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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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安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袋,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

2、照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行政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发展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县(市、区)、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行政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自然规划、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城

3、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规定,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第六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自觉遵守行业规定,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不得有垄断经营、低价倾销、哄抬价格等违法经营行为。第二章专项规划管理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要求及全市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城乡(中心镇)统筹布局、兼顾重点区域、规范行业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全市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八

4、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全市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通过全市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审核,专项规划审核由县(市、区、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初审、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再向市人民政府报备后,出具专项规划审核意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未经全市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审核建设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第九条新建、改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按照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零排放的绿色环保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专

5、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资质证书不得转让、租借他人使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后对外生产销售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应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的资质、备案管理应当按照一站一申请原则办理。第三章“禁现”范围及推广使用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区域。前款规定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规划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

6、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和村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第十二条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制区域外,交通、能源、水利、港口以及政府投资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第十三条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适用以下规定:(一)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三)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列入项目招标文

7、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政府投资工程,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定额进行工程造价预算。(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睑收规范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或者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8、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三)水泥使用总量三十吨以下的;(四)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五)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六)平原地区施工现场八十公里、其他地区施工现场四十公里运输距离内无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第十五条市、县(市、区)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同意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防污和隔音措施,符合环境保护、市容卫生管理和现场安

9、全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经同意设立的混凝土、砂浆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混凝土、砂浆,不得对外销售,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睑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第十六条鼓励企业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运输服务体系。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监督管理机制,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企业进行信用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协同

10、配合,推进联合执法,对未批先建、违法设立移动式搅拌站、“禁现”区域内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等行为,依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予以处理。第四章产品质量管理第十九条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标准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规定,保证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三年以上。第二十条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一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设立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一)试睑室应执行国家、行业

11、和地区颁布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承担本企业内部的试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对外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二)试睑室要建立完善试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检验资料应按年度统一分类、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验资料应及时归档。(三)试验室主任应具备混凝土或砂浆生产经验,熟知预拌混凝土或砂浆生产技术以及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工作认真负责,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试验室操作人员应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方法。所有试验室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四)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五)试睑室的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要求,应

12、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六)试验室分操作、检测、养护和样品功能区,其面积、采光等均应满足检验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二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睑和睑收资料存档备查。未经检验、睑收或者经检验、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使用。第二十三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供货合同技术要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设计配合比,并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第二十四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规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

13、浆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并对所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负责。经检验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不得出厂销售。第二十五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资料:产品出厂合格证应包括合格证编号、合同编号、工程名称、供货时间、浇筑部位、供货量、该批产品的配合比、原材料品种、规格以及检验报告编号、留置试件编号等内容。合格证编号应按产品批次编通号。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供应的该批产品性能特点,混凝土浇筑、养护、拆模的要求,交货验收产品试件留置和养护的要求等内容。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

14、关规定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和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技术交底资料进行施工,并对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的施工及养护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控制责任,将预拌混凝土的订货、配合比设计、进场、交货检验、浇捣

15、和养护等一系列过程作为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并对本工程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计量要求和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审核。第二十九条预拌混凝土第一次开盘,生产企业应进行开盘鉴定,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满足施工条件和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开盘鉴定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组织,应有预拌混凝土购买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和施工企业代表等单位人员参加。预拌混凝土在运输和等待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后严禁加水、严禁进行二次运转、严禁二次搅拌、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用于工程。第三十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送达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单位、监理

16、单位和生产企业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送检。禁止使用未经验收或者睑收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无资质的预拌混凝土、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对外销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接收使用。出现安全、质量等问题,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第三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和计量进行检查,并及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检查结果。主要内容包括:(一)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生产原材料进行抽检。(二)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检。(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质量事故隐患。(五)依法查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反质量保证规定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政府2013年1月22日印发的广安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广安府办发20138号)和2014年11月6日印发的广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监管办法(广安府办发2014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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