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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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大人社发(2021)344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标准化建设和科学规范的运行管理,使基地成为经济建设中人才培养的新高地;接收新理念、新思路、新技术、前沿科技与信息,提升专业高度,勇于自主创新,提高创新水平的聚集地。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3号)、大连市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

2、019)19号),制定了大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2月17日大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3号)、大连市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9)19号),为规范和科学管理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推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助力新经济战略,打造人才培养新高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认定,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专业深化、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是本市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社会化服务平台。第三条基地应紧紧围绕当下国内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积极与相关领域的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经验、高端科技理念,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形成科学、系统、高效的培养培训“链条”,打造特色专业品牌,一站式创新平台。第四条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继续教育

4、交流,整合资源共享,引进优质项目,对接优质服务,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功能、质量和效益。第五条本市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需要,按照“优化布局、突出重点、全面提升、资源共享、注重成效”的原则,对基地实行分期分批建设和管理。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市人社局是基地的综合(业务)管理指导部门,负责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相关政策、规章和规划,组织基地交流,监督指导基地的运行管理。第七条被认定设立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和其它施教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运行管理办法,承担本基地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八条被认定基地要严格履行大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

5、地管理办法,并积极配合管理部门承接做好专项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工作。第九条基地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和其它施教机构开展培养培训项目,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业务和管理上接受市人社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人财物相对独立。第三章基地设立第十条设立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具备以下几项基本条件:(一)具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同时应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公认度。(二)有健全

6、的继续教育管理组织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运行保障管理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学员跟踪反馈等,基地管理制度。(三)具备与所承担的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地、教学设备及相应的硬件设施,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的保障。(四)能结合信息化建设,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五)围绕本市经济发展所承担的重大任务、重点项目、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完成管理部门规定的培养项目及人员。第十一条基地的申报及评定。(一)基地分期分批建设,申报遵循自愿原则。(二)基地主

7、要从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高等院校、企业集团、科研院所、教育培训机构及专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中设立,优先从长期承办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项目的施教机构中认定。(三)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大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驻连中省属单位可直接报市人社局)。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材料,提出推荐意见报市人社局。(四)市人社局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单位予以认定。第十二条经认定的基地及示范性基地由市人社

8、局公布。第四章基地运行第十三条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紧紧围绕本市经济发展战略及特点,紧跟国际先进科技、前沿领域、文化发展等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相关管理工作。第十四条依据区域和行业发展需要,要承担相应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及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第十五条基地要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系统、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在新经济战略格局下突出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职业能力标准,不断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及自主研发能力。第十六条基地要与继续教育和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根据当前经济和

9、产业发展要求及管理单位的指导,制定每年度本基地自主培训规划、课程设置等。第十七条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国家级和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点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协助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第十八条基地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义务,实施公益性继续教育时向各区、各类经济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对民营企业、中小型企业、基层单位和涉及本市重大工程的单位组织给予倾斜。第十九条鼓励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障政府人才培训任务的基

10、础上,为各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岗位进修、职业资格等各类培训I服务。第二十条基地要加强软硬件双向建设,不断提升师资队伍的级别,不断创新培训内容,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强化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不断提高培训水平与实效。基地在有基础的前提下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移动教育等新的教学模式,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开展现代化网络教育的能力。第五章管理监督第二十一条基地实行年度计划备案制度。基地应根据年度任务计划,于每年12月前将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报市人社局备案。第二十二条基地应按照备案的年度计划内容开展培训工作,培训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培训情况的建档登记和效果评估

11、工作。第二十三条基地实行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基地经费使用情况、设施配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后续跟踪情况等。第二十四条市人社局组织开展基地的检查考核,在检查考核基础上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每年度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布。年度考核作为调整、撤销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及下一阶段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考核优秀的基地将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在资源配置、任务分配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对不按本办法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不能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考核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基地,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第二十五

12、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被取消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的单位,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第六章激励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认定的基地可参加示范性基地的遴选,遴选出的示范性基地每年可获政府一定的人才培养资金支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认定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二)日常运行管理规范有序,每年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500人;(三)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且成效突出、示范性较强,具有广泛的社会公认度和认知度。管理部门使用人才资金向示范性基地给予2年20万元资助,每年10万元。已获资助的4年内不再重复享受。第二十七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继续教育培训及辅

13、助场所设施设备的购置和运行维护支出,包括教学培训设备、网络教学平台及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等;(二)政府指定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项目的实施;(三)基地培训体系建设,包括线上线下专业课程的开发、制作、更新维护和师资培训、交流学习等;(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第二十八条专项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基础建设性支出(建造、改造);(二)工资福利性支出;(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车辆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四)其他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无关的支出。第二十九条示范性基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专项经费的使用方案和绩效计划,市人社局负责审核专项经费使用方案和绩效计划,确保专款专用并取得最大效益。

14、第三十条资金拨付。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据此将资助资金拨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按规定支付至获得资助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第三十一条支持各领域从事科研、教学、生产等方面工作专家参与各基地的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参加培训课程开发、更新和授课等,可计入个人继续教育学时。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专家,相关工作业绩可作为其本人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有关人才项目选拔的重要参考。专业技术人员在基地参加培训情况,可计入个人继续教育学时,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审和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二条市人社局按国家、省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会同各指导单位组织开发教材、课件、网站等优质培训资源,无偿或以优惠价格提供给基地内部使用。第三十三条基地为政府指定项目提供继续教育培训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化培训时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坚持收支平衡、厉行节约的原则,收取的相关费用优先用于保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及时报市人社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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