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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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二、总体目标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因重病、重残

2、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力争到2025年,家庭、政府、学校各尽其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源头预防等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28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三、工作体系(一)落实家庭责任让未成年人在父母保护下健康快乐成长是关爱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发展中首先

3、要考虑儿童利益,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鼓励外出务工人员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主动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和未成年子女就读学校,增强与农村留守儿童教师或委托监护人的联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贯彻属地管理、分

4、级负责原则,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民生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导村(居)、学校做好信息管理、关爱帮扶等工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的关爱保护。区人民政府将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健全摸底排查、动态管理、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源头预防等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行动,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完善关爱设施建设,强化组织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专人负责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行动,确保摸排“不重不漏”;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

5、理、精准施策;每个季度至少一次组织人员深入到村(居),了解农村留守儿童最新情况,落实监护监督和干预,做好家庭监护指导;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工随访等方式,对监护差、患病、残疾等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三)加强日常关爱保护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加强对监护人的宣传、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要为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要组织村干部、社工、志愿者等采取一对一、一对几的挂钩留守

6、儿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和生活救助,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关爱保护。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强化儿童与父母间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对行为异常学生及时采取干预和康复措施;要制定应急预案,开展法制和安全教育,畅通学生寻求帮助途径,引导学生正确对待违法侵害行为。寄宿制学校要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

7、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文体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各级及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土、专业社工、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组织留守儿童开展读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门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志愿服务队伍,加大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倡导志愿者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协助基层及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和学习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工作机制(一)部门联

8、动机制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联席会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主动作为,细化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化、规范化、常态化。(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纵向贯通市、区、镇(街道)、村(居),横向连接民政、教育、公安等多部门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动态管理体系,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村(居)民委员会要将农村留守儿童排查工作落实责任到人,通过入户调查、电话访问等多种途径定期开展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日常工作中一旦发现新的农村留守

9、儿童,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村(居)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纸质信息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要组织专门人员开展排查,并对接公安户籍系统、学校学籍系统,将结果准确录入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动态更新,更新情况每月一次上报区民政、公安和教育部门。民政、教育和公安等部门要做好配合协调,教育部门学籍系统和公安部门户籍系统要每个季度至少一次对接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及时将结果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做到数据季度更新,确保不留死角、不漏一人。(三)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

10、其工作人员要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四)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

11、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况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

12、相关情况及时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五)评估帮扶机制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农村留守儿童的分类管理,对排查、走访中发现或公安机构通报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农村留守儿童时,要立即会同民政、公安、人社、教育、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亲属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助、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监护人及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六)监

13、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区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七)源头预防机制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地方优势特色产业,促进有条件、有能

14、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开展就业和创业技能培训。与脱贫攻坚、保障民生工作结合,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子女入学、转学、就医、住房保障等提供便利。五、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重大决策问题,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明确工作人员,细化责任分工,制订具体方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二是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切实加大对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支持力度,从2017年

15、,区政府每年按照每名农村留守儿童不低于50元的经费标准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和专项工作经费等。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关爱留守儿童活动,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社会各方筹资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格局。三是完善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统筹资源配置,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儿童服务场所、“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设施建设,改善关爱服务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心理辅导、关爱教育、情感抚慰等需要,弥补留守儿童家庭关爱的缺失。四是政府购买服务。各级政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积极引导社

16、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通过法律援助、亲情陪伴、心理疏导、困难帮扶、日间照料、课业辅导等多种形式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区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2名专职人员,人员工资等费用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镇(街道)参照执行。五是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评体系。要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留守儿童数据统计台账报告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督查。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

17、员的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六是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的优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尤其要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区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附件:L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市区人民政府2017年4月13日附

18、件1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总召集人:李文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召集人:陈敬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林平凡区民政局局长成员:余智敏区教育局副局长吴秋燕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潘建生区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岩清区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林少勇区委文明办副主任郑开荣区委编办副主任钟丽华区法院专审委蔡茂金区检察院专职委员程秀莲区发改局副局长苏新添区司法局副局长张茂元区财政局主任科员徐文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晓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陈成瑞区农业系统党委副书记、主任科员王振木区地税局副局长姚正扬区文体局副局长陈光豹区统计局主任科员章慰冰区国税局副局长吴金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林金维区法制办主任连

19、炳辉区总工会副主席林鸿伟共青团区委副书记林琳区妇女联合会副主席林丽清区残疾人联合会副主任科员苏国金主任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附件2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一、区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特别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依法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受到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努力让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积极为中

20、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建言献策,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二、区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积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建言献策,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

21、法保障。二、区综治办督促指导镇(街)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按照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认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四、区互联网宣传管理中心指导我区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

22、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五、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区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定位,用立法推动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六、区发改局加大投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区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农村寄宿制学校等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

23、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七、区卫计局指导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和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各地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指导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教育活动。指导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依托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八、区教育局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

24、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各地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25、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九、区公安分局督促指导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

26、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十、区民政局督促指导全区各级民政部门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地方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

27、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地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儿童应优先安排收养。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十一、区司法局指导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以案释

28、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十二、区财政局指导全区各级财政部门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支持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

29、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十三、区人社局推动落实国家和我区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十四、区住建局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十五、区农业局督促指导各地将农村留守

30、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和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支持范围。十六、区地税局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十七、区文广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十八、区

31、统计局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十九、区国税局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二十、区法制办加强对涉及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的衔接,形成合力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二十一、区总工会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符合政策有留守儿童的

32、困难家庭享受有关帮扶政策,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二十二、团区委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二十三、区妇儿工委依托妇儿工委工作机制督促全区各级政府妇儿工委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经验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二十四、区妇联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Q二十五、区残联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辅具适配等关爱服务。二十六、区关工委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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