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疑难问题研究》84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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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杀人罪疑难问题研究摘要故意杀人罪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有若较为悠久的历史,相对完备。但是丽君现代社会的发展,与国际的交通融合,我国刑罚产生了新的趋势,其中故意杀人罪在现代社会还是较为常见的复杂犯罪,在刑事案件中也占有很大比例。不过由于故意杀人罪构成与形态的多样化,其与故意伤害罪以及相关犯罪的相互界限交杂模糊。因此对故意杀人罪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在此背景下对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以及犯罪构成等进行剖析,对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犯罪的相关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最后探究故意杀人罪的立法问迦及完善建议,希望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关键谓: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论文类型:应用基础目

2、录1故意杀人罪的概述1故意杀人罪的概念1.2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1.3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形态22敌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33故意杀人罪与相关联犯罪的研究33.1 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33.2 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44故意杀人罪的立法完善44.1 故意杀人罪存在的问题44.2 完善故意杀人罪的建议及途径6参考文献8故意杀人罪是一种历来受到严厉打击的犯罪,它在刑法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里的位S,而由于我国的历史和社会的发展,它的制度源远流长,制度比较完备,自建国以来,就受到了人们的高度关注。然而.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加之与西方各国的交往、融合、借鉴,我国刑法在当代发展中呈现出一种新的发展态势.这一新趋

3、势对当代文明具有重要意义。暂且不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结果,在现实生活中.故意杀人罪仍然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近年来,在我国法院审理的各类犯罪案件中,故意杀人案件的人数占了相当大的比重。然而,由于故意杀人案件的宴杂性,以及对犯罪构成的干扰因素的频繁出现.致使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和量刑经常出现意料之外的失误,这对社会的安定和法律的权威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就当下来看,尽管我国刑法学界对故意杀人犯罪进行了大量、深入的研究与探讨,但其争论与难点依然很多。所以.如何解决故意杀人犯罪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1故意杀人罪的概述1.1故意杀人罪的概念故意溟杀,就是对他人的生命权利进行非法剥夺。

4、对任何人而言,权利的行使都是以人的生活为前提和依据,只要人活者,就可以做任何正当的事。所以,故意地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也就是故意谋杀,是对公民的人身权益构成最大的侵害。故意杀害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菲。这是一种侵害公民个人民主权利的犯罪。是中国刑法中为数不多的几种具有产重性质的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者.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谟杀的主体是行为人,只要行为人有过失,即构成故意杀人。鉴于生命权利是最基本的、最生要的公民权利,无论受害人是真的被杀害,还是在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都展于犯罪,必须对其进行追货

5、。1.2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故意杀人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对象C法律上对生命的定义是一个具有自主呼吸和新陈代谢能力的生物,它是人类生存的先决条件。客观要件:一是要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伤害行为和不作为都可以构成此罪。因不作为而犯下的谋杀,只能由对他人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责任的人构成。其次,剥夺别人的生命是违法的,也就是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死刑和正当防卫都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犯罪。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被害人问蔗的情况下,将其杀害,也是故意谋杀。至于“安乐死”,则应当认定为故意谋杀,在量刑时,可以采用从轻或减轻的原则。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犯罪的既遂与间接故意杀人犯罪均以受害人的死亡为要件,但要确

6、定其损害后果与其造成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方可认定犯罪人应承担责任。主体要件:以普通主体为主要主体,即我用刑法总则中所述的符合刑事责任年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社会成员。主观要件: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其中有直接、间接两种。就是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别人的死亡,却又想要或纵容这样的结果出现。故意谋杀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最常出现的案例有报复、谋财、拒捕、义愤、愤怒、失恋、流氓动机等等。动机能反瓯出凶手的主观恶性,是量刑的依据之一。1.3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形态故意杀害是一种故意的、非法的、不正当的手段。具犯罪形式为:(I)因过失致人死亡而导致的伤害,依照第24条的规定,应以故意

7、杀人罪予以从轻处罚。(2)对于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从主观危险的角度来看,主观危险是指故意杀人的主观危险。但这一切都是徒劳的。“客观危险说”是指.一旦出现客观危险,就必须对犯罪的人进行惩罚。(3)合谋实施谋杀.若将共谋共犯的现象分成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胞谋杀的人有教唆、孙助的行为,那么,在共谋的情况下,他就有了教唆、协助的可能.所以,他就是整个共同故意杀人的共犯,应该以帮助犯或教唆犯负刑事责任。(4)犯罪嫌疑人故意杀害他人并抢夺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为抢劫。故意杀人是抢劫的一种方式,杀人是一种手段,是一种带有强烈目的的行为,为了获得财富去故意伤害他人。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别人的死亡,并期望或

8、纵容这样的后果是故意的。主观故意可分为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两类。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在明知其行为必然或有可能对社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并期望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明知损客后果而允许后果发生的一种心态。它可以分成两类:一种是知道可能会发生.一种是知道必然会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在明知其行为对社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以及对这样的事情听之任之的心态。放任不管,即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即使有阻止的希望、也不附止、反对,而是让它发生,任由其发展。间接故意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I)寻求正当的目的而使一种危害社会的后果发生;(2)允许另一种危害社会的后果发生,以谋求一种非法的目标;(3)突发事件时.不顾后果,经常用刀伤人。

9、直接故怠与间接故意的区别:(I)不问的认知要素.其中,直接故前包含了知道的可能性和知道的可能性;(2)意愿因素对危害后果的产生有显著差异。间接故意是一种对结果的纵容,也就是刘结果漠不关心,容忍、冏意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的直接故意是指在明知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期望结果的出现或明知会发生。(2)是否出现具体的危险后果,对于两种意图和它们所控制的行为的定罪,其含义也是不冏的:(2)直接故意具有比间接故息更大的主观恶意。故息谋杀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最常发生的案例有报复,谋财、奸情、拒捕、义愤、愤怒、失恋、流氓动机等等C动机能反应出凶手的主观恶性,对量刑有一定的指导作用。2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故

10、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剥夺别人的生贷,使别人丧失生命;而故意伤害(致死)是指对他人身体的损害,造成他人死亡,二者的不冏之处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冏,而其中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最为产重C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故意谋杀与故意谋杀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故意误杀是夺人性命.而故意伤人则是致人死亡,两者的不冏之处,就是犯罪的动机不同。简单来说,杀人的人想要杀害别人,伤害别人的人会损害他人的身体,而受伤(死亡)则会对他人的身体造成损害。一般的谋杀案,有很多主观和客观的原因,比如泄愤、想要钱、想要灭口等等,虽然动机各不相同.但都是以非法的方式杀害别人。报复、泄愤、流氓、抢劫,受伤,这些都是最常见的伤害动机.虽然动机各

11、不相同,但都以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标,使受害者受伤,甚至死亡。根据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可以发现.冏样的犯罪动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产生不一样的犯罪后果C单纯就故意杀人罪与故募伤害罪而言,罪魁祸首的本痍是犯罪目的。当受害者表现出无法承受的痛苦时,凶手在很大概率会实施杀人。若损害的后果较轻微.则通常更易于判定;但如果发生了什么致命的事情,那就需要监察机关仔细的去判别。在实际案例中,要仔细区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在案件中,最终罪名的判定对于法院是否能够恰当的定罪和量刑,有着很大的关系。健康与生命是相互补充的.没有了生命,就没有了健康。而损害身体.就是损害健康。一个人的生命,在被人威胁

12、的时候,很有可能就已经结束了,作为一个审查员.他必须从自己的经验和事实来判断。在实践.招故意伤害和间接故意杀人混为一谈.认为以伤人为目的,不是以杀人为目的,而是以暴力本身已经威胁到了生命,造成了致命的结果。而间接故意杀人就不一样了,虽然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会造成别人的死亡,虽然在过程中不期望这样的结果,但是在主观上却是对死亡的结果置之不理,不管受害人是受伤还是死亡.这就是故意杀人。3故意杀人罪与相关联犯罪的研究3.1 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绑架是劫持人质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目的是获得财物或威胁他人以达到另外的目的。犯罪的沟成是: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直接),侵害的对焦是别人的人身权利、财

13、产权利以及其它的个人和社会利益;在拐卖活动中,被拐卖的人因绸架而死亡,其具体表现如下:(1)在拐骑犯罪中.因抢劫而造成受害人死亡.我国刑法第239条将该情形作为绑架罪的后果加重犯,符合刑法第233条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情形,按绑架罪定罪处罚。(2)在实施绑架或统架后.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人,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然而.依照刑法典第239条,这一情形已被纳入了绑架罪,而不旎将故意谋杀与绑架合并。(3)绑架导致被害人自杀,其绑架行为与其自杀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间接的联系.因此,应以绑架罪论处。本文认为.在绑架中杀人和在抢劫中亲人是不能从主观上来判断的,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判别

14、的。3.2 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抢劫是以芨刀、胁迫、其他方式进行的,在实践中,暴力是一种主要的犯罪方式O对公共和私人财产的强制抢劫。关于“暴力”在司法上的界定,我国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在对“致人死亡”概念的理解上存在若不同的观点。对于“致人死亡”这一概念,有的学者主张仅限于过失致死;有的学者认为“致人死亡”仅限于故意或间接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可以分为过失致死和故意致死两大类。赵秉志教授指出,“致人死亡”在抢劫犯罪中的涵义与“暴力”的内涵有着紧密的联系。“暴力”是抢劫,是指行为人对财产的所有入、占有人、管理人的人身实施打击强制,目的在于消除被害人的抵抗O故意谋杀当然写于“暴力”范肪.因此,抢劫“致

15、人死亡”应当包含故意谋杀。其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刑法并未规定故意杀人和抢劫犯罪的结合.因此,以暴力方式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应当与过失致人死亡合并为“致人死亡”。作者赞同这一看法:由于“暴力”包含了抢劫罪中的谋杀,因此,抢劫时故意杀害.仅以抢劫罪论处,而不作单独构成故意杀人。行凶者在杀人之后,在现场抢夺财物,这是一种犯罪方式,杀人是一种手段,抢劫财物是其目的。在实施了抢劫后,行为人出于杀害、报豆等动机而杀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和抢劫两种罪名定罪,数罪并罚。4故意杀人罪的立法完善4.1 故意杀人罪存在的问题(1)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界限不清这是一个长期存在于我国理论界和实设中的问题.给犯罪形态的认识带来

16、了很大的困难。两者均国故意行为.具有相同之处,即其后果无损害后果,但其原因却有根本上的不向。例如,2003年5月IO日,张某与前女友李某因感情问题产生了冲突,在人群中的周臬认识李某,于是周某上前阻止张某,但是阻拦无果,反而被张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刺伤了腹部。李某逃走逃走后张某追赶李某,用棍子打她的头.等张某追上李某之后更继续用小刀朝李某的翅部和腹部刺去,而后又捡起地上的石头砸向了李某的头部。后来一个旁观者上前抓住张某的手,劝说他。张某没有再犯下任何暴力.然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伤势严重,伤残等级10级。周某的伤势是轻微的。该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构成犯罪中止或未遂。案件认定犯罪形态从案件客观

17、情况和行为人主观心态方面、能和不能达到犯罪结果的目的等方面来分析,从刑法的特定条款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存在若差异:这两种情况是在不同的犯罪过程中发生的。二者最大的不同在于,犯罪未遂发生在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但是,犯罪中止又有不同之处,即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执行阶段。罪犯的主观思想是不同的。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犯罪的行为是否由于行为主体的主动而终止。在实施犯罪未遂时,犯罪人的主观意愿是实施犯罪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由于客观上的原因,致使犯罪行为或后果无持续的可能,即犯罪主体已无既遂的可能,因而消极地终止了犯罪。中止状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愿意再犯的情况。尽管罪行会牵涉到既遂,但罪犯会终止其不法行为,并

18、出于某种理由采取主动的补救措施.以防止不法后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对事实认识上的偏差,就会造成对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认识上的混乱。比如:一个罪犯想要用砒霜杀死自己的妻子.然后将面粉当成了砒霜.然后在他的脑海中留下了一个念头,那就是这样的罪行,他会受到严厉的惩罚,甚至是剥夺他的生命。从整体上说,虽然不是故意的,但从主观心理上来说,还是属于“不能犯”,“未遂犯”。这是一种真正的自愿放弃行为,因而是一种犯罪中止。此外,还有一种情形,即行为人确实可以继续实胞一项罪行,但却错误的认定该实施行为不能进行。比如:行凶者在胡同内要杀死一名女子,在胡同外面听见了警车的鸣笛声,认为无法再杀人,就放弃了杀人,实际上,

19、警察只是路过.然后开车离开。从以上情形来看,罪犯主观上并无放弃犯罪的意图,是因为其他介入因素导致行为人以为客观上存在若障碍而停止了犯罪,这样的情况应该属于犯罪未遂。(2)被害人过错与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限制适用从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角度来看,对于被害人过失的限制,认为应当建立以下原则:在被害人过错的情况下,死刑立即执行原则上不适用于被告人,并可以在必要时酌情予以适用。在被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立即执行死刑是不能适用的,应当慎重地适用死刑。即使在犯罪不尸垂的情况下.即使不麋排除死刑,但如果有其他的从轻处罚情节(即,量刑情节是一致的),也不能适用死刑。但有相反的室刑情节,也就是量刑情节的反向冲突。还有

20、学者认为,如果是受害人,直接将于盾激化.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酌定量刑情节作为重要突破点和切入口,能发挥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的关键作用。故意杀人罪作为适用死刑最多的犯罪,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应予以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包括激情犯罪、民间矛盾)对犯罪决苴形成的原因及过程产生影响,作为罪前酌定量刑情节发挥死刑限制作用应受到重视;作为罪中酌定量刑情节影响犯罪的故意程度,尤其是在受到刺激而激情犯罪的情况下纪要和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都做出了相应规定,在此基础上,可以归纳出适用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过失限定条件:犯罪主体存在明显的过失,或者是对矛盾的直接

21、激化;在民事纠纷中,被害人过失导致了案件的发生,事后对被害人的损害进行赔偿,并表示了该思的忏悔。纪要将“直接导致冲突升级”和“明显过错”并排而立,但用不同的文字表述了同样的错误,有着同样的外延限制,对于“直接贡任”的受害人,没有额外的条件.即可阻却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意见在犯罪事实发生时,噌加了“犯罪后积极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克诚悔罪”的规定,才能逆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从因果性上看.“引发”相较于“直接责任”发挥的作用更弱、程度更低,没有达到“足以引起被告人非理性行事”的直接贡任所要求的程度。司法适用中,“诱发”的被害人过失主要是指具有高度互动关系的案件或有争议的案例,如工作、婚姻、家庭、借钱等

22、。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比例很低,但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仍占较大比例,只是在死刑执行方式上产生影响,对限制死刑适用的作用有限,没能在从宽量刑中发挥较大作用。4.2 完善故意杀人罪的建议及途径(I)熠加对共向犯罪中犯罪中止的处罚规定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仅适用于单个行为人犯罪,一般情况下,要实现共同犯罪,首先要防止损害的发生,而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中,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因此,这种理论并不适用,而且,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要确定犯罪中止.实在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此.本又就我国目前存在的法律缺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应从区别单独和共同犯罪两个方面入手,在犯罪主体上,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在犯

23、罪主体上,应当引入共同犯罪的分离说。其次.为了鼓励罪犯自愿放弃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如果罪犯自愿放弃了自己的犯罪,并且积极地、真诚地采取了预防危害后果的行动.那么,在法律上,法官就必须根据刑法的规定.根据自己的主观心理和行为来减轻自己的罪行。这能使犯罪符合,也能产生正面的激励作用。综上所述,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结合具体情况,对我国刑法与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思考与批判。在刑事贲任问题上,我国应当尽早确立“损害”的概念,并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官的壁刑时.应依据犯罪对盘、犯罪动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犯罪行为造成的侵犯法律利益的程度不同,确定犯罪中止的衡量标准更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刑

24、法基本原则。本文从不同角度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分别对中止罪的认定和对中止的认定进行了探讨,并给出了几点建议。我国一直没有停止对犯罪中止问题的研究,但隐着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立法和司法的需求还需进一步完善和修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俣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我国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整和成熟,使我国的未来更加稳定和稳定。(2)演化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失主要是以酌定星刑情节为主.法官在是否考虑被害人过错对被告人的刑事员任产生的影响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从而造成被害人过错这一因素适用的司法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对被害人过失的认定存在过多的审慎.甚

25、至主观上自行添加条件,例如只有过错程度明显时才可适用,从而极大地削弱了它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尤其是在犯罪情节较垂、必须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的情形下,为了避免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量刑需要报请上一级法院核准而带来的,不予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酌定”情节使量刑的透明度降低,不利于量刑过程的公开透明.使量刑结果缺乏可预见性与可接受性。而且有时迫于被害人家属及社会舆论施加的压力.法官不得不一定程度地做出妥处,以避免群众上访闹事。有仇必报、以命抵命的同恋爱仇观念,使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及亲属难以从心理上接受存在被害人过错,为避免给被害人及家属造成二次心理伤害,出于对死者的同情,也都领向于原谅和荚化被害人,再追究其

26、行为的过错显得似乎有悖情理。因此.法皂往往忽略、怯于考虑被害人过错这一酌定情节,认定比例低。司法实践中要从程序上完善被宙人过错情节的证据收集和认定.重视影晌量刑的证据,而不仅是影响定罪的证据;强调量刑偏轻的证据,而非偏重于但重情节;强调对酌定量刑情节的影响,而不仅仅是对法定量刑情节的相关证明。当故意杀人罪中存在被害人过错时,法官应该用专业的法律职业素养.樨弃对于被告人先入为主的排斥和厌恶,不受内在情绪的影响、排除外在非法律因素的压力,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果断将被害人过错纳入到被告人刑事责任评价环节中。尤其是在故意杀人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不能仅根据危害结果的产生和凶残就忽略对被害人过错的考察

27、,应当充分利用被害人过失情节对死刑的限制。在多种情形共存的情形下,应当以被害人过失为一种独立的量刑情节,使其具有充分的主观能动性,法官要通过对客观存在的被害人过错给予明确公正的评价,还原被害人及被告人在案件中的真实面目。同时.IS)时,还应加强对被害人过失的认定与分析,准确把握被害人的过错情况,合理地进行说明,说明被宙人过错的存在及其对被告人刑罚的影响和程度。就实际情况来看.在司法上,被害人过失的认定存在着广泛的过失、过错程度认定及杂、过错对量刑影晌复杂等问题,仍需要法官丰常审判经蛤、提高专业能力。致谢参考文献(I)馀巽颗.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机制研究一一以222起死刑改判案件为例J1.法大研究

28、生.2019(2):25.21李雪菁.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息杀人罪研究【J1.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5(6):4.(3J王勇.故意杀人罪类案证明标准研究IJ1.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61:13.K1.江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司法认定实证用究IJ1.国家检宗百学院学报.2020,28(4):16.(5)于洪隹.故直杀人罪死刑适用实证研究IJ1.刑事法评论.2018(1):23.16)陆悦怡.故君杀人罪死刑案件裁室规则用究J1.人民检察.2019(17):3.PI李光宇.故意杀人罪刑事处罚实证研究一一以五省二市近五年的依薇杀人犯罪判决书为样本.2021(2019-2):100-107.8)邱白荣.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U定问题研究J)山东青年.2OI8.OOO(OIO):251-2S2.(9)郑丽媛.故蔡杀人死刑裁室中的定量刑情节适用的研究(D1.吉林大学.2018.(10|李硝.涂龙科.我国立少年犯罪的案件分布及影响因素研究叫.言少年犯罪问通.2020:9.(111姜玲玲.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12杜超.代颍杰.公共场所“照机杀人”案件的定性研究一一兼论想受竞合犯的处断规则U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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