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湿陷性黄土场地勘察及地基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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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湿陷性黄土场地勘察及地基处理技术标准StandardforinvestigationandgroundtreatmentincollapsibleloessregionsDBJ04T312-2024前言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科字(2022)15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并系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本标准进行了修订Q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勘察;5.试验与评价;6.地基设计;7.地基处理;8.场平工

2、程;9.黄土地基病害治理。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了市政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地基病害、场平工程与黄土地质灾害勘察有关内容;增加了获取压力-湿陷系数(p-S)曲线的试验要求;调整了场地湿陷类型与地基湿陷等级划分标准;修订了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负摩阻力取值原则;增加了场平工程要求等;增加了崩塌及边坡稳定性计算方法;补充了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加固和纠倾方法与要求。1 总则12术语和符号31.1 术语31.2 符号63基本规定84勘察174.1 一般规定174.2 建(构)筑物工程224.3 市政工程284.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74.5 地基病害514.6 场平工程勘察554.7 地质灾害勘察63

3、5试验与评价745.1 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745.2 黄土湿陷性评价错误!未定义书签。6地基设计896.1 一般规定896.2 地基计算916.3 桩基础957地基处理1021.1 一般规定1021.2 垫层法1091.3 强夯法1121.4 挤密法1168 场平工程1208.1 一般规定1208.2 原场地地基处理1238.3 填筑体处理1288.4 边坡1329 地基病害加固和纠倾1339.1 一般规定1339.2 围箍法1369.3 旋喷加固法1389.4 注浆加固1449.5 坑式静压桩托换法1459.6 4苗杆静压桩法1469.7 纠倾法151附录A黄土工程地质分区图154附录B各

4、类建筑物的举例155附录C黄土地层的划分156附录D判别新近堆积黄土的规定157附录E黄土的承载力160附录F不同崩塌类型的崩塌稳定性计算方法162附录G不同滑面形态的边坡稳定性计算方法165附录H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浸水试验要点169附录J垫层、强夯和挤密等地基的静载荷试验要点173本规范用词说明177引用标准名录178条文说明179i总贝U1.0.1为确保山西省湿陷性场地上建(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更好地贯彻国家黄土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的原则和精神,以实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控制风险的目标,结合山西省地区特点、工程实践经验以及科学研究成果,特制定

5、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湿陷性黄土场地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勘察及地基处理。【条文说明】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划内的湿陷性黄土场地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勘察及地基处理,其它类型的工程可参照使用。1.0.3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进行工程建设,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科学制订勘察纲要、精心组织实施,提供结论可靠、建议可行的勘察报告。1.0.4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为防止地基浸水湿陷对建(构)筑物产生危害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工程要求和工程所处水环境,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条文说明】1.0.4防止地基湿陷的措施有地基处理及基础措施、防水措施和

6、结构措施,三种措施的作用和功能各不相同。本标准强调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即以治本为主,治标为辅,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消除隐患。对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如地基处理难度较大,可采取地基处理、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并重的综合措施。1.0.5湿陷性黄土场地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勘察和地基处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1.0.5本标准是根据黄土的湿陷性特征编制的,对本标准未规定的有关内容,应按有关现行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标准执行。2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湿陷性黄土collapsibleloess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土结构迅速破坏,并产生显著附加下沉的

7、黄土。2.1.2 湿陷变形collapsedeformation湿陷性黄土或具有湿陷性的其他土在一定压力下,下沉稳定后,受水浸湿所产生的附加下沉。2.1.3 非湿陷性黄土noncollapsibleloess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无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2.1.4 自重湿陷性黄土loesscollapsibleunderoverburdenpressure在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下受水浸湿,发生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2.1.5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loessnoncollapsibleunderoverburdenpressure在上覆土的自重压力下受水浸湿,不发生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2.1.6 新近堆

8、积黄土recentlydepositedloess沉积年代短,具高压缩性,承载力低,均匀性差,在5015OkPa压力下变形较大的全新世晚期(Q;)黄土。2.1.7 湿陷性黄土地基collapsibleloessfoundation含有湿陷性黄土的建(构)筑物地基。基底下湿陷性黄土层下限深度小于20m定为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大于等于20m定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2.1.8 湿陷起始压力initialcollapsepressure湿陷性黄土浸水饱和,开始产生湿陷时的压力。2.1.9 湿陷系数coefficientofCollapsibility单位厚度的环刀试样,在一定压力下,下沉稳定后,试样

9、浸水饱和所产生的附加下沉。2.1.10 自重湿陷系数coefficientofCollapsibilityunderoverburdenpressure单位厚度的环刀试样,在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下,下沉稳定后,试样浸水饱和所产生的附加下沉。2.1.11 湿陷量collapsevalue湿陷性黄土在一定压力作用下,下沉稳定后,浸水饱和产生的附加下沉量。可通过计算或实测取得。【条文说明】2.1.11湿陷量可通过计算或现场试验获得。根据室内压缩试验得出的不同深度湿陷性黄土试样的自重湿陷系数或湿陷系数,考虑现场条件计算得到的湿陷量分别为自重湿陷量计算值或湿陷量计算值;采用现场试坑浸水试验,全部湿陷性黄

10、土层浸水饱和,无外加荷载(仅有土的自重应力)作用下产生的湿陷量为自重湿陷量实测值,在外加荷载和土自重应力共同作用下产生的湿陷量为湿陷量实测值。2.1.12 剩余湿陷量remantcollapsedeformation基础底面以下,未处理的湿陷性黄土的湿陷量。2.1.13 现场试坑浸水试验immersiontestoftestpit在现场采用圆形或方形试坑浸水以确定场地自重湿陷量实测值的试验方法。2.1.14 浸水机率系数coefficientofimmersion根据地基土层浸水环境和深度,按地区经验确定的浸水可能性大小的系数。2.1.15 黄土地基病害IOeSSfOUndationdiSaS

11、ter黄土地区既有建(构)筑物因地基不均匀、浸水湿陷、处理缺陷等原因引起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建筑物裂缝等灾害。2.1.16 工程周边环境environmentaroundengineering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城市桥梁、既有城市轨道交通、既有铁路和地表水体等环境对象。2.1.17 黄土地区大厚度填挖场地Filling-excavatingsitewithlargethicknessinloessregions黄土地区通过人为填挖而形成的工程建设场地。一般指填方厚度大于8m、挖方深度大于15m。2.1.18 场平工程Siteleveling场平工程是指通过填挖方

12、形成工程建设场地的活动。2.2 符号A基础底面积Cl压缩系数b基础底面的宽度d一基础埋置深度,桩身直径ES压缩模量e孔隙比金一地基处理前的孔隙比,地基处理后的孔隙比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乙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几垫层底面处经深度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九一处理后桩间土的承载力特征值加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p塑性指数/基础底面的长度,桩身长度P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值Po基础底面平均附加压力值Psh湿陷起始压力夕Pa一桩端土的承载力特征值强桩周土的摩擦力特征值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S饱和度W含水量W1.液限Wp塑限Wop最优含水量y土的重力密度,简称重度o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

13、权平均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有效重度一基底的压力扩散角小基础宽度的承载力修正系数7d基础深埋承载力的修正系数s沉降计算经验系数讥湿陷系数K自重湿陷系数An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湿陷量的计算值。因地区土质而异的修正系数考虑地基受水浸湿的可能性和基底下土的侧向挤出等因素的修正系数a地基土浸水机率系数3基本规定3.0.1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不同设计阶段的任务、目的和要求,针对拟建工程的结构类型、特点、规模和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黄土层的分布和湿陷性变化特点等制定勘察纲要。勘察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2概述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附近参考地质资料和地区

14、建筑经验;3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及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4执行的技术标准;5选用的勘探方法;6勘察工作布置;7勘探完成后的现场处理;8拟采取的质量控制、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9拟投入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等;10勘察安全、技术交底及验槽等后期服务;11拟建工程勘探点平面布置图。【条文说明】3.0.1本条是对勘察纲要的基本规定;场地环境包括场地地形、地貌,周围已有工程建筑、地下管线设施情况及其与拟建工程的关系。由于工程建设的迅猛发展,削山、填沟、造地引起的水环境变化,成为岩土工程领域的热点课题,勘察工作纲要中应增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的资料收集与分析,特别是地下水上升、侧向水浸

15、入、地面水汇聚排泄及边坡稳定性的评估。因此本次修订增加了对水文地质条件的要求。3.0.2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1查明工程场地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2查明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3查明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下限深度;4查明地下水及河、沟、湖、库、雨水等地面水的汇聚与排泄;5评价自重湿陷系数、湿陷系数及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6评价不同湿陷类型场地、不同湿陷等级地基的平面分布;7提供地基的变形参数和承载力特征值;8评估地下水上升、侧向水渗入和地面水汇聚、排泄、下渗对建筑物的影响,并应提出工程建议。9其他工程地质条件。【条文说明】3.0.2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除应查明

16、黄土层的时代、成因、厚度、湿陷性、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外,尚应查明工程场地的环境条件及其对工程的影响;应结合建筑物特点和设计要求,查明湿陷性沿深度的变化、环境水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在综合各方面因素基础上对场地、地基作出正确评价,对地基处理、防水措施等提出针对性强的工程措施建议。3.0.3大厚度填挖和拟填挖整平建设场地,具有大厚度湿陷性黄土、欠压密填土以及复杂环境地质条件特点,应进行具有针对性勘察。除应满足3.0.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已填挖整平场地应查清原始地形、地貌、填挖方的范围、厚度、填挖交界线、堆填方式、填筑土体性质等;2对拟填挖整平建设场地应根据填挖目的和设计要求进行岩土工程

17、勘察,查明场地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湿陷性黄土的分布特征、填料工程性质,评估填挖方对水环境的影响、湿陷性的变化和形成的边坡等,为场地工程设计提供依据。【条文说明】3.0.3黄土地区填挖场地存在更加复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岩土工程问题,勘察前应收集填挖前和填挖整平后的地形图资料,地形图应详细、准确反映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地物,场地外范围尽可能达到分水岭界线,便于对场地环境、地形、场地汇水和排泄通道以及填挖范围、厚度进行详细的分析。3.0.4山西省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可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3.0.5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

18、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并应符合表305的规定。表30.5建(构)筑物分类建(构)筑物分类各类建筑的划分甲类高度大于60m建(构)筑物;14层及14层以上体型复杂的建(构)筑物;高度大于50m的构筑物;高度大于100m的高耸结构;跨度不小于36m、吊车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00t的车间;轨道交通中地下车站主体、高架车站主体结构、高架区间结构、地下区间结构(含区间风井、电力跟随所)、U型槽、控制中心主变电站、与主体结构相连的设备用房等附属结构;特别重要的建筑;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重要建筑;对不均匀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乙类高度为2460m的建筑;高度为3050m的构筑物

19、;高度为50100m的高耸结构;跨度大于或等于24m、小于36m或吊车额定起重量等于或大于30t、小于100t的车间;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较大的重要建筑及城市轨道交通中的出入口、通道、与主体结构分离的设备用房等附属结构;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般建筑丙类除甲类、乙类、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物和构筑物丁类长高比不大于2.5且总高度不大于5m,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小的单层辅助建筑;次要建筑;当建(构)筑物各单元的重要性不同时,可根据各单元的重要性划分为不同类别。甲、乙、丙、丁四类建筑的划分,可结合本标准附录B确定。【条文说明】305建筑物种类繁多,使用功能各不相同,对建筑物分类的目的是为了设计时有针对性对待

20、,防止不论工程情况采取“一刀切”的措施。建筑物分类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建筑物高度、重要性、体型复杂程度、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也要考虑基底荷载大小、对沉降量的要求和对不均匀沉降的限制等因素。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分为以下三种:1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是指建筑物内的地面经常有水或积水可能性大,排水沟较多或地下管道很多;建筑物附近正在或将来计划修建人工湖或其他大型蓄水设施,或其他因素导致地下水位可能上升幅度较大;2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较大,是指建筑物内局部有一般给水、排水或暖气管道;建筑物周边附近有需要经常浇水的绿化带;3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小,是指建筑物内无给排水设施和暖气管道,室外给排水设施距离建筑物较远,

21、地下水位变动幅度小;建于突出高地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地下水位很深,周围无用水设施,无汇水条件,雨水可迅速排走。3.0.6防止或减小建(构)筑物地基浸水湿陷的设计措施,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和岩土工程勘察对场地和地基的湿陷性评价结果综合确定,应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防水和结构措施结合的处理措施,分为以下三种:1地基基础措施1)消除地基的全部或部分湿陷量;2)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土层上;3)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2防水措施1)基本防水措施:在建(构)筑物布置、场地排水、屋面排水、地面防水、散水、排水沟、管道敷设、管道材料和接口等方面,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生活用水的渗漏;对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

22、基上的建(构)筑物,应加大建(构)筑物周围地面的排水坡度并有效封闭地面,确保排水通畅,场地不积水。2)检漏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围内的地下管道,应增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3)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应提高防水地面、排水沟、检漏管沟和检漏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如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4)侧向防水措施:在建筑物周围采取防止水从建筑物外侧渗入地基中的措施,如设置防水帷幕、增大地基处理外放尺寸等。3结构措施减小或调整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使结构适应地基的变形;对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建筑,宜采取下列措施:1)建筑物平、立面布置宜简单、规则,并应控制建

23、筑物的长度和长高比;2)加强建筑物的整体性和空间刚度,采用适宜的基础形式和结构体系,增强建筑物抵抗不均匀沉降的能力。基础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箱基、筏基、交叉梁条基等形式;结构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框架.剪力墙、剪力墙等体系,多层建筑也可采用砌体结构体系,但各楼层均应设置封闭交叉圈梁和构造柱;3)建筑物宜利用沉降缝分成若干个简单、规则,并具有较大空间刚度的独立单元,并宜加大沉降缝宽度。【条文说明】30.61本次修订根据工程实践进一步明确了侧向防水措施,对水从侧向渗入地基可能性大的情况可采用。侧向防水措施不能代替竖向防水措施,应作为措施的补充;2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宜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和采取的地基基础

24、措施选择使用。对场地自重湿陷量较小、已消除地基全部湿陷量和采用桩基情况,可选较低标准防水措施;对场地自重湿陷量较大、建筑物地基尚有剩余湿陷量的情况,应选择较高级别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3设置管网与地(管)沟(井)等设施可参照以下做法:1)用水设施及地下沟井,应确保不漏水;宜做成全剖面钢筋混凝土的结构且一次浇筑不留施工缝;沟井接口和管道接头,应严密不漏水、通水顺畅,且有一定胀缩调整功能,也可做成柔性接头;2)管、沟应尽量直线设置,减少拐弯,以较短距离和较大坡度径直通向建筑物防护范围以外,地沟伸缩缝应做滞水带(塑料、钢板、橡胶等);3)用水管道不应直接埋地设置,应设于钢筋混凝土地沟中;管网和用水设施

25、应便于监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4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建(构)筑物外地面的排水坡度可参照下表规定执行。表1地面最小排水坡度(imin)建筑物外距离10m10r11s20r11s30mImin(%)2.01.51.00.75封闭地面一般可采用下列方法:1)采用整片地基处理方法:如垫层法、强(重)夯法、挤密法等,应进行整片处理,处理厚度一般可为lm-5m,要求压实系数(入C)大于0.93、挤密系数(c)大于0.91,严禁采用透水性材料;2)整片铺设防水层,如采用沥青防水层、防水土工膜(布)、改性沥青防水材料等;6设置侧向防水帷幕可采用下列方法:1)人工或机械开挖沟槽,一般宽度lm

26、-2m,用粉质粘土或粘土分层夯填,要求压实系数不小于0.95,施工时应做好土壁支护;2)沉管挤密,一般(3-5)排,孔心距按桩孔间挤密土平均挤密系数不小于0.93计算确定,孔填料应采用粉质粘土或粘土,平均压实系数不小于0.95;3)竖向设置沥青防水带或防水土工膜,一般应与沟槽开挖夯填土料相结合;4)防水帷幕平面上应封闭连成整体并加强搭接处理。3.0.7黄土地区大厚度填挖场地上的工程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填挖场地特点和环境水条件,采取场地治理、地基处理、结构措施及防排水措施等相结合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土压密或固结(压缩)变形、湿陷变形等对建设场地及其上建筑物产生危害。

27、3.0.8因黄土湿陷造成建(构)筑物地基病害治理应进行专项勘察、施工图设计和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经专项论证后实施;治理完成后,应对建筑物及其附近的给排水管网、地面排水设施采取严格防水措施。【条文说明】3.0.8地基病害勘察是黄土地基病害治理的基础,也是地基加固设计的依据。无勘察资料的治理设计存在盲目性,其可靠性差,安全度无法保证。每种地基病害治理方法都有其适用性及优缺点,因此治理设计时应从预期效果、施工可行性、施工质量和安全可控性、施工材料以及对临近建筑和周边环境影响等多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方案比较,确定适宜的治理方法并进行专项设计。由于湿陷性黄土的特殊性,治理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引起新的附加

28、沉降,对地基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确何施工安全。3.0.9地基处理及桩基础施工应进行质量检验。质量检验应分为施工自检和验收检验。检验结果应作为地基基础分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3.0.10对甲类建筑,以及设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乙类建筑,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沉降观测点的位置,并提出施工和使用期间的沉降观测要求。【条文说明】3.0.10沉降观测可及时发现沉降异常,掌握实测值和计算值的关系,对发现事故起到预警作用,也可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和信息。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沉降观测要求是提醒有关单位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甲类建筑外的其他类别建筑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观测。3.0.11湿陷

29、性黄土场地上建筑物的设计文件中应附有建筑物和管道的使用与维护要求。4勘察4.1 一般规定4.1.1 工程勘察前应收集已有的勘察、设计、施工及与勘探作业安全相关的工程周边环境等专项调查资料,根据各勘察阶段的任务及要求进行勘察。【条文说明】4.1.1工程勘察通常根据不同设计阶段要求开展工作。不同阶段要求不同,主要目标也不一样。为了使勘察工作的布置和岩土工程的评价具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实际问题,搜集有关工程结构资料,了解设计要求,是十分重要的工作。4.1.2工程勘察应按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要求分阶段开展勘察工作,各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当施工中

30、出现方案调整或特殊的工程地质问题需专门研究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当存在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有重大影响的岩土工程问题时应进行专项勘察;对场地面积不大,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4.1.3 勘察方法可采用搜集巳有地质资料、工程地质测绘、工程物探、勘探与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现场试验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勘察方法;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以搜集巳有地质资料和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为主,必要时应布置适量的勘探与取样、原位测试、物探、室内试验等工作;初步勘察阶段、详细勘察阶段应以勘探与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为主,辅以工程地质调查和测绘、工程物探等手段。4.1.4 勘察工作量应结

31、合建筑物类别、地貌单元、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进行布置。4.1.5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下列三类:1简单场地:地形平缓,地貌、地层简单,场地湿陷类型单一、地基湿陷等级变化不大;2中等复杂场地:地形起伏较大,地貌、地层较复杂,局部有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变化较大;3复杂场地:地形起伏很大,地貌、地层复杂,不良地质现象广泛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分布复杂,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大或变化趋势不利。4.1.6 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研究地形的起伏和地面水的积聚、排泄条件,调查洪水淹没范围及其发生

32、规律;2划分不同的地貌单元,确定其与黄土分布的关系,查明湿陷凹地、黄土溶洞、滑坡、崩塌、冲沟、泥石流及地裂缝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及其对建设的影响;3划分黄土地层或判别新近堆积黄土,应分别符合本标准附录C或附录D的规定;4调查地下水位的深度、季节性变化幅度、升降趋势及其与地表水体、灌溉情况和开采地下水强度的关系,查明上层滞水、潜水、承压水等地下水类型和来源,评估地下水上升的可能性和程度;5调查既有建筑物的现状;6了解场地内有无地下坑穴,如古墓、井、坑、穴、地道、砂井(巷)等;7调查活动断裂的时代、位置、方向、性质及地震效应。4.1.7 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的资料应准确可靠、图文相符

33、。对工程设计、施工有影响的工程地质现象,应用素描图或照片记录并附文字说明。4.1.8 黄土地层钻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及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地下水位以上黄土层应采用静压或岩芯管回转钻进,地下水位以下土层宜采用泥浆护壁回转钻进,终孔孔径不小于HOmm,钻探回次进尺不宜大于2.0m;探井尺寸应便于作业施工,满足取样及安全作业要求。4.1.9 岩土试样可在钻孔、探井中按层采取,土样采取应符合下列规定:4.1.10 土试样时,应采用快速静力连续压入法;当压入法取样困难时,可采用一次击入法;2钻孔中水位以上黄土应采用黄土薄

34、壁取土器取样,水位以下黄土应采用有内衬取土器或三重管取样;3探井土样应在井壁上人工刻取,当采用机械洛阳铲成井时,土样应在井壁15Cm外刻取。4黄土地层勘探采取I级土样时,宜在探井中采取,进行湿陷性试验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Om,20m以下可为1.5m,土样直径不宜小于12OmmO5黄土试样应进行密封,防止土样受环境影响,标明土样上下方向,运输中应避免振动倒置。4.1.11 勘探点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点使用完毕后,应根据工程要求选用适宜的材料及时妥善回填,回填质量应满足工程和相关单位的要求。2市政道路上的钻孔采用原土分层夯实回填至地面下6m后,应改用水泥砂浆或素混凝土分层捣实回填至地面下0.

35、6m,然后用冷料沥青分层捣实回填至地面。3临近堤防的钻孔应采用干粘性土球回填,并应边回填边夯实;有套管护壁的钻孔应边拔套管边回填;对隔水有特殊要求时,可用水泥浆或水泥、膨润土浆液通过泥浆泵由孔底向上灌注回填。4特殊场地条件下的勘探点的回填,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4.1.12 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一般可通过室内压缩试验进行,评价湿陷性用的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I级土样质量的要求。【条文说明】4.1.11土试样按扰动程度分为四个质量等级,其中只有I级土试样可用于土类定名、含水量、密度、力学性质等试验,所以用于测试黄土密实度和力学性质的土试样首先必须是I级土试样。

36、湿陷性黄土的结构性、含水量、密度等对湿陷指标影响很大,在土样采取、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均应采取保护措施。4.1.13 当通过室内压缩试验难以确定场地湿陷类型或确定的场地湿陷类型与地区经验出入较大时,对甲类建筑和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应进行现场试坑浸水试验,并按现场试验结果进行湿陷性评价;现场浸水试验应布置在厚度较大的湿陷性黄土分布区域,选址应具有代表性,浸水试验宜在初勘阶段进行。【条文说明】4.1.12浸水试验一般应选择在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分布区域,试验场地应选择湿陷性较强烈的地方,考虑到浸水试验对原状土性质的改变,试验场地应避开场地一定的距离,且不能距离太远而缺乏代表性;由于浸水试验成果往往与室内

37、试验成果存在较大差异,为了稳定设计方案,本条建议浸水试验宜在初勘阶段进行,以便为方案设计提供依据。由于经济飞速发展,人类的居住空间已从冲洪积平原、低阶地,向黄土嫄和高阶地发展,这些区域建筑经验少,按室内试验结果计算出的自重湿陷量与现场试坑浸水试验的实测值往往不完全一致,根据我省浸水试验结果,湿陷性黄土厚度和自重湿陷性黄土,室内外测试结果均有较大差异,但现场试坑载荷试验费时费力,多数情况经济条件不允许,针对上述情况,规定“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判定场地湿陷类型4.1.14 湿陷性试验外的其他室内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根据岩土性质、工程类型和设计、施工需要综合确定,岩土力学试验条件应接近工程实际情况,

38、试验方法应符合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50123的要求。4.1.15 原位测试手段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区经验选取,试验方法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要求。4.1.16 对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或变化趋势不利的地段,应从初步勘察阶段开始进行地下水位动态的长期观测。4.1.17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在勘探、测试及岩土指标统计分析等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进行。评价应针对拟建场地和地基基础进行,应评价场地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以及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提供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4.1.18 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编写,报告内容应符

39、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的要求。4.2 建(构)筑物工程4.2.1 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4.2.2 析与拟建场地相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地震资料及地区建设经验;2在搜集资料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调绘,了解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周边环境条件、有无影响场地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环境等问题;3调查场地黄土层的地质时代、成因、下限深度、地下水位及分布特点,划分工程地质单元,进行工程地质分区;4初步分析黄土湿陷类型、湿陷等级、评估可能的地基基础类型及优缺点;5本阶段的勘察成果,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初步评价,对各比选

40、场址提出明确比选意见。【条文说明】4.2.1地质环境对拟建工程有明显的制约作用,在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对地质环境进行调查了解很有必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发展,原有市区土地日益紧张,多地将原有采空区、原有化工厂旧址等地区划为建设场地,此类地区存在尚未沉降稳定的采空区及有毒、有害的废弃物等,对拟建工程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危害,因此在勘察期间必须详细调查了解和探查清楚。4.2.2初步勘察阶段,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1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勘察报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以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地下设施分布图;2调查场地内及其附近地质构造、不良地质作用、不利埋

41、藏物和地质环境等问题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预测其发展趋势,评价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3初步查明场地地层结构及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湿陷下限及其在不同区段内的差异;4初步查明场地地下水的类型与埋深、场地及周边范围内地表水汇集和排汇情况,分析地下水与地表水体(系)的联系特点,预估地下水位季节性变化幅度和升降可能性及对工程的影响;5调查了解场地的历史地形、地物、人工改造及挖、填方情况;6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7初步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8初步评价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9调查场地土的最大冻结深度、标准冻结深度;10分析建筑总

42、平面布置的合理性,对不同类型建筑的地基基础及基坑方案、不良地质作用做出分析,提出防治建议,提出本阶段的岩土设计参数取值建议。11对环境风险等级较高的工程周边环境,应分析可能出现的工程问题,提出预防措施的建议。【条文说明】4.2.2对场地存在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环境问题,应查明其分布范围、成因类型及对工程的影响。建设和环境是互相制约的,人类活动可以改造环境,但环境也制约工程建设。因此工程建设尚应考虑是否会形成新的地质环境问题。4.2.3 初步勘察勘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线应沿地貌单元的纵、横剖面线方向或分界线及其垂直线方向布置,在地形平缓、地层简单地段可按网格布置,在地形地貌

43、复杂、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应予以加密,且每个地貌单元上及地貌单元交接地段均应有勘探点。初步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宜按表423确定;表423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m)甲类乙类丙类丁类黄土嫄、黄土阶地80120120160160200200250黄土梁、加,黄土斜坡50-8080-120120160160200黄土沟谷20-5050-8080110110150注:地貌单元分界地带应加密勘探点;黄土沟谷谷底应有勘探线或勘探点。2取土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在平面布局上应具控制性,其数量不得少于全部勘探点的2/3;3勘探点的深度应根据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和地基压缩层深度的预估值确定,每个地貌单元控制性勘探点不少于2个

44、,深度应穿透湿陷性黄土层;4每主要土层采取不扰动土样进行湿陷性试验不应少于6组。【条文说明】423按黄土成因的特殊性,黄土分布均匀性较好,但考虑到我省黄土地区冲沟普遍发育,切割强烈,很少存在大的黄土台堰,而主要以梁卵、冲沟的形式分布,地形一般较为复杂,勘探点间距不宜过大,因此本标准勘探点间距按国标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执行,更加突出了地域性特点。在实际工作中,当勘探深度范围内均为黄土时,勘探点间距可按本标准执行;如勘探深度范围内除黄土外尚分布其它土层,考虑到地基均匀性评价和建(构)筑物变形计算要求,勘探点间距宜根据地基复杂程度等级按岩土工程勘察标准CB50021及其它相关标准执行

45、。同时考虑到本地区钻探现实情况,鉴别孔的数量不宜过多,因此规定取土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较国标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的规定偏多。随着建(构)筑物向高、宽、大方向发展,地基影响深度增大,多数大于湿陷性黄土底界深度,本标准规定勘探点的深度,应根据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和地基压缩层深度的预估值综合确定。由于经济飞速发展,人类的居住空间已从冲洪积平原、低阶地,向黄土嫄和高阶地发展,这些区域建筑经验少,按室内试验结果计算出的自重湿陷量与现场试坑浸水试验的实测值往往不完全一致,根据我省浸水试验结果,湿陷性黄土厚度和自重湿陷性黄土,室内外测试结果均有较大差异,但现场试坑载荷试验费时费力,多数情况经

46、济条件不允许,针对上述情况,规定“按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判定场地湿陷类型4.2.4 详细勘察阶段,包括下列工作内容:1进一步调查场地内及其附近地质构造、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环境等问题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对场地的稳定性及适宜性进行评价;4.2.5 各建筑地段的地层结构、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3查明各建筑物地段各土层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对每层湿陷性土层选取典型土样测试不同压力下的湿陷系数,绘制压力一湿陷系数(P-s)曲线;分析湿陷起始压力、强度与变形指标沿深度的变化特占八、94根据地下水类型、埋深,结合上部结构特性和周边环境条件,分析地基浸水湿陷的可能性和程度;5提出各土层承载力特征值的建议,提出适宜的地基处理或基础方案并进行分析,对处理深度和主要技术参数提出建议;6有深基坑和降水施工时,尚应分析评估坑壁稳定性以及对临近建筑物的影响,提供相关计算参数;场地条件复杂时,应进行专项研究;7进一步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8进一步评价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条文说明】424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湿陷起始压力均为黄土场地的主要岩土参数,详勘阶段宜绘制上述参数的在随深度变化的曲线图,并进行相关分析。针对工程建设的现状及今后发展方向,勘察成果要求有深基坑开挖与桩基工程的有关内容。4.2.6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总平面和本标准3.0.5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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