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体育赛事市场化办赛申报指南和审核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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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体育赛事市场化办赛申报指南和审核指引(试行)(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深文函(2022) 132号2022年8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试点改革,加快建设国际著名体育 城市,促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工作,更好发挥本市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优 势,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市场化办赛行为、提升办赛效益、优化办赛环境、提高 服务质量,明确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在以市场化方式举办的本市体育赛事中的职 责,制定本申报指南和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南”)。第二条【依据】本指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体育总局、广东省体育局、深圳市政府以及相 关职能部门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

2、定和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需要申报的以市场化办赛模式在本市举行的体育赛事,包括线 下赛和线上赛。本指南所称“市场化办赛模式”是指主要赛事经费由企业、社会组织按市场 方式自筹,并由该企业、社会组织负责具体运营的办赛方式。财政资金可以按照 政策给予一定扶持。前款所称“主要赛事经费”是指50%以上(含50%)的赛事经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市举办体育赛事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或备案,依法开展。适用本指南的体育赛事项目以体育总局公布的体育项目清单为准。不在该清 单内,但确定作为体育项目的,可以参照本指南。第

3、四条【时间效力】本指南根据最新法律、法规、政策不定期更新。本指南更新前,其中内容与最新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冲突的,按照最新法 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如本指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符合实际办赛情况的,可由赛事申报单位、受 理和审核单位向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告,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第二章赛事分类第五条【分类原则】本指南对体育赛事采取三层递进分类法。申报主体应当依次确定办赛模式、 赛事性质、赛事级别后,向对应的审核单位或部门按照流程申报。审核单位或部 门应当按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审核工作。一个赛事计划中包含多个赛事内容的,应当分别归类,但可以按照主要赛事 内容确

4、定由一个单位或部门办理。第六条 【第一层标准:办赛模式】申报主体应当是作为赛事主办方、承办方或运营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主要 赛事经费来源应为自筹,按市场化运营方式举办赛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不适用本指南。第七条 【第二层标准:赛事性质】申报主体应当明确需要申报赛事的性质类别:(一)青少年竞技体育赛事:指由青少年选手参加的奥运项目体育赛事,不 包括青少年选手参加的非奥运项目体育赛事。(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指由业余选手参加的体育赛事。其中,另有专 业运动员、职业运动员参加,但项目是非奥运项目的,也属于群众性体育赛事活 动。(三)其它体育赛事:即不属于以上两类的体育赛事。以上所称“奥运项目”既包

5、括下一届奥运会(含夏季奥运会、冬季奥运会和 残奥会)正式比赛项目,也包括体育总局确定的奥运备选项目。第八条【第三层标准:赛事级别】申报主体应当明确拟举办赛事的级别:(一)一类国际体育赛事。包括: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 赛事;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事、亚洲 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国家级单项体育协 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 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其它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的体育赛事。(二)二类国际体育赛事。指: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 办,或与地方共

6、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 体育赛事。(三)三类国际体育赛事。指: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 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四)其它国际体育赛事。指:不属于上述三类的国际体育赛事。(五)全国性单项职业体育联赛。(六)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七)省级体育赛事。(A)市级体育赛事。(九)区级体育赛事。以上(一)至(四)项所称“国际体育赛事”是指有外籍专业运动员或职业 运动员参加的体育赛事;第(五)项允许有外籍专业运动员或职业运动员参加, 但不属于国际体育赛事;(六)至(九)项是仅有国内(含大陆、香港、澳门、 台湾)选手参加的体育赛事;

7、规则允许时,外籍业余选手可以参加(六)至(九)项的体育赛事。第三章赛事申办第九条【引进赛事】引进现有体育赛事IP在深圳举办的,应当按照该赛事所有权方的规定,直接 取得赛事授权或通过申办程序取得授权。未取得授权的,不能进入赛事申报流 程。申办程序规定需要属地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参与或出具推荐函的,可以给予 支持。但除作为主办单位的体育赛事外,属地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不出具含有保 证、担保或类似含义的函件。需要市体育行政部门出具推荐函的,申办主体应当向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市体育行政部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需要由市政府出具推 荐函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书面报市政府。

8、第十条【创办赛事】属于创办新赛事的,应当根据赛事级别取得有权组织的授权,同时,赛事名 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则:(一)应与其级别和规模相符:未经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确认的体育赛事名 称不得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体育总局相关 部门或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确认的体育赛事活动不得冠以“国际”、“中国”、 “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市、区体育行 政部门确认的体育赛事不得冠以“深圳”、“全市”以及含各区名称字样或具有 类似含义的词汇。(二)以“粤港澳大湾区”名义举办体育赛事,原则上应当有县级以上政府 或体育行政部门作为赛事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其中县级政府或

9、体育行政部门作为 主办或承办单位的,要事前报市大湾区办备案;市政府或市体育行政部门作为主 办或承办单位的,要事前报省大湾区办备案。省、市大湾区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或类 似名义举办体育赛事的,只需事前报市大湾区办备案。市级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主办、承办单位的,可以在取得市体育行政部门同意 后,参照前述规定执行。(三)赛事名称应当体现行业性质或者项目内容。(四)赛事名称不得与他人举办的活动名称相同。(五)赛事名称不得含有可能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词汇。第四章赛事申报第十一条 【基本要求】赛事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赛事申报函;(二)办赛方案;(三)赛事安全保障方案;(

10、四)赛事应急保障预案;(五)赛事疫情防控方案;(六)相关授权文件;(七)预估风险点辨识清单;(八)按审核流程要求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赛事项目的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有规定的,应当同时执行。第十二条 【赛事组织架构】办赛方案中应当明确提出赛事组织架构,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运营单 位(或执行单位)、指导/支持单位(非必须)等。在引进赛事或创办赛事阶段,取得授权的同时应当明确授权单位在赛事组织 架构中的角色定位。第十三条 【具体规则】(一)一类国际体育赛事:一般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属地区政府任共同主办 单位或者承办单位。(二)二类国际体育赛事: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全国单项体育运动协会 主办或主导的,

11、一般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属地区政府任共同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 位。(三)三类国际体育赛事: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导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任主 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区体育行政部门主导的,如确有需求,经报请市体育行政 部门同意后,可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任共同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四)其他国际体育赛事:一般由属地区体育行政部门任主办单位或者承办 单位,市体育行政部门可任指导单位或支持单位。(五)全国性单项职业体育联赛:按照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的规则确定。(六)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一般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属地区政府任共同主 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七)省级体育赛事:一般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任共同主办单位,属地区政府 任承办单位

12、;省级单项体育运动协会主导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可任支持单位。(A)市级体育赛事:由市政府或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导的,应由市政府或市 体育行政部门任主办单位;市级单项体育运动协会主导的,可由市体育行政部门 任指导单位或者支持单位。(九)区级体育赛事:区体育行政部门主导的,应由区体育行政部门任主办 单位,如确有需求,经报请市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任指导 单位或者支持单位;区级单项体育运动协会主导的,如确有需求,经报请区体育 行政部门同意后,可由区体育行政部门任指导单位或者支持单位。上级部门另有要求的,通过沟通协商确定。第十四条【申报时间】申报主体应当根据拟办赛事审核流程,充分考虑赛事筹备

13、等因素,预留充足 时间向相应单位或部门进行申报。需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任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指导单位的,一般应在赛 事举办前3个月进行申报。涉及国际体育组织、国家体育总局、市政府或国家级 单项体育协会的,应当预留充足时间。第十五条 【混合赛事的申报】一个赛事活动中包含多项赛事的,例如在举办成年职业选手赛事时同时举办 该项目的青少年赛事,申报主体可一并申报,但应在申报函中分别列明。第五章受理与审核第十六条【受理单位】深圳市职业体育管理中心、各区体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能指导、服务社会力量 举办体育赛事。本指南第八条(一)至(A)项体育赛事的申报,原则上由深圳市职业体育 管理中心受理。深圳市职业体育管理

14、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赛事性质报市体育行 政部门相关处室审核。本指南第八条第(九)项区级体育赛事的申报,由属地的区体育行政部门直 接受理、审核。第十七条 【初步审核】深圳市职业体育管理中心、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对所受理的申报进行审核的内 容包括:(一)审核拟办赛事是否属于市场化办赛模式;(二)审核拟办赛事名称是否恰当,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三)审核赛事运营单位是否具备拟办赛事的运营资格(对应体育单项协会 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对赛事运营单位进行信用调查。赛事运营单位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未列入办赛负面清单,无正在被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安全管理等部门调查的重 大案件;(五)审核申报材料是否

15、齐全。材料不全的,应当退回,待补充后重新申报;(六)对拟办赛事进行风险评估;(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十八条 【分送转报】深圳市职业体育管理中心完成初步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根据赛事性 质转报市体育行政部门相关处室。第十九条【报批程序】属于本指南第八条(一)至(三)项国际体育赛事的,按照体育总局体育 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相关规定,依次履行所需的征求相关 职能部门意见、报市政府,或报省体育局、体育总局等程序。属于本指南第八条(四)项其他国际体育赛事的,履行向市体育行政部门的 报备程序。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市体育行政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批 复意见。属于本指南第八条(

16、五)至(七)项赛事的,按照广东省体育局关于体育 赛事和活动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粤体规(2019) 1号)相关规定履行所需程序。属于本指南第八条(八)项赛事的,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由市体育 行政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批复意见。属于本指南第八条(九)项赛事的,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由区体育 行政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批复意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 【其他要求】赛事运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反本指南第十条确定的赛事名称规则;(二)未取得相关单位授权或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 指导单位、支持单位等名义;(三)赛事报批流程完成前,未经主办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召开新闻发布 会

17、、开展赛事宣传活动、启动报名工作等;(四)赛事举办前,赛事运营单位应当取得公安、消防、交通、市场监管、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同意或批文,否则不得举办;(五)因故不能举办赛事,赛事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和赔偿工 作;属于不可抗力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处理。违反上述规定,赛事运营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将被列入办赛负面清单,在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本指南由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指南于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附录一:制定依据一、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二、国务院

18、十一部门关于进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 3号)三、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体 外字(2014) 519 号)四、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实施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措施五、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六、关于印发广东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赛事和活动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 知(粤体规(2019) 1号)七、广东省体育局关于规范以粤港澳大湾区名义开展体育赛事活动的通 知(粤体办(2019) 40号)/1、广东省体育局关于深圳市文体旅游局简化体育赛事审批流程的批复(粤体竞中(2015) 57号)九、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

19、民健身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告第165号)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 通知(深府办规(2020) 4号)十一、深圳建设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十二、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广播电视技术中心 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等4个文件的通知(深编(2021) 66号)附录二:赛事申报函(示范文本)(深圳市职业体育管理中心):我单位 单位名称 是公司简介,包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已办赛事 项目等。组织机构代码是我单位现拟举办赛事名称,时间拟定于日至定于.,赛事规模约人。本次赛事拟采用市场化模式办赛,预计总费用万元,出资方分别为:1、单位名称出资万元,占比2、单位名称出资万元,占比3、本次赛事拟由单位名称任主办单位,单位名称任承办单位,单位名称任指导(或支持)单位,目前沟通情况如下:日,地点拟特此申报,请予审核。附:赛事简介(单位落款/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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