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防动员资料登记统计规定》(2003年5月30日市政府令第36号公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淄博市国防动员资料登记统计规定》(2003年5月30日市政府令第36号公布).docx(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淄博市国防动员资料登记统计规定(2003年5月30日市政府令第36号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做好国防动员工作,保证动员资料登记统计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资料的登记统计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动员资料,是指在战争中可动员的人力、物力以及与战争动员有关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数据和其他有关情况。第四条动员资料登记统计是实行平战结合,做好战争准备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第五条动员资料登记统计工作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
2、导,兵役机关主管,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政治动员办公室、人民武装动员办公室、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交通战备办公室、科技动员办公室,以及经授权的部门具体承办。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拥有的动员资料,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法进行登记统计。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公民必须参加预备役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逃避动员资料登记统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第七条动员资料应当在首次登记统计的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核对,保持资料准确、完整。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可以随机实施登记统计。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无偿提供国防动员信息资料及有关软件和数据库网
3、络接口。第九条兵役机关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各职能办公室应当按照保密规定管理和使用动员资料,确保信息安全。未经许可,不得向社会公布,不得用于与国防动员无关的工作和领域。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拒绝、逃避动员资料登记统计,不按规定提供信息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对单位可处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泄漏动员资料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战时动员资料的登记统计,按照国家动员令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