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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34篇)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通用34篇)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篇1上诉人: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_市_区观调街道桔塘社区桔岭老村第一工业区A栋二左三楼法定代表人:董被上诉人:电池有限公司。住所;_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丰产路。法定代表人;张;上诉人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电池有限公司诉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藁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藁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藁城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本案,依法移送上诉人住所所在地即加工承揽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第一,原审裁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本案实质上是加工承揽合同,而非买
2、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提及的名为加工合同,实为购销合同,也就是双方签订的产品代加工合同,属于典型的加工承揽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第二,在同一个标的上,与既有生效法律文书相冲突,一审法院管辖审理将会导致国内法院判决裁定互相打架,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诉人基于产品代加工合同,于年5月向_市_区人民法院以加工承揽合同为案由起诉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加工款。被上诉人分别向_市_区人民法院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为产品代加工合同是购销合同,均被驳回。见证据()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417号民事裁定书,和()深中法立上裁字第1790号号民事裁定书,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产品代加工合同是加
3、工承揽合同。而一审法院认定产品代加工合同是买卖合同,把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的纠纷视为买卖合同纠纷加以管辖,显然是错误的。综合以上论述,恳请贵院公正严格执行法律,支持上诉人的合法请求。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篇2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O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
4、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来民二初字第OOO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
5、误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
6、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此致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一年八月一日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篇3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8、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JO)来民二初字第00099T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J)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_0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J
9、)来民二初字第00099T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10、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
11、管辖权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
12、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此致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二年八月一日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篇4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年月一日出生,现住福建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因原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上诉人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O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一区人民法
13、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就东阳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东阳市.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东阳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管辖。_年_月_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做出()东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裁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_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于一年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一年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地为首选地。该条款系原被告对协议管
14、辖的约定。因原告住所地属我院管辖,该协议管辖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的规定确定管辖。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一年签订的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双方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仲裁、诉讼。由起诉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一年签订的协议书中第十条约定:双方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仲裁、诉讼。由甲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两份协议书中当事
15、人双方均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又选择起诉,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34条的规定,协议管辖必须做出确定、单一的选择。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具体到本案,双方在两份代理销售协议书分别是这样约定的:由起诉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由甲方所在管辖地为首选地。实践中,交叉违约情形非常多,至于谁是起诉方往往存在争议,双方可能都指责对方违约,故不具有唯一性。况且依
16、据首选地的字面意思说明双方仍可存在选择次选地法院起诉的可能,首选地并非唯一确定的起诉地。因此,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确,约定无效。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民诉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采取送货上门的交货方式,因此合同履行地应为福州市一区。另外上
17、诉人经营场所也位于福州市区,因此,在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况下,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区人民法院受理。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此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一年月日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篇5上诉人:杨,男,汉族,19_年7月生,住郑州市区街号万楼万。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花路支行,住所地:_市郑花路10号。代表人:杨原审被告:周,女,汉族,19年12月_日生,住郑州市区_里号附7号。原审被告:河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路16号。法定代表人:马原审被告:河南集团汽车旅游
18、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路89号。法定代表人:张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区人民法院0_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裁定书,特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2、依法裁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3、诉讼费裁定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汽车借款合同以及被上诉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均经过郑州市公证处依法公正,借据公证书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的公证书均对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被上诉人可以本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审理。
19、该公证书并没有公证如发生纠纷应在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我们知道,合同约定的内容如与公正的内容不一致的,应该以公正书的内容为准,公证书上对发生纠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理。就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原告所在地起诉,显然违背了公证书对管辖的公正,因此,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金水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是错误的。故上诉人特依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或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此致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20年月日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篇6上诉人:寿。上诉人:雷。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赵。上诉人不服淇县人民法院作
20、出的(_4)淇民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_4)淇民初字第32_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浚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赵不是本案的被告。从原告提交的起诉状来看,原告要求承担责任的是寿、雷,并没有要求赵承担任何责任。12)淇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原告取得以赵名下出资,实际出资人是原告。原告提交的证据五;被告赵当庭承认自己并未出资,名下出资均为原告李出资,上述事实有在卷证据证明。依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赵不具备本案的被告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是寿、
21、雷。二人的住所地在浚县。故淇县法院没有管辖权。之所以李故意列赵为被告,很明显是在规避浚县人民法院的管辖。李早就跟寿说过,自己的亲属、朋友、同学好几个人都在淇县法院工作,办事可以在多方面进行照顾。但就本案而言,淇县法院明知自己没有管辖权而进行立案受理,违背了法律规定。为了能使法院查明事实,公平、公正的审理本案,避开李亲属、朋友、同学等枉法裁判的嫌疑,望贵院能依据法律规定,裁定本案由浚县人民法院管辖。2、该纠纷的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办事机构住所地为浚县,且本案系分割不动产纠纷,依据法律规定,淇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对没有
22、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l-027号第二条、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第2项、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该铸镜厂原来由寿一人经营20年之久,_4年6月李出资加入经营管理。_6年在浚县小河工商所登记;该合伙联营体名称为:浚县小河镇同山铸镜厂,负责人王陈方,注册号:410621610000340o地址位于浚县小
23、河镇前同山村,在前同山村是有办事机构住所地的。王陈方系该联营体的负责人,李对该登记是明知的,且该联营体也是以该营业执照经营的。淇县人民法院没有查清事实,武断认定与本案当事人无任何关联,系枉法裁判。3、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联营体名称为:浚县小河镇同山铸镜厂,负责人王陈方,注册号:410621610000340o地址位于浚县小河镇前同山村,在前同山村是有办事机构住所地的。在浚县小河工商所已经登记;故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本案李诉寿、雷
24、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管是按照被告住所地,还是办事机构住所地,淇县人民法院均无管辖权。且李诉寿、雷分割铸镜厂设备,该设备又属于不动产。李系淇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赵系淇县交通局副局长,二人串通,在合伙账目未清算的情况下,并通过关系骗取淇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企图让淇县人民法院办理关系案、人情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_4)淇民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浚县人民法院审理。此致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寿雷_4年6月4日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篇7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汉族,男,年11月1日出生,住_市_区路18号21号楼3单元402室。被上诉人
25、(原审原告):王,女,一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市区路100号。现住_市_区和平路18号21号楼3单元402室。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历民初字第365-1号裁定,将本案移交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就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上诉人认为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直在位于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请求将该案移交有管辖权的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年8月5日做出()历民初字第365-1号裁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认为市历下区人
26、民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是个错误的裁定。理由如下:第一、本案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年经人介绍认识,婚后一直在位于市历下区和平路18号1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屋居住。一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直在位于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_市历城区花园路居委会开具的证明,证明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是事实。第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而本案的依法管辖法院应该是_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定事实和适用
27、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此致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篇8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郁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原审被告: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审被告:江阴市某合作社住所地:_888原审被告:郁某某,男,汉族,一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原审被告:吉某某,男,汉族,19_年_月一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住址:_8上诉人对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连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裁定撤销O连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
28、海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原裁定认定本案是否分案审理,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另行决定。与法不符本案被上诉人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五被告一同诉至中院,请求支付800万元及相关费用,但从被上诉人的起诉状中不难看出,被上诉人与原审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均不相同,本案至少包含7个独立的诉,分别为:L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一间因45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间因45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3.被上诉人与群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未起诉该公司)间因45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4.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四间因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5.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五间因担保合
29、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6.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三间因800万担保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7.被上诉人与本案被告四、五间因800万保证合同未履行而引发的纠纷。上述纠纷因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理由各不相同而成立数个不同的诉,性质上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依据其性质完全可以分离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的规定,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各个诉都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且本院都享有管辖权;2.各个诉都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
30、的;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然而,首先,本案所含各诉涉及不同的级别管辖,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一项条件;其次,本案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庞杂、责任划分交错、头绪过多、案情复杂,合并审理不仅不能简化诉讼过程,反而会起相反的作用,使案件的处理更加棘手,以致给审判工作带来种种困难,因此本案不符合上述第三项条件;再次,上诉人向中院提交了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对本案的合并审理提出了异议,本案明显不符合上述第四项条件。故原裁定认定本案是否分案审理,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另行决定。违反了法律关于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明文规定,与法不符。二、原裁定认定即使本案分案审理,亦应由本院管辖。适用法律错
31、误年1月2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担保合同,为被上诉人担保群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偿还东方农村银行海州支行贷款450万元提供反担保。后群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按时还款300万,尚欠贷款150万元依法由被上诉人代为清偿,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保证合同纠纷金额至多为15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均在受案法院辖区内,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保证合同纠纷金
32、额至多为150万元,最多不过450万,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保证合同纠纷依法不在中院的级别管辖之内,应由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固原裁定中认定即使本案分案审理,亦应由本院管辖。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原裁定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上诉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二0_年九月十八日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篇9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住所地:安徽省
33、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来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来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
34、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
35、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36、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此致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山东某某有
37、限责任公司年八月一日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篇10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汉族,男,一年11月1日出生,住_市_区路18号21号楼3单元402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_市_区工业南路100号。现住_市_区路18号21号楼3单元402室。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市区人民法院。历民初字第365-1号裁定,将本案移交市区人民法院审理;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就市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上诉人认为一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直在位于_市_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请求将
38、该案移交有管辖权的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年8月5日做出O历民初字第365-1号裁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认为市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是个错误的裁定。理由如下:第一、本案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年经人介绍认识,婚后一直在位于市区路18号1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屋居住。一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直在位于_市_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_市区花园路居委会开具的证明,证明_市_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是事实。第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
39、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而本案的依法管辖法院应该是_市_区人民法院。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篇11上诉人:深圳市聚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银座金钻3001.(原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桔塘社区桔岭老村第一工业区A栋二左三楼)法定代表人:董被上诉人:河北美航电池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丰产路。法定代表人;张;上诉人深圳市聚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河北美航电池有限公司诉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_2)藁民初字第
40、0085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_2)藁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藁城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本案,依法移送上诉人原住所所在地即加工承揽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第一,原审裁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本案实质上是加工承揽合同,而非买卖合同纠纷状中提及的。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提及的名为加工合同,实为购销合同,也就是双方签订的产品代加工合同属于典型的加工承揽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第二,在同一个标的上,与既有生效法律文书冲突,一审管辖审理将会导致国内法院判决裁定互相打架,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诉人基于产品代加工合同,于年5月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加工承揽合同为案由
41、起诉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加工款。被上诉人分别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为产品代加工合同是购销合同,均被驳回。见证据()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417号民事裁定书,和()深中法立上裁字第1790号号民事裁定书,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产品代加工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而一审法院认定产品代加工合同是买卖合同,把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的纠纷视为买卖合同纠纷加以管辖,显然是错误的。恳请贵院公正严格执行法律,支持上诉人的合法请求。此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篇12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
42、地市号。负责人,该行行长。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O衡中法立管初字第一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衡中法立管初字第一号民事裁定;2、将一年_月_日、一年6月一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所生纠纷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别于_年_月一日、年6月一日、一年9月一日签订了三份不同的借款合同,其中_年_月.日、一年6月一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标的额远少于400万元。被上诉人将以上三个独立的合同纠纷合并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之合并立案受理并决定合并审理,为此,上诉人提起管辖异议,被驳回
43、,上诉人认为:一、市中级人民法院。衡中法立管初字第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该裁定书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理由是原告工行支行与被告公司所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的主体和标的都相同,原告工行支行一并起诉并无不妥,且起诉标的亦符合本院的受案金额范围。该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学界通说认为,民事诉讼中标的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三个借款合同乃三个民事法律关系,标的怎么可能相同?!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三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法不能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立案受理并合并审理,其中标的额不足400万的两个合同纠纷应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区人民法院审理。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没有案件可以合并立案受理的规定,程
44、序法是公法,法无明文即禁止,因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三个借款合同纠纷合并立案受理(其中两个标的额不足400万元,依法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明显错误。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事案件合并审理有两种情形,一是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有两人以上,必须合并审理,即必要共同诉讼,这种情形下的合并审理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另一种情形是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这种情形下合并审理是有条件的,即需取得当事人的同意。本案中,如前所述,三个合同纠纷,存在三个诉讼标的,显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本案诉讼标的是否同种类,上诉人认为尚值得商榷,姑且算是同种类的诉讼标的,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即表明上诉人不
45、同意合并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上诉人的意愿,裁定合并审理,显然不符法律规定。综上,市中级人民法院()衡中法立管初字第一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明显违法,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三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其中标的额不足400万的两个合同纠纷应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区人民法院审理。此致_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_9年6月25日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篇13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_市_区人民法院()_民初字第一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
46、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市区人民法院做出()_民初字第一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一、本案理应只有一个被告,即上诉人有限公司。市区人民法院(J)站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被告是错误的。首先,郑分公司虽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在注册时无注册资金,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本案的产品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一有限公司、及公司,_有限公司分公司只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因而,该分公司不应当成为本合同纠纷的诉讼参加人。第三,被上诉人把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即分公司列为原审的被告,并想以此获得该分公司住所
47、地法院管辖权,此乃被上诉人滥用诉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从更好保护诉权角度来讲,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理应禁止。第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分公司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本案实际上只有一个被告即一有限公司,_市_区人民法院(_1)站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有两个被告,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二、_市_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年4月11日在公司处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同时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其他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市区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况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又在买卖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