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24年云南省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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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云南省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按照同一品牌、同一批次、相同规格型号在受检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1台。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台作为检验样品,本次抽查不抽取备样。2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1气密性GB16410-2020GB16410-20202热负荷热负荷偏差GB16410-2020GB16410-2020主火实测折算热负荷3燃烧工况离焰GB16410-2020GB16410-2020熄火回火干烟气中CO浓度4安全装置熄火保护装置闭阀时间GB16410-2020GB164

2、10-20205结构熄火保护装置GB16410-2020GB16410-2020灶具的燃烧器6标志产品名称和型号GB16410-2020GB16410-2020使用燃气类别代号或适用地区额定燃气供气压力额定热负荷制造厂名称及商标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1. 1依据标准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 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

3、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4异议处理4. 1复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

4、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5. 2复检5.1. 1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4.2.2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经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组织复检。4.2.3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4.2.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4.2.5本次抽查不存在破坏性检验,异议复检采用原样复检。若原样品损毁,无法对异议项目复检时,以异议项目合格为最终结论。4.2.6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第检,并将免检结论及时报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4.2.7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致的,复检费用由承担本次抽样检验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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