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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中央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水利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用于支持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转移支付资金,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冰凌(含冰雪冻融)、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干旱及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等。第四条水利救灾资金实施期限到2028年,到
2、期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按照财政部、水利部的规定执行。各级水利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水利厅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以及监督、指导省级有关单位、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提出水利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级有关单位、市县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第六条水利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要根据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以及财政部、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按照水旱灾害防御机制的要求,突出政策性、
3、及时性和有效性。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七条水利救灾资金支出分为防汛及抗旱两个方面,具体使用范围如下:(一)防汛方面主要用于对安全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修复;救灾所需的水文测报、防汛通讯、防汛信息系统、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及水灾害抢险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及抢险队伍和设施设备预置、救灾等。(二)抗旱方面主要用于支持兴建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旱灾抢险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
4、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及抢险队伍和设施设备预置、救灾等。第八条水利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第三章资金申报、分配和下达第九条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县(区)水利部门应及时勘查受损设施,收集受灾信息,统计灾情损失,并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报告受灾损失和提出水利救灾资金申请。第十条市、县(区)申请上级水利救灾资金时,需报告本级水利救灾资金安排、申请补助资金需求等情况,并由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申报。县(市、区)申请水利救灾资金文件应同时抄送设区市。第十一条市、县(区)水
5、利部门对申报的灾情及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受灾面积、损失金额、投入情况、救灾及恢复生产所需实施具体项目,并明确项目所在乡镇、预计修复内容或恢复情况、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等内容。与水利防汛抗旱工作相关的省级有关单位及调用的水利防汛抢险救援队伍,可直接向省财政厅、水利厅申请补助资金,申报文件中需明确具体实施项目及所需的资金额度。第十二条省水利厅及时做好全省灾情统计工作,并商省财政厅统筹市县资金需求和受灾损失等情况向财政部、水利部提出水利救灾资金申请。第十三条在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各地要强化责任落实,及时组织抗灾自救、复工复产,要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抗灾救灾需要。
6、一般灾害以市县财政保障为主。省级在分配水利救灾资金时将市县财政投入情况和财力状况作为重要考虑因素。第十四条水利救灾资金按照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包括:洪涝灾害水利救灾资金主要根据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降雨强度、超警戒水位站次、市、县(区)财政财力状况和水利洪涝救灾资金投入情况等进行测算;干旱灾害水利救灾资金主要根据耕地缺墙情况、受旱面积、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地方调水情况,江河径流量、降雨量、水库蓄水量较常年对比情况,以及市、县(区)财政财力状况及其他抗旱投入情况等因素进行测算。按照因素法测算的水利救灾资金,切块到市、县(区),由其
7、根据灾情,安排具体地区或项目。项目法分配。根据各地申报的项目灾情情况,直接下达县(市、区)有关项目资金,确保资金尽快发挥作用。第十五条省水利厅应及时对各地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水利救灾资金文件后,根据水利救灾资金额度,向省财政厅提出水利救灾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按有关要求,会同省水利厅按确定的资金额度分解下达。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由省财政厅商省水利厅落实。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资金文件30日内联合下达水利救灾资金,并抄送财政部、水利部、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分配给省属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各水利防汛机动抢险队的水利救灾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
8、、县(区)收到水利救灾资金文件后,应及时进行分解落实,并在申请资金文件时上报的修复计划或报灾系统内上报的修复项目中优选具有前期工作基础、能如期完成的具体项目。市、县(区)应在收到资金文件15日内分解落实水利救灾资金,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备案。第十七条水利救灾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资金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应在确保水利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和及时性、有效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加强水利救灾资金绩效管理。第二十条申请水利救
9、灾资金时,能够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要做到绩效目标连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批、一并下达。结合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对确难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在资金下达时可不下达绩效目标。市、县(区)水利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申请预算时,应填报绩效目标,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预算同步下达,并逐级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收集汇总后,报财政部和水利部。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按年度及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各级
10、财政和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水利救灾资金。第二十四条水利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和水利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在水利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水利救灾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安排应对水旱灾害水利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依据财农(2019)117号文,有效期为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