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工务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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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重新印发郑州铁路局工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工务(桥工、机械)段,安李支线公司,新密车站:根据铁路总公司新近颁布实施的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重新修订的郑州铁路局工务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技术规章编号ZZ。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发工务处关于规范工务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郑工安函201337 号)、郑州铁路局工务安全管理办法(郑铁工2013261号)同时废止。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附件1.天窗点外工务作业计划单2.工务维修作业计划变更单3.高速铁路上道人员、工(机)具、材料登记签认表郑州铁路局工务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工务安全必

2、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工务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及“设备质量保安全”的指导思想,主动研判工务安全风险,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第1.0.2条 本办法根据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是对上述规章及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第1.0.3条 本办法对工务施工(含维修以下同)安全、劳动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化铁路作业安全以及自轮运转设备、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测量作业、外部环境等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技术规章执行。第二章 施工安全第一节 施工分类第2.1

3、.1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第2.1.2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邻近营业线施工的范围界定。1.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2.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进行的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施工。其范围界定为:自铁路路堤(非堤非堑地段自距最外线路中心线4.50米处)坡脚、路堑坡顶、设备或设施外缘,向外延伸20米范围(特殊地形、地貌段外延范围由属地设备管理单位确定)内的非爆破施工、200米范围内的控制爆破;隧道顶上覆土范围

4、内的各类施工作业等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第二节 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第2.2.1条 施工方案编制的具体要求 1.两个及以上工务单位或有两个及以上车间共同参加的施工作业,施工主体单位(车间)必须编制施工作业方案。2. 大机维修及工务设备大中修等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由担当施工主体的工务段(含桥工段、工务机械段,以下同)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方案。3. 高速铁路级维修项目(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除外);普速铁路级维修项目及级维修项目中的桥梁梁身试顶及支座病害整治、隧道拱顶漏水整治及衬砌裂损加固、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与更换、整修道口铺面、清理危石、砍伐危树及隧道内刨冰作

5、业由担当施工主体的车间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方案。 4.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维修作业项目,由各单位根据需要编制作业方案。5.配合施工方案由配合单位负责编制,且做为施工方案的一部分一并纳入,保持施工方案的完整性。第2.2.2条 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审查、审批。工务段组织编制的施工方案,由各单位组织初审后报路局工务处组织审查、审批;车间组织编制的施工方案,报工务段审查、审批。各工务段要细化制定施工方案的编制管理办法和审核流程。第2.2.3条 各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须经分管副段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务处;经工务处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须经分管副处长签认后报运输处安排。第三节 施工计划的编制及审批第

6、2.3.1条 各工务段要按照郑州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营业线施工计划、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施工日计划和维修计划第2.3.2条 高速铁路维修计划按日编制,编制程序如下:1. 相关工务段于维修作业前3日(图定天窗时间0:00以后开始时为前4日)向铁路局工务处提报计划申请,工务处主管工程师根据工务段的提报,与其他业务处沟通协调后编制本专业维修计划,于维修作业前2日9:00 前(图定天窗时间0:00 以后开始时为前3日9:00 前)报铁路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施工调度室结合按专业相对固定的作业日期、施工日计划、动检车开行计划等,审核维修日计划。2.

7、施工调度室于维修作业前1日12:00前(图定天窗时间 0: 00以后开始时为前2日18:00 前)将维修日计划传(交)工务处,工务处主管工程师负责通知维修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管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第2.3.3条 普速铁路维修计划实行旬计划。具体维修作业计划由工区向所在车站提报,车站利用“站区维修天窗协调会”对各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的旬维修计划进行协调,经协调会协调并达成一致的“维修旬计划”按照规定逐级向车间、工务段上报。涉及机务段、车辆段的段管线设备维修计划由工务段按月向相关机务段、车辆段提报,并经审核后组织实施。第2.3.3条 提报维修天窗计划时,要注明作业项目、地点、作业负责人、配合

8、单位、影响范围、施工车辆等。第2.3.4条 批准的施工计划不得更改。如特殊原因确需更改或临时增加施工作业计划,应按规定完成方案审查,按程序办理变更、增补手续。第2.3.4条 维修计划变更维修计划下达后,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维修作业或变更作业项目时,在不与其他施工及维修作业产生冲突的前提下,允许变更。变更手续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 高速铁路由设备管理单位报工务处审核同意后交铁路局调度所安排实施。2.普速铁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由于轨道作业车占用区间、交叉作业相互影响、故障抢修等需变更维修作业地点和作业项目时,由作业单位填写“维修作业计划变更单(见附件1 )”交作业登记站审核同意后,根据变更

9、后的维修作业计划登记作业。如当日维修作业按照计划开始后,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维修作业或在原作业影响(停用)范围内变更维修作业不影响其他单位作业,且不延长天窗给点时间时应另行登记申请。作业时间以车站给点签认时间为准。作业完毕经作业单位检查、确认设备良好后,及时办理销记手续。第2.3.4条 施工计划的审批流程 所有报送至工务处审批的施工计划由工务处主管工程师审核后报分管副处长批准并签认;高铁维修计划由工务处主管工程师审核后报主管科长批准并签认;普速铁路维修计划的审批流程由工务段规定。第四节 施工安全过程控制第2.4.1 各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技术交底。施工方案未按照规定审批、不进行现场交底

10、或交底不清的禁止开工。第2.4.2条 施工开工前相关单位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确认,对于符合开工条件的提出允许开工的意见,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组织复查,确认达到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第2.4.3条 施工作业需使用轻型车辆、小车时,车间应提前24小时预报段调度,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第2.4.4条 各单位除对所有施工作业实施全覆盖盯控管理外,还应加强施工作业现场“两纪一化”的抽查。第2.4.5条 施工主体单位对施工安全、质量全面负责。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施工作业,主体单位和配合单位应分别设置施工防护体系,负责各自单位人员、机具的防护。配合单位所

11、使用设备、机具的状态安全由配合单位自身负责。第2.4.6条 换轨大修、换岔大修、成段换枕、破底清筛、基床处理、平改立施工或开通后不能恢复常速的其它施工作业,施工主体单位必须设立“巡养班”,制定相关制度,定时对施工区段进行检查、巡视,发现并及时消除危及行车安全的不良处所。1.线路开通前,巡养班应到达施工现场,开通后施工队伍与巡养班进行线路验收交接,双方办理交接签认手续,经施工负责人确认后,施工队伍方可撤离工地。2.线路交接签认后,巡养班应立即组织对施工线路进行全面检查养护,注意轨道几何状态和结构状态的变化,及时消灭不良处所。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降速或封锁,并组织整修,同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第2.

12、4.7条 工务各单位要加强对管内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施工期间,对施工单位(含工务机械段)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进行全程监控,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确认制度。确认施工质量满足放行列车条件,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还要对慢行速度、距离、慢行牌设置等进行检查,直至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第2.4.8条 工务施工作业需要其他单位配合时,应按规定提前办理配合手续,配合单位人员到场方可开始施工作业。第五节 作业登销记第2.5.1条 工务所有上线施工作业(包括应急处置)均要按照规定办理登销记手续。高速铁

13、路区段按照规定进行点外作业及普速铁路区段在自管设备范围内的封闭栅栏以外(无封闭栅栏区段的路肩以下)进行不需限速(封锁)且不需其他单位配合的维护作业可不登记,但必须做好现场安全监护工作,确保安全。第2.5.2条 普速线路进行施工作业时,驻站联络员应在点前40分钟到车站办理登记手续。高速铁路进行施工作业时,驻所联络员应在点前60分钟到调度所(车站)办理登记手续。第2.5.3条 邻近营业线施工按照计划在施工开始前到所辖车站登记,施工作业完毕后,应按实际完成时间签认销记。 第2.5.4条 工务设备危及行车安全时,设备管理单位应首先采取限速或封锁等安全措施,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第六节 普速铁路

14、维修天窗管理第2.6.1条 维修天窗基数双线不应少于12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90分钟。除春运、节假日及铁路总公司调度命令停止外,每月作业不应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维修单位确不需要时,应提前3天经工务处长或副处长批准,并报局天窗办同意后,可不申请或减少天窗次数、时间,不计入天窗修考核。第2.6.2条 普速铁路轨道结构为新型或III型轨枕、I级以上道砟、无缝线路区段,周一至周四安排维修天窗,周五、周六、 周日不安排维修天窗;其他区段周一至周五安排维修天窗,周六、周日不安排维修天窗。 第2.6.3条 维修天窗点内作业项目:(一)维修天窗点内级维修项目1.更换道岔尖轨、辙叉、基本轨;更换道岔扳道

15、器下长岔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2.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装卸机具、材料。3.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4. 更换和整正桥梁梁缝挡砟板。5. 胶结、焊接钢轨。6.其他同时影响上下行线的维修作业项目。(二)维修天窗点内级维修项目1.利用小型养路机械整治线路病害,对轨道(道岔)伤损零部件进行更换或修理。2.改道作业。3.一次起道量、拨道量不超过 40mm 的起道、拨道作业4.螺栓扣件涂油。5.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粱身并回落原位;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 50mm 及以下时。6. 更换桥梁护轨,钢梁明桥面单根抽换桥枕、更换护

16、木。7.隧道拱顶漏水整治、衬砌裂损加固。8.整修道口铺面。9.不破底处理道床翻浆冒泥、清筛道床。10.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清理危石、砍伐危树及隧道内刨冰作业。11. 更换桥梁挡砟块。12.垫片作业、联结零件的更换或补充、安装或拆除轨距杆(地锚拉杆)、钢轨及辙岔修理(打磨、焊补、加固)等及其他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作业项目。第2.6.4条 维修天窗点外作业项目 1.160km/h及以下区段使用轨道检查仪、钢轨探伤仪、测量仪器等随时能撤出线路的便携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作业。2.利用速度小于160km/h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进行预卸路料的加固处理;线路标志涂刷、道床坡脚以外线路标志埋设;整理道床

17、;清理垃圾或弃物;清除杂草、清理排水沟、整修封闭设施、人工联结零件涂明油、手动工具复紧扣件、手持砂轮打磨钢轨肥边。其他在道床坡脚以外栅栏以内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3.利用速度小于160km/h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进行桥梁更换人行道步行板、栏杆油漆、不移动桥枕进行钢梁上盖板涂装,不影响行车安全的隧道除冰作业。4.成段换轨施工时,利用速度不大于120km/h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人工进行材料分散、收集工作。5.线路限速(或允许速度)不大于60km/h的地段,可使用单人能随时撤出线路的轻便小型机具进行螺栓涂油、捣固、改道、补充或紧固轨道联结零件、垫入或撤出垫板等作业。6.桥

18、面以下不影响行车安全的作业等。第2.6.5条 站线天窗1.局管内宁西线每周六、其余各线(安李、汤鹤、新密支线除外)每周五安排站线天窗;郑州、郑州北、商丘、新乡、月山、洛阳、三门峡西、南阳西、平顶山西、长治北、安阳等站除每周五安排外,可根据需要每周六适当增加站线天窗计划。各单位须于每月15日前向工务处施工管理科提报月度站线天窗计划。2.提报的站线天窗计划基数要严格按照综合“天窗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提报。3.为最大限度减少对运输的影响,在同一调度台管辖内,提报的同一天站线作业地点要间隔两站及以上,且同一站(场)的同一行别不得同时申请股道和道岔。4.各单位根据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公布的站线天窗日

19、期安排站线设备维修,当天可在同一站场的上下行股道(道岔)分别登记要点。5.各单位要以车间为单位组织实施站线天窗修,提高天窗利用率和作业效率。6.各单位要加强对站线天窗的统计分析和考核,并督促指导车间充分利用站线天窗提高站线设备质量。第2.6.6条 汤鹤、新密、安李等支线及不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根据需要,可适当申请增加天窗时间和次数或对天窗时段进行调整。 第2.6.7条 普速铁路进行天窗点外作业项目时,在作业前填写“天窗点外工务作业计划单”(附件1),并按照计划单在车站登记作业。第七节 高速铁路天窗维修管理第2.7.1条 高速铁路维修天窗基数高速铁路每日安排维修天窗,每次不少于240分钟。第2.

20、6.2条 严格遵循“行车不施工、施工不行车”的原则。非天窗时间内,禁止进入线路防护栅栏(含围墙)内进行任何施工作业、检查(测)。不影响行车和人身安全的封闭网外及桥面以下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第2.6.3条 遇有暴风雨雪天气,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检查。在本线限速160km/h及以下的条件下,检查人员可进入栅栏内检查,但不得进入路肩和桥面范围内。必须进入路肩和桥面范围内检查时,检查人员必须通过驻站(所)联络员,向车站(列车调度员)申请并得到本线封锁、邻线限速160 km/h及以下的调度命令,并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方可进行。设备管理单位登记申请应急进入高速铁路检查设备时,必须注

21、明上下行某一侧。第2.6.4条 高速铁路应急处置时,必须严格执行“本线封锁、邻线限速160km/h及以下”的规定。第2.6.5条 高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一)级维修项目1.钢轨、道岔大型养路机械打磨。2.线路、道岔大机捣固。3.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装卸机具、材料。(二)级维修项目1工务设备上线检查、检测。 2. 轨道精调。3.采用改道、垫板方式处理零小线路病害。 4整理外观及修理、油刷线路标志。 5螺栓扣件涂油。6. 封闭栅栏内整修各种排水设备、加固设备,桥梁支座、防落梁挡块、防护设施、封闭层及路基边坡等。7. 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与更换。8. 清理危石。9. 人工钢轨探伤检查。10

22、. 小型机械钢轨打磨、焊补。11. 更换轨枕套管。12. 线路、道岔小型机械、人工捣固。13. 轨枕、道床板、支撑层整修。14站线线路、道岔维修(不超过40mm的起、拨、改作业)。15. 更换并焊接、胶结伤损钢轨,零星更换夹板、线路道岔零配件,单根抽换轨枕、岔枕。16. 清筛道床边坡、不破底处理道床翻浆。17. 路基、桥梁(不含桥面以下部分)、隧道内裂纹及掉块修补。18. 线路标志维修。19. 隧道照明设备检修。20. 桥隧救援疏散通道内部检查整修。21. 公跨铁立交桥桥面以内防护设施的整修。22封闭栅栏内边坡绿化、植被养护管理。23. 桥面(含天桥)防水层、泄水孔、梁端伸缩装置、栏杆的整修。

23、24. 隧道进出口栅栏以内的防护设施、排水设施的整修。25. 隧道内水沟疏通、少量漏水整治。26. 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经主管业务处审批的其他维修作业项目。第2.6.6条 添乘确认车规定1.高速铁路每日天窗修结束至开行动车组列车前,设备管理单位必须指派胜任人员使用便携式线路检查仪添乘确认列车,对线路进行检查确认。2.添乘确认车检查的主要内容 线路质量是否满足动车组正常运行。 路材路料是否按要求堆码整齐、牢固,并清出限界。 施工作业机具是否全部清理完毕。 防护栅栏等防护设施是否完好无损,通道门是否锁闭。防洪、路基附属工程以及路基、路堑护坡、隧道口仰坡是否有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等。是否存在其它危及和影

24、响行车安全的事项。3.添乘要求 严格计划管理。各单位应制订添乘计划,不得随意变更。 严肃添乘纪律。各单位调度应掌握确认车计划,提前与添乘人联系确认,添乘人员应提前30分钟进入车站做好添乘准备,确保不漏乘。添乘人员应携带便携式线路检查仪和当日天窗施工作业地点、限速地段、前日车载式线路检查仪三级偏差等资料,以及必要的通讯工具。添乘人员应密切关注添乘检查内容,对人体舒适度不良地点应准确记录。发现影响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通知驻所联络员或通过司机报告列车调度员,并向段调度报告。规范信息管理。确认车添乘信息实行“零报告”制度,添乘人员到达确认区段终点站后填记设备检查情况登记簿,并将确认情况报告段调

25、度,并建立确认车添乘台帐。各单位调度应按照规定将信息上报路局工务调度。 第2.6.7条 机(工)具、材料管理1.机(工)具应刷有反光涂料或粘贴反光标志,并实行编号管理,各种防护标志牌必须具备反光功能。机(工)具、材料的出库实行发放登记制度,落实到使用人。2.严格执行人员、工具、机具、材料等进出封闭网登记签认制度。各作业人员在上道前,对人员、工具、机具、材料逐一进行清点记录。作业结束后,带班人员对作业质量、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对人员、工具、机具、材料进行清点确认并撤除后方可放行列车。进出封闭网。清点签认要严格按照“高速铁路上道人员、工(机)具、材料登记签认表(见附件-2)”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

26、签认,零小材料必须装袋或装箱带入、带出。班前准备时由安全员负责清点并登记签认后向施工负责人汇报;下道前或转移作业地点时,现场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对每件工(机)具、材料进行清点确认其数量、种类,清点齐全后方可下道或转移。下道或转移作业地点时机具、材料必须同人员一起移动,以确保安全。3.非天窗时间内,防护栅栏(围墙)内不准放置任何机(工)具、材料。备用轨料应存放在指定地点,易搬动的零散材料应入库保管,禁止在线路边临时存(摆)放。第七节 施工用轻型车辆及小车的安全管理第2.7.1条 使用轻型车辆或按轻型车辆办理的小车应纳入施工或维修计划管理。1.轻型车辆是指随乘人员能随时撤出线路外的轻型轨道车或其

27、它非机动轻型车辆。小车是指轨道检查仪、单轨小车、吊轨小车、起道小车、小型液压捣固机等。2.当小车装载超过2根铪枕、6根木枕、长度8m的钢轨、总重500kg四种情况之一时,均应按轻型车辆办理。第2.7.2条 使用轻型车辆或按轻型车辆办理的小车,使用负责人职务不得低于工长。特殊情况下,可由段领导指派胜任人员担任。第2.7.3条 使用小车严格执行“联系上道、专人负责、按章防护、用后加锁”的规定。在非封闭区段存放于线路旁的小车或轻型车辆必须有人看守。第2.7.4条 禁止劳务工单独使用小车或轻型车辆。第2.7.5条 使用小车推运轨料、机具,必须经段调度审核同意后,在天窗点内使用。使用负责人职务不得低于班

28、长。特殊情况下,可由段领导指派胜任人员担任。第2.7.6条 轻型车辆、小车上道使用前,使用负责人应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查、确认,并对使用安全负责。第2.7.7条 轻型车辆实行合格证管理,路局每年组织年度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小车日常安全性能检查由使用车间或部门负责,各单位每年组织一次安全性能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各单位应建立轻型车辆、小车台帐。第八节 防护员资质要求及施工作业防护第2.8.1条 施工作业防护人员分为驻站(所)联络员、现场防护员(以下统称为防护员)。第2.8.2条 防护员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身体健康,口齿清楚、无视觉、听觉和反应障碍,能正确记录的人

29、员担任。2.必须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具备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熟悉铁路行车有关规章制度和施工作业情况。 3.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满两年以上,具有本专业(工种)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4.一年内无任何责任事故、无触碰“高压线”记录。5.经路局许可的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或段级培训考试合格。第2.8.3条 防护员基本职责1.全面掌握当天施工作业项目、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人员数量、安全风险点、施工负责人与联系方式、各作业组所处位置等。2.负责对作业人员劳动安全和施工作业范围内(包含上下班行走区段)行车安全的防护。(1)驻站(所)联络员负责办理运统46登、销记手续,将确认的施工(维修)调度命令

30、传达给施工(作业)负责人和现场防护员。随时掌握列车运行及现场施工安全情况,及时向现场防护员发出预报、确报和列车临时变更等信息。一旦通信中断,驻调度所(站)联络员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禁止向作业地点放行列车,并呼叫区间运行列车停车。(2)现场防护员应站在与作业人员同行别的线路上或了望条件较好的安全地点防护,与作业组距离保持在20m左右;清筛机、大修列车、路基处理车等大型养路机械在复线地段进行施工作业时,专职防护员应站在本线靠近邻线一侧的路肩,与大机纵向距离保持5-10m,随大机作业移动防护。(3)现场防护员与驻站联络员、现场负责人随时保持联系,转移作业地点时必须先联系行车动态,确认安全

31、后再转移。在施工作业负责人的指挥下设置、撤除各类防护信号并做好记录,当接到来车通知或发现来车时,应立即通知施工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按规定距离下道避车,督促、确认作业人员、机(工)具、材料处于安全地点,组织人员列队立岗接车并显示接车信号。避车时,防护范围内的作业人员未全部下道完毕,现场防护员不得先行下道避车。一旦通信中断,现场防护员应立即通知施工负责人停止作业,施工负责人组织所有人员下道。3.防护设置不到位或不妥时,防护员有权向施工作业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可能影响安全时应立即纠正或制止,如施工作业负责人拒绝纠正时,可逐级或越级汇报。4.发现危及安全时,防护员应果断拦停或通知值班员(调度员)扣停列

32、车。第2.8.4条 施工作业(含应急处置)均应设置防护。条件困难、项目复杂的施工,施工单位应组织专题研究,制定防护方案。第2.8.5条 施工作业主体单位及配合单位应分别设置防护。第2.8.6条 防护设置1.施工作业必须在设好防护,得到允许施工作业命令后才能进行。防护时设专职驻站(所)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施工负责人根据施工地点、项目需要,增设现场或远方防护员。在了望条件不良的曲线、长大区间、通信盲区施工作业时,必须增设远方防护员。需增设远方防护员的区段,设备管理单位应发文予以明确。2.施工作业方案应附有现场防护图。3.施工作业应尽可能减少分组,每名驻站(所)联络员负责联络的施工作业组,原则上不得

33、超过3个。每个作业组至少设一名现场防护员,当作业组内人员间距超过50m时,施工负责人应增设现场防护员。4.轻型车辆、小车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规定设置防护。5.轨道车施工作业须指定防护员,随车防护。负责本车作业点的安全防护、监控随车作业机具操作安全等,根据作业范围每列不少于1名。6.大机作业防护。 路基处理车、大修列车、清筛机、道岔清筛车、挖掘机等施工作业(包括在作业模式下走行),现场应设置一机一人专人防护。现场防护员跟随机械防护,负责对本机组作业人员(包括指挥人、操作人、地面及两线间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作业区域内的行车安全进行防护。配砟车、捣固车、打磨车、边坡清筛车、物料车施工作业(包括在作

34、业模式下走行)时,机组的行车安全以及指挥、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护由每台车的机长(有防护员资格)负责。机长应随时与驻站(所)联络员(或施工方案中指定的现场防护员)、机组人员保持联系,选择安全位置为机组、他人进行防护。当机长因工作需要(如上线参与应急处置、操作机械)不能履行防护职责时,应指定1名具备防护员资格的职工担任临时防护员,进行防护。大机宿营地相邻线路为正线、到发线或调车线,进行大机保养时,应设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并在两线间设置防护警示绳。7.高速铁路防护设置。施工作业必须设置驻站或驻所联络员,在垂直天窗并确认作业地点的本邻线无自轮运转设备等有动力的车辆通过时,须在作业地点设置现场防护员

35、,在确认作业地点的本(邻)线有自轮运转设备等有动力的车辆通过时,须同时在两端距施工地点800米处设置远方防护员。第2.8.7条 限速地段接车制度1.限速45km/h及以下施工作业地段执行昼夜24小时防护接车制度。2.限速45km/h及以下施工作业地段接车标准:由现场防护员站立在限速地段的始点处,面向列车,平伸手臂,昼间用展开的黄色信号旗、夜间用黄色信号灯接车,不得影响其他线路(股道)列车的运行。纳入机车运记的长期限速地段及遇线间距小于6.5m的站内正线或多线地段时,可不接车,3.高速铁路限速地段,现场可不设置减速地点信号标牌。第2.8.8条 临时设置的信号牌(标),应指定专人进行定时检查确认,

36、防止偷盗和倾倒、侵限。第2.8.9条 现场防护员发现异常或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立即设置停车信号等,拦停列车,并报告车站、工区、段调度。第2.8.10条 其它规定1.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间执行不间断联控制度。2.维修天窗内频繁移动的作业,可不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由现场防护员使用停车手信号进行防护。3.高速铁路施工作业现场均不设置响墩,因施工需要设置信号标、牌时,须安排专人看守。4.3.3巡道(守)人员、道口看守(监护)人员、防护员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携带防护用(备)品,其中驻站(所)联络员应携带具有录音功能的对讲机或配备可靠的录音工具。第九节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第2.9.1条 工务各单

37、位对管内涉及工务设备的营业线(含邻近营业线。下同)施工负有监管责任。负责营业线施工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发现问题、隐患立即督促其整改。第2.9.2条 设备管理单位对营业线施工的监督必须履行以下职责:1.对管辖范围加强监视,发现营业线范围内的各种施工,要立即进行调查,凡是未经方案审查、未签订安全协议、未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未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或未纳入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工,并及时通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同时向路局工务处、安监室等有关部门报告。2.根据路局下达的月度施工计划、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加强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的联系,

38、安排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员加强巡查,防止施工单位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范围。3.按照规定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协议中必须对影响营业线的项目、施工安全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不得使用“可能影响营业线安全的项目”等模糊字眼,不得在协议中简单地转移安全责任。4.参加相关施工协调、交底、方案审查等会议,参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现场调查和施工方案预审,参与路局组织的施工方案审查。5.安排足够的人员对营业线施工加强监护、监督、检查,应根据施工计划、施工项目对既有线影响的程度,按审查确定的施工类别、方案,采取相应的监护措施,如:施工期间监护、分段定时巡查、定时添乘机车、不定时巡查等不方式。6.根据不同的施工项目,履行

39、施工安全协议,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员进行书面交底,明确监护的具体内容、重点和要求,明确安全卡控关键。7.对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员的到岗和履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杜绝安全监护盲区。8.必须严格依据路局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计划进行监护、监督、检查、配合,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进行施工。不得假借任何名义扩大施工范围、施工条件、影响施工甚至阻挠施工进程。遇施工方案、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偏差及可能影响路基稳定等特殊情况时(如地下管线、土质、水位以及天气等原因),必须立即与项目管理机构联系并同时向路局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正。第2.9.3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检查队伍并

40、直属段安全科管理,并健全工作制度,明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营业线施工检查监督台帐。工务各单位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员必须经铁路局工务处培训、考试合格、有独立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并持“郑州铁路局施工安全监察证”上岗。持证的安全监督检查员每年由所在工务段培训并验证一次,未按照规定培训验证的不得上岗,证件自动失效。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员培训台账,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员信息,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并报工务处备案。工务处要定期查验安全监督检查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将收回证件并进行通报批评第2.9.4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掌握管内营业线施工情况,逐处制定监督方案,并组织施工安全监

41、督检查人员学习掌握,对每处施工实行监管。第2.9.5条 检查发现下列情况禁止施工。1.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审批通过,需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未办理的(含变更施工方案),未纳入施工计划的,禁止施工。2.施工单位未与铁路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等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禁止施工。3.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到现场,安全员、技术员、防护人员未到场禁止施工。4.可能发生施工人员、机具、设备和材料侵入铁路限界、影响设备安全的施工,未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禁止施工;邻近营业线大型机械、临时构筑物、起重设备吊臂旋转、索具断裂未采取可控防倾倒、旋转、断裂等措施的,或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禁止施工。5.相关施工作业人

42、员未经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新进场的施工队、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的,进入电化区段作业、参与施工的作业人员未做好电化安全教育培训的,禁止施工。6.路局有关部门、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发现存在危及营业线安全的问题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未整改并经检查单位确认的,禁止复工。7.凡施工单位未将作业计划提前告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的或监理、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未到施工现场的,禁止施工。8.施工方案明确要求设置现场和驻站防护未设置;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应急标牌,标明防护车站应急电话,制定简明应急防护程序,配备对讲机、停车信号和厂制短路铜线等情况禁止施工。第2

43、.9.6条 设备管理单位除按要求参加路局组织的营业线施工安全检查外,对本单位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员的履职情况每月至少检查一遍。第三章 劳动安全第一节 基本要求3.列车运行速度120km及以上区段地 巡道(守)检查人员应在路肩上行走,注意察看线路状态,以及路料、防护标牌的稳固情况;必须上线路检查时,应在驻站防护和现场防护监控下进行。第3.1.1条 各单位应以防止“车辆伤害,物体打击,高空坠落,触电伤害,机具伤害,起重伤害,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伤害,中毒窒息伤害”为重点对劳动安全风险进行动态排查,制定防控措施。作业人员应执行自控、他控、互控的防控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强化劳动安全风险控制。第3.1.2

44、条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3.1.3条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其中上线作业必须穿着黄色防护服,夜间作业应穿着带有反光功能的防护服。第3.1.4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点外作业数量,所有施工作业尽可能安排在天窗点内进行。 第3.1.5条 编制施工作业方案时,应综合考虑作业区域本线、邻线的劳动安全风险,施工作业期间原则上严禁任何人进入两线间或穿越邻线,确需进入或穿越时,施工方案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控制措施。在线间距小于6.5米的两线并行区段的其中一线进行施工作业时,作业地点两线间应设置隔离防护绳(带)。第3.1.6条 严禁任何人在机车车辆

45、限界内接打手机。第3.1.7条 所有人员严禁走道心,枕木头;严禁以车代步;严禁在车下乘凉、避雨及坐卧钢轨。人员上道或穿越线路前必须执行“手比、眼看、口呼”规定。单岗作业或单人穿越线路时由其本人执行,两人及以上由防护员或负责人指挥执行。驻站联络员往返行车室途中必须在路肩行走,加强了望,遇有障碍物需要绕行或翻越线路时,应严格执行“ “手比、眼看、口呼”制度,确认线路无车辆通过。行走中严禁接打手机。第3.1.8条 遇降雾、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瞭望时,禁止上道施工作业,如应急处置必须上道时,须采取增设防护等安全措施;夜间作业必须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照明条件不良禁止作业。第二节 安全控制措施第3.2.

46、1条 天窗点内有轨道车、大机等自轮运转设备运行或作业的区段,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施工作业项目;在此之外的区段,设备管理单位可共用天窗进行维修作业,作业地点与自轮运转设备之间至少保持500m以上的安全间隔距离,设置移动防护信号。第3.2.2条 前往工地或收工返回途中,作业人员应在施工作业负责人的带领下集队沿路肩行走,现场防护员随队防护。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方向行走,本线来车时应停止行走并列队面迎列车避车,防护员应单手举起拢起的黄旗接车。必须在道心行走时,施工负责人应在队列前后设置专人防护。第3.2.3条 双线地段天窗点外作业,作业方向应面向来车方向,禁止单人离开作业群体。第3.2.4条 作业人员严

47、禁钻车、扒车、跳车或从车钩上、下传递机(工)具;绕行停留机车车辆时必须距离机车车辆5m以外,并注意机车车辆动态和邻线来车情况。严禁在钢轨上、枕木、道心坐卧或车底下避雨、乘凉、休息。第3.2.5条 在桥面上和隧道内作业,避车是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撤至避车台(洞)。避车台(洞)的安全距离不满足规定时,应提前撤出桥面或隧道避车。第3.2.6条 驼峰推峰调车、溜放作业时,作业人员禁止上道。在峰下缓行器两制动轨间施工作业时,必须在两制动轨间放置安全木。第3.2.7条 捣固车、清筛车、稳定车作业时,配合、监控大机作业质量的人员,在大机作业方向前部时,与大机保持不少于8m的距离,在大机后部时,与大机保持不少于5m的距离。钢轨、道岔打磨车作业时,作业负责人应提前联系、通知、确认作业区域线路无作业人员,方可开始作业。大机在作业模式下走行,速度不得超过10km/h(打磨车除外);大机准备走行(转移)前,负责该组大机的防护员应提前通知大机走行经过的所有作业组负责人或防护员及时下道避车后,方可动车。第3.2.8条 使用撬棍、切割机等进行钢轨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在机具前方站立、停留,防止机具伤害。第3.2.9条 带电机械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第3.2.10条 锅炉等压力容器应按特种设备管理要求,按期进行安全鉴定,不得逾期使用。第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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