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教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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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治,行政法治,行政法治的内涵行政法治的意义行政法治的构成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法治的实践英美法系行政法治的概况案例: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看行政法治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例分析,一、行政法治的内涵,行政法治内涵十分的丰富,它包括行政机关依法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制度、原则、程序、方式及观念等,其实际意义在于通过法律对行政机关及其行使权力的活动进行规范,从而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其基本观念在于行政必须依法,政府必须服从法律,政府有义务保护公民的权利,行政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制约,公民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等等。,1.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必须以法律的授权为前提。 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只能是法律规定其享有的

2、,超越法律授权范围行使行政权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人民主权和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2.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活动准则。 基于行政活动的特殊性,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依据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包括有权的地方人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务院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3.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 行政活动多是直接对公民的权利义务的处分,一旦行政活动超过必要的限度,就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严重侵犯,所以必须对行政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与限制,以确保行政活动不超出必要限度。 4.强调依法行政至上。

3、 强调依法行政至上必须把握好依法行政与依政策行政的关系。,二、行政法治的意义,依法行政是现代社会文明的表现,也是行政发展的必然要求。行政法治在现代社会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成为公共行政的一项基本原则。 1. 维护宪法权威。(1)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权界限是宪法规定的。(2)依法行政体现了宪法的精神。 2.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3.提高公共行政的效率。(1)从对行政权控制与监督的角度来说,行政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可以避免行政权的运作违背社会公益的目的。(2)从行政法治对行政权的确认角度来说,行政权得到了确认,也是得到了法律保障,任何对行政权的违法妨碍都要受到处罚。,三、行政法治的构成,(一)行政组织

4、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法治是对行政活动的全面要求,它贯穿于行政活动的始终。行政组织是行政活动的具体实施者,所以依法行政最首要的是行政组织本身要合乎法律的规定。行政组织合法包括行政组织的成立合法和行政组织的组成合法。,1.行政组织的成立合法(1)实施行政活动的行政机关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设立,行政机关的设立要有法律依据。(2)实施行政活动的其他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即他们必须是通过法律授权或者合法有效的行政委托获得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资格的组织。,2.行政组织的构成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组织内的机构设置、行政人员的组成、任期以及人数编制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二)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1.

5、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 (1)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 (2)行政行为的范围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规定。3.行政组织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三)对行政权的监督要依法进行1.依法行政就意味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控制,以限制行政权的自我扩张,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2.法治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违法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得到相应的处罚。,四、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治的始终,反映行政法治的内涵,指导行政法治活动实践的基本准则。它是普遍适用于行政权力关系的准则,指导行政权力获得、行使及其监督的全过程。1.行政合法性原

6、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阶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与核心。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要适当、公平,合乎人类社会的理性要求。,五、我国行政法治的实践,我国行政法治的真正兴起是在改革开放后。在这一时期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国家赔偿法,构成了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基本框架,涉及政府活动的领域有制定行政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等。,六、英美法系行政法治的概况,英国的行政法治历史悠久,可以追述到17世纪,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在17世纪下半叶,特别是在光荣革命后开始持续发展。

7、在第二次工业革命后以及二战以来,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英国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自然公正议会至上法治原则越权无效,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制度:行政裁判所制度司法审查制度议会检查专员制度,案例: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看行政法治,案情简介: 此案发生于1801年。起因是当时的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统统扔掉。其中,一位因此而没能当上法官的人叫做马伯里,由此提起了对麦迪逊的诉讼。审理该案的法官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智慧,判决该案中所援引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无效,从而解决了此

8、案,并从此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此案的背景:这个案件发生在美国建国初期,政治法律制度不完善,尽管已经于1789年确立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格局,但是对于宪法的解释权并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授权联邦法院对国会和行政机关发号施令、要求其服从法院判决的权力,当时的最高法院正如汉密尔顿所言“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也不能采取主动行动,是三权中最弱的一个”,(1)马歇尔向国会宣布,宪法高于一切法律,即使是国会的立法也不能和宪法相抵触。而且国会也无权判断其立法是否违宪,违宪审查权在于最高法院(2

9、)尽管马歇尔没有向总统发布命令,但是也向总统宣布了,宪法的解释权在于最高法院,因此,法院有权判断行政机关的命令和行为的合宪性,有权对违宪行为进行制裁。(3)最高法院不仅对国会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命令享有司法审查权,而且,最高法院的判决一经做出,就成为宪法惯例,联邦与州的各部门必须遵守,在一定程度上,最高法院获得了“最终立法权”。,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例分析,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

10、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例分析,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11、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 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1.北京科技大学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是什么?学校性质:北京科技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之一。有44个本科专业,109个硕士学科点,另有MBA(含EMBA)、MPA、法律硕士和19个领

12、域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48个博士学科点,1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 国务院授权的学位授予机构。,法律地位:教育法第 20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3(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14的高等学校授予。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2

13、.何谓行政主体,在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是否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很显然,高等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那么,它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呢?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在这里,虽然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区分权利和权力,但我们可以注意到,其中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第6项规定的聘任教师及奖励、处分权等,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10因而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我们可以据此断定,高等学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且如前文所述,其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

15、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第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

16、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本案作为中国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引发了学界多少学人的关注和探讨。某种意义上,它取得了行政法学上的许多“革命成果”:它突破了行政法主体理论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限制,将司法审查的阳光洒进了冰冷1的中国大学里,为高校的管理者敲响了法治的警钟;它在相当程度上激发了广大学子维护自身权益的勇气,它挣开了形式法治的束缚,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运用到了判决的分析之中,为中国行政法学贡献了一个活生生的实质法治案例。当然,此时,我们也不能不感慨法官及其背后的整个法院曾在本案中所体现的理论创新精神尽管有学者指责法院的能动主义对民主的僭越,但正是这一“僭越”实现了法治的进步;在法治与分权之间我将义无反顾地选择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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