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优秀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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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优秀8篇)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下面是本文库店铺为大伙儿带来的8篇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假如对您有一些参考与帮忙,请共享给最好的伙伴。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篇一肠道门诊工作制度1、各医院要常年开设腹泻病门诊,要求有专人、专室、专设备等,实现“七专”要求,医生24小时值班。2、科室设络要相对独立,内部结构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患者就诊,符合医院感染防备与掌控要求。3、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消毒隔离制度。4、腹泻病门诊只准接诊腹泻病人,不得接诊其他病人。5、做好腹泻病人的就诊专册登记,需抢救治疗及留床察看病人另做认真病历记录。6、做好腹

2、泻病人监测与统计工作,做到“逢泻必检、逢疫必报”,每日按要求上报区疾控部门。7、对中、重型腹泻病人应在门诊乐观抢救治疗或留床察看。8、对漏报、瞒报、缓报疫情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医院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1、综合医院要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需的防护用品,严格依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2、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保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3、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

3、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需的消毒措施。4、依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初步排出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5、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掌控传播措施,并依照规定对病人的陪伴人员和其他紧密接触人员采取医学察看及其他必需的防备措施。6、不具备传染病救治本领的,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本领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检验科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管理制度1、检验科全部工作人员均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人,发现甲、乙、丙类传染病病例,都有责任和义务进行报告。2、发现传染病病例要

4、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3、检验标本的检测结果为阳性或超出国家标准或超出正常值范围等,能够确定为传染病者,检测结果必需有专人保管。4、由检验科指派专人每日分两次将检测结果分送开具化验单的医生,或者由检验科指定专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5、对传染病检测阳性结果要用传染病登记本特地登记。6、传染病报告卡按要求逐项填写,不得有漏项、缺项和逻辑错误。卡片填好后报送防备保健科或由疫情管理人员收取。7、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原携带者时,应赶忙电话通知开具化验单的医生和防备保健科。8、任何个人对传染病病例阳性检验结果及其病人相关资料有保密的义务。9、检

5、查发现迟报、漏报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住院死亡病例登记管理规定1、住院部要建立死亡病例登记薄。2、住院部死亡病例登记薄应包含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就诊日期,疾病诊断,死亡日期,死亡原因等基本内容。3、住院部要有指定人员负责死亡病例的登记保管和管理。4、负责死亡病例登记的人员要认真填写死亡病例登记簿,做到填写完整、准确及时、无缺项。5、死亡病例要及时上报医院网络直报责任科室进行网络直报,七天内网络直报区疾控部门。6、登记报告责任人要高度负责,对登记报告中显现迟、误现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惩罚。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供应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防备及时

6、掌控和除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制度。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奉并服从防备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决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有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赶忙启动应急系统。2、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助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听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7、3、医务处在院长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科室,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开呈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寻紧密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需时进行隔离察看;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引导。4、依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赶忙用电话通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赶忙报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篇二一、门诊医生应当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二、工作中要做到体谅关怀病员,热诚自动、态度不冷不热,用文明语言、热心解答病员的询问。三、诊断、检查疾病要认真细致并做好门诊病人登记,做好疫情报告。询问患者既往病史和药物过敏情况。四、门诊处方、察看病例要严格依照处方和察看病例的书写要求与格式书写。

8、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和遗嘱。五、对危重、难以确诊的患者及时请上级医疗机构医生会诊或提出转诊看法。六、对高烧病员、极危重、老幼病人应优先布置就诊。七、门诊应当保持清洁整齐、不绝改善门诊环境。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知识。八、医生要采取高效、经济的治疗方法,合理用药,尽量减轻病员负担。合理使用抗生素药物。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篇三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紧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更改登记注册书(由行政审批部门供应样本,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盖章)2、承诺书(行政审批部门供应样本,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须本人签字。)3、申请更改登记的原因和理由(申请人自行书写)4、登记机关规定提

9、交的其他料子。(依据更改内容提交相应的料子)(1)更改机构类别:还需提交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所需相应料子,经完成设置审批后,再申请执业登记。(2)更改单位名称:营利性医疗机构先供应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供应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供应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更改法定代表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紧要负责人的革职证明和新紧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料子(同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料子中法定代表人及紧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和资格证明);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原住址医疗机构

10、注销后重新申请。(4)更改紧要负责人:个体诊所更改紧要负责人,原住址医疗机构注销后重新申请。除个体诊所外的医疗机构更改紧要负责人应提交紧要负责人任职证明(由行政审批部门供应样本)、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紧要负责人的革职证明和新紧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新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料子(同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料子中紧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和资格证明)O(5)更改医疗机构住址:在管辖权限范围内迁址:完成新址的设置审批后进行更改登记(提交料子同医疗机构设置中相关料子。)由管辖区域外向内迁移的,应当取得新址医疗机构的设置批准书后,经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后,再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提交料子同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的相关料子。

11、)(6)更改诊疗科目(诊疗技术、业务范围):增设科目(诊疗技术、业务范围)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增诊疗科目申报表;平面图;执业人员花名册,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诊疗设施、设备的清单料子;相关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操作规程。如产生污水,还应提交污水处理方案;新增放射科或放射诊疗设备的,还需供应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上岗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纳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方法管理的,应取得大型设备购置许可证及大型医用设备人员上岗证。凡涉及计生、妇科、产科、性病、透析、介入等科目的,应先取得市卫生局的批件;)取消科目应提交平面图(

12、7)更改床位(牙椅):提交拟增床位(牙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报告;平面图;新增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8)更改全部制形式:企业改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个自然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股份制医院还应提交组织章程和决议。(9)更改经营性质:营利性医疗机构更改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供应民政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更改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供应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10)更改注册资金: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财务部门出具资信证

13、明;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供应由银行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存款证明原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篇四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布置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各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本领Q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依照护理级别落实巡察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察。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别时,医护人员必需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

14、作,严防意外。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2人员对某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订立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要善布置,并记录布置结果。十二、对

15、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搭配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当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篇五一、购进药品时应选择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药品集中招标的医疗机构应在中标企业购进药品。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

16、件。二、应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质进行验证。应索取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并对供货企业销售人员进行网上核查。三、应有明确的书面质量条款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四、购进药品应索取合法票据(发票、供货清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管超出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五、购进药品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记录应保管三年以0六、购进进口药品应同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

17、药品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同时索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七、购进胶囊制剂应依照政策要求向供货企业索取电子版质量检验报告书。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篇六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执业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订立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室)、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

18、(所)、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它医疗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医疗机构依法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侵害。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规划、发展计划、物价、公安、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制度。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国家和市

19、的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评审。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八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重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重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本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设置医疗机构必需符合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九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一)一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痊愈医院;(二)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心(站

20、);(三)专科疾病防治院(所)。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以外的其它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第十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议。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分别为:(一)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三年;(二)设置一百张床位以下的医院、疗养院、

21、痊愈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为二年;(三)设置门诊部、急救站、护理院(站)、卫生院、诊所、卫生所(站、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它医疗机构为一年。超出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未设置的,应重新申办设置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更改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应当申办更改审批手续。更改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设置申请人,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申请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县以上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二)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助理医师

22、执业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设置护理站的个人,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护理专业的临床工作。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单位;(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本领的个人;(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人员;(四)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和二级以上技术性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紧要负责人;(六)受吊销医师和护士执业证书行政惩罚不满二年及刑事惩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的医务人员;(七)患传染病未愈或其它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有前款第(二)、(三)、(四)、(

23、五)、(六)、(七)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负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紧要负责人。关联法规:第十五条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料子:(一)设置申请书;(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三)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及体检证明。第十六条申请设置除第十五条以外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料子:(一)设置申请书;(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拟在执业登记住址以外设置分支机构的,应按本条例的规定另行办理设置审批手续。第三章执业许可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需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

24、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审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必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有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执业场合;(四)必需具备确定的注册资金。其最低数额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规模和类别作出规定;(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审核认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中心卫生院除外)的名称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原则上只使用一个名称,确需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必

25、需明确第一名称,并经登记机关批准。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需要更改名称、住址、类别、全部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紧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病床数,必需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更改登记。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核准登记科目之外的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予以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不符合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限期整改期间的;(三)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不合格的。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县级以上

26、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三条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许可证者应赶忙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迁建、扩建,停业超出一年者视为歇业。第四章执业管理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必需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做到一证一点,定点亮证行医。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防备医疗过错和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污水和废弃

27、物,做到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染。第二十八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场合租赁、承包或变相租赁承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从事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不得出卖或出借本医疗机构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不得使用其它医疗机构的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和票据。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合开展诊疗活动,应征得本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但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除外。未经本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医疗机构不得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医学健康宣传及咨询活动。第三十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工作人员上岗,必需

28、佩带有本人照片、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第三十一条未经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亲自诊查、调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降生或者死亡等有关证明文件。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需依照国家和市物价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诊疗、药品等费用并出具依据。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必需依照国家和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配备和使用药品。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必需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发布不真实的医疗广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伪造或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

29、元以下罚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惩罚的;(二)非卫生技术人员擅自开展执业的;(三)擅自执业的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出借、转让、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冒用其它医疗机构名义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三)出卖、出借本医疗机构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单和票据;(四)使用其它医疗机构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单和票据;(五

30、)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医疗场合租赁、承包或变相租赁承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科目的;(二)未经更改登记医疗机构变化名称、住址、类别、床位的;(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输液业务的;(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的;(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发布医疗广告或发布不真实医疗广告的,按有

31、关广告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关联法规: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混乱,直接影响医疗安全的,登记机关应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顿期满仍不合格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实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惩罚决议的,作出行政惩罚决议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32、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向医疗机构收取有关费用,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卫生防疫、医学科研、教学等单位设置的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适用本条例。经批准向社会开放的驻渝军队医疗机构适用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外国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在我市开设医疗机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本条例适用中的实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篇七一、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底垫、货架及避光、通风调温等药品储存设施,在库药品应堆放整齐,离地距离不小于

33、IOCnb离墙顶、散热器及墙壁距离不少于30cm。二、在柜(架)药品应分品种按批号分开堆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不安全品等应分开存放。三、二类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专柜存放,专人上锁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四、应设置与其开展的。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并依据药品储存要求渐渐做到设置常温库(030摄氏度)、阴凉库(不高于20摄氏度)、冷库(柜台)(210摄氏度);药房、药库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药房、药库应配备温湿度检测设备。药品养护人员,每天上下午应对药房、药库各进行一次巡行,并认真做好温、湿度记录。发现

34、温、湿度异常,应赶忙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五、药房应做好防尘、防潮、防污染及防虫、防鼠等相应的管理工作。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篇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防备和掌控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方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方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订立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

35、进行引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据本规范,订立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防备和掌控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掌控措施;(四

36、)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供应引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掌控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负;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负。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需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确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专

37、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担负,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确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的担负。第九条血液透析室医师、护士和技师的配备应当实现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的要求。第十条血液透析室医师负责订立和调整患者透析治疗方案,评估患者的透析质量,处理患者显现的并发症,依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记录。第十一条血液透析室护士帮忙医师实施患者透析治疗方案,察看患者情况及机器运行情形,严格执行核对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第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依据透析机和患者的数量以及透析环境布局,合理布置护士,每名护士每班负责治疗和护理的患

38、者应相对集中,且数量不超出5名透析患者。第十三条血液透析室技师负责透析设备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转,定期进行透析用水及透析液的监测,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第十四条血液透析室依据工作需要,可配备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人员,从事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有关操作技术规程。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应当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后,方可开展血液透析工作。第十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掌控工作,连续改进医疗质量。第十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严格依照血液透析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血液透析质量及相关工作,建立合理、规范的血

39、液透析治疗流程,订立严格的接诊制度,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第十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血液透析患者登记及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加强血液透析患者的信息管理。第十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依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告知,加强沟通,维护患者权益。第二十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确保透析液和透析用水的质量和安全。第二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依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医疗设备、医疗耗材、消毒药械和医疗用品等。第二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为透析设备建立档案,对透析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证透析机及其他相关设备正常运行。第二十三条血液透析室的医疗废弃物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理。第四章

40、感染防备与掌控第二十四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加强医源性感染的防备与掌控工作,建立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科学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第二十五条血液透析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奉并服从环境卫生学和感染掌控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分为辅佑襄助区域和工作区域。辅佑襄助区域包含工作人员更衣室、办公室等。工作区域包含透析治疗区、治疗室、水处理间、候诊区、接诊区、储存室、污物处理区;开展透析器复用的,应当设置复用间。第二十七条血液透析室的工作区域应当实现以下要求:(一)透析治疗区、治疗室等区域应当实现医院消毒卫生标

41、准中规定III类环境的要求。(二)患者使用的床单、被套、枕套等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更换。page(三)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时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透析治疗区。第二十八条血液透析室应设有隔离透析治疗间或者独立的隔离透析治疗区,配备特地治疗用品和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用于对需要隔离的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第二十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依照医院感染管理方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实现以下要求:(一)进入患者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需实现灭菌水平;(二)接触患者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需实现消毒水平;(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需一用一灭

42、菌。血液透析室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第三十条每次透析结束后,应当对透析单元内透析机等设备设施表面、物品表面进行擦拭消毒,对透析机进行有效的水路消毒,对透析单元地面进行清洁,地面有血液、体液及分泌物污染时使用消毒液擦拭。第三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依据设备要求定期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冲洗消毒,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次冲洗消毒后应当测定管路中消毒液残留量,确保安全。第三十二条医务人员进入透析治疗区应当穿工作服、换工作鞋。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治疗或者护理操作时应当依照医疗护理常规和诊疗规范,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防备,并严格执行手卫

43、生规范和无菌操作技术。第三十三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严格的接诊制度,对全部初次透析的患者进行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相关检查,每半年复查1次。第三十四条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及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患者应当分别在各自隔离透析治疗间或者隔离透析治疗区进行专机血液透析,治疗间或者治疗区、血液透析机相互不能混用。第三十五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严格依照血液透析器复用的有关操作规范,对可重复使用的透析器进行复用。第三十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医院感染掌控监测制度,开展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感染病例监测。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改进;存在严重隐患时,应当赶忙停止透析工作并进行

44、整改。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发生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院感染暴发,应当依照医院感染管理方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报告。第五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第三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连续教育,提高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第三十九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订立并落实对本机构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使工作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血液透析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工作,供应必需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需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第四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工

45、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血液污染的锐器刺伤、擦伤等损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第六章检查评估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规范的规定,对辖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不符合规定、存在医疗安全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短时间停止血液透析室工作。第四十四条医院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引导、数据统计和质量评估予以搭配,不得拒绝和拦阻,不得供应虚假料子。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血液透析质量掌控中心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辖区内血液透析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引导,促进血液透析室工作质量的连续改进。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本文库店铺为大家带来的8篇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忙,更多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本文库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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