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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教学目的 本章内容 本章重点本章难点思考题目 课时安排,2,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种类和对裁决的异议、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的承认与执行。,3,本章内容,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第二节 仲裁协议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种类和对裁决的异议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六节 联合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4,本章重点1、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2、仲裁协议 3、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的承认与执行,5,本章难点国际商事仲裁
2、中的法律适用,6,思考题目1.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7,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概述,一、国际经济争议的种类及其解决方法(一)司法方法(二)非司法方法,8,二、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司法方法(一)法院对国际经济争议案件的管辖、管辖权的冲突、平行诉讼,9,(二)国际经济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奉行严格的法律规则主义。在英美法系,正当程序除了合法性的要求外,在实质上还要具有合理性,法官必须考虑影响程序进行的各种具体情形。,10,(三)解决争议应适用法律,、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履行原则,11,(四)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至今,国际上尚无统一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这便使
3、得在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往往很难在外国得以承认与执行 。,12,三、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非司法方法,的法律特征(一)它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二)无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三)既可单独适用,也可适用于诉讼和仲裁程序,13,的主要表现形式,(一)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第三者调节(三)模拟法庭(mini-trial)模拟法庭是一种没有拘束力的、可以由民间主持也可以由法院主持的解决纠纷的程序。在小额审判中,通常由一个法官或一个中立的顾问(Neutral Advisor)主持一至两天的听证。,14,家用电器(集团)公司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管辖异议仲裁案,案情介绍 第一
4、申请人家用电器(集团)公司、第二申请人市厂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签订了89MSSC001-PRC号合同。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申请人据此于1997年3月28日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被申请人于1998年5月18日提交了“仲裁管辖异议书”,理由如下:根据仲裁规则1第二条规定,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的非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经济贸易争议不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管辖范围之内。本案的三方当事人均是中国法人,合同只是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都在国内,并无涉外因素,因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买卖合同有关或由其引起的争议不在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范围内,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第一申请人
5、对管辖权异议的答辩称:根据仲裁规则第七条,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仲裁。双方在合同中签订了仲裁条款,这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仲裁规则仲裁,故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仲裁委员会审查合同及有关材料,认为:本案合同三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但本案合同仍具有涉外因素,属于涉外仲裁案件。,15,法律问题 1、国际商事仲裁中,“国际性”和“商事”这两个概念如何认定? 2、本案中,有无涉外因素?,16,结合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认定本案属于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贸易争议,符合仲裁规则(1995年10月1日)第二条关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规定,驳
6、回了被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仲裁规则是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受理国内仲裁案件,因此,如果案件发生在现在,仲裁委员会当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也不会以案件没有涉外因素而提出管辖异议的。,17,第二章国际商事仲裁,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18,(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当事人自主性较大,对仲裁方式的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 员、仲裁程序、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当事人都
7、可以自由作出决定;程序灵活、迅速及时,收费较低;具有必要的强制性,这体现在仲裁协议的强制性、 仲裁裁决的强制性;有利于保持当事人间的关系,并可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19,二、国际商事常设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出来用以解决其争议的民间性机构,其审理案件的管辖权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和授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20,国际贸易仲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主持,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作为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仲裁机构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主体,是国
8、际商事仲裁的特殊情况。其特殊性表现在:仲裁机构处理当事人的纠纷的基础是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按照契约论的观点,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契约关系,由此构成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契约关系。不论此契约论在理论上是否能够完全成立,仲裁机构在国际商事仲裁法中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主体一样,仲裁机构的全部活动受制于所在地国的法律,然而某些仲裁机构允许使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之类的国际性规则,一国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又可以援引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决公约在国际范围内获得承认及执行,这些特征使得仲裁机构在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诸主体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
9、,21,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几个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巴黎;、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成立于1917;、英国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纽约;、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主要 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1980年、1988年两次调整,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上海设有分会,1999年在重庆、大连、成都、福州、长沙设立了5个人办事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 1959年,1988年调整,总部设在北京。,22,原审原告华中理工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湖
10、北省武汉市珞瑜路1037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觉;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思可达高技术产业化中试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横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李恒光。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因履行双方签订的关于成立“武汉思康达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发生纠纷;原审被告依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审原告以“该仲裁条款只约定了北京或武汉两仲裁地点,而对具体的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为由,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关于成立“武汉思康达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的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本院于2000年12月作出(2000)武仲确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关于成立“武汉思康达生物技
11、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原审被告不服,于 2001年2月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23,判决/裁定摘要:,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关于成立“武汉思康达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支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或武汉市仲裁委员会解决”。该合同中虽未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仅约定仲裁机构为北京或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但鉴于北京或武汉均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即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武汉仲裁委员会,故该约定认定是明确的,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24,第三节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仲
12、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有效仲裁协议的确定,25,一、 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1) 概念: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文件。(2) 种类: 1、仲裁条款 2、仲裁协议书 3、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所 包含的仲裁协议,26,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可以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进行仲裁程序的依据。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也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27,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仲裁条
13、款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裁决的效力四个方面。(一)仲裁地点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以及按照哪个国家的冲突法规则确定解决合同争议的实体法有密切的关系。(二)仲裁机构(三)仲裁程序规则仲裁程序规则主要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其中包括如何提出仲裁申请、如何进行答辩、如何指定仲裁员、怎样进行仲裁审理、如何作出仲裁裁决以及裁决的效力等内容。仲裁程序规则由各国仲裁机构自行制定。(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条款一般都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予以更改。,28,有效仲裁协议的确定一项仲裁协议的要产生它在法律上的效力,首先本身必须
14、有效。关于仲裁协议有效的要件,各国法律和实践,并不完全一致。如根据纽约公约,凡满足以下6项要求的,即为一个可以承认和赋予效力的仲裁协议:是书面的协议是处理当事人之间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的协议这种争议与一个确定的法律关系有关,这种法律关系可能是合同,也可能不是合同。这种争议是有关一个能用仲裁方法解决的事项根据对他们可适用的法律(准据法),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有法律能力的根据双方当事人指定的法律,或根据裁决作出地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是有效的,或者用纽约公约的话说,协定不能是“无效和作废的,不能执行的。”,29,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包括如下阶段: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庭
15、的组成。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或由有关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的授权或依职 权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审理,分为口头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仲 裁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仲裁程序即告终结。,30,仲裁裁决及其效力,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求,如败诉方不执行裁决,则胜诉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31,第五章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各国对执行外国的仲裁裁决,都规定了一些限制,存在许 多分歧。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有三个:1923年缔结的 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1927年缔结的关于执
16、行外国 仲裁裁决的公约;1958年在纽约缔结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正式加入了纽约公约, 但有两项保留,一是仅适用二缔约国间作出的裁决,二是只适用于商事法律关 系所引起的争议。,32,德国旭普林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案,案情简介:2002年12月12日,德国普林旭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旭普林公司)与中国无锡沃可通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简称沃克公司)签署了由旭普林公司总承包沃可公司位于无锡市新区的新厂房(一期)工程的合同。合同附件约定:“Arbitration:15.3ICC Rules, Shanghai shall appl
17、y.”本案合同采用的是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示范合同文本,该合同文本第15.3规定:“异议通知书所指的任何争端,应当由一名独立的仲裁员根据协议附件中规定的规则作出最终处理。在未达成意志的情况下,仲裁员应当由协议附件中规定的机构制定。案件审理应当在协议附件中规定的地点进行,并使用第1.5条规定的语言。”,33,方在合同的履行中发生争议,2003年4月23日,旭普林公司向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沃可公司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同年4月29日,旭普林公司向沃可公司所在地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提出确认该仲
18、裁协议效力的诉讼请求。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将此案层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者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9月2日,无锡市新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四他字第23号批复的精神作出(2004)新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裁定,确认上述仲裁协议无效,理由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确定仲裁条款效力准据法的情况下,根据确认仲裁条款效力准据法的一般原则,应当按照仲裁地的法律予以认定,即本案应当根据我国法律确认所涉仲裁条款的效力。而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有效的仲裁条款应当同时具备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明确的仲裁机构三个方面的内容。本案所涉仲裁条款从字面上看,虽然有明确的仲裁的意思
19、表示、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点,但并没有明确指出仲裁机构。,34,另一方面, ICC国际仲裁员仲裁庭则于2003年11月10日根据仲裁庭“ 自裁管辖原则(The doctrine of competence-competence)”和ICC 仲裁规则的规定,于2003 年11 月10 日作出部分裁决(Partial Award on urisdiction),确认其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有管辖权。仲裁庭于2004 年3 月30 日在上海作出了ICC 第2688/TE/MW 裁决(以下简称ICC 裁决)。,35,2004 年8 月30 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请求承认与执行该ICC 裁决的申请。
20、 审理结果: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1958年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于2006年7月19日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旭普林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旭普林公司承担,36,判决理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案。中国系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且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一条规定,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本案被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系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通过其总部秘书处盖章确认,应被视为非
21、内国裁决。且双方当事人对适用1958年纽约公约均无异议,因此本案应当适用1958年纽约公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具有1958年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或者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具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沃可公司已举证新区法院(2004)新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被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在我国上海作出的第12688/TE/MW号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仲裁条款已被
22、我国法院认定无效,故该裁决具有1958年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甲)情形,不应得到承认和执行。,37,袁尉伦等与DigitalSunInvestmentLimited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苏中民三仲审字第0005号,申请人袁尉伦。申请人詹丽芳。被申请人Digital Sun Investment Limited(下称DSI公司)。申请人袁尉伦、詹丽芳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袁尉伦、詹丽芳述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08年6月10日作
23、出2008中国贸仲沪裁字第154号裁决书,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裁决,请求执行该仲裁裁决并由DSI公司支付其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港币5700元。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2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广州市鑫麟精密机械有限公司(Chi Lin Machine Co.,Limited,下称鑫麟公司)的申请,受理了鑫麟公司与DSI公司之间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仲裁庭组成后,于2008年4月8日开庭审理并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裁决:一、DSI公司应继续履行于2004年11月4日签订的机械设备买卖合同书;二、DSI公司向鑫麟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0元(或等值外币);三、DSI
24、公司向鑫麟公司支付差旅费损失人民币2160元(或等值外币);四、驳回鑫麟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五、仲裁费人民币26252元,由DSI公司承担80,即人民币21001.60元,鑫麟公司承担20,即人民币5250.40元。由于鑫麟公司已经预付全部仲裁费,DSI公司应向鑫麟公司支付人民币21006.60元以偿还鑫麟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上述裁决第二、三、五项所涉DSI公司应付款项,DSI公司应于本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鑫麟公司给付完毕。2008年11月14日,因DSI公司未履行裁决,袁尉伦、詹丽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DSI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即昆山元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元茂公司)的股权
25、。元茂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DSI公司在元茂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核实,DSI公司已于2008年8月18日将其在元茂公司的股权转让给Forever Line Limited。,38,另查明,鑫麟公司系2002年2月8日在香港注册的有股本的私人公司,董事为袁尉伦、詹丽芳。2008年2月6日该公司经公告撤销注册并解散。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DSI公司系外国企业法人,在袁尉伦、詹丽芳提出执行申请时在元茂公司已无股权,袁尉伦、詹丽芳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申
26、请人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对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尉伦、詹丽芳关于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08中国贸仲沪裁字第15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审判长朱劼纯 审判员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蔡燕芳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乐婷婷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7、,39,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一、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的起源和特点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年月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年月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的前身是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世贸组织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40,美国VOEST-ALPINE国际贸易公司诉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纠
28、纷案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宁民五初字第43号,申请人美国VOEST-ALPINE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VA公司)。法定代表人Francis(Frank) Y. Rooney,VA公司董事。被申请人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外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强,省外贸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广军,江苏振泽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5月28日,申请人VA公司(系仲裁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VA公司与省外贸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的2007年第34号仲裁裁决。该仲裁结果为:裁决并指令省外贸公
29、司立即向VA公司支付如下费用:(1)315000美元,以及(2)从2004年10月1日起(包括2004年10月1日)至本裁决作出之日止,按6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另外,裁决并指令:(1)省外贸公司参与仲裁的支出由其本人承担;(2)省外贸公司应支付VA公司律师费,数额为89781.90新币;(3)省外贸公司应承担并支付最终裁决的费用,数额为40430新币;(4)省外贸公司还应承担并支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支出,数额为5038.16新币。,41,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为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由于本案所涉仲裁裁决系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新加坡境内作出,而我国与新加坡均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
30、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对该裁决是否应予承认进行审查时,应适用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就争议解决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依照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的规定以及新加坡为本案所涉仲裁裁决裁决地的事实,判断本案的仲裁协议是否成立应适用新加坡法律进行审查。2004年8月25日至26日,代表省外贸公司的陈世棋与代表VA公司的Nelson Lo一直就合同内容进行商谈,8月26日下午双方仍然在讨论合同下的货物数量问题,特别是当Nelson Lo告知陈世棋其已经收到了休斯敦总部发过来的修改后的销售确认书时,陈世棋明确表示不要将修改后的销售确认书发给他,但是Nels
31、on Lo仍然发送给了陈世棋,对该份修改后的销售确认书,省外贸公司收到后一直没有签署确认,也没有给予任何形式的答复。根据上述事实,不能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就解决案涉纠纷达成了仲裁协议。另,仲裁裁决虽然认为VA公司委托的立杰律师事务所于2004年10月27日发送给省外贸公司的信中包含仲裁通知,省外贸公司没有在合理的期间内否认该仲裁协议,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004年10月27日,立杰律师事务所通过快信和传真首次送达了仲裁通知,但是无法确保省外贸公司能够及时收悉该份来自域外的法律文件,而当2004年12月14日VA公司委托中国律师再次送达仲裁通知后,省外贸公司在2004年12月22
32、日就做出答复,否认了仲裁协议的存在。VA公司的请求书没有限定答复的时间,新加坡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也没有“合理期间”的限制要求。因此,仲裁裁决以省外贸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间内做出答复为由认定涉案的仲裁协议已经成立,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综上,根据本案事实及新加坡的相关法律,不能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就解决案涉纠纷达成了仲裁协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受理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纽约公约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2007年第34号仲裁裁决不予承认。本案应收申请费400元,由VA公司承担。,42,原告澳大利亚百斯勒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为在澳
33、大利亚注册成立的企业法。1996年3月,被告澳大利亚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被告与原告于1996年9月5日在澳大利亚签订贷款协议,约定:(1)由原告贷款780万美元给被告,贷款期限为4年;(2)贷款协议适用澳大利亚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订立后,被告于当月分三次从原告处共提取了贷款780万美元。从1996年10月2日起至1997年2月27日止,被告向原告共偿还利息169537.39美元。至2000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到期贷款本金6066666.67美元,利息与复息4173246.33美元和罚息834649.27美元。
34、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还贷不成,遂向中山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为诉讼支付了证据公证费1585美元,律师费1.1万元人民币。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的合同纠纷在此之前已经提交中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国其他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并赔偿其为诉讼支付的诉讼受理费、公证费和聘请律师费。被告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但请求中止诉讼,待其参与的仲裁纠纷裁决后再恢复诉讼。,43,【案件分析】(1)本案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为什么?(2)应如何确定本案的准据法?(3)被告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4)有人认为,中山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被告与中
35、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的涉外合同纠纷。这一看法有无道理?为什么?(5)有人认为,被告与中山某商业服务公司的涉外合同纠纷只能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仲裁,不得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这一看法有无道理?为什么?(6)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的仲裁一案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44,(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应诉管辖规定而取得管辖权。(2)本案中准据法应为中国的实体法。(3)不应得到支持。本案并不符合中止诉讼的合法情形。(4)这一看法并无道理。中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可以受理涉外合同纠纷。(5)这一看法并无道理。中国仲裁机构对于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纠纷仲裁并无专属管辖权。(6)应适用中国法律。,45,中方
36、就美中出版物市场准入案裁决提出上诉,中方22日就世贸组织专家组先前公布的对美中出版物市场准入争端案的裁决结果提出上诉美国于2007年4月把中国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诉诸世贸组织,声称中国对于出版物、电影、音像制品进口和分销的有关措施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世贸组织相关专家组于2009年8月12日公布的裁决报告支持了美方的大部分诉求。中国商务部曾表示,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出版物市场准入方面一直认真履行世贸组织协定项下的义务。国外出版物、电影和音像制品进入中国市场的通道是十分畅通的。,46,(二)世界贸易组织的结构注:该图可放大,47,世界贸易组织的特点,、单一的争议解决体制、专门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通
37、过决议所采用的“全体一致否认”的方式,48,程序磋 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两审终审制,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的运作,49,磋 商,必经程序 很多争端通过磋商程序得以解决,磋商是争端解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争议事项:WTO成员就WTO协议项下的权利由于另一缔约方所实施的法律或相关措施受到损失磋商程序,50,甲成员,乙成员,书面磋商请求,10日内答复,磋商结果,解纷程序终止,请求设立专家组,协商一致,未协商一致,应向DSB相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解纷协议,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51,专家组审理程序,非常设性机构 设立专家组的申
38、请起诉 :DSB前提收到磋商请求的一方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未能作出答复在此后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未能进行磋商60日内磋商未果DSB决定是否成立,52,成立专家组组成:一般3名(特殊情况5名) 如果争端方有发展中国家,则至少有1名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专家组审理方式中期报告内容:叙述部分(事实与理由)、调查结果和结论向争端各方散发,并征求各方意见最终报告征求意见期间若未收到任何一方意见,中期报告应被视为最终报告,并迅速散发个成员,53,专家组审理期限自专家组成立和职权范围议定之日起至最终报告散发给争端各方之日止一般不应超过6个月内如遇紧急情况,如易腐烂食品,应在3个月内提出复杂争议,可延长
39、,但不得超过9个月:书面请求DSB批准专家组报告的通过,54,在最终报告散发给各成员之日起20日后DSB方可审议通过DSB通过专家组的报告散发给各成员之日起60日内应通过“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即只要不是全体一致反对即可通过:实践中鲜有一直不通过情形不通过报告的情形DSB一致决定不采纳此报告某一缔约方声称将对此报告提出上诉:此项报告将在上诉结束后再通过,55,在专家组程序进行过程中,包括在将报告提交当事各方和未向DSB全体成员散发之前,有关争议各方还可就他们之间的争议继续进行磋商并达成和解。,56,上诉评审程序,WTO 设立的常设机构组成:7个不同成员方的国民,任期4年成员资格上诉庭:由其中3名
40、成员组成设立上诉庭的目的减少专家组决定错误的风险增强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上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应具有法律、国贸和相关协议方面的知识公认的权威人士,在WTO成员中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从属于任何政府只能被重新任命一次所从事的职业不能与其上诉机构成员身份相抵触,57,上诉人专家组报告中的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一方 or 双方审理范围专家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该专家组对这些问题所作出的解释不能重新审查已有的证据或新问题上诉庭无权发回重审,也无权对其所审理的案件发表咨询意见,58,审理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最多不超过90日上诉机构的报告的通过通过机构:DSB“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应在上诉机构散发报告后30日
41、内通过通过的报告构成最终裁决或建议:争议各方应无条件接受,59,实践中涉及的问题,先前的专家组报告的法律地位,有权提出GATT项下争议的当事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专家组的权限范围举证责任GATT1994和GATS的适用范围利益的损害与丧失、上诉范围、上诉程序中私人律师代表政府应诉 ,60,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执行通知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日内,有关成员应通知DSB执行DSB建议和裁决的意向执行期限如不能立即实施,该缔约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实施如未能在此期限内实施,则须与申诉方谈判如何予以补偿如谈判不成,申诉方可请求DSB授权中止对对方所给予的减让或对其所承担的其他义务,即
42、采取报复措施,61,报 复 顺 序平行报复:相同部门交叉报复:同一协定下跨部门报复 平行报复不可行时跨协定报复:交叉报复仍不可行时监督执行监督机构:DSB,62,磋商(必经程序),60日内磋商未果,可申请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只审法律,不审事实不得发回重审,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报告,授权报复(交叉报复),报告的执行,若补偿不能满意,申诉方可申请报复,专家组报告发布60日内,争端方可提起上诉,通过方式:否定性协商一致通过的报告构成最终裁决或建议,修改或废除违规措施如未能修改或废除有关措施,可对申诉方提供补偿,63,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解决,64,一、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解决
43、的特点及其解决争议的特点争议主体法律地位不同:东道国政府或机构外国投资者争议事项基于契约产生的争议:特许协议非直接基于契约产生的争议:由于国家行为或政府管理行为,65,解决方法协商谈判东道国救济:东道国法院东道国实体法和程序法解决争议外交途径外国投资者所属国和东道国通过谈判解决前提:用尽当地救济国际仲裁:前提-仲裁协议 1966年生效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即华盛顿公约,66,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法律地位国际法人中心及其财产享有豁免于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管辖范围关于当事人的资格当事双方的同意投资争议的性质仲裁程序,67,仲裁申请书面形式登记:秘书长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及其权
44、限范围自行选任:独任仲裁员or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中心主席任命:秘书长发出登记通知后90日内未能组成仲裁庭的被指定的仲裁员不得为争议一方所属的缔约国国民仲裁审理:按公约规定或当事人约定,68,仲裁裁决书面裁决:全体成员的多数票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裁决不得对外公布异议:申请-秘书长,解释-仲裁庭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心裁决的效力:相当于缔约国法院的最终判决,各缔约国法院不得对它行使任何形式的审查不得以违背当地的社会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对中心裁决提出上诉或采取任何除公约规定以外的补救办法,仲裁庭组成不当仲裁庭显然超越其权限范围仲裁庭成员有受贿行为仲裁有严重背离基本的
45、程序规则的情况裁决未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69,二、中国与外国投资者争议的解决协商解决当地救济的方法通过我国国内行政管理机构或司法机构解决解决方法向投资所在缔约国的主管行政当局或机构申诉并寻求救济向投资所在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适用范围:所有在我国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不论其所属国与我国是否定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70,国家之间的解决方法外交谈判前提-用尽当地救济适用:一切与投资争议有关的场所代位求偿适用行使限制:不得超过其国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国际仲裁ICSID项下的国际仲裁一般国际仲裁:与我国无双边协定或未能参加华盛顿公约的国家,外国投资者所属国与我国订有双边协定的国家or均为有关国际公约缔约国
46、未与我国订有双边协定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的国家:如国家对其国民在我国境内的投资提供了保险或担保,并据此向其在中国投资的国民支付了赔偿,在订有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提交其解决保留:中国政府只考虑将由于征收和国有化而产生的赔偿争议交由ICSID管辖,71,本章思考题:,1.国际经济争端有哪几种解决方式 2.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3.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4.阐述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5.阐述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6.阐述解决投资争端中心仲裁规则 7.中国仲裁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8.阐述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及其方法 9.阐述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
47、机制的程序,72,安提瓜诉美国网络赌博服务案,一个名叫杰伊科恩的人就在安提瓜创建了一家“世界体育交易公司”,向美国境内提供网络赌博服务,其注册用户上万,交易资金数量巨大。境外网络赌博渗入美国市场一方面抢走了美国传统赌博产业的相当一部分客源和收入, 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对防止和打击洗钱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难度。于是,近年来,美国政府一方面敦促有关国家强化对赌博产业的管理力度,另一方面加大了对境外网络赌博公司的打击力度。2000 年,美国一家法院经过审理,以违反1961 年有线通讯法为由判处杰伊科恩21 个月的监禁。2003 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一项禁止非法网络赌博交易法,规定对网络赌博活动加以限制, 特
48、别是限制美国网民使用信用卡和通过银行账户向国外赌博网站支付赌金。这种“杀鸡骇猴”和“釜底抽薪”的做法,使安提瓜一度繁荣的网络赌博服务产业日渐衰落。其赌博公司的数量和就业人数都大幅度减少,政府收入也,73,相应锐减。2003 年3 月13 日,安提瓜在WTO 争端解决机制就美国实施的影响赌博服务的跨境提供的措施起诉美国(案号为WT/DS285)。2004 年11 月10 日,专家组报告公布传阅。2005 年1 月7 日,美国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 问:该案所涉及的实体法律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74,2002年世界杯期间,日本一进口商为了促销运动饮料,向中国出口商订购T恤衫,要求以红色
49、为底色,并印制“韩日世界杯”字样,此外不须印制任何标识,以在世界杯期间作为促销手段随饮料销售赠送现场球迷,合同规定2002年5月20日为最后装运期,我方组织生产后于5月25日将货物按质按量装运出港,并备齐所有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然而,货到时由于日本队止步于16强,日方估计到可能的积压损失,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赎单,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我方只能将货物运回以在国内销售减少损失,但是,海关审查货物后认为,由于“韩日世界杯”字样及英文标识的知识产权为国际足联所持有,而我方外贸公司不能出具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权证明文件,因此海关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扣留并销毁了这一批T恤衫。 请分析海关的处理是否正确。该案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