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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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阳市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2022年12月2日信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预防多合一场所的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多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多合一场所的消防工作,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管理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多合一场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多合一场所的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第四条市、县(区)人民

2、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多合一场所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治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做好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对本行政区域内多合一场所实施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参与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多合一场所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多合一场所依法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

3、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五条多合一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内设置多合一场所的,所有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使用权人应当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规范使用电器、燃料设施,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建筑内设置多合一场所:(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二)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厂房、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三)地下建筑;(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场所。第七

4、条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设置多合一场所的,应当将其住宿区域与非住宿区域完全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一)建筑高度大于十五米的;(二)建筑面积大于两千平方米的;(三)住宿人数超过十人的。第八条在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内已经设置多合一场所,且无法将其住宿区域与非住宿区域完全分隔的,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一)在多合一场所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或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二)住宿区域与非住宿区域之间进行防火分隔,确实无法分隔的,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或者自动喷水局部应用设施;(三)住宿区域与非住宿区域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确有困难的,设置独立

5、的辅助疏散设施。层数不超过两层、建筑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且住宿不超过两人,执行前款规定确有困难的,人员住宿应当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第九条多合一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应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外窗或者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招牌、广告牌。确有必要设置的,应当确保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方便人员逃生。鼓励多合一场所配备室外金属梯、救生绳等逃生避难设施。第十条多合一场所应当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简易破拆工具等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十一条多合一场所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不得影响建筑防火防烟

6、性能和灭火救援行动。第十二条多合一场所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和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多合一场所内的人员应当规范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管路;不得在厨房以外使用或者放置液化石油气罐、可燃液体;不得在厨房以外区域使用明火,使用明火的厨房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第十三条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多合一场所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批准,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十四条多合一场所集中区域的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

7、应当统一设置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多合一场所内停放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或者为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第十五条多合一场所的使用权人应当学习消防常识,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方法。第十六条多合一场所的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制定值班巡查制度,落实值班巡查责任,值班巡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值班巡查人员确需临时住宿在多合一场所内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住宿区域应当直通安全出口。第十七条多合一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经常性地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及

8、时进行整改,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任何人不得在场所内留宿。第十八条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第十九条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托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对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多合一场所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本地区多合一场所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

9、加强对改变建筑功能用途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功能用途设置多合一场所的,依法进行查处并督促整改。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多合一场所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百

1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多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二)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多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室内场所。本规定所称完全分隔,是指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进行分隔。本规定所称防火分隔,是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进行分隔,墙上确需开门的,应当为常闭式乙级防火门。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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