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3号)及中央和陕西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按照全面统筹科技资源,一体化组织实施的思路,坚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产品研发、试验推广及国际合作等公共科技活动。鼓励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2、提供支撑。第三条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主要包括:“两链”融合重点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一般项目、重点产业创新链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第四条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需求导向、突出重点的原则。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大力支持自主创新,着力解决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发挥全局性、综合性带动作用。(二)坚持统筹规划、择优扶持的原则。强化顶层设计与统筹规划,发挥政产学研用各方作用,协同联动。坚持政府统一布局与自由申报相结合,坚持规范透明,竞争择优。(三)坚持科学管理、目标导向的原则。围绕重点研发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遵循规律、科学施策、精准管理,强化绩效
3、考核和成果应用。第五条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纳入“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全流程管理,实现申报、评审、立项、综合绩效评价等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全面负责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制度;(二)研究提出重点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设置建议;(三)组织编制并发布年度计划申报指南;(四)负责或委托项目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五)编制并下达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年度科技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拨付项目经费
4、;(六)依据项目批复要求和合同(任务)书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七)建立科研信用评价和管理制度,在项目申报、评审、执行、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评审咨询专家等的科研信用进行全程监管和记录;(A)负责项目成果的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推动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应用。第七条项目推荐部门,包括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等,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对所推荐的项目、人才团队、平台、基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及后续其它相关工作;(二)配合开展相关监督与评估工作;(三)指导督促项目依托单位承诺保障项目
5、顺利实施的安全保障条件。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一)需进一步强化法人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各项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及我省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二)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合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三)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自查,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调整或变更申请,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五)接受指导、检查并
6、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七)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安全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九条“两链”融合重点专项按照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实施“两链”融合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实施。“两链”融合重点专项采取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按照“里程碑”式监督管理、拨付资金。厅市联动重点项目、秦创原专项按照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实施厅市联动重点项目的工作指引(陕科函2022)68号)执行。第十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
7、科技需求,每年编制发布重点研发计划一般项目、重点产业创新链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计划申报指南第十一条计划申报指南编制工作采取需求征集、座谈调研、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等各方意见及建议,并向社会正式公开发布。第十二条计划申报指南应明确计划项目遴选方式。重点研发计划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对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优势集中的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三条陕西省境内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等,可根据计划申报指南,通过
8、“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项目牵头单位,承担主体任务。第十四条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称等均符合要求。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申报管理。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项目。第十六条省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包括申请计划类别是否准确,研发领域是否符合申报指南支持方向,项目
9、负责人、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指南规定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等。第十七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项目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论证。一般项目组织专家通过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进行。重大重点项目采用答辩评审,由同行专家根据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基础条件和研究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审。第十八条项目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遵循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第十九条通过专家评审的重大重点项目须进行现场实地考察。主要察看项目申报单位是否具备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有关实际情况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等。第二十条省科技厅依据专家评审、现场实地考察等情况,结合年度重点科技工作、
10、专项经费预算等确定拟立项项目,经会商省财政厅后,下达正式立项文件。第二十一条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签订“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合同(任务)书中的考核指标和目标任务等关键内容应与项目申报书中保持一致,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第四章实施第二十二条项目合同(任务)书正式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围绕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工作协同配合,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一)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对于重大重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
11、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对项目的实施情况、目标实现情况、成果产出情况、经费支出情况等进行报告。(二)重要事件报告。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目标任务、研究内容等不得变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批。其他一般性事项的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审批并报省科技厅备案。(三)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陕西省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线填写并提交科技报告。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需按照陕西省科学数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并提交。第二十四条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和严重科研不端行为,并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
12、绝整改;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或出现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项目合同(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对于因人为因素等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省科技厅调查核实后评估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第二十五条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省科技厅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核查确认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财政资金需严格执行中央和陕西省科研
13、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需加强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合理合规使用。第五章综合绩效评价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期满应进行综合绩效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在线填写综合绩效评价申请书,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申请。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综合绩效评价时,须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财政资金支持3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须进行专项审计,具体要求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3号)和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管理办法(陕科办发(2018)263
14、号)执行。第二十九条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由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以项目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产业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第三十条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现场考察、会议答辩、材料评定、函审等形式。专家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通过”、“准予结题”或“不通过”三种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一)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80%以上的,为通过;(二)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任务的50%以上,但未达到80%的,且有正当理由的,按照准予结题处理;(S)未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任务50%以上,或有下
15、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处理;1 .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的;2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3 .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4 .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5 .拒不配合项目考察检查或财务审计的;6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7 .对重大报告事件未按要求履行报批程序的;8 .不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的;9 .项目合同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四)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且超期不到1年的,给予半年整改时间后须重新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超期1年以上的,按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处理。(五)对项目执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终止
16、结题处理。(六)对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终止结题的项目的剩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提交综合绩效评价申请。第三十二条项目执行期满后12个月内未提交综合绩效评价申请或延期申请的,省科技厅将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3个月申请延期,最长延期时间为2年,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第三十三条经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意见。第三十四条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重点分析项目产出结果、经济社会效益
17、、重大影响、典型案例等,并将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第六章成果管理第三十五条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并进行成果登记。第三十六条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样机、样品等,应标注“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作为综合绩效评价或评估的确认依据。(英文标注:“KeyResearchandDevelopmentProgramofShaanxi(ProgramNo.*)”)第三十七条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项目协作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
18、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第七章监督与诚信第三十八条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全过程监督评估机制。监督工作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对指南编制、专家遴选、项目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提高创新绩效。第三十九条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及时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第四十条结合我省社
19、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科研诚信管理实际,逐步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在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省科技厅视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等。情节严重者,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任务)书内容;(四)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经2次以上通知仍不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五)在项目申请、实施和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六)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使项目不能按合同(任务)书规定实施。(七)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安全运行条件缺失。第四十一条推进陕西省科技活动中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建设,对于被“信用中国(陕西)”等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禁止申报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下的各类项目如需特殊规定的,可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2019年5月8日印发的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陕科发(2019)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