并在该网站予以公布。公布期限与“环保诚信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一致。拟列入“环保不良企业”的企业,在公示的同时,应告知企业。企业和社会公众可以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查阅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企业的生态环境信用等级。第二十条【异议处理】企业对其生态环境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格式见附件5),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生态环境主管部
12、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企业。第二十一条【信用修复申请】企业依法整改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和社会不利影响后,可以在扣分信息的有效期内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格式见附件6);(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四)环境和社会不利影响消除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生态损害修复情况、缴款收据或者其他履行处罚、判决情况等);(五)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按规定作出的生态环境信用承诺。第二十二条【信用修复】区
1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修复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符合下列信用修复条件的,同意其信用修复:(一)行政决定和司法裁判等确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消除;(二)自产生记分标准中的生态环境行为信息之日起至信用修复申请期间未产生新的生态环境行为扣分信息;(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按规定作出生态环境信用承诺。企业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者未按要求提交完整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的,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同意其信用修复。第二十三条【信用修复例外】对下列行为,不得予以信用修复:(一)记为O分的生态环境行为;(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第二十四条
14、【复核期间计算】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记分变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申请事项的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30个工作日的复核期间。第二十五条【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第二十六条【“环保诚信企业激励措施】对列入“环保诚信企业”的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办理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时,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二)优先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及其他生态环境管理豁免清单,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检查,可以不列入日常监管抽查范围;(三)申报相关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并符合项目支持范围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四)参加生态环境主管
15、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五)支持其参加其他评优评先活动;(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第二十七条【“环保良好企业监管措施】对列入“环保良好企业”的企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慎重审查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二)适时增加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的频次;(三)慎重审批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四)慎重考虑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资格;(五)慎重考虑其参加其他评优评先活动。第二十八条【“环保警示企业监管措施】对列入“环保警示企业”的企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从严审查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二)增加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监督性监测的频次;(三)从严审批生态环境专
16、项资金补助;(四)从严考虑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资格;(五)从严考虑其参加其他评优评先活动。第二十九条【“环保不良企业”惩戒措施】对列入“环保不良企业”的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严格审查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二)加强日常生态环境监管,列为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加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抽查、监督性监测的力度和频次;(三)按照规定暂停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四)不授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荣誉称号;(五)不支持其参加其他评优评先活动;(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第三十条【信息推送和联合奖惩】“环保诚信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信息推
17、送至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X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国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等主管部门或者网站、平台,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规定在其网站或者管理的平台公布,并按规定进行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X环规范(20XX)6号)同时废止。附件:1.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企业送达地址确认书2 .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承诺书3 .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标准4 .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记分信息变动申请书5 .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复核申请书6 .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申请书
18、附件1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企业送达地址确认书1 .为企业及时收到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各类事项文书,企业应当如实提交确切的送达地址。告知事项2 .如企业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导致企业信用评价有关事项未能实际送达企业的,由企业承担送达不能的后果。3 .为提高送达效率,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发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企业送达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各类事项文书(以下简称电子送达),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4 .企业原送达地址确认书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并按照以下第5点要求提交新的送达地址确认书。5.本送达地址确认书由企业如
19、实提供并确认盖章后,提交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收件方式、地址等另行通知)。企业送达地址及方式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送达地址市(县、市、城区)(道路及门牌号)单位收件人收件人公司职务收件人联系固定电话:手机:方式是否接受电子送达(请在右栏“口”内划并填写相应信息)是口否口手机号码(电子送达联系人):传真号码:口电子邮件地址:企业送达地址确认本单位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本单位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上栏“企业送达地址及方式”各项信息是正确的、有效的。如本单位上栏“企业送达地址及方式”信息发生变化,将按照“告知事项”相关要求及时更新提交。确认单位:(盖
20、章)年月日附件2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承诺书单位全称详细地址市(县、市、城区)(道路及门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联系人固定电话电子邮箱手机承诺次数第次承诺是否属于“环保不良企业”期满后承诺口是口否为落实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理念,坚守企业生态环境守法底线,共同营造依法诚信生产经营环境,本人自愿承诺:一、本人是企业生态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生态环境行为直接负责,我和企业均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和社会责任,坚持依法生产经营、诚信生产经营。二、依法申请办理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认真落实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各项管理要
21、求。三、建立健全企业生态环境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公开生态环境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四、本人及企业自愿接受X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管理。特此承诺。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月日说明:一、本承诺书由承诺企业盖章、企业法定表人(负责人)签名后,提交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收件方式、地址等另行通知)。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在其网站将已做出承诺的企业名单公开,供社会公众监督。三、企业法定表人(负责人)签署的信用承诺书在其任期内有效。企业法定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可重新签署信用承诺书。四、列入“环保不良企业”的企业,其做出的信用承诺自动失效,在“环保不良企业”期满后方可重
22、新签署并提交信用承诺书;原未做出信用承诺的,在“环保不良企业”期满后可签署并提交信用承诺书。两次(含)以上列入“环保不良企业”的企业,重新签署并提交信用承诺书的,不再给予加分。五、本承诺书地址应与企业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相一致。附件3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标准序号生态环境行为信息种类记录分值1警告、通报批评-12罚款罚款10万元(不含)以下-2罚款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3罚款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4罚款200万元(含)以上-5实施按日连续处罚-7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4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55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56责
23、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关闭、禁止从业-77吊销许可证件-78实施查封、扣押-79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710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91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记为0分12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实施行政拘留-713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记为0分14同时具有警告、通报批评5次(含)以上有效扣分项记为。分15同时具有罚款3次(含)以上有效扣分项记为O分16企业法定代表人按规定做出生态环境信用承诺(列入“环保不良企业”的企业,其信用承诺书自动失效)+117连续12个月(含)以上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1说明:一、企业初始分值为12分,封顶14分。二、企业因同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4、,同时具有两种(含)以上生态环境行为信息扣分事项的,按照扣分最多的种类记分。例如企业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同时又因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则按照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记分。三、企业因两个(含)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分别记分,累计计算。四、两次(含)以上列入“环保不良企业”的企业,重新签署信用承诺书的,不再给予加分。五、“罚款”类前4项的罚款金额不包含按日连续处罚的金额,”同时具有罚款3次(含)以上有效扣分项”包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六、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七、记载生态环境行为信息的行政决定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
25、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附件4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记分信息变动申请书单位全称地址市(县、市、城区)(道路及门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联系人固定电话电子邮箱手机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我单位对年月日的本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记分信息提出变动申请。一、具体变动事项:因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标准中“生态环境行为信息种类”第项,记分。二、其他具体变动事项:。现提出记分信息变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材料清单如下。1.2.本单位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月日说明:一、本变动申请书由申请单位
26、填写、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后,附上证明材料(复核机关不退回,由申请单位自行备份),提交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收件方式、地址等另行通知)。二、本变动申请书地址应与企业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相一致。单位全称地址市(县、市、城区)(道路及门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联系人固定电话电子邮箱手机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我单位对年月日的本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一、具体异议事项:因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标准中“生态环境行为信息种类”第项,记分。二、其他具体异议事项:。现提出评价结果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材料清单如下。1.2.本单位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均
27、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月日说明:一、本复核申请书由申请单位填写、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后,附上证明材料(复核机关不退回,由申请单位自行备份),提交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收件方式、地址等另行通知)。二、本复核申请书地址应与企业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相一致。附件6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申请书单位全称地址市(县、市、城区)(道路及门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联系人固定电话电子邮箱手机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我单位对年月日的本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一、具体修复事项:因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记分标准中“生态环境行为信息种类”第项,记分。二、其他具体修复事项:。现提出评价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材料清单如下。1.2.本单位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月日说明:一、本修复申请书由申请单位填写、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后,附上证明材料(复核机关不退回,由申请单位自行备份),提交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收件方式、地址等另行通知)。二、本修复申请书地址应与企业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