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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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贵州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农

2、业农村厅根据国家对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种类动态调整情况,并结合我省实际,适时开展评估并作出相应调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后是否继续实施按照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确定的调整政策执行。第五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和使用。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预算安排,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的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

3、案,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审核拨付、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动物防疫相关工作任务项目申报、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等,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完成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动物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方面。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

4、、财政直补;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二)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和省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四)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调整或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经省

5、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后,补助经费可用于相应动物防疫工作支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七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支出方向可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进行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资金监督管理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因素法、项目法可单独采用,也可配合采用。采取因素法分配经费的,分配因素主要包括:(一)基础数据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村级防疫员数量等情况。(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国家和省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

6、导性任务。(三)工作绩效因素。包括承担工作绩效评价结果、资金执行率或资金监督管理等情况。基础数据、政策任务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和动物防疫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的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应印发项目资金申报指南、执行专家评审、建立项目库,原则上资金分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从项目库中择优分配。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的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第八条省级在收到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文件30日内,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和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按照因素

7、法或项目法方式提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九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十条省、市、县三级财政根据疫苗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求,据实预算安排本级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资金,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第十一条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根据扑杀畜禽实际数量、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际重量,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实行先实施后补助,每年结算一次。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

8、3月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施情况,以及市、县两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情况,作为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经费测算依据。市、县财政部门可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下达预算时可明确约束性任务对应资金额度。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动物防疫等补

9、助经费项目内调剂使用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第十三条按照因素法分配到市(州)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下发的工作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结合实际制定资金使用实施方案,于每年7月15日前联合行文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按照因素法分配到县(市、区、特区)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下发的工作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结合实际制定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报市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由市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并联合行文于每年7月15日前

10、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按照项目法分配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分配资金。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分解下达绩效目标、项目批复或签订任务委托书,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级项目实施及下级项目资金监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按照“谁批复、谁调整”的管理原则,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对确需调整且变更批复总资金10%以上的项目,按原程序逐级报批;对变更批复总资金不足10%的项目,按程序自行调整后,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

11、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或省级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第五章项目验收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法分配下达的资金,按照“谁批复、谁验收”的原则,以批复的实施方案为依据,“分级管理、逐级申请”批复单位组织验收。省级批复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本级实施的项目,由市(州)提出验收申请,经省级初审合格并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省级批复县级农

12、业农村部门实施的项目,由县、市(州)级逐级验收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经省级初审合格并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第十七条省直有关单位实施的项目,项目完成后提出验收申请,经省农业农村厅初审合格并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省级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各地的资金,由各级按程序根据管理权限批复后,参照省级项目法验收流程执行。第十八条验收合格的,组织验收的部门(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验收意见,由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兑现或拨付项目资金;验收不合格的,组织验收的部门(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完成的,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扣减或暂停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九条项目

13、通过验收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等移交手续。第六章监督和绩效管理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第二十一条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12019)48号)、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21)17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

14、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农(2020)2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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