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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基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3年12月31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迅速有效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基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备案、培训、宣传、演练、修订、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基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基层应急预案),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
2、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第三条基层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组织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基层应急预案相关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基层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基层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应当包括基层
3、应急预案编制的种类、范围和编制模板。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各相关职能办公室(中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有关专家,有现场处置与救援经验的人员组成。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负责编制本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编制应急预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编制本村(居)应急预案。风险类似、位置相邻、应急资源可以共享的村(居)可以统一编制应急预案。第七条编制基层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预案,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在开展风险分析、应急
4、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第八条基层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应急响应、预警和叫应机制、处置流程、信息报告、人员疏散安置等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主要风险、责任分工、联系方式、处置方法等内容;涉及较大风险的,还应当包括转移路线、避难场所、可调配的应急资源等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清单式方式列举。第十条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应当将基层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基层
5、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有现场处置与救援经验的人员对基层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第十一条基层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二)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并符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预案要求;(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实用可行;(五)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十二条基层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印发。第十三条基层应急预案应当自印发之日起2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备
6、案:(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有关部门;(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急预案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备案应当提交基层应急预案正式文本和编制说明。第十四条基层应急预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基层应急预案培训,对与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群众等进行培训。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基层应急预案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采取举办应急讲座、知识竞赛,发放宣传单、设置宣传栏、播放
7、宣传片、组织应急演练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举办应急讲座、发放宣传单、设置宣传栏、播放宣传片、走访入户、悬挂横幅等形式,开展常态化宣传。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基层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洪涝、城市内涝、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的,高危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集中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基层应急预案演练。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基层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重点分析基层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基层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有现场处置与救援经验的
8、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七)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基层应急预案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响应程序、主要应对措施等重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审核、公布、备案等程序进行修订。第二十条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对
9、基层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基层应急预案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整改。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正式在编人员负责基层应急预案管理相关工作。基层应急预案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胜任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编制、审核、培训、宣传、演练、修订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十四条对于在基层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开展基层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