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修改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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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修改单一、修改表3和表4,内容如下:(1)将“酸性气回收装置修改为酸性气回收装置和烷基化废酸再生,增加氮氧化物排放限画DISOmgZm表4为100mgm),将脚注d(表4为脚注C)修改为酸性气回收装置生产硫酸和烷基化废酸再生时执行该限值;(2)针对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非甲烷总羟排放限值增加脚注e(表4为脚注d),内容为:对于采取分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一级好氧生物处理池(不含)前的废水设施排放的有机废气,以及未采取分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废水设施排放的有机废气,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煌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kg/h(表4为2kg/h)的,

2、相应的处理装置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3)针又排甲烷总煌增加脚注f(表4为脚注e),内容为:利用锅炉、IW窑、固废焚烧炉处理有机废气的,若有机废气引入火焰区进行处理,则等同于满足去除效率要求。二、修改5.1.4条,内容为:废气不得稀释排放。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对于工艺加热炉、催化剂再生烟气和酸性气回收装置,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抖成浓度,应按式(2)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湖儆浓度。对于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处理废气,向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内或在其后端补充空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酶式(2)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

3、准排放浓度;不向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内补充空气的(燃烧器的助燃空气不属于补充空气的情形),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燃烧温度以及废气停留时间应满足设计的要求。有机废气处理装置的非甲烷总煌去除效率以处理装置进出口实测浓度和对应的气量判定是否达标。三、修改5.2.4条,内容为: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的运行控制应符合商贩:a)储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链隙;储罐附件开口、孔(内浮顶罐通气孔除外),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

4、活动外,应密闭;浮顶罐浮盘边缘密封不应有函员。b)储罐呼吸阀和浮盘边缘呼吸阀操作压力低于设定的开启压力75W,呼吸阀的泄漏检购1应低于20molmol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罐浮盘时,应采取密圭措施。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罐浮盘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e)自动通气阀和边缘呼吸阀在浮顶罐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密封良好。自动通气阀仅在浮顶罐浮盘处于支座支撑状态时开启。f)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罐浮盘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盘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储存物料液面下。四、修改5.2.5,内容为:对储罐完好情况进行检查。若不符合上述规定,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应在15d内进行修复;若需要

5、关闭工艺单元,则应在90d内修复酬E空储罐停止使用;确需延迟排空储罐修复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最近一个检修期(不超过2年)完成。检查与修复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五、增加5.3.3条e)和f),内容为:e)同一密封点以及循环冷却水系统连续三个检测周期无泄漏的,检测周期可延长且最多延长T瓦若在后续监测中该检测点位检测出现泄漏,则监测频次恢复按a)和b)规定执行。f)符合GB37822相关规定的,以及设备与管线组件中的流体含挥发性有机物质量分数占匕勿于10%的液体,免于泄漏检测。六、修改5.4.3条,内容为:一级好氧生物处理池(不含)前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设施

6、(初期雨水池除外)应密闭,其他废水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大于等于100molmol的,也应密闭。密闭后废气腌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七、修改5.4.4条,内容为:油品装卸栈桥对铁路罐车进行装油,发油台对汽车罐车进行装油,油品装卸码头对油船(驳)进行装油的原油及成品油(汽油、煤油、喷气燃料、石脑油)以及其他挥发性有机液体设施,应密闭装油并设置油气收集、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刊融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装载应符合下列规定:a)汽车罐车装成品油以及苯、甲苯和二甲苯应采用底部装载血b)其他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

7、方式,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油口8陶罐底高度应小于200mm;c)底部装载结束并断开快接头时,油品滴洒量不应超过10m1.,滴洒量取连续3次断开操做平均值;d)铁路罐车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的,装油鹤管与铁路罐车灌装口(人孔)应密闭(拆装灌装鹤管时段除外)o八、修改5.4.6条d)和e),内容为:d)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设备通过安全阀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特殊工艺因安全原因需要排入火炬系统或放空的除外,确需放空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e)生产装置、设备开停工过程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废气(排入火炬系统除外)。九、修改5.4.9条,内容为:用于输送、储存、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生产设施

8、,以及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设施在检维修时清扫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放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排入火炬统除外)卜、修改5.4.10条,内容为:废气收集系统与处理装置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彳氐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以及装置区污水池处理设施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卜一、增加5411条循环冷却水系统,内容为:对涉VOCS物料的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每季度对流经装置的工艺介质侧压力高于冷却水侧压力的换热器(组)循环水系统的回水(总)进口和冷却后(总)出口循环冷却水中总有机碳(TOC)或石油类或其他

9、特征物浓度进行检测,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的,应进行泄漏排查,发生泄漏时,应按照53.5条C)和53.6条的规定进行泄漏修复和记录。十二、增加6.1.6条,内容为: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颛危十三、增加6.3.4条,内容为: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监测采怖口测定方;去按HJ733的规定执行。对于循环冷却水中总有机碳(TOC)或石油类或其他特征物浓度进行检测时,在入口和出口处,分别采集至少三组样品,并计算各自平均值。I四、增加7.3条,内容为: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按下列要求进彳诒规判

10、定。a)对于有组织排放和企业边界,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或污染物去除效率低T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b)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c)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判定为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1)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未识别的密封点数超过企业现有台账密封点总数0.05%的,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2)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其中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抽样比例总计不超过80%,533条a)项涉及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类型的抽样比例总计不超过20%),发现有1个未识SU密封点或2个(不含)以上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d)对于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泄漏控制,未按规定的频次开展泄漏检测工作,发生泄漏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修复,判定为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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