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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秦淮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秦政规C2024)2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南京市秦淮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2024年5月14日南京市秦淮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规划资源发(2023)118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房票安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宁建征字(2023)272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秦淮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区人民政府是房票安置的责任主体,区人民政府委托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房票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签订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协议、印制房票、加盖公章、房票结算等。第三条房票是区人民政府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安置房或商品房的凭证。房票安置是鼓励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自行购买安置房或商品房的一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应当符合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申购条件。房票安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第四条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
3、X参照征收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的单价(具体由征收项目同一家评估机构出具)。房票票面金额与征收补偿款差价部分纳入征收成本。搬家费、过渡费、装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不计入房票面值。用于计算房票票面金额的被征收入房屋安置面积,不得超过依法确定的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总面积。第五条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选择房票安置的,购房奖励由房源权属所在区政府按规定兑付。原则上由房屋权属单位支付购房奖励,标准为房票票面金额实际使用部分的1()%。第六条房票式样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统一印制。票面需注明征收项目名称、补偿安置协议编号、房屋安置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使
4、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开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的安置信息需纳入住房保障系统。第七条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安置协议备案通过后,被征收人提供购房意向书等材料书面申请房票安置。房票的核发应当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应当为被征收人。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被征收人在满足居住条件的基础上,方可持房票购买公寓、商办、车位、车库及储藏室等,也可以持房票为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第八条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应当充分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人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的,不能兑付现金,并应当按照原补偿安置方式执行。被征收人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超过90%比例的,购房后的房票余
5、额经当事人提出申请,可以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申请提取现金。第九条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房屋认购协议和收到的房票,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申请房票结算。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应当及时向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结清房票对应款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单位、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助被征收人做好房屋交付、权证登记等工作。第十条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规定,被征收人购房成交价格未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的房源是指已纳入市、区统一的房源超市的商品住房、安置房。安置房购置价格应当为市场交易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