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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题库第五大题、案例分析题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24年2月,更新至2024年1月试题;涵盖2007年1月至2024年1月国开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2024年7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案情介绍关键词:提供借款100万元2006年12月21日,张某某向刘某某提供借款100万元,2006年12月29日又向刘某某提供借款30万元,刘某某分别出具了借条,并对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刘某某曾分三次向张某某还款共计10万元,分别为2010年2月12日还款4万元、2010年8月10日还款3万元、2010年12月3日还款3万元,余款本金
2、120万元及相应利息至今仍未偿还。刘某某于2011年1月4日去世,张某某要求刘某某继承人子女刘某、配偶周某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刘某和周某辩称,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Q)张某某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刘某某主动还款对张某某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有何影响?答: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侵权人的身份时开始计算。一般情况下,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本案中,刘某某于2010年2月12日、2010年8月10日和2010年12月3日分别还款,这三次还款行为均中断了诉讼时效的计算。根据法律
3、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因此,从2010年12月3日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张某某的请求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答:根据前述分析,张某某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因此,他有权要求刘某某的继承人子女刘某和配偶周某承担相应的债务。刘某某的借款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应由刘某和周某承担还款责任。所以,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首字音序C案情介绍关键词:借款20万元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
4、回答1-3题。Q)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是否需要贺某的同意?抵押权是否受影响?答: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抵押权会受影响。(2)如果贺某打算放弃对陈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张某,张某表示反对,张某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答:若贺某放弃抵押权,则张某在贺某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3)贺某应该在何时行使抵押权?张某的保证期间是什么?答: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5、。首字音序J案情介绍关键词:电冰箱40台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答:L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2 .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人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3 .乙应承担民事责任
6、。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案情介绍关键词:开发预售期房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支付的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本案中的退款协议书“是否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法律后果如何?答:本案中的退款协议书不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当
7、事人的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自愿约定、履行义务等原则。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开工建设并按期交房,已经违反了诚信原则。而乙、丙等购房人在面对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时,被迫放弃追求利息和违约金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律后果是甲公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乙、丙等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乙、丙等购房人虽然与甲公司签订了退款协议书,但是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在该协议书中,乙、丙等购房人被迫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
8、,该约定显然是显失公平的。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案情介绍关键词:合作开发协议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
9、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J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司。Q)委托书的当事人是谁?答:委托书的委托人是乙公司,被委托人是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虽然王某也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而
10、非甲公司的公章,应当认为委托人是乙公司,被委托人是丙公司。(2)承诺函是否有效?答:“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承诺函中协调一词并不表明王某保证在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王某承担责任,因此其性质并非保证担保。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案情介绍关键词:急需用钱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的五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
11、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问:Q)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答:Q)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答: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案情介绍关键词:急需用钱甲出国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一套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
12、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10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问:Q)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答:(1)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答: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
13、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案情介绍关键词:做成人衣服的服装店甲开了一个专做成人衣服的服装店,乙专门批发布料。甲向乙借3000元及布料50米,约定钱与布料半年之后一次还清。过了半年,甲仅还款500元,而且未偿还布料。乙多次到甲处催还,甲每次都推托。乙十分生气,到甲店中把甲所借布料制作的衣服全部拿走。甲追至乙家索要,乙拒不交还,声称这衣服是用我的布料做的,理应归我所有。据查,仅制作衣服的加工费甲花去2000元。问:Q)甲、乙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答:甲乙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借贷关系,二是所有权关系。(2)乙有没有权利拿走甲的衣服?为什
14、么?答:乙无权拿走甲的衣服。因乙的布料已经变成衣服,衣服所有权归甲,乙不能强行扣押甲的衣服。(3)本案应如何处理?答:乙应返还衣服,申应偿还借款及布料(或布料价款)。案情介绍关键词:大型百货商场甲是一家大型百货商场,商场内销售各种品牌的电器。200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乙公司是海尔电冰箱的代理商。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乙收到支票后两次供货共21台电冰箱,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答:(1
15、)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案情介绍关键词: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甲因贷款购买车辆与乙汽车金融公司分别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贷款的担保。甲作为车主为该车在丁保险公司购买车辆损失险,2022年某日,甲驾驶该车时发
16、生交通事故,该车受损严重报废,经交警认定,甲负全责,甲要求丁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请问:乙汽车金融公司对该汽车的保险金是否有权优先受偿?为什么?答:有权优先受偿。因为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
17、金等J案情介绍关键词:建造办公大楼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2: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息,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上述两案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答:案例1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
18、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案例2中的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可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刑法调整。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相应行政处罚,由行政法调整。首字音序L案情介绍关键词:曾为山海公司业务员李某曾为山海公司业务员,于2010年被山海公司解聘。2011年5月,李某利用自己私自配制的钥匙盗取盖有山海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两份。2011年6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以山海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大河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山海公司向大河公司出售货值10万元
19、的产品,货到付款,并收取1万元定金。山海公司知情后,表示拒绝追认。Q)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效力如何?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答:李某的行为属于伪造山海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涉及欺诈和诈骗。这种合同的效力是无效的,因为合同是在欺诈的基础上签订的,没有真实的意思表示。止匕外,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另一个人签订合同,而被代理人事后承认该合同的效力。在本案中,李某虽然曾是山海公司的业务员,但已经被解聘,他在签订合同时并非山海公司的代理人。而且,山海公司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2)大河公司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答:针对李某的行为,大河公司
20、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请求解除合同:由于合同无效,大河公司可以要求解除与李某签订的买卖合同。追回定金:大河公司可以要求李某退还已支付的1万元定金。起诉李某:大河公司可以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定金、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其他损失等。报警:大河公司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总之,大河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李某的责任,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回损失。同时,李某需要承担因其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案情介绍关键词:汽车轮胎厂加工零配件蓝天机械厂从2000年起为大地汽车轮胎厂加工零配件,2002年12月
21、,大地汽车轮胎厂与某一摩托车厂合并,更名为天宇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大地汽车轮胎厂已累计欠蓝天机械厂加工费6000元,合并后,蓝天机械厂向天宇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天宇汽车制造厂则以“大地汽车轮胎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蓝天机械厂遂诉诸法院。问:天宇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答:Q)天宇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大地汽车轮胎厂欠蓝天机械厂的全部债务。案情介绍关键词: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
22、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
23、,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 .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3 .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J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4 .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投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中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4、首字音序M案情介绍关键词: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某电镀厂从2007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9年10月,汽车油箱厂与汽车配件厂合井,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万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问: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答:Q)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事有和承担。(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万元。案情介绍关键词: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某电镀厂从2000年
25、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2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问:L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为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债务由谁承担?答: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000元。案情介绍关键词: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某电镀厂从2005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7年10月,
26、汽车油箱厂与汽车配件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万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问: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答:L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万元。案情介绍关键词:借款50万元某年8月,郭某为了筹集资金,向其朋友孙某借款50万元,并许诺将自己刚刚买下的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孙某,孙某考虑到房价一直在上涨,遂答应借款。不料,两
27、人开车去办理抵押登记时,汽车发动机失灵,郭某对孙某说:看来今天办不了了。改天抽空再办吧,你还信不过我?”因为两人关系一直不错,孙某看郭某很诚恳,就同意了。9月,有消息说该地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大涨,郭某的房子又临大路,位置很好,因此价格上涨了20万元。孙某一直催郭某赶紧办理抵押登记,郭某说:现在房价上涨了,我正好还缺一笔资金,你能不能再借我10万元?并许诺钱到手后立即办理抵押登记。孙某担心若不借钱,郭某就不给办理登记,于是又借给了郭某10万元。两人共同去办理了登记。(1)假如在办理登记后,郭某又背着孙某将房子转让给赵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孙某对房子的抵押权是否受影响?赵某能否取得该房的所有权?答:
28、在办理抵押登记后,孙某对房子的抵押权已经得到了法律保护。如果郭某在不通知孙某的情况下将房子转让给赵某并办理过户手续,那么赵某应承担郭某给孙某的债务。既赵某取得的房产所有权是受到抵押权的约束的,孙某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赵某能取得该房的所有权,但需在抵押权范围内对房子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2)假该地并未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又降至35万元。郭某是否有义务提供担保?答:根据之前的约定,郭某向孙某借款50万元,并承诺将房屋抵押给孙某。后来,郭某又向孙某借款10万元,并且两人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在这种情况下,郭某已经按照约定为借款提供了担保。尽管房价下跌至35万元,但郭某仍然需要承担向孙某还款的义务,而孙某对
29、房子的抵押权同样得到保护。即使房屋价值降低,郭某依然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郭某已经提供了担保,不需要再额外提供担保。当然,如果孙某认为现有担保不足以保障其债权,可以与郭某协商要求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案情介绍关键词:绞面机、切面机某商店有标价1350元绞面机和350元切面机。售货员甲误将价值1350元的绞面机当350元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面机。乙不同意,因为甲说过商品售出,概不退货。”问:(1)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答:甲乙的行
30、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甲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2)乙不同意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乙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乙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案情介绍关键词:经常自制药酒王强是雷州人,但家住广州,他经常自制药酒,一天让儿子王小军去某市场购买中草药首乌8斤。王小军到市医药公司门市部买药材时,向售货员表示要购买中草药首乌8斤,雷州话首乌与广州话草乌的声音十分相近,售货员误将8斤草乌卖给了王小军,王小军不认识中草药,遂将药材带回家。数日后,王强发现药买错了,找门市都要求
31、退货,该门市部拒绝,王强遂诉至法院。问:此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2)售货员把王小军买首乌误解为买草乌,显然双方在买卖的标的物上存在重大误解,违背行为人的真实意愿。(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对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误解而进行的民事行为,该纠纷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4)法院应变更或撤销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音字音序W案情介绍关键词:服装批发生意王强做服装批发生意,李刚也做服装批发生意,王强要去广州进一批牛仔裤,李刚委托王强代购100条牛仔裤,回来之后李刚收下裤子并与王强结账。一个月后,
32、王强又去广州进皮裤,见质量好,价格合理,便又替李刚购进30条皮裤,回来后李刚见市场不错,收下货物,进行销售。半个月后,王强卖完此批货又去广州进货,顺便又替李刚购进30条皮裤,李刚此时见市场饱和,拒不接货,王强提出要退连同及第一批牛仔裤、第二批皮裤一起退,否则就接货。问:(1)王强和李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此纠纷如何处理?答:Q)王强的理由不成立,李刚的理由成立。(2)李刚委托王强代理购买牛仔裤属于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王强第一次代理李刚购进100条牛仔裤属委托代理。(3)王强第二次代理李刚购进30条皮裤属无权代理,但李刚事后予以追认,并收下货物销售,委托关系成立。(4)王强第三次代
33、理李刚购进30条皮裤属无权代理,李刚未予以承认。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5)本案王强第一、二次代理购货行为是有效的,李刚应付钱,第三次行为是无权代理,由王强自行承担。言字音序X案情介绍关键词:名画赠与小张从小天赋异禀,聪明伶俐。爷爷老张对孙子甚是喜爱。在小张6岁时,爷爷将家中祖传的一幅价值200万元的名画赠与小张。母亲刘某得知此事后,坚决表示反对。在小张8岁那年,爷爷又将自己价值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赠与小张。母亲刘某亦明确表示反对。母亲刘某的反对是否影响赠与行为的效力?
34、答:母亲刘某的反对不影响赠与行为的效力。赠与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东西时,因为行为能力的缺乏而无效,而不是法定代理人的反对而无效。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2)爷爷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答:爷爷赠与名画时,小张只有6岁,小张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的行为无效。赠与手表给小张时,小张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此时小张接受赠与,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
35、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首字音序Z案情介绍关键词:办理了离婚手续周某和罗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周某某。2012年,周某和罗某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一套房屋归罗某所有,但该房屋仍登记在周某名下,没有办理房屋转移登记。2014年,罗某突发疫病死亡。2015年,周某将该房屋以市场价格售卖给唐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已履行完毕,该房屋已经转移登记至唐某名下。此后,周某某以该房屋归母亲罗某所有,罗某死亡后,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唐某返还该房屋。Q)周某出售案涉房屋的行为如何定性?唐某是否应当返还该房屋?答:周某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
36、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周某和罗某离婚协议,房屋归罗某所有,但房屋登记仍在周某名下。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但按照离婚协议,罗某应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因此,周某在未经罗某或罗某的继承人(如周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唐某属于无权处分。唐某购买该房屋时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在本案中,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周某名下,唐某有理由相信周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处分权,并且该房屋的出卖价并不彳氐于市场价格。唐某已经占有了该房屋,该房屋已经依法登记在唐某的名下。本案情形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唐某依法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唐某不应当返还该房屋。(2)周某某的损失如何处理?答:对于周某某的损失,她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要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周某某可以要求周某承担因无权处分给她带来的损失,例如要求周某支付房屋市场价值的赔偿金。要求分割房款:周某某可以要求将周某出售房屋所得款项进行分割,将罗某原本应享有的房款部分返还给自己。这可能需要法院确定罗某原本在房屋中的权益,并依此进行房款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周某某可能无法收回房屋,但她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周某的责任,要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减轻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