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及管理文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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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办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管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县

2、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综合管理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的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等部门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等机关的协同配合,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共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第二章举报范围第六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社会保

3、险基金监督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行为。依照本实施办法,举报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是举报人;被举报的机构、单位、个人是被举报人。第七条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实施办法举报:(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三)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四)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第八条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实施办法举报:(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职业伤害保障委托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二)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培训记录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

5、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实施办法举报:(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甩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三)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第十条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实施办法举报:(一)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仲裁文书,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四)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第十一条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行政争议处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信访等途径解决或者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实施办

7、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依规通过相关途径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属于财政、税务等部门、机构职责的举报事项,应当出具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移送函,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同时向实名举报人口头告知或者书面送达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移送通知书。第三章接收和受理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12333或者其他服务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现场等渠道接收举报事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收举报事项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网络举报途径、接待场所和时间等渠道信息,并在其举报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举报有关的法

8、律、法规、规章,举报范围和受理、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第十三条举报人举报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和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线索;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地址(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提倡举报人提供书面举报材料。第十四条举报人进行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五条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提倡实名举报。现场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电话、传真、来信、网络等形式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

9、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电子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举报人未采取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形式举报的,视为匿名举报。第十六条现场举报应当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接待场所;多人现场提出相同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第十七条接收现场口头举报,应当准确记录举报事项,交举报人确认。经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录像。接收12333等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经告知举报人后可以录音;接收传真、来信、网络等形式举报,应当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对内容不详的实名举报,应当及时联系举报人补充相关材料。接收举报的单位要及时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记录单。实名举报的,由举

10、报人在记录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匿名举报的,应当记录在案。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举报事项接收、转办、交办、移送、督办等管理工作。第十九条举报涉及重大问题或者紧急事项的,具体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综合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条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管辖:(一)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本级负责查处,涉及的其他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协同查处;(二)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原则上转交下级查处,受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转办函及举报材

11、料转交下级,同时向实名举报人口头告知或书面送达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转办通知书,告知受理单位;涉及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查处;(三)必要时,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也可以向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督办举报事项;(四)两个及两个以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都有管辖权限的,由最先受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2、指定管辖。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收到举报事项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二)无法确定被举报人,或者不能提供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有效线索的;(三)对已经办结的同一举报事项再次举报,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收举报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形成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O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络方式通过纸质通知或者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告知有告知要求的举报人。第四章办理第二十三条受理举报事项后

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举报事项以及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章的规定执行。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举报事项,再次举报的,可以合并办理;再次举报并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办理期限自确定合并办理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二十四条办理举报事项中涉及异地调查的,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二十五条办理举报事项中涉及其他部门、机构职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机构共同办理。第二十六条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14、部门转办、交办的举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办理结果。第二十七条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交办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发送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督办函:(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举报事项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三)未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四)未按规定时限反馈办理结果的;(五)对举报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被督办单位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督办单位书面报告进展情况,落实工作责任,改进查办工作。第二十八条符合

15、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报事项予以办结:(一)经办理发现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机构处理,向有关部门、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的;(二)已出具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移送函,收到财政和税务部门、机构书面反馈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调查情况复函的;(三)经办理未发现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办结的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事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

16、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出具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中止对举报事项的办理:(一)举报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二)因被举报人或者有关人员下落不明等,无法继续办理的;(三)因被举报的机构、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无法继续办理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办理的;(五)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确需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办理的情形。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对举报事项的办理。办理期限自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三十条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

17、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的办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第三十一条实名举报人可以要求告知举报事项的办理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实名举报人,告知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口头告知应当做好书面记录,书面告知应当向举报人送达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办结通知书。第五章归档和报告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接收举报事项的举报人、被举报人、主要内容、受理和办理等基本情况。第三十三条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

18、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年度报告制度。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报告上一年度所辖市、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情况。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应当按年汇总填报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情况汇总表,对所辖市、县(区)举报和涉及举报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情况定期汇总、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19、与举报事项、举报人、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应当回避。举报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回避的,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一)举报事项的接收、受理、登记及办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情况透漏给被举报人或者与举报工作无

20、关的人员;(三)办理举报时不得出示举报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鉴定笔迹;(四)开展宣传报道,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三十八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社会保险基金挽回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等,保障举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受理、办理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一)对于应当受

21、理、办理的举报事项未及时受理、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举报事项的;(二)将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漏给被举报人或者与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的;(三)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紧急事项的举报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四)未妥善保管举报材料,造成举报材料损毁或者丢失的;(五)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第四十一条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职业年金的举报事项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附件:江

22、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文书范本.docx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文书范本1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记录单2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3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转办/交办函4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转办/交办通知书5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移送函6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移送通知书7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调查情况复函8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督办函9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办结通知书10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11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情况汇总表12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23、举报方式一览表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记录单单位:X人社监举字号记录时间年月曰举报方式口来访口来电口传真口信函口电邮口其他举报人基本情况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姓名(名称)联系电话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举报事项摘要:证据材料清单:L2.3.处理建议口受理10个工作日内发送受理决定书,编号:口不予受理10个工作日内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口转办/交办5个工作日内发送转办/交办函,编号:口移交5个工作日内发送移交函,编号:口督办7个工作日内发送督办函,编号:口办结60个工作B内结,电或发送咨睽期书,编号:举报人年月曰经办人年月曰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意见年月

24、曰范本2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X人社监举字号你(单位)于年月一日提出的关于举报事项收悉,经审查并依据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条之规定,现决定予以受理/不予受理。联系人:联系电话:送达方式: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年月曰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举报人、入卷各一份。范本3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转办/交办函X人社监举字号根据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将于年月一日提出的关于举报事项转办/交办至你单位,请尽快予以调查处理,并在收到此函后6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函复及举报人o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举报材

25、料(复印件)共一份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年月日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转办/交办通知书X人社监举字号你(单位)于年一月一日提出的关于举报事项收悉,依据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已于年月日转办/交办办理。联系人:联系电话:送达方式: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年月日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举报人、入卷各一份。范本5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移送函X人社监举字号根据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将于一年月一日提出的关于举报事项移送至你单位,请尽快予以调查处理,并在收到此函后6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函复及

26、举报人O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举报材料(复印件)共一份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年月日范本6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调查情况复函现将你(单位)于年月日发来的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移送函(X人社监举字()号)提出的关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结果反馈如下:一、举报事项调查情况二、举报查证金额等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举报材料(复印件)共一份页。单位名称(印章)年月日范本7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移送通知书X人社监举字号你(单位)于年月一日提出的关于举报事项收悉,依据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已于一年月日移送办理。联系人联系电话送达方式受送达人(签字或

27、盖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年月日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举报人、入卷各一份。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督办函X人社监举字号年月日我单位向你单位交办了举报事项。依据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请于收到此函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书面反馈调查处理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年月日范本9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X人社监举字()号根据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于年月一日提出的关于举报事项收悉,经研究决定于年一月一日起中止调查。联系人及电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年月日注:

28、本文书一式两份,举报人、入卷各一份。范本10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结案通知书X人社监举字号你(单位)于年一月一日提出的关于举报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已依法予以调查处理,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O联系人:联系电话:送达方式: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年月日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举报人、入卷各一份。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不三三情况汇,三填报单位:单位;人、件、万元举报数量举报人被举报人接收和受理情况办理情况涉及险种办结情况属实情况查实基金处置情况奖励情况备注个人组织单个中构保机参位人介会险务构其作员社保服机及工人会险办构其作员社保经机及工人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

29、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受理予理不受其他(移送移交等情形)本级查办交办业工本老险企职基养保关业位本老险机事单基养保乡民本老险城居基养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已办结未办结属实不属实涉案基金金额回金额追基金政理数行处人政罚额行处金移交其他部门、机构人数奖励件数励额奖金ABCDEFGHIJKLMN0PQRSTUVWXYZAAABACAD合计省级市级县级备注:涉及多类被举报人或者多个险种的件数分别统计,在备注列注明情况,例如:备注力件举报同时涉及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件数各填L汇总件数也是1;涉案基金金额需备注涉及囹情况。注意以下勾稽关系:1.合计=省级+市级+县级2.B=C+D=I+J+KE+F+G+H3.I=L+M=S+TN+OP+Q+R4,S=U+Y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方式一览表序号受理单位通讯地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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