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缺陷及其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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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缺陷及其完善一、本文概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简称UNCLOS)自1982年通过以来,已成为构建现代国际海洋秩序的重要基石。这一被誉为“海洋宪法”的公约并非完美无瑕。随着全球海洋事务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其内在的一些缺陷和模糊之处逐渐显现,对国际海洋法的实施和解释带来了挑战。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和国际海洋秩序的构建提供有益的思考。本文首先将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和国际影响进行简要概述,以明确其在国际海洋法体系中的地

2、位和作用。接着,本文将详细分析公约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如概念模糊、权利冲突、执行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约的有效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际海洋争端的发生。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包括明确概念定义、平衡各方权利、加强执行力度等,以期为解决公约的缺陷提供可行的方案。本文将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认为在全球化和海洋资源日益紧缺的背景下,国际社会需要更加注重海洋事务的合作与共赢,通过不断完善国际海洋法体系,共同维护海洋和平与可持续发展。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缺陷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海洋法的历史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并为国际社会在海洋事务中

3、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它仍然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由于谈判过程中各方在一些问题上的立场难以协调和妥协,导致公约在某些关键问题上未能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案。例如,在专属经济区制度中,尽管公约以指定性方式分别规定了沿海国、其他海洋利用国以及内陆国的权利,但在某些权利归属上留下了多种可能的解释空间,这些被称为“灰色区域”的问题包括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权利等。这种模糊性导致各国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解读和争议。公约并未涵盖所有的海洋问题。尽管它为海洋事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在许多具体的、细节的问题上,还需要参考其他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以及国家实践。这些与国际法其他组成部分并存的海洋法规,有时与公约存在

4、冲突或不一致,使得国际社会在处理具体海洋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增加了复杂性。公约的执行和监管机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虽然公约建立了一些机构来负责实施和监督,但由于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利益和立场不同,这些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例如,一些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涉及敏感政治或经济利益的争端时,往往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尽管为国际社会在海洋事务中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仍存在诸多缺陷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在未来,国际社会需要继续努力,通过谈判和协商,逐步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海洋法体系,为全球的海洋事务提供更加明确和有效的法律指导。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完善建议尽管联合国

5、海洋法公约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和指导原则,但其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主要缺陷。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公约执行机制:应建立一个更为强大的执行机构,以确保所有国家都能遵守公约的规定。同时,应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制裁力度,确保公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明确海洋划界标准:为解决领海主权争端,应进一步明确海洋划界的标准和程序。例如,可以制定更为详细的指导原则,以处理重叠主张和争议区域。强化海洋环境保护措施:鉴于海洋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应加强对污染行为的监管和惩罚力度。还应鼓励和支持各国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海洋环境问题。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确保

6、海洋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利用,应加强对海洋资源的监管和管理。同时,还应推动各国开展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以提高海洋资源利用的效率和可持续性。加强全球海洋治理合作:面对全球性的海洋问题,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挑战。为此,应建立一个更为开放和包容的合作平台,以促进各国在海洋治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完善需要全球各国的共同努力和智慧。通过加强公约执行机制、明确海洋划界标准、强化海洋环境保护措施、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加强全球海洋治理合作等措施的实施,我们可以期待一个更加和谐、稳定和繁荣的海洋未来。四、结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基石,其在促进国际海洋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7、、保障各国海洋权益、推动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公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主要缺陷,如法律定义的模糊性、权利归属的灰色区域以及执行机制的不完善等。这些缺陷不仅影响了公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加剧了国际海洋争端和冲突。为了完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社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对于法律定义的模糊性问题,应进一步细化公约中的关键术语和概念,以减少歧义和争议。对于权利归属的灰色区域,各国应通过协商和谈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过度解读和滥用权利。为了加强公约的执行力度,应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测和评估各国履行公约的情况,并对违约行为进行制裁。展望未来,联合国海洋法

8、公约仍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潜力。随着全球海洋事务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国际社会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公约,以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各国也应积极参与公约的实施和执行,共同维护全球海洋的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和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环境的长期保护。参考资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C)o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

9、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和顺利通过与中国著名外交家厉声教的努力分不开。2014年12月07日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2016年05月12日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就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接受中外媒体采访实录对这个公约的一些重要问题做了很专业的解读,有利于普通人开阔视野。2023年6月12日至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三十三次缔约国会议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第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

10、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的一半。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

11、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

12、海洋的国际公约。自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后,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同霸权主义做了不懈的斗争,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该“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我国是第1家签字的国家之一。按照该“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批准该条

13、约是附加条件的。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西方强权扩张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oftheSeas)”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但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国际联盟曾在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而海上强权美国首先由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了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了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了12海里领海,而有8国宣告2

14、00海里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与约旦继续使用3海里的规定。一个特殊案例可以说明早年海上管辖的混乱与吊诡:早年当英国奉行3海里政策时,有人在1967年占据了其外海以往海军废弃的一座堡垒,自称成立国家,叫西兰公国。有英国船只航行经过,遭“公国”人射击。但英国法院认为,该处在3海里外,已属公海。后来该公国人口五人)发生“政变”,英国竟称无权干涉。英国直到1987年才将领海依公约扩充至12海里,而“西兰公国”也声12海里主权,英国虽可依据“大陆架”原则主张该区,却为避免法律问题而使西兰公国存在至今天。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两年后达成以下公约:领海与临接海域公约大陆架公

15、约1960年联合国继续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却未能达成更新的决议。1973年联合国在纽约再度召开会议,预备提出一全新条约以涵盖早前的几项公约。1982年断续而漫长的会议,终于以各国代表共识决达成结论,决议出一本整合性的海洋法公约。依规定,公约在1994年第60国签署后生效。该公约对有关“群岛”定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床资源归属、海洋科研以及争端仲裁等都做了规定。2006年6月19至23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六次缔约国会议在纽约召开,由外交部、国家海洋局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有关人员组成的中国代表团与会。会议听取了国际海洋法法庭2005年工作报告以及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主席的

16、工作汇报,审议并通过了法庭2007至2008年预算等财务事项并就秘书长海洋和海洋法报告进行了一般性讨论。会议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面临的经费困难问题展开磋商。中国代表团发言强调委员会工作对沿海国以及国际社会的重要意义,主张委员会应获得稳定的、有保障的财政支持。会议决定由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办公室对各国提出的解决办法进行归纳研究,并将该问题保留到第十七次缔约国会议继续讨论。1982年12月,历时9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终于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落幕。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漫长的国际多边谈判,在12月10日会议收尾这天,通过了拥有17个部分、320条款项以及9个附件的庞大海洋法体系。这就是今天人们常说的联

17、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从南海到东海,因海洋权益问题而被中国人熟悉的术语:12海里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等等,均源自这部公约。正如国家海洋局原局长王曙光曾对记者所言:它开始形成了新的国际海洋秩序。然而同时,“自从公约公布之后,各国都在为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找边界,都找对自己有利的法条。”王曙光说,它在全球范围内都不断引发新的纠葛。对中国而言,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重返联合国后第一次参加的重要国际多边谈判。而从30年后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来看,它也许是对中国命运影响最为深远的国际谈判之一。世易时移。30年后,有人认为,因为受到公约的严重束缚,中国应退出该条约体系。同

18、时,也有国内学者持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应该遵守公约的精神一一在争端中依靠谈判解决。而作为主流声音,政界和学界多表态:公约符合中国的发展利益,仍具有生命力。一个令人迷惑的现实是,持不同观点的专家,对于公约同一条款的阐述和理解都有差异。30年前,中国究竟以何种立场和角色参与了公约的制定?种种权益的坚持与妥协原因何在?作为现今一切海洋活动的法典,公约到底是一部怎样的文件?中国又如何努力在国际法框架内解决争端、使其为我所用?就上述问题,瞭望东方周刊专程采访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国代表团的两位副代表一一国家海洋局战略研究所原副所长陈德恭,外交部条法司原司长、国际海洋法庭前法官许光建。说到联合国海洋法

19、公约和领海宽度,就不能不提一个人一一厉声教。他是公认的国际海洋法和中国边界与海洋事务的权威专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本的主要起草人与定稿人之一,并参与了英文本的起草与定稿工作。新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厉声教作为中国代表团顾问参加了自1972年3月到1982年12月历时十年的联合国海底委员会会议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负责法律和外文方面的咨询与把关,以及起草给中央和外交部领导的各类报告。1973年,厉声教已经就我国领海宽度问题向周恩来总理专门汇报,强调12海里领海宽度的重要性。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中国最终以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条件签署合约,确保自身权益的合理性。联合

20、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和顺利通过,与厉声教的努力分不开。1973年12月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开幕前,陈德恭曾是南京海洋地质研究所的一名工程师。1972年,他调到国家地质局,专门准备应对这次会议。用他的话说,从此改行进入了海洋法领域。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全部共11期,陈德恭参与了第二期至第十期会议。彼时,全球海洋权益斗争正达到一个巅峰,其重要背景是,二战结束后超级大国凭借其全球行动能力,在各大洋划定势力范围。比如美国在1945年战争结束后立即宣布,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受其管辖及控制。它甚至还在临接美国沿海的公海设立渔业区,将对海洋的管辖和控制范围扩展至领海以外。南美国家首先面对来自美国的冲击:美

21、国渔船不断进入南美沿海,而由于它们的大陆架非常狭窄,无法获得广泛的大陆架管辖区。首先是智利和秘鲁,随后大多数拉美国家都提出,宣布200海里领海或对200海里范围具有主权和管辖权。为调解冲突,1958年和I960年召开了两次国际海洋法会议,但都没有取得令发展中国家满意的结果。而从60年代起,一种新的矿产资源镒结核在海底被广泛发现。它拥有30多种金属元素,其中大多数在陆地难以获得。这引发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以及大型跨国财团向海底进军,有关海底资源归属的问题又成为焦点。于是在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大决定召开新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一是解决深海洋底,其次是广泛讨论各种有关问题,包括领海、大陆架、公海渔

22、业和海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各项制度。”陈德恭说。到这次会议开幕时,各国对于领海这一最基本问题的主张千差万别,存在从3海里到200海里共12种主要说法。陈德恭说,对于领海的定义,最深刻、直接地反映出各国对于海洋问题的不同态度:沿海国家的主权要求以及自由航行之间的冲突。美苏等海洋大国有庞大的商船、渔业船队,先进的海军和海洋科研力量,因此积极扩大自由航行的范围。发展中国家出于国防和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普遍主张较大的领海宽度。面对海洋大国的拓展态势,从1950年到1973年,主张3海里领海的国家从40个下降到25个,主张12海里的国家从3个上升到56个。许光建向本刊记者回忆,当时由一位国务院领导牵头

23、,成立了中央层面的谈判领导小组,外交部、国家地质局以及当时归属国家地质局的国家海洋局、海军等单位联合组成中国代表团,参加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谈判在纽约、日内瓦等地举行。中国驻这些地方联合国机构使团的负责人以及一些来自国内的省部级官员担任代表团团长。除国家海洋局局长、副局长轮流参与会议,国家地质局的人员主要解决资源问题。外交部由条法司派人参加,随团翻译人员也来自外交部翻译室。后来中国最著名的外交官,都或多或少参与了这次漫长的谈判,比如当时还是中国驻联合国使团随员的王光亚。除了最后签署公约时的外交部副部长韩叙,有几位中国代表团长如今也已去世。比如时任外贸部副部长的柴树藩,后来因在六机部、中船总

24、公司任职时为中国船舶事业做出的卓越贡献,被称为中国海洋事业的奠基人。另一位著名外交家凌青在2010年去世,他的回忆录中专辟章节追述这次会议。1973年,中国海洋事业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与日本共同完成中日海底电缆的调查任务。6月,由上海沪东造船厂建造的“曙光四号”、“曙光五号”调查船出厂。这类2000吨级的船只差不多是当时中国最好的调查船。而其后一年,美国建成了排水量5万吨的“格洛玛勘探者”号,专门用于深海镒结核的试采和深海钻探工作。其实,直到1977年第五期会议开始,谈判才真正转入国际海底开发问题。毕竟,在领海等基本问题尚未解决前,它还无法提上议事日程。1973年12月开始的第一期会议,主要确定组

25、织、程序以及议事规则。许光建回忆,美苏要求对实质问题采取“协商一致”,实际上要享有“否决权”。经过激烈博弈,最后决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作为标准。但大会主席仍然发表了一个类似“君子协定”的声明:尽一切可能在实质问题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这之前不应启动表决程序。“议事规则这一整套办法,是妥协的产物,但为第三世界运用优势进行斗争提供了一定条件。”许光建说。在近10年的谈判中,妥协成为一个关键词,并最终对公约的达成及实施影响巨大。而在会议上的发言极其严肃和尖锐。1974年第二期会议上,柴树藩批驳了南越代表对于西沙、南沙群岛的发言,“完全是颠倒黑白的无耻词言!”“比如九段线问题,现在很多人认为它与

26、公约的内容冲突,但当时没有什么国家提出过这个问题,也没有反对意见,甚至还有东南亚国家表示支持。”陈德恭说。另一个与中国有关的是东海问题。在有关大陆架划界的讨论中,中国与日本激烈交锋。“开会时,一些国家会明确论及和自己有关的纠纷,但大多数时候大家针对相关款项展开辩论,并不明说是为了某一个争端。”陈德恭回忆。整个会议主要分为美苏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但各自内部又有分化。比如苏联不像美国那样具有很长的海岸线,因此更加希望限制沿海国的权利。在发展中国家内部,又分为沿海国、内陆国和群岛国家,以及海岸线短、面临窄海的地理不利国家等不同群体。“会议形势错综复杂,公约草案为照顾各方立场,不可避免地是一个调和折

27、中的产物。”许光建说。凌青在回忆录中说,支持200海里海洋权同反霸权相关联。那时中国与拉美国家建交,都对这一问题明确表态。“我自己也觉得支持是天经地义的事。”中国自己也面临霸权挑战。1958年,中国就申明了12海里领海,但领海、领空一直受到外国侵扰,为此提出过数百次严重警告。当时中国对抗入侵敌机的手段主要是地面防空部队,航空兵和军舰很难在更远的海域设置防御线,也很难有效驱逐进入偏远海域的外国船只。最终,会议用有别于领海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作为折中,还确定了24海里毗连区的概念。这是为保护沿海国利益而设置的特殊区域。沿海国在毗连区享有必要的管制权,并可惩戒违法者。毗连区的管制范围不包括海底和领

28、空,这与领海有明显区别。在之前的相关国际条约中,一切国家的船舶可以在“无害”情况下通过他国领海。这个问题的焦点是,军用船舶可否如民用船舶一样“无害通过”,还是必须经过沿海国批准?海洋大国是这个制度的坚决支持者。苏联虽在国内立法规定,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应经过批准,但在会议上却主张军舰可以“无害通过“O中国在1958年就申明一切外国飞机和军舰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中国领海、领空。从1978年的第七期会议开始,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不断联合提案,要求外国军舰在通过领海前应事先通知该国或经该国允许。但在谈判中,“无害通过”一直没有从草案中去除。到1982年第十一期会议,中国等近30个国家进行了最后的努力,要

29、求沿海国可以自己制定法律、规章,管理无害通过其领海的船只。结果,有46个国家支持这个修正案,30多个国家反对。这时已到谈判最后阶段,这一分歧差点导致公约流产。按照程序,如果没能“协商一致”,则将表决。海洋大国很可能在表决中失败,然后拒绝签署整个公约。大会主席为避免会议分裂,一再呼吁不要进行表决,并亲自邀请中国等提案国代表与美苏代表协商。最后的结果是:既没有规定军舰通过他国领海时必须事先通知或得到批准,也没有禁止沿海国制定法律进行管理。换句话说,各国可在这一问题上自行其是。在以后若干年间,各国做法林林总总:有的要求事先通知,有的要求得到本国批准,有的要求载有核设施及其他有害设施的船只需经批准,有

30、的将批准改为通知,有的对数量提出要求。但总体而言,越来越多的国家要求事先通知或经本国批准。自由航行在1982年之后,一直是美国全球行动的基本主张,并成为它介入地区纠纷的方式之一。2012年7月,美国国务卿克林顿说,南海问题涉及美国基本利益,首先就包括自由航行权。10月,美国核动力航母“华盛顿”号抵达菲律宾访问。舰长芬顿表示,美国航母出现在亚太海域,旨在在有争议的水域确保船舰的航行自由。同样折中模糊的还有国际海峡的通行问题一一公约既规定海峡沿岸国拥有主权和管辖权,又规定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如果从打破旧的海洋秩序、保护发展中国家权利的角度来看,发展中沿海国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等

31、重要问题上,还是取得了重要胜利。中国是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坚决支持者,特别是对渔业的保护。中国代表团曾主张在公约中明确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权管制外国军事活动和军事设施,从而保证其渔业和海底勘测活动的安全。在1986年渔业法、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相关法律中,中国政府强调了捍卫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的态度,同时也表示尊重他国在自己专属经济区的权利。“那时候,中国的渔业水平还不足以开发近海资源。”在上述法律制定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陈德恭说,中国渔民从事大规模远洋捕捞是十几年之后的事。对于专属经济区的争执在于,海洋大国认为它应该是公海的一部分,并一度希望用200海里经济区的“优先权”取

32、代发展中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而凌青在回忆录中谈到,会上曾有一个小的发达国家给他一份材料,详细计算了建立200海里经济区后各国的利益分配。得利最多的是美、苏、日、英等海洋大国以及海岸线长的发展中国家,“可能是想提醒中国不要那样无条件而且强烈地支持200海里”。凌青说,这份材料和会议现场的实际情况启发了他,开始重新思考“究竟应怎样才最合理”。1976年,凌青由中国代表团副团长升任团长。他询问了阿尔及利亚、委内瑞拉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对方都表示200海里对他们不利,但为照顾发展中国家团结“不得不接受”。这个问题也在中国代表团内部引起过讨论。“我再次上报领导,可否对200海里经济区作

33、某些保留。但此时已是马后炮他说,中国不可能在无条件而且明确支持十几年后突然转向,“任何领导都难做出这样的决定”。“说到底,200海里经济区并非对海洋强国完全不利。”凌青说。比如日本,领土面积只有37万多平方公里,而专属经济区有数百万平方公里。他认为,只强调200海里经济区具有反对超级大国霸权的一面,“同时也是各国对海洋资源占有权进行重新分配的一面。我们的认识显然不够全面”O至少在东部海区,中国是半闭海国家,也就是地理条件半不利国家。大陆架上的资源实际上都是由大陆上的大河,如长江、黄河等冲积而成。如果没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只有大陆架原则,则这部分资源必然归中国所有,“从法理上和事实上都

34、应无可争议,而现在则必须与邻国共享,如何划分还始终是个难题。”凌青说。“在200海里经济区问题上,有得也有失。至于得失比较究竟如何,恐怕谁也说不清楚。”凌青认为,中国在此问题上处于两难境地。如果支持,有损中国在东海、黄海的利益;如果不支持,不仅得罪不少发展中国家,也伤及不少经济利益。与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一样,大陆架概念也得到了承认。“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标准,并没有明确解决。”陈德恭说,两个国家之间距离小于400海里,就必然存在专属经济区划界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两个集团:日本、印尼等23个国家共同提案采取“中间线”原则,它曾被之前的大陆架公约所采用,加上持支持态度的共

35、有30多个国家。中国等29个国家共同提案采取“公平原则”,认为中间线等距线等只是划界方法,主要根据公平原则协议解决。支持这个主张的有50多个国家。中国是大陆架延伸原则的拥护者,在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大陆架外部范围不应界定为固定数字,而是按照地貌和地质标准确定。当时中国代表团曾提出建议:大陆架的具体构成应更加灵活,从“大陆边包括陆架、陆坡、陆基”,改为“大陆边一般地包括陆架、陆坡、陆基”。自己国家所处的自然环境造成主张对立。“中间线”集团大多是大陆架延伸不够理想的国家。在第九期会议后期和1981年第十七会议前期,两个集团各推选10个国家就划界标准直接辩论。“像所有联合国会议一样,辩论贯穿了整个会议

36、。除了争取一些中立国家,谁也无法说服谁。而中立国家的态度更多取决于自己的利益关系。”陈德恭说。大会再次陷入彻底分裂的危险之中。最终,新的折中方案提了出来:既没有直接提到中间线和等距线,也以“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替代了“公平原则”的明确说法。2002年,美国军用探测船“鲍迪奇”号在黄海与中国渔船相撞。当时美国国防部官员承认,“鲍迪奇”号确在中国专属经济区海域内。但是“我们有权呆在那里,他们也有权对我们进行核查!”正是由于对领海之外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区域军事活动的分歧,中美对2000年以后发生的数起飞机、舰船冲突事件都各执一词。对于诸多核心事务,公约的措辞繁琐而模糊,在实践中往往导致争端双方作出有

37、利于自己的理解。“它建立了框架,但因为各种原因,对很多关键问题进行了模糊处理。”陈德恭说。他认为,这也正是中国利用公约捍卫权益的机会,“要灵活地利用公约”。陈德恭回忆,1982年公约通过的最后时刻,美国更换了代表团团长,突然宣布对公约有重大保留意见。美国反对的部分主要集中在深海矿产问题上,包括要求在新成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拥有否决权。与此同时,美国还与英国、法国、联邦德国等谋求另外订立条约,作为抗衡。2012年春天,美国国防部长帕内塔开始了新一轮推动公约获美国参议院批准的努力。这项表决可能在2013年进行。在美国国内,对公约的态度也有分歧。比如对于美国海军在亚太地区收集情报问题,有人认为公约并没

38、有赋予美国这种权利,加入会受限;而帕内塔认为,加入公约才可以确保美国在这些海域航行自由和使用领空权。享有权利而不受约束-这样的期待让一些国家对公约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而公约出于妥协需要的模糊表述又似乎提供了弹性空间。根据公约设立了国际海洋法法庭等机构处理争端,还可以通过国际法庭、仲裁程序强制解决争端。中国在这个问题上保持一贯作风。在中国外交语境中,任何国家之间的争端应当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平等基础上协商解决,而不是由第三方机构和国家介入或裁决。早在1972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时,中国就没有声明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1976年,中国代表在第五期会议上发言指出:发生在

39、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争端属于沿海国主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范围之内,应该按照沿海国的法律和规定处理,不应适用于公约的解决争端机制。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再次折中,将上述解决争端部分作为一个选择性议定书,由各国自愿签署。中国并未签署这些文件。“有些南海周边国家动不动就说拉我们去国际海洋法庭,毫无意义。我们当年就没有答应受其管辖。”陈德恭说。1982年12月10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闭幕。在最后的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团长韩叙再次声明:“关于大陆架的定义以及相向和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也是有缺陷的。中国代表团对此曾经表明过自己的原则立场。”对于海洋领域而言,“走

40、出去”的势头愈加明显,而公约看起来“对我们的限制越来越多”。比如,中国近海渔业资源空间越来越小,与其他国家协议进行远洋捕捞在所难免。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和公约毕竟部分地改变了大航海时代以来的海权理论。它期望在和平框架内通过协商、裁决,而不是通过造舰竞赛和海战来解决海洋争端。正如凌青所说,二战前大国用战争瓜分了陆地资源,而这次对海洋资源的划分“竟然没有通过战争,却通过谈判方式取得共识,基本达成协议”。同时,传统海权理论中并不存在的环境保护等都成为共识,这也是公约至今正面效应最为明显的部分。“从这次会议和海洋法公约达成的实际情况来看,解决海洋纠纷的根本力量还是一个国家的实力。”陈德恭说。公约是妥

41、协折中的产物,因此很难对复杂的海权纠纷作出明确彻底的解决,当事国家的实力对比和利弊权衡,才是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决定性因素。通常是沿海国的大潮低潮线(low-waterline)o在一些海岸线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时,允许使用直线基线的划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岛屿确定各适当点,以直线连接这些点,划定基线。涵盖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国有权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而他国船舶无通行之权利。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passage)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transi

42、tpassage)。在领海之外的12海里,也就是在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到领海之间,称为临接海域(contiguouszoneo在本区中,沿岸国可以执行管辖领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起算,不应超过200海里14公里)的海域,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这一概念原先发源于渔权争端,1945年之后随着海底石油开采逐渐盛行,引入专属经济区观念更显迫切。技术上,早在1970年代,人类已可钻探4,000米深的海床。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

43、自由有关的其它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依照本公约沿用大陆架公约规定,称“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超过二百公尺,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而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它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

44、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但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由于群岛国与大陆型国家的地理形势差异甚大,公约在其第四章对群岛国(ArchipelagicStates,如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的领海画法和海上权利做了单独规定。群岛国的领海基线应从其领土各处最远程岛屿之远点相连。但此等端点不宜距离过远。在此等端点联机区域内之水域,称为群岛水域(ArchipelagicWaters),可视为该群岛国之领海。从此基线起算200海里得为该国之专属经济区。适用于领海(水)以外以下水体:洋(ocean

45、s)大型海域生态系统(largemarineecosystems,如北极海、日本海、东中国海、南中国海、北海、阿拉伯海)、封闭或半封闭海域与河口(estuary)(如地中海、亚德里亚海、黑海、里海、芬兰湾、孟加拉国湾、墨西哥湾)、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统与蓄水层(aquifers).湿地。公海(HighSeas)有时特指领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只仅受船旗国(flagstate)管辖。但海盗事件与奴隶贩卖案件发生时,任何国家皆可介入管辖。内陆国(Landlockedstates,如蒙古和哈萨克等)如加入本公约,依照规定,在转运国(TransitStates)可享有免关税待遇。南中国海是多国

46、争相提出主权管辖,从而充满潜在危机的地区。除了中国宣称全部南海的权利,文莱与印度尼西亚、泰国与柬埔寨、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方面也存在争执。中国公布其领海基线后,越南与菲律宾更认为受到威胁。例如中国的领海基线在西沙水域,是以28个基点直线连接东岛、浪花礁、中建岛、北礁、赵述岛、北岛、中岛和南岛等。如此一来,西沙领海基线内变成中国内海,中国完全的主权使外国所享有之唯一权利是无害通过权,而外国军舰通过,必须先得到中方之许可。但1994年公约获得足够国家批准而生效以来,作为主张全部南海权利的中国在1995年东盟外长会议中,由钱其琛宣示,愿意依照公约精神与相关国和平解决争端。同一年,区域内有极

47、大利益的美国也呼吁各方,依照公约的规定与精神办事。此后重大争端有减少趋势。在2002年东盟十加一高峰会上,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eclarationontheConductofPartiesintheSouthChinaSea),各方呼应公约原则。而最近几年的情况,似乎显示公约具有一定的效果,类似早年中越西沙军事冲突的情况,可能性已经较为降低。美国对此公约的反对理由是其第十一章关于成立“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SeabedAuthority,ISA)的规定,可能违反自由经济与开发原则。且此局的组成与资金运用被认为可能有利苏联等国施加控制。基于此因,美国

48、没有签署公约,虽然美国宣称会遵守此章之外的其它条文。联合国海洋事务总署在冷战结束后曾协调各国修改第十一章,让美国对海底管理局的资金运用等事务有否决权。美国总统克林顿于1994年同意加入公约并提请美国参议院批准。但该公约迄今尚未被美国批准。美国前任政府布什当局对批准的态度是正面的。但是美国政界与学界仍有甚多反对声浪。理由大致有五:1 .若干美国经济学界意见倾向认为,此公约将海洋资源视为人类“共同财富”,实即“公共财产(publicproperty)的同义语。这种财产观念严重违背自由经济政策。而且他们认为,“公共财产”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2 .由于美国与加拿大等国仍有水域争端,有些美国政界人士认为,公约将损及美国主权。3 .有美国人士意见认为,公约实际上将人类空间的极大部分一海洋,奉送给“不负责任”、独裁腐败的联合国会员、“流氓国家”(roguestates)和失败国家(failedstates)滥用。4 .美国法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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