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认定与治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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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认定与治理摘要: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应充分运用经验法则,从行为人的主客观条件综合判断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以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对于行为构成犯罪但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科学开展帮教考察,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思想认识和行为习惯回归正轨;以检察建议筝形式督促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堵塞监管漏洞,强化银行卡源头管控,推动诉源治理。关键词: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附条件不起诉诉源治理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2019年,李某某(男,2003年9月5日出生)在某职业中学就读期间,为

2、方便支取生活开销,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办理了一张单日转账最高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的借记卡。2021年5月,李某某的同学卢某某、彩某某(已满18周岁,另案处理)向其提出“需要将网络赌博平台上汇集的充值资金,使用绑定的银行卡转账,如果愿意提供本人银行卡用于转账,就可以分钱”,并给其看了该赌博平台应用程序的截图。李某某为了能轻松挣钱”遂表示同意。5月7日至18日,在彭某某的指使下,李某某使用本人借记卡代为转账,且随同彭某某转账团伙的其他成员一起辗转周边3个区县,并采取在不同旅馆、酒店之间变更转账地点的方式规避调查。上述期间内,该借记卡单向流水金额合计人民币420余万元,李某某在分得人民币3000

3、元后,因“感觉容易出事”遂未再参与。案发后,李某某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移送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全案证据、细致开展社会调查,认为李某某具备相当的认知上游系在实施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并实施了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应认定为犯罪;但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参与犯罪时间短,社会危害较小,犯罪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2022年8月,县检察院以帮信罪决定对李某某附条件不起诉并开展监督考察。2023年2月,考验期满后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二、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办理要

4、点(一)主客观相结合准确认定帮信行为对帮信罪司法限定的应有之义是要妥善应对其与其他犯罪及共犯竞合情形之下处断。口根据“两高一部”于202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5条规定,县检察院通过细致审查证据、全面开展社会调查,对李某某的行为进行了准确定性:首先,李某某不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受客观条件限制,侦查机关并未查实上游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而且从证据角度看,李某某并未与他人形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犯意联络,未参加犯罪团伙或者与犯罪团伙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仅仅是在10来天的短暂期间内实施了利用自己的我行卡代为转账的行为,不能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其次

5、,李某某的行为不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论处。掩隐罪只能形成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只有在上游犯罪被查实、相应资金被认定为犯罪所得的前提下,掩隐罪才能成立。但在本案中,由于网络犯罪侦查的极端复杂性,公安机关并未查实上游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也未查实李某某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代为转账的420余万元资金属于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犯罪所得,故难以认定李某某出借自己银行卡并代为转账的行为构成掩隐罪。最后,将李某某的行为定性为帮信罪符合立法原意。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以及2019年“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11条、第12条之规定,李某某使用本人借记卡代为转账420余万元并采取变更转账地点方式规避调查的行为,完全符合帮信罪的外观条件。同时,鉴于李某某在实施上述行为时未满18周岁,县检察院对李某某是否具备认知上游系在实施犯罪的能力和条件进行了全面细致评估,并最终认定:智力发育正常、接受教育连贯的李某某,在实施上述行为时距离其成年仅有不到半年,对“将网络赌博平台上汇集的充值资金进行转账并可从中分钱”的违法性理应有清醒认识;其在短短10来天内高频次代为转账达数百万元,与其作为学生的日常生活开支场景毫无混同可能;为规避调查,李某某在转账过程中还存在变更转账地点的情形。因此,李某某的行为应以帮信罪论处。(二

7、)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细致开展帮教考察帮信罪作为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轻罪罪名,在近年来的司法实务中出现了案件数量激增但被告人刑罚普遍轻缓的特征。2在办理未成年人帮信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全面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给偶然误入歧途、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未成年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本案中,李某某提供本人一张银行卡的行为与批量出租出售银行卡等行为相比,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其受引诱参与犯罪,参与时间较短,犯罪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社会调杳表明其具有较大的心理和行为矫治空间。综合上述情况,县检察院在充分论证、谨慎研究并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后,依照刑事诉讼法

8、第282条,对李某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够通过检察机关在考验期内对其的监督考察;同时,鉴于未成年人易受身边社会环境影响,对其心理和行为的矫治离不开对其身边社会环境、生活氛围的改进,因而及时细致的帮教必不可少。在本案中,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多方面帮教。针对李某某本人贪图享乐、消费观念扭曲的问题,通过定制法治教育志愿服务公益项目,让其深刻认识到“贪图享受”“不劳而获”错误观念的危害,帮助其逐步树立正常价值观和理性消费观。针对李某某法律意识淡薄问题,通过开展线上线下预防网络犯罪教育,促使其主动学习法律知识,了解网络犯

9、罪的巨大社会危害,增强法治观念。针对李某某父母教育方式不当、家庭教育支持不足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其父母改进家庭教育方式、加强家庭教育指导。考脸期届满后,李某某顺利通过了检察机关的考察。2023年2月,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目前,李某某已考入某大学大数据技术专业深造。(三)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面对日益增多的帮信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司法办案的同时主动将工作触角向外延伸,深入分析案件类型、寻找犯罪根源,以制发检察建议、参与构建一体化预防犯罪大格局等方式,督促相关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履职尽责、强化行业监管,积极预防和减少犯罪,扎实抓好诉源治理。在办理本

10、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发现银行账户管理存在漏洞,特别是针对李某某这样的未成年人,银行并未根据他们的日常需求对每日的转账额度予以限制,短时间内的异常巨额转账也并未引起银行及监管部门的注意。发现这一情况后,检察机关主动与人民银行所属支行取得联系,双方共同梳理相关监管制度、走访狼行网点、查阅办卡资料、与银行工作人员开展座谈交流会。随后,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人民银行所属支行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全县7家商业银行的46个网点,对涉及120余个未成年人的账户全部进行了清理,发现了未落实未成年人独立开户标准、授权单日转账限额过高、异常交易风险预警不足等问题并从如下三个方面相继完成整改:其一

11、,严格落实人民银行关于未成年人开设银行账户和日常监管的相关制度要求,特别是对开设银行账户的程序要件进行完善,把好开户的入口关。其二,根据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所需,研究确定未成年人银行账户的每日转账汇款限额,降低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银行卡转账的风险;其三,利用智慧信息系统,健全异常交易风险预警机制,在未成年人银行账户出现短时高频、不符常理的大金额或跨地区交易时,第一时间提醒监护人进行甄别和确认,银行和监管部门也可及时介入调查。三、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治理(一)准确认定未成年人帮信罪中的“明知”“明知”是帮信罪成立的法定构成要件,直接决定了对行为人罪与非罪的判断。3对帮信罪中“明知”的认定

12、,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帮信罪行为作为协作行为,其违法性主要来源于行为本身而非上游犯罪,因此,帮信罪的认定并不要求上游犯罪行为人被抓获和定罪,也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其所帮助的是何人以及实施了何种网络犯罪。4在认识的内容上,“明知”是一种概括性认识,行为人只需要能够认识到被帮助者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而不要求其认识到具体的犯罪类型、手段、情节等;在认识的程度上,“明知”可以包括“不明确知道”,但应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即“很有可能”或“极有可能”。5对行为人是否“明知”的认定,往往要依托其他间接证据进行推论,这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对“常识、常情、常理”的理解与运用。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对

13、“明知”的认定需要充分尊重、充分运用经验法则,即要以常人眼光,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智力、生活经验、社会背景、行为表现等一系列主客观因素,谨慎认定或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尤其是,检察机关既是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原告”,同时也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监督机关,因此,在办理未成年人帮信罪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要特别注意倾听犯罪嫌疑人的反驳和辩解,综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科学判断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举例而言,如果李某某并未受人教唆,也并无可能知遒其出借银行卡的行为是在帮助网络犯罪,则本案就无法认定李某某系“明知”,其行为也就无法认定为构成帮信罪。(二)完善帮信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分级处遇机制“注

14、重保护、强调恢复、积极预防”是未成年人司法的主要价值追求,也是处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规律;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基本都体现了这一处置规律,并建立了一套符合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置规律、轻重有别、逐渐递进的措施体系,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分级干预。6在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遇制度处于一种失衡状态,执法司法处遇与预防处遇不平衡以及轻罪处遇与重罪处遇不平衡的问题尤其突出。7以未成年人帮信罪案件为例,现有制度及司法实践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关注较多,检察机关对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实质化开展帮教和考察等都达成了共识并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措施,但是,对不起诉案件以及未成年被告人被判

15、处刑罚的案件,“注重保护、强调恢复、积极预防”的要求却并未完全落到实处。详言之,对不起诉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我们不能简单“一放了之”,相应的帮扶教育、预防犯罪等工作必须跟上;对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我们也不能简单“一判了之”“一关了之”,而要更多的研究如何帮助他们改造、帮助他们尽快回归家庭和社会。因此,对不起诉案件、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以及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案件,检察机关均应以“保护、恢复、预防”为原则,分级建立完善的处遇措施和处遇机制。(=.)常态化促进未成年人帮信犯罪综合治理常态化专项整治主要包括两个向度:第一,堵塞行业监管漏洞。网络犯罪和帮信犯罪泛滥的重要社会基础之一就是行业监管存在漏洞

16、,特别是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等对“两卡”的监管始终存在短板。其实,近年来,实名制、限制个人账户数量、设置转账额度等行业监管制度措施已陆续出台,但执行端的效果依然不尽如人意。对此,检察机关应主动作为,联合相关执法部门、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等开展专项行动,督促加强行业监管,强化对行业“内鬼”的打击力度,织细织密监管网络、根除犯罪土壤。第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专项法治宣教。未成年人一般社会经历少、三观尚未成型,因而易受外界因素影响,不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是在身边人的不良引导甚至引诱下误入歧途的。在这个意义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宣教,帮助未成年人增强法纪意识、树立正确三观,是至关重要的。而且众所周知,帮信犯罪是一项获利极低、代价却极高的犯罪行为,本案中的李某某在短短10来天的时间内使用其银行卡代为转账高达420余万元,但其所获不过区区3000元,其犯罪行为本身是极不“划算”的。给未成年人“讲清道理、算清账”,时刻警钟长鸣,将对预防犯罪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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