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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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手册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2006年10月编者说明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中心接手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第一年。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是房地产税收的重要税种,为了便于中心征管人员学习、掌握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政策,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治税能力,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的有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法律与政策规定及相关文件等汇编成册。由于时间短、内容多,本手册难免有疏漏之处,请各征管人员谅解。本手册中个别文件的部分内容有的已不再执行,为了了解政策的完整性,本手册把这些文件也汇编在内,在此一并说明。本手册系内部文件,

2、务请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2006年10月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工作手册目录目 录契 税 征 收一、契税征收相关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7年7月7日1997第224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1997年10月28日财法字199752号)(5)3、关于印发福建省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年11月27日闽财农税199758号)(10)福建省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11)4、厦门市契税(房屋)征收管理若干规定(1998年8月18日)(16)5、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

3、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年12月1日闽财农税200340号)(1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年11月7日闽政200320号)(19)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20)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8年5月30日闽财农税199818号)(25)7、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的通知(1998年12月10日闽财农税199892号)(28)8、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交易契税征收事项的通知(1999

4、年10月27日厦财农1999112号)(32)9、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9月6日厦财农199987号)(33)10、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12月22日闽财税政199940号)(37)1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己购公有住房赠与有关事项的批复(2001年10月19日厦府2001综120号)(46)12、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的通知(2001年10月11日厦财农2001126

5、号)(47)1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界定的通知(2002年8月29日厦国土房2002145号)(49)1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协助征收经济适用住房契税的函(2002年12月5日厦财农2002178号)(50)1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5月28日闽财农税200321号)(53)1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5月27日厦府2003126号)(56)17、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征收管理具体事项

6、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厦财农200367号)(58)18、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9月27日闽财农税200432号)(61)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2004年10月18日国税发2004137号)(6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财政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2004年12月14日闽财农税200438号(66)2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界定问题的通知(2005年3月9日厦府办200562号)(69)2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亨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2

7、005年5月30日厦府办2005147号)(70)22、厦门市国土局厦门市房产局厦门市地税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严格税收征管的通知(2005年5月30日厦国土房2005171号(71)2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二手房交易上手契税停办备案手续的通知(2005年6月2日厦财农200515号)(73)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2006年4月5日国税函2006329号)(75)25、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缴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19日厦财农200612号)(79)26、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购买安居

8、房、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缴交契税的通知(2006年7月3日厦财农200613号)(80)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14日国税发2006144号)(81)28、农业税征收管理局便函(2006年10月31日农便函200628号)(85)二、请示答复1、关于购买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属的房屋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的批复(1998年6月23日闽财农税199829号)(88)2、关于道路建设用地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1998年7月27日闽财农税函199813号)(89)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

9、9年1月7日闽财农税19993号)(90)4、关于集资建房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9年1月25日闽财农税19997号)(92)5、关于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5日闽财农税19998号)(93)6、关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年3月4日闽财农税199914号)(94)7、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1999年7月1日闽财农税199945号)(96)8、关于房屋抵债征收问题的批复(1999年9月6日闽财农税199967号)(98)9、关于宅基地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契税问题的批复(1999年9月26日闽财农税199976号)

10、(99)10、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1999年10月13日闽财农税199981号)(100)11、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1999年11月26日闽财农税199992号)(102)12、关于购买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3月8日闽财农税200012号)(104)1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2000年3月24日闽财农税200016号)(105)14、关于亨受华侨投资待遇企业如何缴交契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4月

11、26日闽财农税200031号)(107)15、关于购买廉价房契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6月2日闽财农税200036号)(108)16、关于个人自建住宅或二级市场购买普通住宅契税征收问题的通知(2000年8月2日闽财农税200050号)(109)17、关于房屋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11月13日闽财农税200070号)(110)18、关于契税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1月9日闽财农税200081号)(111)19、关于契税征收几个问题的批复(2001年6月5日闽财农税200131号)(112)20、关于尤溪县供销社复建综合楼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2001年9月11日闽财农税20

12、0145号)(113)2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的通知(2002年8月13日闽财农税200225号)(114)22、关于矿山用地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4日闽财农税200241号)(116)2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2003年1月24日闽财农税20034号)(117)24、关于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2003年8月8日闽财农税200330号)(119)25、关于契税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8月8日闽财农税200331号)(120)26、关于集资建房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的批复(

13、2003年9月22日闽财农税200336号)(121)27、关于对旧城改造拆迁户重新购买房地产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2004年1月15日闽财农税20044号)(122)28、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2004年8月24日闽财农税200426号)(123)29、关于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2004年8月24日闽财农税200427号)(125)30、关于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8月25日闽财农税200428号)(126)3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2004年10月8日闽财农税200433号)(12

14、7)3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2005年6月20日闽财农税200513号)(129)三、其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年3月23日财税地19873号)(131)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2001年11月23日闽政200143号)(133)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2002年7月5日闽政200233号)(137)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年8月30日厦府办2002

15、169号)(143)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补充通知(2002年9月13日闽政办2002130号)(147)6、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厦门市房地产三级市场指导价和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市场指导价的批复(2003年6月17日厦国土房2003209号)(149)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2004年6月10日国税函2004761号)(156)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04年7月28日闽政200418号)(157)9、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4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15

16、日厦府2004144号)(163)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年5月9日国办发200526号)(170)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2005年5月18日国税发200582号)(176)12、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6月1日厦地税发200570号)(181)1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2005年7月1日国税发2005111号)(187)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2005年9月22日国税发2005151号)(1

17、90)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2005年10月20日国税发2005172号)(194)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2005年12月23日财税2005181号)(196)17、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2005年12月26日闽财农税200525号)(198)18、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厦府200580号)(201)19、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不得再给予购买安置房的通知(2006年1月13日厦国土房20068号)(223)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

18、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2006年5月24日国办发200637号)(224)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年6月16日财税200675号)(230)契 税 减 免一、契税减免相关文件1、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1991年1月23日财农税字1991第5号)(234)2、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8月5日)(235)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3日厦土房2000009号)(242)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

19、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2001年10月10日厦财农2001121号)(248)3、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的通知(2000年12月20日闽财农税200086号)(250)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1年10月10日厦财农2001118号)(25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2月5日财税200439号)(25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2003年8月20日财税2003184号)(25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

20、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2006年3月29日财税200641号)(2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2006年8月28日国税函2006844号)(2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2006年9月29日财税2006142号)(264)6、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住房拆迁安置契税减免由同级财政办理的通知(2003年5月29日闽财农税200322号)(265)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3年5月29日)(266)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年4月28日闽财税200538号)(280)

2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8月3日国税发200499号)(282)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10月8日闽财农税200430号)(28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2005年3月7日国税发200524号)(294)二、请示答复1、关于要求减免契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10月27日闽财农税199874号)(296)2、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的通知(1999年9月6日闽财农税199969号)(297)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

22、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的通知(2000年6月28日闽财农税200041号)(299)4、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合资期满划分权属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2001年11月9日闽财农税200170号)(301)5、关于契税减免问题的批复(2002年8月2日闽财农税200231号)(302)6、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所涉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批复的通知(2002年12月2日闽财农税200244号)(303)7、关于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2005年6月9日闽财农税200511号)(305)三、关于企业改制问题的请示答复和通知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

23、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1999年8月10日国税函1999545号)(306)2、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2000年1月17日银发200021号)(307)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勾移交过程中所涉契税的批复的通知(2000年7月31日闽财农税200051号)(308)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有关契税的通知的通知(2000年8月28日闽财农税200057号)(310)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4、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1年4月2日闽财税20019号)(312)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闽财农税200155号)(316)7、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1年12月3日闽财农税200174号)(318)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02年8月2日闽财农税200230号)(320)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的

25、通知(2002年9月12日闽财农税200235号)(322)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的通知(2002年9月12日闽财农税200236号)(324)1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闽财税200315号)(326)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4月7日闽财农税200317号)(328)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20日财税20038

26、8号)(330)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7月3日财税2003141号)(331)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7月10日闽财农税200325号)(333)1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电公司组建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9月29日闽财农税200338号)(335)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11月10日财税2003212号)(337)1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安徽等六省(区、市)

27、电信资产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11月18日闽财农税200339号)(341)1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2004年1月6日闽财农税20043号)(343)20、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3月12日闽财农税200411号)(345)21、关于台江区医院整体改制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2004年3月17日闽财农税200413号)(347)22、关于闽东大酒店产权整体转让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2004年4月27日闽财农税200419号)(348)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

28、信托投资公司转制为航空证券公司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23日财税2004122号)(349)24、关于同春药业整体改制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12月7日闽财农税200439号)(350)25、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1月5日闽财农税20051号)(351)26、关于企业改制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2005年6月9日闽财农税200510号)(352)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中房地产权属变更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2006年5月15日财税200650号)(353)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工作手册契 税 征 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9、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鹏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

30、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二、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

31、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

32、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

33、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财 政 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 (1997年10月28日)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

34、条例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第三条 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第四条 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第五条 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第六条 条例

35、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第七条 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第八条 土

36、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

37、,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第十二条 条例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条例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条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条例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条例所称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一)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二)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三)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五)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本条所称其他直接用于办公

38、、教学、医疗、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三条 条例所称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用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第十四条 条例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

39、)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第十六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七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第十八条 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

40、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第十九条 条例所称有关资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第二十条 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具体代征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关于契税的各项规定同

41、时废止。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财农税199758号(1997年11月27日)各地、市、县(区)财政局:为了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740号),制定了福建省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办法所称承受

42、,是指以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五条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六条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七条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八条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

43、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九条办法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所有权出售,由承受者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办法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办法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的行

44、为。 第十条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与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第十一条办法所称以土地、房屋作价投资的,是指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者将其土地、房屋作价进行投资、入股的行为。 第十二条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土地使用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方补缴契税。本办法施行后,土地使用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方法规定及时缴纳契税,今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方不再补缴契税。 第十三条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项目的,免征契税。是指以下范围:

45、 (一)事业单位,仅指财政拨款部分购买房地产的。 (二)办公项目,是指办公室(楼)、图书室、停车库、传达室及材料档案库。 (三)教学项目,是指教室(教学楼)、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学试验室(楼)、停车库、图书室、学生礼堂、体育场(馆)及传达室。 学校,是指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大、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托儿所)。 职工夜校、培训中心(学校)、函授学校、党校、团校、干校、学习班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四)医疗项目,是指门诊部、住院部(楼)、传达室、药品、被服仓库、停车库及办公室(楼)。 医院,是指经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 疗养院、福利院、美容中心、康复中心、敬老院、养老院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五)科研项目,是指从事科学试验的场所、科学试验室(楼)、办公室(楼)、图书室、试验基地、传达室及停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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