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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法律法规专题培训,主讲:唐景初GREEM CONSULTING,一中国的环境保护,1.环境保护的内容和任务2.中国的环境保护方针3.中国的三大环境保护政策,课程大纲,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度二:“三同时”制度制度三:排污许可证制度制度四:排污收费制度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制度六: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制度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制度八:污染集中控制制度,课程大纲,二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三中国的环境法规体系,1.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2.中国的环境保护标准3.中国加入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课程大纲,四主要环境法律法规介绍,1.基本法律法规2.水体污染法律法规3.大气污染法律法规4.噪音污
2、染法律法规5.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课程大纲,6.化学品法律法规7.消防安全法律法规8.资源能源法律法规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课程大纲,五法律法规符合性自我诊断,我们离国家/地方政府的环境法律法规要求还要多远距离?,一、中国的环境保护,1环境保护的内容和任务: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居民身心健康,防止机体在环境污染影响下产生遗传变异和退化;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和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以及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产资源的生产能力,使之得以恢复和扩大再生产。,2中国的环境保护方针32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总方针:“经济建设、城乡
3、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3中国的三大环境保护政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谁负担)强化环境管理,二、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定义: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开发利用之前,对该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免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适用范围: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 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其中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形式: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相关法律:中华人
4、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09/01),制度二:“三同时”制度定义: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适用范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8/11/29),制度三:排污许可证制度定义: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形式: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等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
5、证等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制度四:排污收费制度定义: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措施。它既是环境管理中的一种经济手段,又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执行方式之一。目的:为了促进排污者加强环境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并为保护环境和补偿污染损害筹集资金。对象:一切排污单位。范围: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责任: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缴费者应当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相关法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条例(2003/7/1)
6、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7/1),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定义: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物和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依法要求污染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适用范围:行业的限期治理 区域的限期治理相关文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2001/12/30),制度六: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义:是一种具体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这项制度确定了一个区域、一个部门乃至一个单位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范围,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作为各级领导的行为规范,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深入发展。特点:有明确的时间和空间
7、限制,一般以一届政府的任期为时间界限,以行政单位所辖地域为空间界限;有明确的环境质量目标、定量要求和可分解的质量指标;有明确的年度工作指标;有定量化的监测和控制手段。,制度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中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经历的三个阶段:点源治理阶段(19731978),综合防治阶段(1979198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阶段(1984今),制度八:污染集中控制制度定义:是在一个特点的范围内,为保护环境所建立的集中治理设施和采用的管理措施,是强化环境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目的:改善流域、区域等控制单元的环境质量。实施办法:以规划为先导;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域,突出重点,分别整治;由地方政府牵头,政府
8、领导挂帅,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疏通多种资金渠道。,三中国的环境法规体系环境保护法 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社会关系环境社会关系。目的和任务: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宪法 刑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行政规章,环境保护地方性法 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章 环境标准 其他环境规范性文件 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概念:是指由一国开发、利用
9、、保护、改善环境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其内在联系而分类组合在一起的统一整体。,1.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 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煤炭法防洪法节约能源法防震减灾法,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其他与环境法有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乡镇企业法城市规划法农业法对外贸易法公路法电力法,等。,2.中国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标准是指:“为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维持生态平衡,
10、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订的标准的总称,简称环保标准”,亦称环境标准。目的: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维持生态平衡 对象: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方法,其它需要 环境标准的作用 环境标准是执行环保法规的基本手段;环境标准是强化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环境标准是环境规划的定量化依据;环境标准是推动科技进步的动力。,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构成 环境标准的分类 1)环境质量标准(核心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心标准)3)方法标准 4)标准样品标准 5)基础标准 6)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国家级环境标准:指由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可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
11、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地方级环境标准: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地方条件和环境特征,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所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以及针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的增补或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进一步严格要求而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标准分级,环境标准(部分):,3中国加入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
12、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 正案(1992年)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7年),四主要环境法律法规介绍1基本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固定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以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须依照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14、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水体污染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15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放污费,并负责治理第22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第24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32条:禁止
15、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可以并处3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不按时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放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许可证。,黑龙江省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3.大气污染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16、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第11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12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第15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第28条: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和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33条:向大
17、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第35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第37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提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38条:国家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高标号无铅汽油。限制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机动车的保养和维修,使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符合规定排放标准.,4噪音污染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在经营活
18、动家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有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19、A)。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5固体废物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存贮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
20、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
21、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国家制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凡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第四条:危险废物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条款执行 HM06:有机溶剂废物 废催化剂,清洗剥离物,反应残渣及滤渣,吸附物与载体废物.HW08:废矿物油 如废机油、润滑油(脂)HW12:染料、涂料废物 如从油墨、油漆、真漆的生产配置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HW29:含汞废物 含汞及汞化合物废物,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广东省危险废物转
22、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6化学品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一款: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第二部分第七条第一款:所有化学品应加以标识以表明其特性。第三部分第七条第二款:有害化学品应以易
23、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帖标签,以便提供 关于其分类,其具有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防预措施的基本资料。第三部分第八条第三款: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中用于识别化学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与标签一使用的名称一致。,第四部分第十五条:雇主应通知工人所接触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有关的危害,指导工人如何获得和使用就标签和化学制品安全使用说明书所提供的资料,按照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以及关于作业场所的专门资料,编制工人作业须知,如适宜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工人经常进行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应遵循的做法和程度的培训第五部分第十七条:在雇主履行其责任时,工人应尽可能与其雇主密切合作,并遵守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有关的已
24、有程序和做法,工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对他们自己以及他人的危险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的程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
25、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应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
26、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沉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
27、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7.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
28、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1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司消防机构
29、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3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
30、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
31、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广东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的不脱产的消防队伍,由组建单位或本单位负责领导和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上级保卫部门、本地段专职消防队的指导.义务消防队的人员数量和消防器材装备配备,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确定,经费由本单位承担.义务消防队的建立或
32、撤销,由本单位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案.义务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并积极协同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义务消防队编队原则: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义务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30%;二、三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义务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20%;其它单位,总人数千人以上的按10%的比例建队,总人数千人以下的,按15%的比例建队,做到单位有义务消防队,车间、班组有义务消防组,工作岗位有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设队长、副队长若干人,并编成防火、宣传、灭火、疏散、破拆、警戒等分队或小组。义务消防队要协助本单位建立防火制度
33、,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努力控制火灾的发生。,义务消防队要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知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在本单位改变生产储存物资性质、新设储存场地以及需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时,义务消防队应当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见和建议。义务消防队要建立训练执勤制度,每季度集中学习消防知识和训练消防技能不少于1天.在节假日期间,义务消防队要坚持昼夜轮流值班执勤,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义务消防队要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装备,实行专人管理,定期保养随时保持完整好用。义务消防队发现一单位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
34、火灾、抢救人员和物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峻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人员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
35、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对消防水池、消火栓
36、、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易燃易爆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7、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2)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3)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5)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2)应根据GB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3)不得超
38、量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8资源能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它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热力、煤气、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以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
39、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情况分析制度,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暂行管理规定 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2已按ISO14001标准建立环境管
40、理体系,实施运作至少3个月.3认证机构根据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审核,现场审核情况和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文件包括:1).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文复印件.2).通过三同时验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污染物浓度及总量控制指标达到排放的证明.4).体系运作期间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证明.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1.有无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若有,应该执行哪类环境标准:废水?属于哪一时段?废气?属于哪
41、一时段?噪音?3.公司的“三废”排放满足以上标准吗?生活废水(宿舍废水/食堂废水/办公场所废水)?工业废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水)?工业废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气/发电机废气/锅炉废气)?饮食废气(食堂柴油废气/油烟)?厂界噪音(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及发电机/空压机等形成)?,五法律法规符合性自我诊断,4.“三废”(废水/废气/噪音)处理设施有报建申请吗?5.“三废”有无联络法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6.“三废”处理设施有无试运行批文和竣工验收报告?7.有无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定期缴纳排污费?排污量有无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范围?8.公司存在哪些危险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满足法规要求吗(放火/防
42、爆/防雨/防风/防渗等)?9.危险固体废物有无进行合法处理?处理单位的资格具备吗?10.公司存在哪些化学品?有制订/或索取化学品技术说明书(MSDS)吗?有无进行正确的标识?11.有无按照MSDS资料要求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PPE)?12.化学品的存放场所有无设置防泄露设施?安装防爆灯?13.有无制订化学品泄露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14.工厂有无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吗?15.工厂有无临时搭建设施?有报批申请和验收吗?16.有无成立义务消防队?其组成和人数符合相关规定吗?17.有无制订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18.公司有无使用哈龙(1211)灭火器?若有,是否已制订停止使用/逐步淘汰计划?19.有无制定消防巡查制度,定期检查消防设施使用状况吗?20.油品仓库/储油罐是否设有围堰?是否安装静电接地和避雷设施?21.避雷设施有避雷验收吗?22.化学品仓库有报建申请及消防验收吗?23.有无从江河或地下取水?若有,取水工程有无报建和竣工验收?是否已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量是否控制在取水许可证规定范围?24.改建/扩建项目有无再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还 有 什 么?,与 我 们 联 系服务热线电话:深圳公司 0755-27871838电子邮件E-mail:网址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