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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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同20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同正文内容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及法规,中国公司和国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愤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公司于年月日订立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二章合营公司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现有企业。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当定地址在中国地,邮政编码为,法定代表性名:,职务:+,国籍:,:传真:。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依据国适用法律成立并在该国登记注册的现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地,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传

2、真:O第三章合营公司的建立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及法规,同意在中国建立合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第三条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稀为XX有限公司,合营公司的英文名耦为:,其缩写为: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第四条合营公司在中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颁布的法律约束与保护。其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仅以现行的或日后修改的本合同所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在上述前提下,各方按其认缴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

3、亏损。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第六条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的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清满意的经济利益。第七条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是: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为: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美元。由甲、乙双方认缴出资组成。甲方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其中:厂房设施美元(见附件一:合营公司厂地划定图表)机器设备万美元(见附件二:甲方出资的机器设备明细表)乙方出资:万美元,

4、占注册资本的现金万美元美元与人民币的折算,按缴付出资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值计算。由于汇率变化,甲、乙方将增加或减少设备的投入以保出资比例不变。甲方声明,甲方出资的上述资产管理局(以简称“国管局”)评估。第十一条合营公司各方应按下述规定提供各自的投资,甲方应在取得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X天内将其投入的资产移交到合营公司名下;乙方出资自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X天内全部缴清或按下述情况缴付,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X月内缴付不少于总出资额的百分之X%)。甲方出资以办完所需的法律手续为准:乙方现金出资以中国银行收到汇票的日期为准。第十二条在合营公司经营期内,各方可以根

5、据合营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按出资比例向合营公司再投资,各方也可从合营公司获得的利润按出资比例向合营再投资,直至达到合营公司投资总额。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按照以上第十条以现金和/或实物出资后,应立即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其出资额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证明。合营公司据此发给甲、乙各方邮资证明书,确认各自的出资日期和金额。第十四条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双方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其已投入的资本。甲、乙双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五条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未经合营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不得将其在合营公司中出资

6、额的任何部分抵押给任何第三方。第六章合营各方责任第十六条甲方责任:辨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缴付出资;l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愤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愤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愤助外籍工作人员辨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可证和旅行证件和手续等;负责辨理合营公司委l的其他事宜。第十七条乙方责任: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缴付出资;l助合营公司进行合同引进项目的联

7、络以及安排技术转让的有关事宜;愤助合营公司对国际市场进行研及开拓;愤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愤助合营公司招聘外籍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辨理合营公司委l的其他事宜。第七章合营公司的场地使用权和费用第十八条自合营公司成立之日起,甲方将按照划定的场地,交付合营公司使用。甲方保瞪合营公司对该场地有独立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合营公司每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第十九条合营公司应与甲方就水、电、蒸气、厂内通道等公用设施签订有偿使用愤议(见附件三),以使合营公司得到保持稳定生产和经营所需的公用设施。第八章产品销售第二十条合营公司在领到营业执照后,有权根据执照的规定,在国内和

8、国际市场自行销售其产品,并开展与销售有关的其他服务。第二十一条为了保瞪合营公司的成功,合营公司应将出口销售和取得外汇收入放在优先地位。合营公司可经由下列渠道出口产品:通过双方各自的销售网络或其它渠道出口;由合营公司直接出口;经过其它代理机构出口。第二十二条双方承认,产品出口与材料国产化是保持合营公司外汇平衡的重要手段。双方同意,将尽最大努力1助合营公司进行出口。第二十三第合营公司可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取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允的其他措施来保持外汇平衡,这些措施包括在国内市场销售产品收取外汇。第九章董事会第二十四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X名董事组成,其中X名由甲方委派,名由乙方委派。合营公司注册

9、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第二十五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长一名(以下称为筐事长),董事会副董事长名(以下称为副董事长),首任董事长由甲(或乙)方从甲(乙)方董事中指定,副董事长由乙(或甲)方从乙(甲)方董事中指定,任期四年。其后各任以轮换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董事从委派之日起任期四年,经提名方再次委派,可以连队。董事会中因故出现空缺时,应由原提名方及时指派人员继任。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更换其委派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当更换人选时,有关一方应于十四天前书面通在董事会和另一方。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宜,董事会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合营

10、公司的章程和章程修改;合营公司的中止与解散;合营公司与另一经济组织的合并、兼并与联合;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设立合营公司的分支机构;批准合营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合营公司年工经营方针和计划;批准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决定合营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涉及任何一方和合营公司利益冲突的事项。对以下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至少一一名董事通过:合营公司年度流动资金贷款的最高额及有关合营公司资产的购置、租凭、出买或抵押等事宜;合营公司的劳动合同和重要的规章制度;审查并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任免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上述人员的工资和生

11、活福利待遇;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合营公司职式的福利和工资制度。确定和整合营公司的组织机构;决定合营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比例;决定合营公司的保险种类和投保范围;关于董事会对总经理经营权限的授予;决定合营公司职工的住房及各项福利事宜;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宜。第二十八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责任时,可临时授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在副董事长不在时)代表合营公司。董事会与董事不得干预总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X名以上(含一一名)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发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12、议。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公营公司所在地举行,也可以通过传或传真交换书面表决的形式举行。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理会的四分之三。不够四分之三的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出具委1书委手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l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会议记录用中英文文字书写,并且每个出席会议的董事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M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一名。首任总经理由乙(或甲)方委派,副总经理由甲、乙各委派X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一一年,经董事会决定,

13、任期可相应延长。第三十一条合营公司实行董事分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At,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的范围内,总经理代表合营公司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副总经理琳助总经理工作。第三十一条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经董事会委派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第三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由甲、乙双方推荐并经董事会聘任,分别担任合营公司设置的各管理部门的部门经理。他们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第三十四条经营管理机构有权在董事会授范围内决定下列问题:季度、年度生产计划和预算、销售以及合营公司其他经营工作;签订、修改或取消任何长期(一年以上)购销或分销售

14、合同;签订关于合营公司资金贷款或对合营公司提供信贷的合同;签订任何借款合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与辞退;组织分支机构的建立;组织制定与提议修改管理员工的标准或规定;有关职工养老金、退休、奖励、保险或其他福利计划的事务;除第九、第十章明确规定应由董事会处理以外的与合营公司的经营有关的其他所有事务;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严重失职、不胜任工作的,经查理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第十一章筹备和组建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在筹备期间,可设立筹备处,筹备处由X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备外主任一人,由甲(或乙)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乙(或甲)方推荐。第三十七条筹备处:M责有关合营公司筹备和建设的

15、具体事宜。第三十八条筹备处在保营公司组建完成并辨理守毕移交手续后,经董理会批准撤咨肖。第十二章劳动管理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员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及关员工的其它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辨法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由总经理制定,经董事会决定后发布执行。第四十条合营公司享有聘用及辞退员工的劳动管理自主权。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与员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上报北京市劳动局备案。第四十二条乙方在任何时候推荐不超过X名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第四十三条工资待遇、福利补贴标准为:乙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为每人每年()美元,各项福利补贴为每人每年()美

16、元。(见附件四)。该工资及福利祉贴由合营公司支付给乙方。全体甲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为每年()美元等额的人民币(见附件五)。支付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有关规定辨理。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中方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照北京市劳动局的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式业务能力的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营公司将相应提高职工工资。合营公司方退休人员的工资按北京市劳动局的规定辨理。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总经理有权对违犯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合同。对被解除合同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关于职

17、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工作。第四十七条总经理遵照董事会通过的合营公司奖励制度对职工进行奖励。第十三章税获财务、审计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合营公司中外职工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个人所行税。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定向当地的税矜局司、合营双主及其工作人员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第五十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辨理。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蹙和条例。第五十一条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

18、据、报表、帐簿、报告应用中文书写。第五十二条合营公司应采用人民币为记帐的本位货币。此外,对于外汇帐目,以外汇现金、盛行存款、债权、债务、收益、支出等表示的外汇实际收支或预期收支均应有详细记录和必要的报告及报表。第五十三条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应每月准备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在每会计年度的年末准备所有需的其他报表的报告。年终财务报表(用中、英文书写)应报董事会批准并报法地税矜机关和合营公司甲、乙方各自的主管部门。第五十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关税法的规定,由董事会决这合营公司因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第五十五条合营公司应对财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合营公司的外部财务审查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审

19、计。并将报告提交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同切费用由乙方负担。第五十六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营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第五十七条合营公司依法纳税和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利润应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者除外。第五十八条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第五十九条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

20、布前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第十四章外汇管理第六十条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辩理,有关外汇平衡的事宜应按照有关规定辩理。第六十一条合营公司的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存入中国银行外汇帐户,合营公司的所有外汇支出将从该外汇帐户中支取,合营公司的外汇必须保征下列支出:(1)为合营公司进口必要的机器设备、零件和材料;(2)支付合营公司外籍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合营公司雇员的海外旅行费用;(3)偿还合营公司外汇贷款和利息;第六十二条鉴于乙方以外汇形式进行投资,合营公司将从其通过出口或其它方法所得个汇收入中优先支付乙方应得利润。第六十三条在合营期满或止的情况,乙

21、方将优先获得合营公司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第六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合营公司将努力减少乙方外汇投资第十五章期限、止和清算第六十五条合营的期限为一一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如经双同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公司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审批机构申延长合营公司期限。第六十六条董事会在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可提前,终止合营公司。该项止应在止前九十天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并报送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六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止合营:合营公司期限届满。合营公司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以致无力继续经营。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无

22、力或未能履行本合同和章程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合营公司未达到预计的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第六十八条合营公司在得到止营业的批准之后,应立即进行财产清理。董事会应提出清理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有关部门审核。在清理期间,合营公司应停止其经济行动,清算委员会应负责要求合营公司遵守有关的法律程序。合营公司应首先给予债权人以优先清偿权,其余的资产应在甲、乙方中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六十九条合营公司清算工作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交清算报告。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辨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营业执照并同时对外公告。合营公司解散后,各项帐册应由甲方保存。第十六章保险第七十条合营公

23、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七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第七十一条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i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第七十二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止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第十八章违约责任第六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

24、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支付应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2%)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八(8%)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七十二条规定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第六十五条由于方违约,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一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第十九章不可抗力第七十五条由于如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任何一方履行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

25、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份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l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份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二十章适用法律第七十六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泱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法律的管辖。第二十一章争议的解决第七十七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支好愤商解决;如果i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第七十八条在仲裁过程中,除双

26、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份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二十二章文字第七十九条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英文本正本各四(4)份,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第二十三章合同生效及其它第八十条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一:合营公司厂地划定图表附件二:甲方出资的机器设备明细珍附件三:合营公司对甲方公用设施有偿使用的愤议附件四:乙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福利1议书附件五:甲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福利愤议书第八十一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八十二条甲、乙双方用电报、电传或传真发送的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通知,应随之以书

27、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邮政地址。第八十三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正式授代表在中国X地签字。中国公司国公司代表签字:代表签字:职务:职务:年月日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及法规,中国公司和国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癌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公司于年一一月一一日订立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二章合营公司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现有企业。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当定地址在中国地,邮政编码为,法定代表性名:,职务:+,国籍:,:

28、传真:O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依据国适用法律成立并在该国登记注册的现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地,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传真:O第三章合营公司的建立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及法规,同意在中国建立合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第三条合营公司的中文名耦为XX有限公司,合营公司的英文名耦为:,其缩写为: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第四条合营公司在中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颁布的法律约束与保护。其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仅以现行的或

29、日后修改的本合同所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在上述前提下,各方按其认缴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第六条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的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清满意的经济利益。第七条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是: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为: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美元。由甲、乙双方认缴出资组成。甲方出资:万美元,占注

30、册资本的其中:厂房设施美元(见附件一:合营公司厂地划定图表)机器设备万美元(见附件二:甲方出资的机器设备明细表)乙方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现金万美元美元与人民币的折算,按缴付出资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值计算。由于汇率变化,甲、乙方将增加或减少设备的投入以保出资比例不变。甲方声明,甲方出资的上述资产管理局(以简称“国管局”)评估。第十一条合营公司各方应按下述规定提供各自的投资,甲方应在取得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X天内将其投入的资产移交到合营公司名下;乙方出资自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X天内全部缴清或按下述情况缴付,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X月内缴付不少于总出资

31、额的百分之X%)。甲方出资以办完所需的法律手续为准:乙方现金出资以中国银行收到汇票的日期为准。第十二条在合营公司经营期内,各方可以根据合营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按出资比例向合营公司再投资,各方也可从合营公司获得的利润按出资比例向合营再投资,直至达到合营公司投资总额。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按照以上第十条以现金和/或实物出资后,应立即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其出资额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证明。合营公司据此发给甲、乙各方邮资证明书,确认各自的出资日期和金额。第十四条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双方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其已投入的资本。甲、乙双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一方转

32、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五条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未经合营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不得将其在合营公司中出资额的任何部分抵押给任何第三方。第六章合营各方责任第十六条甲方责任:辨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缴付出资;愤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l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l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愤助外籍工作人员辨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可证和

33、旅行证件和手续等;负责辨理合营公司委l的其他事宜。第十七条乙方责任: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缴付出资;愤助合营公司进行合同引进项目的联络以及安排技术转让的有关事宜;l助合营公司对国际市场进行研及开拓;l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l助合营公司招聘外籍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负责辨理合营公司委的其他事宜。第七章合营公司的场地使用权和费用第十八条自合营公司成立之日起,甲方将按照划定的场地,交付合营公司使用。甲方保IS合营公司对该场地有独立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合营公司每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第十九条合营公司应与甲方就水、电、蒸气、厂内通道等公用设施签订有偿使用愤议(见

34、附件三),以使合营公司得到保持稳定生产和经营所需的公用设施。第八章产品销售第二十条合营公司在领到营业执照后,有权根据执照的规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自行销售其产品,并开展与销售有关的其他服务。第二十一条为了保瞪合营公司的成功,合营公司应将出口销售和取得外汇收入放在优先地位。合营公司可经由下列渠道出口产品:通过双方各自的销售网络或其它渠道出口;由合营公司直接出口;经过其它代理机构出口。第二十二条双方承认,产品出口与材料国产化是保持合营公司外汇平衡的重要手段。双方同意,将尽最大努力l助合营公司进行出口。第二十三第合营公司可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取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允的其他措施来保持外汇平衡,这些措施包括

35、在国内市场销售产品收取外汇。第九章董事会第二十四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X名董事组成,其中X名由甲方委派,名由乙方委派。合营公司注册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第二十五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长一名(以下称为筐事长),董事会副董事长名(以下称为副董事长),首任董事长由甲(或乙)方从甲(乙)方董事中指定,副董事长由乙(或甲)方从乙(甲)方董事中指定,任期四年。其后各任以轮换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董事从委派之日起任期四年,经提名方再次委派,可以连队。董事会中因故出现空缺时,应由原提名方及时指派人员继任。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更换其委派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当更换人选时,有关一方应于十四天前

36、书面通在董事会和另一方。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宜,董事会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合营公司的章程和章程修改;合营公司的中止与解散;合营公司与另一经济组织的合并、兼并与联合;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设立合营公司的分支机构;批准合营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合营公司年工经营方针和计划;批准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决定合营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涉及任何一方和合营公司利益冲突的事项。对以下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至少一一名董事通过:合营公司年度流动资金贷款的最高额及有关合营公司资产的购置、租凭、出买或抵押等事宜;合

37、营公司的劳动合同和重要的规章制度;审查并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任免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上述人员的工资和生活福利待遇;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合营公司职式的福利和工资制度。确定和整合营公司的组织机构;决定合营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比例;决定合营公司的保险种类和投保范围;关于董事会对总经理经营权限的授予;决定合营公司职工的住房及各项福利事宜;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宜。第二十八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责任时,可临时授槿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在副董事长不在时)代表合营公司。董事会与董事不得干预总经理的

38、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X名以上(含一一名)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发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公营公司所在地举行,也可以通过传或传真交换书面表决的形式举行。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理会的四分之三。不够四分之三的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出具委书委手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会议记录用中英文文字书写,并且每个出席会议的董事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ft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

39、一名,副总经理一一名。首任总经理由乙(或甲)方委派,副总经理由甲、乙各委派X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一一年,经董事会决定,任期可相应延长。第三十一条合营公司实行董事分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M*,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的范围内,总经理代表合营公司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副总经理l助总经理工作。第三十一条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经董事会委派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第三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由甲、乙双方推荐并经董事会聘任,分别担任合营公司设置的各管理部门的部门经理。他们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第三十四条经营管理机构有

40、权在董事会授槿范围内决定下列问题:季度、年度生产计划和预算、销售以及合营公司其他经营工作;签订、修改或取消任何长期(一年以上)购销或分销售合同;签订关于合营公司资金贷款或对合营公司提供信贷的合同;签订任何借款合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与辞退;组织分支机构的建立;组织制定与提议修改管理员工的标准或规定;有关职工养老金、退休、奖励、保险或其他福利计划的事务;除第九、第十章明确规定应由董事会处理以外的与合营公司的经营有关的其他所有事务;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严重失职、不胜任工作的,经查理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第十一章筹备和组建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在筹备期间,可设立筹备处,筹备处由X人组成

41、,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备外主任一人,由甲(或乙)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乙(或甲)方推荐。第三十七条筹备处责有关合营公司筹备和建设的具体事宜。第三十八条筹备处在保营公司组建完成并辩理守毕移交手续后,经董理会批准撤然第十二章劳动管理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员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及关员工的其它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辨法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由总经理制定,经董事会决定后发布执行。第四十条合营公司享有聘用及辞退员工的劳动管理自主权。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与员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上报北京市劳动局备案。第四十二条乙方在任何时候推荐不超过

42、X名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第四十三条工资待遇、福利补贴标准为:乙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为每人每年()美元,各项福利补贴为每人每年()美元。(见附件四)。该工资及福利祉贴由合营公司支付给乙方。全体甲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为每年()美元等额的人民币(见附件五)。支付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有关规定辩理。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中方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照北京市劳动局的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式业务能力的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营公司将相应提高职工工资。合营公司方退休人员的工资按北京市劳动局的规定辨理。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总经理有权对违犯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

43、、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解除合同。对被解除合同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关于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工作。第四十七条总经理遵照董事会通过的合营公司奖励制度对职工进行奖励。第十三章税矜、财务、审计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合营公司中外职工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个人所行税。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定向当地的税矜局司、合营双主及其工作人员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第五十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44、规定辨理。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蹙和条例。第五十一条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报告应用中文书写。第五十二条合营公司应采用人民币为记帐的本位货币。此外,对于外汇帐目,以外汇现金、盛行存款、债权、债务、收益、支出等表示的外汇实际收支或预期收支均应有详细记录和必要的报告及报表。第五十三条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应每月准备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在每会计年度的年末准备所有需的其他报表的报告。年终财务报表(用中、英文书写)应报董事会批准并报法地税矜机关和合营公司甲、乙方各自的主管部门。第五十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关税法的规定,

45、由董事会决这合营公司因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第五十五条合营公司应对财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合营公司的外部财务审查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报告提交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同切费用由乙方负担。第五十六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营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第五十七条合营公司依法纳税和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利润应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者除外。第五十八条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

46、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第五十九条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前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第十四章外汇管理第六十条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辩理,有关外汇平衡的事宜应按照有关规定辨理。第六十一条合营公司的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存入中国银行外汇帐户,合营公司的所有外汇支出将从该外汇帐户中支取,合营公司的外汇必须保征下列支出:(1)为合营公司进口必要的机器设备、零件和材料;(2)支付合营公司外籍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合营公司雇员的海外旅行费用;(3)偿还合营公司外汇贷款和利息;第六十二

47、条鉴于乙方以外汇形式进行投资,合营公司将从其通过出口或其它方法所得个汇收入中优先支付乙方应得利润。第六十三条在合营期满或止的情况,乙方将优先获得合营公司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第六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合营公司将努力减少乙方外汇投资第十五章期限、止和清算第六十五条合营的期限为一一年。合营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如经双同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公司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审批机构申延长合营公司期限。第六十六条董事会在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可提前夕冬止合营公司。该项止应在止前九十天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并报送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六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止合营:合营公司期限届满。合营公司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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