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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CEP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序言1RCEP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研究错误!未定义书签。一、RCEP争端解决机制出现的必要性2(一)WTo争端解决机制停摆2(二)RTA争端解决机制适用困难4二、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点及存在问题4(一)优点41、磋商52、专家组程序5(1)专家组设立明确5(2)专家组的时间表清晰63、协调与WTo的管辖权冲突7(一)存在问题71、调解制度过于模糊72、诉讼与仲裁地位不平衡83、依旧使用传统的争端解决救济方式8三、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8(一)确保透明度8(一)明确调解程度和调解员制度9(三)提高仲裁地位10(四)设立补偿金制度10四、加强中国适用RCEP
2、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11(一)坚持政治模式与司法模式相混合H(二)引导沟通投资者一国家争端解决机制12(三)建立人才机制输送制度12结语13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序言与其他机制相比,世於组织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是多边贸易中真正发挥作用的制度之一。这就表明WTO的争端解决面临着工作量过大的困境,尤其最近其极为重要的上诉机构也遭到攻击。我们急需找寻替代其工作的新型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多边贸易。因此,各国也应顺应时势,共同承担起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逆全球化的时代重任,在加强沟通、合作和交流的过程中,共同参与、共同协作,尽快将具有高水平和自由化显著特征的贸易协定制定工作提上日程,进而促进世界经
3、济的繁荣发展。世界需要一个运行正常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基于国际贸易安全和国家发展的双重考虑,中国一定要揩拟定贸易规则和制度的主导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进行中国思维的输出,为进行国际贸易打下良好基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是在东南亚国家联盟主导以及其他成员国参与下产生的经济组织形式,主张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强调其内部的市场应始终保持公平开放和透明。届时随着RCEP的成功建立,世界上最大的自贸区也将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因此,为了满足实际发展的需要,各国有必要为建立一个兼具科学和透明的新型国际规则而努力。争端解决机制对于自贸区规则起着保障作用。因此,应尽快将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工作提上日程。
4、这一机制在未来所产生的意义将是极为深远而又重大的,有利于促使各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依法保障自身的各项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区域内各方在经济等多个方面的协同协作,在营造和谐的贸易环境的同时,促进经济发展,并使得争端解决机构掌控贸易争端主导地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2012年由东盟发起,历时八年,由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成员制定的协定。一、RCEP争端解决机制出现的必要性(一)WTO争端解决机制停摆WTO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各国贸易争端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包括四个基本阶段:磋商、专家组、上诉和监督。但随着时代发展,这颗“WTO皇冠上最耀眼
5、的珍珠”也面临着现实的挑战。这主要归因于美国对上诉机构攻击。美国对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的组成和正常运作发起攻击是在奥巴马政府领导下开始的,特朗普政府又极力推进这一进程,已然导致最具成效的国际司法机构之一在成立仅20年后遭到了破坏。根据规定,新成员要想加入WTo的上诉机构,应先向其余164个组织成员征求意见,只有得到其他成员的一致认可,才能获得加入的准许权。自2007年以来,在特朗普的推动下,美国开始单方面认为上诉机构作出的裁决结果与其成员的选举有着密切的关系,并将二者捆绑在一起,也就是要想对裁决结果造成影响,就必须在成员的选举上下功夫。因此。曾多次以子虚乌有的借口如上诉机构的裁决流程和期限并不合理
6、等等来阻挠新成员的选举和任命,进而使上诉机构的工作难以展开。其中阻挠韩籍成员张胜和继续在机构中任职便是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之一。这就使得DSB可能无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进而WTO成员也可能无法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捍卫自己的权利。再加之WTO本身就存在问题,其中突出的一点是争端解决机制较为单一,根据DSU规定,诉讼是争端解决机制最为主要的方式,这就导致人们忽略了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另一种方式。究其原因,首先与目前在争端处理上更为成熟且更具有广泛适用性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密切相关。这一手段显然已经成为了各国妥善处理争端、保护自身权益的优先工具。其次,与各国在其他争端处理方式上如仲裁等方式上的实践与经
7、验不足息息相关。因此,出于对降低风险的考虑,将会优先采用经验更丰富,处理效率更高的其他解决方式。I实践中极少选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导致WTo争端解决机制长期以来仅仅依靠诉讼作为争端解决的唯一方式。尽管诉讼作为一种强有力的救济方式更能够确保争端双方的利益。但并存的是它显而易见的弊端,程序复杂,时间长。这就导致一些案件事实相对清楚,双方争议相对确定的案件不得不选用这种相对复杂的争端解决方式。另一问题则是程序报告冗长。详尽的法律文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更好,更准确的解决世烫组织成员间的贸易纠纷。但近年来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以及争端双方提供的相应法律文书过于冗长,,随之也产生了以下两个显著的弊端:一是冗
8、长的报告不利于相关人士的阅读,最终导致程序拖延。二是冗长的报告让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容易出现越权现象。1石静霞: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危机和改革,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三期,第13页。当前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发布的法律文书愈加冗长,动辄几十页、上百页的法律文书无形中加大了阅读报告人的负担。致使一些阅读报告的人看不懂相应法律文书和文件。诚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以及争端双方提交尽可能详尽的书面报告是为了更好的阐释清楚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问题,但过于复杂的法律文书非但不能促进争端解决程序的进度,反而常常会导致程序出现拖延现象。(二)RTA争端解决机制适用困难RTA是一种经济条约,对于RTA而言,有效
9、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实体规则的支柱,缺少争端解决机制的保障,一旦出现争端,就会使得双方成员国贸易目的无法达到,不利于多边贸易交流。各国签订的RTA在选择争端模式中,确立了政治模式、司法模式和准司法模式。在世界一级,WTO确定了争端解决规则,此外为了各国的深入交流和贸易往来,在国家之间的RTA中也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仍是使用最多的国家地区之间裁决制度,这就导致了RTA建立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闲置。在过去的时间里,成功提起并完成的国家间贸易诉讼的案例只有哥斯达黎加诉萨尔瓦多案。2简而言之,除了那些只提供磋商的条款外,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大多数争端解决条款似乎没有得到使用。从成员国将
10、争端诉诸到世贸组织的案例来看,成员国更倾向于在WTc)中解决争端,这可能导致在WTO上诉机构停摆的情况下RTA争端解决机制没有办法成为有效的解决争端的替代办法,这最终将会导致成员国利用双边报复来解决争端。二、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优点及存在问题RCEP的争端解决机制设立不仅仅将先进性作为唯一标准,更重要的是充分考虑亚洲地区的特征。其在满足各缔约方需求与高标准之间找到平衡,推动RCEP争端解决机制更贴合区域内各国国情和传统。所以本章主要讨论RCEP相较于WTO的优点以及比较其余先进争端解决机制所表现出的问题。(一)优点2VidigaLGeraldo.WhyIsThereSoLittleLitig
11、ationunderFreeTradeAgreements?RetaliationandAdjudicationinInternationalDisputeSettlement,20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2017,p.927.RCEP争端解决机制“鼓励争端各方在争端的每一个阶段尽一切努力,通过合作和磋商,使双方在争端的解决方案上达成一致。”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争端各方可随时根据实际需要变换解决方式,争取以更为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促成争端的解决。方式变换的时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可以随时进行。”在磋商无效的条件下,“争端中的一方可以对另一方进行通报,
12、必要时,也可向有关机构提出通过设立专家组的方式来对双方的争议事项进行重新处理,由此可见RCEP规定了磋商作为申请成立专家组的前置程序且不设置上诉程序。1、磋商RCEP规定,鼓励争端各方在争端的每一个阶段尽一切努力,通过合作和磋商,达成争端各方共同同意的争端解决办法并规定任何缔约方可以要求与另一缔约方就其争端进行碰商。RCEP对磋商的重视也体现在“一被诉方应当对一起诉方提出的磋商请求给予适当的考虑并应当给予此类磋商充分的机会”的规定RCEP要求“争端各方应当善意地进行碳商,并且尽一切努力通过磋商达成共同同意的解决办法。”再次体现了对磋商的重视。这也反映了本地区重视非争诉性争端解决方式的传统。与W
13、TO中的磋商有所不同,在WTO背景下应运而生的磋商成为了专家组成功诞生的必要前提,即要想成立专家组就必须通过这一程序。长此以往,在以后的争端解决中,将会过分强调流程和程序的合理性而并非将磋商真正的价值发挥到最大,而在RCEP争端解决机制中更强调发挥磋商在解决争端方面独特的作用。磋商有两大弱点:其一争端双方各执一词互不想让时,会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其二,争端双方实力相差悬殊时,会给霸权和强权提供可乘之机,容易造成弱肉强食的局面。RCEP中规定“在一缔约方认为其在此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任何利益正在因另一缔约方采取的措施而而减损的情况下,迅速解决此类争端对此协定的有效运作以及保持缔约方权利和义务的
14、适当平衡是有必要的。”2、专家组程序(1)专家组设立明确与WTo设立专家组不一样,这里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针对的是被请求方。RCEP为此设置了针对双方(主要针对被诉方)设立专家组的义务:自被诉方收到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之日起10天内,争端各方应当进行磋商,同时考虑争端的事实、技术和法律方面,以就专家组的组成程序达成一致。具体而言,起诉方应当在被诉方收到通报之日起10天内任命一名专家组成员。被诉方应当在收到通报之日起20天内任命一名专家组成员。然后,争端各方应当就第三名专家组成员即专家组主席的任命达成同意。为协助达成此类同意,每一争端方可以向另一争端方提供一份最多三名专家组主席的被提名人名单。如果在
15、收到设立专家组通知之日起35天内没有任命任何专家组成员,争端的任何一方可在接下来25天内,请求WTO总干事在该请求之日起30天内任命其余的专家组成员。如果WTO总干事通知争端各方其不能履行,或在提出请求之日起30天内没有任命其余的专家组成员,争端的任何一方可请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迅速任命其余的专家组成员。(2)专家组的时间表清晰RCEP完善了专家组程序的时间表。WTO没有具体规定从专家组成立到专家组报告发布的时限,而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则更加具体和详细。根据RCEP,专家组的程序分为成立、组成、审理、初审报告和终审报告五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有具体的时限。因此,专家组在设立上和组内成员的任命上
16、,明显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践性,同时也可减少专家组在成立过程中的延缓,提高其运行效率和水平。就小组的组成而言,由两名组内成员和一名主席共同组成,同时,争端双方应在准则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有关程序的规定,及时对组内成员和主席进行任命和选定。此外,还规定,专家组成功诞生的时点应与组织中最后一名成员的任命期保持一致,这缩短了时间,提高了争端解决的效率。此外,取消了斡旋、调解和调解程序中的强制性时限,与以往不同,在争端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双方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即不受时效性的限制,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采取新的方式来解决争端。专家组是临时组成的,报告具有约束力。这一规定可以说是对WTO越权做出的反应。规定:与其他
17、类型的裁决不同,仲裁为一裁终局式裁决,目由仲裁裁决产生的最终结果会对争端双方的行为产生实际的效力和约束力。这一规定意义重大,在简化仲裁程序进而使漫长的争端得以迅速解决的同时,也为专家组进行争端收尾工作如:及时公开争端报告、妥善处理各项争端提供便捷。此外,还设定了紧急程序。在紧急情况下,包括那些易腐烂或季节性商品或服务迅速丧失其贸易价值的情况,仲裁小组和当事方应尽一切努力,以最大可能的速度加快诉讼程序。通过紧急程序,来保证十分紧急的争端能够以最快的速度优先得到解决,确保此类案件可以得到解决。同时,公众有权获得由专家组组织的听证会中各项信息的知情权,有权了解听证会中涉及的各项书面或口头陈述以及相关
18、回复。与WTC)相比,由于RCEP内部的成员规模较小,所以更能将争端解决过程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综上,RCEP比WTO更重视解决争端的效率。RCEP不仅在多个方面缩短了时间,而且把决定成立成立专家组的权利完全给予了成员国。最显著的变化是RCEP不设置上诉程序,专家组的裁定就是终局的,有约束力的,并且可执行的,无需再等待最多60天被表决是否接受。3、协调与WTO的管辖权冲突RCEP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给予WTO充分的尊重,用以解决与WTc)的管辖权冲突问题。专家组在对争端进行判断或进行处理时,当综合考虑各项因素,认真倾听各方意见。尤其是由WTo争端解决机构中的专家组所做出的各项报
19、告和相关意见。专家组的裁定和决定不得增加或减少本协定事项下的权利和义务。3这样就协调了RCEP和WTo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管辖权问题。RCEP重视与WTO的一致性。由于RCEP采纳了众多WTO协定的规定,甚至直植了世贸组织协定的相关条款。为了确保RCEP框架内适用相关规定与WTO框架内适用一致性,RCEP特别规定,对于这些共有的规定,依据RCEP成立的争端解决专家组应该尊重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这些规定所做的相关解释。对于这些规定,要保持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一致。(二)存在问题1、调解制度过于模糊因为RCEP成员国中包括了众多发展中国家,这类的主要特点是成员国对国家主权问题比较敏感,受国
20、内政治因素影响比较大,同时各国的法制水平也不尽相同,因此可以适当弱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性质。由于世界贸易争端解决的发展呈现的“规则导向“趋势以及发展中国家在争端解决的实践对调解的青睬,解决这种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困境可以从“调解程序规则化”入手。与诉讼、仲裁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九章。相比,调解也具有更为自由和灵活、成本小、速度快、不易泄露隐私以及不易产生对立效果等优点,然而,随之而来的常常是透明度低、双方权利义务模糊、执行性差等问题。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调解与仲裁相比,一般是私下而非正式地进行,也没有正当的程序制度。RCEP争端解决机制中也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2、诉讼与仲裁地位
21、不平衡在RCEP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程序依旧占据了大部分内容。并没有对仲裁进行详细规定,尽管专家组程序处于“一裁终局”的局面,但其成员设立等方面依旧比提交常设仲裁法院繁琐。因此仲裁作为更高效的解决案件事实清晰、争端双方明确的案件的作用并没有体现。诉讼和仲裁本就应该处于同一地位,提高仲裁利用率,也能缓解诉讼压力,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3、依旧使用传统的争端解决救济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具体采取何种报复手段或报复方式与在争端中获胜一国的经济实力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双方之间的差距越大。这种相关性表现的就越明显。胜诉国的经济实力越强,就越有可能对败诉方采取极为强烈的报复手段。因此,从始至终,报复机制都一直
22、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各项约束和制裁的有效手段。尽管如此,RCEP暂时尚未引入部分学者提出的“集体报复”制度,即在经济等各项方面始终处于劣势或在争端中长期败诉的各方应团结起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协作去争取中止减让的义务,这说明RCEP仍然寄希望于“政治协商处理”的传统。一旦专家组得出,实际执行的措施与协议中规定的义务不相符的结论。那么争端双方应在国际中普遍规定的最终期限前,通过谈判或磋商的方式寻求最佳且能使双方实现共赢的解决方案。而当专家组未得出有关结论国双方未能寻求到最佳的解决方案,则争端中申请诉讼的一方可选择中止与被诉方之间的货易优惠与货易减让。三、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一
23、)确保透明度实践表明,与其他因素相比,提升透明度可以有效的控制和降低争端解决机制在运行时发生的各项成本。在其他变量已经明确作出限制的前提下,作为信息发送者的缔约一方,其体系内或各项机制的透明度越高,就越有利于其他缔约的参与者及时获取信息,降低隐形成本,其在上面所耗费的成本也越低,发生争端的可能性越小,即使发生了争端,争端双方也极有可能在争端得到解决后开诚布公,在继续合作上达成共识。鉴于自贸协定缔约方之间的很多争端是由于缔约方对有关规则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由于各国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律等诸多背景不同,因此对规则的解释也有分歧,因此尽量促使缔约方对有关规则的理解趋同至关重要。增加RCEP规
24、则的趋同理解,而且对移植自WTO协定的RCEP规则,应尊重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解决争端中对这些规则的解释与理解,充分利用WTo框架内已经形成的法理去解释和理解同时出现在WTO协定和RCEP中的规则,减少因规则解释与理解不同而发生争端的可能性。(二)明确调解程度和调解员制度首先,是调解程序的启动与过程。应明确调解程序的启动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如美国仲裁协会商事调解规则规定:一旦调解一方拿出了事先拟定的调解协议或者是向有关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的申请,那么仲裁庭就会启动正式的调解程序。如果双方并未提前达成调解协议,也并未在正式的合同中对相关的调解条款进行详细披露和说明,那么作为调解的当事人即可采
25、取向他方当事人发出邀约的方式来促成调解;美国仲裁协会商事调解规则,第二条。”调解的开始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讥第四条,”调解的开始”。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第二条,”调解的申请:7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第六条,”调解的进行二8 引 CPTPP (Ifa monetary assessment is to be paid to (he complaining Parly, (hen it shall be paid inU.S. dollars, or in an equivalent amount of the currency of (he resp
26、onding Party or in another currency agreed toby the disputing Parties in equal, quarterly instalments beginning 60 days after the date on which the respondingParty gives notice that it intends to pay an assessment. If the circumstances warrant, the disputing Parties maydecide that the responding Par
27、ty shall pay an assessment into a fund designated by the disputing Parties Forppropriate initiatives to facilitate trade between the Parties, including by further reducing unreasonable tradebarriers or by assisting the responding Party to carry out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9孔庆江:RCEP争端解决
28、机制:为亚洲打造的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规定:当争端双方都一致认可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端时,调解程序才会正式启动;5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要想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就必须先将有关申请以书面的形式直接提交至国际商会国际总部的有关部门并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也可以以国际商会本国委员会为媒介来间接提出申请,这份申请的内容应尽可能充分和详实,文件以及证件的原件和副本都应包括在内。6这一条作为启动调解程序的基础,大多数RTA争端解决机制条款中都有涉及到。其次是调解员制度。调解员是调解的核心问题,需要规定的内容应包括调解员的任职资格、中立性、权利
29、责任等问题。在调解员的选定上,双方都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可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由双方共同进行指定,一旦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可由专业的调解机构对调解人员进行指定。同时不得将调解员的所属范围进行限制,调解员可以是调解手册中的成员,也可以是在其他机构中任职的人员。信息披露是争端解决机的前提,调解制度也不例外。对必要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是获取调解双方信任、进而顺利调解的关键和准则,负责调解的调解员和与调解事项有关的人员都应做到这一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规定调解人在获取到当事人对争议信息的说明后,可以将该信息的实质及时告知参与调解的其他成员,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保密,当事人未提及的,若
30、与调节事项密切相关,则也应严格保密。7(三)提高仲裁地位首先在仲裁的适用范围问题上,在RCEP组织内进行快速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另一种方式,有利于仲裁双方解决既定争端,达成协议,给予了争端当事方足够的灵活性,也就是说只要争端双方协商一致将争端提交仲裁,则无论是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都可以提交仲裁。在仲裁参与方问题上,与WTO仲裁程序相同,仅对组织成员开放。只有在仲裁双方认可的情况下,其他国家才能获得参与仲裁程序的相关权限。根据国际件裁实践,仲裁协议既可以是争端发生后双方达成的协议,也可以是当事方之间就未来发生的争端约定进行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程序与专家组程序不尽相同。在仲裁员的人数和选择方法,仲
31、裁规则和时间流程中,当然为了更好的推动仲裁方式的适用,RCEP对此作出修改,借鉴ICSlD仲裁机制经验,设立仲裁员名册供争端方选择。尽管仲裁的保密性通常是当事方选择仲裁的理由或考虑因素,但RCEP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要求可以使非争端当事方的世贸组织成员了解仲裁程序的进展和结果,更有助于各国和地区理解协议。建立临时上诉仲裁机制,在争端方对于专家组报告有异议时,可以组建临时上诉冲裁机构,相当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机制的作用。关于仲裁人员的选取,可以从专家组候选名单中选取。(四)设立补偿金制度为了有效利用补偿金的优越性来对贸易争端救济中的不足进行弥补,并对其进行适时更新和优化,RCEP也可借鉴其做法
32、,以增设补偿金的形式对原有的争端解决体系进行完善,从而提高机制整体的效率。CPTPP规定了一项罚金制度,以“增强争端双方的沟通和相关贸易往来,包括破除贸易壁垒,或在必要时与答复方一起共同履行在协议中明确规定的义务”。这一罚款可作为胜诉方报复的替代,即经济补偿。8这种补救机制很有创新性。经济补偿有一些明显的优点。例如,它不限制英易,有助于弥补损害,诱导遵守和保护公平,以破除不合理的贸易壁垒的方式间接为双方搭建交流、协作和贸易的平台予或必要时为应诉方顺利履行烫易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提供一定的协助和最大限度的自由。保障应诉方自由贸易协议项下的义务,RCEP可效仿这一规定,以确保协定规则得到更好的执行。四
33、、加强中国适用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一)坚持政治模式与司法模式相混合CPTPP和RCEP的竞争,体现的是亚太地区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由来已久的矛盾。两者均要建立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协定,但是RCEP主要代表东亚新兴经济体,反映的是以制造业、出口导向为主的新兴经济体的诉求,而CPTPP则体现的是发达国家以服务业为主,在经济制度、知识产权、创新等领域的诉求,这几乎和多哈回合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对立情形如出一辙。对外经贸策略的选择服务于国家的整体战略,中国参与RCEP谈判的目标应该与中国产业开放战略以及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相结合,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也应该服务于国家战略,不仅要立足
34、于当下争端解决的实际需求,还应该具有充分的预见性,为未来的需求预留空间。决定某一区域贸易协定采用何种争端解决模式,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其成员希望达成的经济一体化程度。对中国而言,由于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活动的时间不长,需要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且我国目前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贸易自由化程度不能突然太高。我国现阶段已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均为自由贸易协定,其争端解决机制都没有选择运行成本太高的司法解决模式,其中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均采用了绝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采用的混合解决模式,与我国的两个单独关税区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选择了政治解决模式。港澳台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是在中国管辖下的三个单独关税
35、区,其地位的特殊性,使得大陆不愿将其间发生的贸易争端提交仲裁庭此种独立第三者解决,况且经磋商解决其间的贸易争端还可以有效避免造成消极影响的“输赢情势”的发生。且内地与港澳地区统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因而处理其间的经贸纠纷,相较于处理两个平等主权国家之间的经贸纠纷显然要容易得多,选取政治解决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争端解决成本。混合解决模式符合中国的利益,由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一般因素可知,经济规模、相互之间的依赖程度、成员国的多少、提交管辖的领域等都会对争端解决机制模式的选择产生影响。在16个谈判国中,中国并不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甚至在某些领域处于被动,混合解决模式既有外交方式的灵活性,也有仲裁方式的保障
36、,这使中国能够根据不同的争端灵活应对。(二)引导沟通投资者一国家争端解决机制1990年2月9日,我国正式签署华盛顿公约。对我国来说,该公约的实际效力于1993年2月6日后正式产生。在签署该公约的过程中,曾明确表示:我国只会将部分争端如:由征收和国有化等方面产生的争端提请该公约处理,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争端都适用于该条约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更为细致的规定应由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规定。目前RCEP将投资者一回家争端解决机制排除在外。RCEP各方约定在协定生效后两年内就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讨论。这完全可以以中国与东盟的投资协议中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作为基础,构成适合我国的争端机制解
37、决方案。9()建立人才机制输送制度相应的人才也是设置常设机构的必要条件。有学者在改进区域贸易协议争端解决机制的意见中提出,应该提供一份仲裁员名册供选择,其中就包含质量和数量两方面的要求,而优秀的人才是争议得以顺利解决的保证。加入WTO后,中国培养了一批争端解决方面的优秀人才,在促进RCEP争端解决机制建设中,也应该有目的地推进相关人才的培养,不仅要为本国培养人才,也可以在协议达成后依托常设机构向相关国家提供帮助,提升区域内争端解决机制的整体水平。结语争端解决机制是现代自贸协定的一部分,它是贸易协定的“自愈”机制,起到维护各缔约方达成的承诺的作用。而当上诉机构失去效力后,相应的,WTO争端解决机
38、制和RTA争端解决机制,也势必将面临着新一轮的挑战和危机。刻急需新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尽管此时各国都采取不同的模式,但未来的大趋势依旧是准司法模式。可以考虑纳入更多的争端解决机制体系管辖下的主体。RCEP完善了专家组程序的时间,加强了透明度,并促进了裁决的执行。但也有许多不足之处。我们可以通过让加入RCEP的参与者不断增加,将产生足够的集体压力,这会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和执行力。同时,RCEP中包含了众多发展中国家,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国间争端解决的方式正在朝着规范化和规则化的方向发展,加之,在经历过多次实战之后,发展中国家逐渐意识到:与其它解决方式相比,调解程序明显隐形成本更低,达到的效力更好。因此调解程序规则化应当是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发展方向。,调解程序规则化应当是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发展方向。在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中,我国要想维护好自身利益和国际贸易安全,就必须把认清当前形势和着眼于未来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即在保证目前与他国之间的争端能够得到解决的前提下,去努力获得未来规则制定中的主导权。最后,我国也应从推动RCEP争端解决机制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努力为他国提供帮助,兼顾他国合理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