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提升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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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提升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完善长效运行机制,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资源统筹、供需对接和综合服务功能,根据*等精神,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持续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努力让老年人享有“社区居家+智慧化”家门口养老服务,为实现人民生活品质显著提升,更加踊跃投身“在*看见美丽中国”实干争先主题实践,在感恩奋进中加快绘就“富美*”精彩篇章。(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并达标,到2027年,农村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并达标,服务功能进一步拓展

2、,服务专业化水平显著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制度、市场、标准、监管四大体系基本形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水平走在全省前列、全市领先,全县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二、支持家庭承担养老服务功能(一)推进居家上门服务更加精准有效。实施“家门口养老服务模式,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日常探访、生活照料、助餐助洁、辅助出行、紧急救援等居家上门服务。引导养老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满足居家老年人多元化服务需求。整合家庭医生服务、志愿服务、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等政策,分层分类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适宜的养老助老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局、县医

3、疗保障局)(二)大力发展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依托具备失能照护能力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设、运营家庭养老照护床位,为低收入家庭中失能(失智、高龄、残疾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康复护理、陪诊转介等服务。通过上门巡查、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的运行监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大数据局)(三)深入推进家庭适老化改造。逐步将适老化改造服务范围扩大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已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居家老年人中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半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实现愿改尽改。聚焦家庭无障碍环境提升、设施设备更换、智能技术应用、老年用品配置等,进一步明确家

4、庭适老化改造基础性标准。完善家庭适老化改造评估机制,坚持“一户一案”“一人一策”的改造原则。鼓励引入市场化机制,积极培育家庭适老化改造企业,为有需求的社会老年人家庭提供高品质、个性化的适老化改造服务。鼓励房地产企业在设计、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融入适老化元素,为有需求的购房者提供适老化“精装包”。(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三、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四)强化住宅小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并且单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一个住宅小区统筹配置多个点位的,在总体达到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

5、基础上,至少有一个点位要达到单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的标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县民政局意见。已建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并且单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的标准配置;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应当提高配置标准。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当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到位。相邻住宅小区可以统筹调配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责任单位:县自然赞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五)注重养老服务配套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加强规划统筹,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落实已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指标。社

6、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与城市更新机制、未来社区(乡村)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重大项目统筹规划、同步建设。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幸福邻里中心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整合利用、资源共享,鼓励与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毗邻建设。加强“一老一小”融合设施的统筹规划,对未来5-10年的闲置教育设施进行合理安排。原则上,每个城市社区常配置一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因特殊情况,多个社区统筹配置一处的,需一案一册、逐个审查,并向民政局报备审批。因区域面积、地理位置等客观因素限制,鼓励社区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参照15分钟可及范围标准,在建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基础上,可另行建设

7、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广旅体局、县教育局)(六)加强社区闲置房产资源改造利用。积极推进闲置房产资源开发利用,努力盘活社区及周边的存量土地、存量物业、存量设施,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所需场地空间。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院、商业设施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无偿或低偿提供。闲置房产资源改造应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符合养老服务用途规范。(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城投集团、*交投集团、*文旅集团)四、进一步健

8、全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七)优化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功能。结合老年人服务需求和服务用房状况,按照养老服务等级评定标准,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打造成具备日间照料、助餐配餐、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尽量建设在老年人密集、交通便利的地域,避免出现闲置、空置等情况。一定区域内配置多处养老服务设施的,鼓励服务功能整体规划、综合评定、错位互补,避免近距离点位功能重复和设施闲置,具体由县民政局认定。(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八)推进现代社区养老综合体建设。鼓励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建设集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居民会客厅、居家养老服务

9、设施、幸福邻里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银龄驿站、老年学堂、文化体育中心、残疾人之家、退役军人服务站、儿童之家等功能为一体的现代社区养老综合体,具备日间照料、上门服务、教育培训、医疗服务、康复训练、全托服务、智能呼叫、技能培训、业务指导、养老管家等功能,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互补。现代社区养老综合体具备条件的,可备案为养老机构。(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九)加快提升社区为老服务能力。积极构建老年城乡助餐服务体系,适时提高老年人助餐补助标准,因地制宜采用中央厨房、社区食堂、商户挂牌、配送服务、流动餐车等形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物美价廉的餐饮服务。支持开发老年营养餐、保健餐,提高老年餐饮服务品质。支

10、持社区助浴点、流动助浴车、入户助浴等多种业态发展,培育一批专业化助浴机构。依托基层社区网格化治理体系,完善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关爱制度,摸清城乡高龄空巢独居老人底数,运用电话问候、视频连线、上门探访等方式进行定期巡访,做到有名册、有台账、有平台、有记录、有措施,提升关爱服务效能,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及时解决老年人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五、提升农村农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十)积极提升农村居家养老设施建设。结合村庄规划和中心村建设,预留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农村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完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推进农村区域型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提升服务

11、范围和能力,做实做强农村居家养老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阵地支撑作用。到2025年,实现30$的农村建有3A级以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到2027年,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达标并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十一)创新“党建+农村养老”服务模式。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现代社区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拓展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阵地。倡导农村地区党员干部与留守、高龄、失能(失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动态掌握老年人生活状况和服务需求,强化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充分整合农村党建资源,发挥党群服务中心等载体功能,满足农村老年人日常活动需求。引导乡

12、镇(街道、园区)和驻村党员干部定期开展助老敬老志愿活动,根据老年人需求及时提供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在全县遴选一批党建+农村养老”示范村。(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六、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模式(十二)推动“物业+”“家政+”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常驻社区、贴近居民、响应快速等优势,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人员队伍、服务网络,有针对性地为所服务住宅小区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现有服务场所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开展小区公共区域无障碍

13、和家庭适老化改造。推动家政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引导品牌家政企业加强员工养老服务岗前培训和常态化轮训,建立专业化养老服务家政队伍,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建设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十三)探索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协同、通存通兑、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平台,推进养老志愿服务建设。重点围绕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服务主体和内容、供需衔接方式、储蓄兑换以及激励监管等方面,逐步完善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制度规范和运营管理机制。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所储蓄、提供、兑换的养老志愿服务应以非专业性服务为主,确保计量标准清晰、服务过程风险可控。加强养老服务“时间银行”

14、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志愿活动。鼓励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建设。(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七、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十四)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监管。积极培育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并指导其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建立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监管和发展评价机制,开展城乡老年人养老服务满意度调查,提升区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整体水平。发挥行业协会在社区居家养老信息咨询、行业自律、日常监管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十五)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重点领域监管。建立健全

15、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防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加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定期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评价。逐步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于发现服务主体蓄意虚报服务人数、套取财政经费、降低服务质量、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及时予以调整清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十六)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化、标准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标准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诚信经营、规范运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园区)试

16、点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将评定等级与服务组织运营补贴政策挂钩。鼓励推广使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加强服务合同管理,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十七)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执法检查。已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按照职责给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A,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

17、务保障机制(十八)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根据其建成后达到的1A、2A、3A、4A、5A五个等级,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200万元的建设补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在原等级基础上通过改建、扩建、提升等,被评定为更高等级的,补助差额。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施工合同金额低于建设补助标准,按施工合同金额的80%给予补助。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按照设施等级和补助标准,分三年进行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科学布局,避免重复建设,选址未经县民政局认定的不予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十九)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运营补助

18、。通过基础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围绕老年人需求延伸拓展服务领域,高质量提供基础性养老服务,结合实际开展个性化多元化深层次服务。其中个性化服务资金通过制定项目化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内容、频次时长、完成标准、费用定额等,实行项目化、标准化补助。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经费,按照】A、2A、3A、4A、5A五个等级,每年考核运营经费分别为4万元、8万元、18万元、25万元和50万元。建立片区运营制度,从2024年起,由县民政局牵头对全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划分3-5个片区进行统一招标,实行区域化、规模化、专业化运营管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评估,对每季度运行评估合格的

19、机构运营方绐予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二十)降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税费负担。落实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要求,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建设局、县供电公司)九、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要高度重视社区居家养老

20、服务设施建设,强化组级领导,坚持党建统领,推动多跨协同,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科学统筹速设规划,细化年度进度讨划,制定完善落实举措,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条不紊、系统推进。(二)加强指导监管。县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帮带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健全综合监管制度体系,实现部门之间监管信息联动互通,建立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治理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保障各项工作项目化、清单化推进工作。(三)加强考核督查。对标对表分解年度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指标体系和考核体系,通过执法检查、年度考核等途径,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考核和督查,确保全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并达标。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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