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98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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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目录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1前言I第一章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述31.1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内涵及设立目的31.2 国内历史发展及现有规定3第二章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评价62.1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必要性62.2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可行性7第三章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83.1 缺乏当事人保护机制83.2 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制度的衔接不畅833制度运行存在漏洞9第四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域外研究情况94.1 韩国94.2 英国1()第五章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建议125.1 建立当事人保护机制125.2 加强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制度的衔接125.3 设置“冷静”次数上限12结论14刖三我国中

2、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其实关于这种作法虽然在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但在离婚诉讼中的灵活运用早己由来已久,以前的“离婚冷静期”、“离婚审查期”就是针对这种现象采用的方法,在我国有些地区的民政部门为了让避免婚姻双方当事人因冲动而提出离婚,也做出了与之有关的规定。此次通过立法方式来制定离婚冷静期制度属于我国的首次实践。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提出相关的制度完善建议与立法构想。除引前言外,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离婚冷静期的概述,包括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内涵、设立目的及国内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有规定的介绍。第二部分对我国构建离

3、婚冷静期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主要阐述,通过“平衡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的适用”、“弥补婚姻理论的不足”、“促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中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卜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进完善家事审判工作”、“维护婚姻家庭性的需要”四个方面来进一步表明我国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所存在的积极意义,并就各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冷静期的试点经验已经成功的范例进行了研究,就此提出在我国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切实可行且极其必要的。本文第三部分提出

4、了我国离婚冷静期在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则通过对比和研究国外已经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国家所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经验教训,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进而得出对我国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启示。第五部分提出了写我对构建离婚冷静期制度所作的几点建议,分别从建立当事人保护机制、加强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制度的衔接、设置“冷静”次数的上限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章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述1.1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内涵及设立目的1.1.1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内涵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接触已有婚姻关系,终止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我国所规定的离婚方式包括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所规定的制度仅适用于我国登记离婚

5、。杨立新博士及蒋晓华博士在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的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一文中,该定义对“离婚审查期”与“离婚冷静期”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强调在可以自由离婚的前提下,夫妻双方自愿申请登记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随时撤回离婚申请,保证了双方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离婚冷静期是强制性地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状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冷静思考,在此期间民政部门并没有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评价或拒绝的权力,据此区别于离婚审查期。1.1.2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目的当前我国离婚率的上升已成为影响我国家庭和社会稳定性的一大问题。据结婚产业观察整理,2020年半年度,我国

6、登记结婚的人数共有387.9万对,离婚人数159.5万对,仅半年度的离婚率已高达41.12%。我国为了维护家庭与婚姻稳定性、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降低我国持续上涨的离婚率,在民法典中新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1.2 国内历史发展及现有规定1.2.1 历史发展从限制离婚到离婚自由,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并不是一蹴而就,这经历了长时间的实践探索和经验积累。我国新婚姻法是自1980年颁布的,最早登记离婚采用的是“现申现离”的做法,在此背景下,我国离婚率从平稳的状态逐渐演变成持续上升的状态。1994年1月20日,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在该条例的第十六条中,我

7、国初次设置了离婚审查期,规定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但我国实质意义上的离婚冷静期在21实际10年代才逐渐形成。经过多年的实践,2003年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出现了叫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新的变化,取消了关于离婚审批期的规定,在判定离婚当场就可以获得离婚证,这看似方便简捷,但也增加了离婚的随意性。就此,早在2008年,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中国妇女杂志社总编尚绍华从“治疗婚姻”的角度,提交了

8、关于建立婚姻辅导制度的提案,该提案得到了民政部的重视和回复。2010年尚绍华又联合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行业委员提交了一份有关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咨询师的提案,该提案使“离婚冷静期”这一说法第一次在国内正式出现,这为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新的思路。时至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854条将该条款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后来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公布的一审稿和征求意见稿中沿用了该条款。经过二审稿及三审稿的修订完善将“离婚冷静期间”变更为30天。1.2.2 现行规定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规定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9、。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该法条采用了限制必须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且仅适用于婚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形。为了贯彻我国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设冷静期制度,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和发证等程序。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具体程序如下:(一)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首先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供与离婚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负责离婚的登记员应当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应当发给离

10、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对于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若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则应当出具。(三)自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的三十日内,婚姻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游,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需要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没有问题后,发给当事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耨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等材料一并存档。(四)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八百五十四条,自婚姻登记机

11、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中请发给离婚证;未中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日内,若婚姻双方当事人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若双方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则应当颁发离婚证件。(五)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执行工作和审查工作。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

12、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六)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一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二章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评价2.1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必要性2.1.1 平衡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的适用我国

13、的离婚程序分为登记离婚程序与诉讼离婚程序,不同离婚程序中冷静期所能发挥的功能并不完全相同,登记离婚冷静期与诉讼离婚冷静期在运作模式以及配套措施方面有所区别,二者的适用也必然存在不平衡。此前,我国登记离婚为“即申即离”,许多家庭由于一方不愿离婚而无法至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迫使另一方适用诉讼离婚的途径进行离婚,这也大大加剧了司法部门的工作负担;设立离婚冷静期后,打破了传统的“即申即离”的模式,使民政部门平衡一部分司法部门的工作,同时也给婚姻双方当事人冷静思考和反悔的余地O2.1.2 弥补婚姻理论的不足我国设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为法官确立了统一的判案依据,这一制度的确立

14、有助于我国各地法院判决结果的统一,实行统一的标准进行判决也有助于离婚案件的判定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以人为本。这一制度的研究并不局限于婚姻家庭法学领域,这是综合多个领域共同研究的成果。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可以使目前我国的婚姻制度更加严谨和完善,同时也促进了婚姻法与其他法学的相互交融,打破目前我国对婚姻法学研究闭门造车的状态,更可以极大地推动婚姻法学的更新与发展。2.1.3 促进完善家事审判工作我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原有的婚姻法第32条对离婚的情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可这个规定不具有很强的实操性,法官在司法实践及案件审理工作中很难判断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真正破裂,因此在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

15、中,对当事人首次起诉离婚只会进行调解,而且按照规定,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原告不能再次起诉,这样虽然有助于让判决变得更慎重,可是却变相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同时这也造成了对我国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将离婚冷静期引入我国的司法实践及案件审理中是具有科学性的选择,这不仅为法官的判决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同时也避免给当事人双方增加诉讼负担。所以,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法律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在离婚诉讼中设置离婚冷静程序,可以分流法院的审判

16、工作,通过民政部门的介入,揩大量的离婚案件调解和缓和,不仅起到缓解法官办案压力的作用,同时也达到了节约司法资源的积极意义。2.1.4 维护家庭婚姻稳定的需要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石,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与社会及国家的繁荣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定可以有效地抑制和缓解逐年上涨的离婚率。据调查,离异三年之内的人,70%的男性对于自己的离婚决定表示非常后悔,很多夫妻双方由于一时冲动选择了离婚,所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表面上看来是强制性的给婚姻双方当事人强加了一个冷静的时间,实则为冲动的当事人提供挽回的余地,避免更多的家庭悲剧,维护家庭婚姻的稳定。2.2

17、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可行性2.2.1 离婚冷静期制度具备实践基础近年来按照最高检察院发布的相关要求,部分法院早已积极探索并运用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解决离婚纠纷,如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等招离婚冷静期制度运用在实际的离婚纠纷当中,采取向离婚当事人双方发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当事人感情修复计划书、同意接受心理疏导确认书、判后跟踪回访表等,这些措施均带来了较为乐观且显著的成效,为我国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实践参考依据。同时,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挽救众多危机婚姻家庭的时也极大地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由此可见,这些人民法院的实践经验证明我国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于挽救冲动

18、型离婚案件有着行之有效的现实意义几2.2.2 离婚冷静期制度并未侵犯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我国1982年的宪法中正式使用“婚姻自由”这一表述之前,早在1950年公布的第一部婚姻法中就已经规定我国实行“男女婚姻自由”这一婚姻制度。而由前文对于“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概念的剖析及我国民法典第1077条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设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仅仅适用于登记离婚程序,并且我国对于离婚纠纷的解决途径有登记离婚程序和诉讼离婚程序两种法定离婚方式,而在诉讼离婚程序中并没有规定“离婚冷静期”,所以婚姻双方当事人决定离婚时在我国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登记离婚的冷静期制度并未侵犯婚姻双方当事

19、人的离婚自由,也不会对双方当事人构成实体权利的侵犯。第三章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3.1 缺乏当事人保护机制在前文提到的各地试点经验中,有部分地方招家暴、虐待等法定的离婚情形明确规定排除在外,但现行立法并未对此进行直接阐释。根据2017年中国法院网出具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中的数据显示:除感情不和外,占比最多的离婚原因就是因为家庭暴力。但是现实情况中,很少有在诉讼离婚或登记离婚之前通过报警或其他方式真正起到保护家庭暴力中受害人一方的情况。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公安机关仅仅是起到制止收到报案后,当下发生的暴力行为,在警察离开后,大部分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并不会因为一次报警行为而停

20、止家庭暴力。而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中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也非常低,且申请方式和实施方式存在弊端,起不到实质上的保护作用。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方式较为死板、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的时间也较长。3.2 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制度的衔接不畅此前,由于登记离婚的受阻,对于期望离婚的当事人而言,诉讼离婚成为不得已之选择,即使现在出台了离婚冷静期这一规定,对于单方面坚持离婚的当事人来说,在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届满前,假使另一方当事人反悔,撤回离婚申请,那么最终得通过诉讼离婚来实现离婚的目的,因此登记离婚变成了诉讼离婚的“前奏”,而且民政部门的工作压力转移到了司法部门。同时,根据我

21、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7款的规定,在诉讼离婚中也存在一个事实上的“冷静期”,经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双重冷静期”,这样不仅会进一步加重司法部门的工作负担,同时也加重了当事人的精神负担以及经济负担,还挤占了司法资源,造成了双重浪费I。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作为我国的法定离婚方式,应该是相辅助相成,互为补充的,但由于这两种制度的衔接不畅、提高登记离婚制度的难度,会在事实上造成对离婚自由的限缩。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

22、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六十二条第七款,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3.3 制度运行存在漏洞在我国现行民法典的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仅仅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的时长,并未对适用次数作出规定。在前文提到的一方当事人坚持离婚,而另一方当事人在登记后反悔的情况,如果坚持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并未提起诉讼离婚,而是继续至

23、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离婚,若不断循环重复此过程,那么根据现有规定,不仅想离婚的一方离不成,同时也加重了民政部门的无效工作负担,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第四章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域外研究情况近年来,世界各国在婚姻制度的探索上都有极大的变化,这是由于逐年攀升的离婚率造成的,因此很多国家针对离婚的程序设置了不同的条款或制度,有的采取与离婚冷静期相类似的制度,如英国和韩国;有的则设置了分居制度,如德国、瑞士和意大利等国家,甚至梵帝冈,斯威士兰、菲律宾等国出台了严禁离婚的制度,就此看我们借鉴一些国家采取离婚冷静制的制度,既能有效地抑制冲动离婚的行为,又体现了婚姻自由。4.1 韩国4.1.1 韩国离婚制度分析根据韩国

24、统计厅的数字,近年来韩国离婚率平均以5%。的速度上升。2003年韩国统计厅发表的2002年结婚和离婚统计结果显示,离婚率逐年递增,高居不下。在过去10年里,韩国离婚案件的件数增加了)将近三倍。以2002年的数据为例,每一万人中就有28对夫妻以离婚收场,韩国离婚率也一度仅次美国和英国,居世界第三位,离婚率如此之高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婆媳关系紧张是重要因素之一。据韩国统计厅去年6月21日发表的1970年以后婚姻、离婚的主要特性及变化表示,2016年韩国离婚的夫妇中,已经共同生活20年以上的夫妇约占183%。,换句话说,平均每5对离婚的夫妻中就有1对属于晚年离婚,这个数字是24年前的4倍韩国民法

25、典规定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协议离婚是经家庭法院来确认的,采取协议离婚方式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两名成年证人共同签名的书面形式才能进行申报,家庭法院可以就申报内容,进行判决,如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劝告当事人接受具有专门知识的职业咨询师的咨询,还需要经过“熟虑期间”对离婚事宜进行慎重地考虑,假使有子女,熟虑期间为3个月,无子女熟虑期间则为1个月。韩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此迸行了详细的规定,向家庭法院申请确认离婚的当事人,自得到法院提供的离婚说明之日起,经过各项规定的期间后,可以得到离婚的确认。对于因一时冲动决定离婚的夫妻来说,离婚熟虑期足以让双方冷静下来,但是如果经过了离婚熟虑期

26、仍然坚持离婚的,就可以得到法院的离婚意思确认证,持此离婚意思确认证就可以进行离婚申请。在韩国,除了遵守离婚熟虑制之外,还必须提交子女抚养及确定子女的亲权人的协议书等。判决离婚的依据很多,其中包括配偶的不忠行为、配偶恶意遗弃另一方的行为、自己或直系亲属遭到严重的不当待遇等、自己的直系尊亲属受配偶严重的不当待遇时、配偶失踪三年以上至今生死不明等以及其他难以继续婚姻的重大事由等叫4.1.2 借鉴意义根据韩国统计厅公布的数据,“离婚熟虑期”制度实施以来,离婚率逐年下降,离婚案件从2007年的12.4072万件到2012年下降为11.4316万件、直到2017年下降为10.6032万件,与2003年末实

27、施该制度时相比,离婚案件数量有了显著的下降。根据韩国离婚熟虑期制度的相关经验,我国可以借鉴其在离婚制度中关于子女的规定,有子女的家庭设置三个月的熟虑期,没有子女的家庭为一个月,起到保护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作用,在冷静期内夫妻双方也可以认真思考,挽救更多危机家庭的婚姻。4.2 英国4.2.1 英国离婚制度分析英国的离婚制度变迁史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现代家庭观”的形成过程。1857年英国婚姻诉讼法在议会中获得通过,该法案设立了专门的离婚法庭,婚姻双方当事人只需要走完设定的司法程序即可与配偶离婚,不过,1857年英国的婚姻诉讼法仍然处在对婚姻诉讼法的探索阶段,法定离婚的理由也非常单一,只局限于

28、通奸一种。到1937年,英国婚姻诉讼法出现了变化,在1857年婚姻诉讼法的基础上增设了“结婚未满3年不得申请离婚”的限制条款,这其实是在强调婚姻的慎重性,总的来说该法案依然坚持过错离婚的原则,但将“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这一条款加入了无过错原则,这是该法案的一个亮点。随着时代的进步,英国的婚姻法相关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到了1969年,英国通过了离婚改革法,在该法案中规定:婚姻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婚姻已经不可挽回地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这是婚姻自由的1.翻译自韩国民法典,hups:/www.law.go.kr/LSW/lsInfoP.do?lsiSeq=228813&ancYd

29、=&ancNo=&efYd=20210126&nwJoYnInfo=Y&ancYnChk=0&efGubun=Y&vSct=*#,2021.02.10访问。又一体现。而且就该法案还提出了相关细则,比如离婚改革法第2款详细地列举了认定婚姻已经不可挽回的5项事实:(1)被告有通奸行为,目原告因为己无法忍受与之共同生活的;(2)被告的行为使得期待原告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显得不合理的;(3)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被告遗弃原告已持续2年以上的;(4)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当事人双方已分居持续2年以上,且被告同意判决的;(5)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当事人双方已分居5年以上的。该法案保护了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准则,同时

30、为了慎重地看待及处理婚姻,法案也保留了结婚未满3年不准申请离婚的限制条款。英国的婚姻法一直在与时俱进,到1996年英国通过的家庭法案取消了关于证明婚姻破裂具体事实的规定,换言之,离婚不再需要提供婚姻破裂的事实依据,但同时离婚的认定程序变得更加复杂,当事人只有严格履行离婚的相关步骤才有可能获得离婚令。步骤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在提出婚姻破裂的声明之前,夫妻双方在此前的三个月参加过婚姻的聆讯会;(2)离婚熟虑期长达9个月,假如有未满16周岁子女的还要延长6个月,在反省和考虑期间,夫妻双方必须仔细考虑且反省过婚姻关系破裂的后果,并对未来的生活有所安排;(3)夫妻双方对未来的安排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以

31、上步骤均完成之后,夫妻双方才有可能获得法院颁发的离婚令。同时,该法案的第10条和第13条分别规定了“阻止离婚令”和“和解指令”,这两个条款授权赋予法官的权限极大,法官可以就此指令对双方当事人随时进行调解,这进一步加大了夫妻离婚的难度U久4.2.2 借鉴意义根据权威数据统计,英国实施婚姻的反省与考虑期制度后,离婚数量大幅下降,由2000年的154581件下降到2016年的118046件,离婚率下降了23.6%。随着英国婚姻诉讼法的逐步完善,对于婚姻制度本身提供了更多保护,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避免因冲动而离婚,也为当事人之间的和平交流,促进理解和解决纠纷提供了更多的依据;而且对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双

32、方当事人来说也是有益的,通过反省和冷静,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以和平交流的方式,理性地处理子女及财产问题。长时间的反省和冷静之后,双方都会更理性地看待婚姻破裂的原因,做出有利于自身以及子女的选择。由此,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并非毫无道理的。同时,实行“离婚冷静期”制度需要更加关注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按照英国婚姻诉讼法规定,当法院认为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会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带来极大的损害,如果造成未成年子女身心以及经济上的困难,可以就此拒绝双方的离婚申请。这体现了英国对未成年子女的重视,通过该法案尽可能地减少夫妻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而我国在离婚冷静期的配套措施方面基本上也沿用了英国

33、的模式。第五章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建议5.1 建立当事人保护机制由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沉默,针对前文提出家暴情形中无法保护被害人的情况,除了我国其他学者研究提出的设置离婚冷静期的除外情形,我认为还可以从反家庭暴力法入手改善。针对家暴情形,我国应当建立相应的当事人保护机制,把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与家庭暴力的处置方法相结合,在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核实确有家庭暴力行为时,即采取对加害人一方的管制或受害人一方的人身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也从法官审查变更为“谁签发谁执行”,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及时执行。由此也可以达到减少法官工作量的目的。而后再与离婚冷静期相结

34、合,如登记离婚时尚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内或曾经被签发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夫妻双方,应当减短或免除离婚冷静期限。5.2 加强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制度的衔接针对该问题,我提出的构想是,在诉讼离婚之前,如果婚姻夫妻双方已经经历过登记离婚时离婚冷静期的,应当免除诉讼离婚时六个月内不准许再次起诉的期限,此依据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七款,因为该法律规定的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准许再次起诉的情形,实际上相当于给原告设定了一个强制性的六个月的“冷静期”,但婚姻夫妻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已经经历过离婚冷静期,后又走上了法庭,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必要再次设置“冷静”的时间。该构想可以加强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制

35、度的衔接,避免造成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的双重浪费。5.3 设置“冷静”次数上限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冷静次数问题,我国民法典并没有进行规范,也没有相关文献提出对冷静期进行一个次数的限制。根据现有规定,婚姻夫妻双方只要在登记后不去领取离婚证,一段时间内就可以再次申请登记离婚,而后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在前文提出的“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的衔接”问题中,我们设想的情形是婚姻夫妻双方经历登记离婚后因各种原因没有领取离婚证,而其中一方执意离婚、认为该婚姻已无挽救的可能,后至法庭起诉离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7款,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

36、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在该问题中,我们设想的是婚姻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想要离婚,但由于各种因素导致没有至法院起诉离婚,而是重复不断的去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离婚的情形,这种情况不仅想离婚的离不掉,同时更加重民政部门的工作负担,大大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针对该情形,我国应当给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设置一个次数的上限,当达到这个上限后,登记离婚不再适用冷静期,婚姻夫妻双方可直接领取离婚证;或当达到次数的上限后,不再适用登记离婚,强制性的转向诉讼离婚程序。结论近年来,我国离婚率的逐渐上升极大的增加了婚姻的不稳定性,由婚姻的不稳定引起的社会不稳定也反映出诸多社会问题I,同时结婚率的下降也可以显示出人

37、们对婚姻的信心不足,更多的年轻人不愿意进入婚姻,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我国为了遏制离婚率的上升,借鉴国外的相关离婚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但由于我国民众对该制度的了解较少,导致该制度出台实施前后都备受质疑。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经验证明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同时借鉴与学习我国学者对于该制度现存问题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从三个较为新颖的角度提出了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相关设计构想,将离婚制度与反家庭暴力法相结合,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与适用;增强并完善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的衔接,节省行政与司法资源;最后关于冷静的期间问题,前人的研究中仅仅提到了期间的长短,

38、本文提出“冷静”的次数问题。这三项措施的改革或增设实用性较高、见效快,配合各学者研究得出的其他配套制度等措施,可以使得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更加完善,更大程度上加强婚姻稳定性,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1杨立新,蒋晓华.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J.河南社会科学,2019,27(06):35-45.2苏先珠.民法典草案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价及修改建议J.黑河学院学报,2020,11(09):17-19+25.3王琦.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构建:必要性、可行性及与现行法的对接J.贵州社会科学,2020(12):81-88.4贺珊珊.离婚冷静期的法理依据和制度构建探析J.法制与社会,202

39、0(27):7-8.5瞿蓉.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J.山西青年,2020(02):138.6王琦.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构建:必要性、可行性及与现行法的对接J.贵州社会科学,2020(12):81-88.7刘丽.离婚冷静期制度完善思考J.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2020,40(09):221-222.8搜狐,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公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EB0L.(2018T0-29)2021-02-09.9王新宇.Chastity,sexualobligationandsexualautonomy:onmoralityincontemporarylawJ.ChinaLega

40、lScience,2015,3(03):118-136.io李春桥.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UL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0(03):18-25.1113862590347林,为什么韩国的离婚率那么高?EBOL.(2017-08-25)2021-02-09.12许建苏.中韩婚姻制度比较J.河北法学,2009,27(12):51-56.13金玉珍.韩国民法典J.私法,2004,6(01):125-267.14高仰光,宋见宇.英国离婚制度的变迁J.中国人大,2019(10):53-55.15Statista:NumberofDivorcesintheUnitedKingdom(UK)from2000to2016EB0L.(2021-01-07)2021-2-28.https:/wTOstatistics281565number-of-divorces-in-the-united-kingdom-uk/.16杨燕花.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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