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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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城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改善人居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县城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本办法所指县城区范围为县城总体规划(修

2、改)(2010-2020)确定的建设用地及周边重点控制区域(新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后,以最新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为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违法建设行为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是指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监控、劝导、制止、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等。水利、交通运输、林业、文物保护、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坚持和遵循统一领导、源头管理、属地管理、职能法定、协调联动、防控为主、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处置的原则,限时消除违法建设存

3、量,防止新增违法建设。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投诉、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舜峰镇、武水镇、南强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和举报人。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成立县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查违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城建城管副县长(第一副组长)和分管查违工作的县领导任副组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纪委监委、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金融办、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交通运

4、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警大队、县税务局、郴电国际分公司、县供排水有限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舜峰镇、武水镇、南强镇镇长为成员,县查违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违法建设查处法律、法规、政策,统筹、调度、部署、指导全县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二)负责建立全县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违法建设查处职能职责,构建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大查违”工作格局。(三)建立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目标责任制,审定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四)负责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督促违法建(构)筑物所在产业开发区

5、管委会和相关乡镇按属地原则安排拆除经费。(五)听取全县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查违责任、完成工作任务;建立、完善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年度综合考核奖惩、责任追究及经费使用管理等制度,对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交有关部门追责问责。第七条县查违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查违办”)设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县查违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县查违办主任由县分管查违工作的领导兼任,县查违办常务副主任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分管领导担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县政府督查室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建专班,常驻县

6、查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县查违办具体职责如下:(-)向县查违领导小组报告全县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拟订全县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召开县查违工作例会和主任办公会议,听取相关职能部门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情况汇报,研判工作形势,向县查违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措施建议,部署阶段性防控和查违工作任务。(二)指导、协调、调度、解决查违工作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确保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顺利推进。(三)交办县城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并督促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舜峰镇、武水镇、南强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责任。(四)对县城

7、区范围内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及时将违法线索(案件)移交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舜峰镇、武水镇、南强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置。(五)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防控监管信息平台,指导、协调、督促各级各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六)组织、指导、协调全县违法建设的集中清拆行动。(七)组织开展控违查违工作日常考核考评,通报考核考评情况。(八)对控违查违工作不力的进行督办、提醒及约谈,按有关考核规定予以扣分;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向县查违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及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追责。(九)完成县查违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县查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开

8、展县城区范围内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有关违法建设(已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除外)的日常巡查;依法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城乡规划等方面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查处县城区范围内涉及河道(水务)管理方面的违法建设;依法处理有关部门移交的违法建设线索;指导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舜峰镇、武水镇、南强镇开展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县城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负责对已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巡查,落实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等;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审批规定的违法建设项目线索移送给县城

9、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参与重大复杂违法建设项目的认定;负责依法查处县城区范围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建设行为;对没有依法处理到位的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负责开展县城区范围内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负责加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及涉及装饰装修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含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验收工作;负责将有关违法建设线索移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负责将为违法建设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中介、预拌混凝土生产服务的单位纳入不诚信记录;负责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制式合同中约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理的相关条款。(四)县公安局负

10、责及时依法制止和查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依法维护强制拆除现场治安秩序;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和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及时带离现场。(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利用违法建设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进行无照经营的行为;对利(租)用违法建设项目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经营户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等,已核发的应当依法撤销;负责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虚假违法广告宣传行为。(六)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市场主体(当事人)的违法信息纳入县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在“信用”“信用”等相关网络向社会公示,协助相关单位实施信用联合惩戒;负责

11、督促电力行政执法机构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采取停电措施。(七)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督促为违法建设提预拌混凝土生产服务的企业停止供料。(八)县政府金融办负责督促金融机构对纳入从事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及其他业务实施限制。(九)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查违办工作经费,将县查违办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对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配合执法部门进行资产处理。(十)县交警大队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停车场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的违法行为。(十一)县纪委监委依法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对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失职、

12、渎职、玩忽职守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第九条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舜峰镇、武水镇、南强镇负责开展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控管;配合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对辖区和中心城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完成县查违领导小组下达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任务。第十条相关单位及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告。(二)供水、供电、供气、通讯营运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通讯设备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

13、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已办理的按县查违办、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对在建和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停止提供水、电、气、电信源,并拆除已安装设备。(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予发布售房的宣传广告。(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五)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监理没有取

14、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七)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法和建筑法,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不得诱导他人进行违法改建、扩建;负责在房地产预售制式合同中约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理的相关条款。(八)上述公共服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其对于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项目,有权单方面中止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有严重违法违纪的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的内容。对于行政执法部门、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舜峰镇、武水镇、南强镇通报其服务对象

15、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设的,公共服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通报之日起依法中止合同,终止提供服务。第三章违法建设的防控、交办和处置第十一条县查违办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舜峰镇、武水镇、南强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网格化”巡查制度,建立和完善“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的违法建设防控机制。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其服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做好书面记录,采取拍照等形式取证,并当即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禁止施工人员、车辆、工具和材料等进入住宅区。第十三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其

16、管理范围内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做好书面记录;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在违法建设查处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不得停止对违法行为的巡查控管,一旦发现抢建行为应立即报告。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举报或者在巡查中发现疑似违法建设的,应迅速组织核实调查;确认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的,立即向县查违办报告,由县查违办及时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五条县直相关职能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

17、诉或在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或协查要求(通报)的,属本部门职责的应按法定程序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和查处,不属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将有关违法建设情况和举报投诉人联系方式等线索报告县查违办,并做好移交登记台账。第十六条县查违办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统筹协调部门及企业,对在建的违法建设采取停止提供水、电、预拌混凝土等强制措施。第十七条县查违办巡查发现、接到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含12345等热线举报)案件线索,经核实,按以下原则进行办理:(-)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依据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部门职能职责进行分类处理。(二)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舜峰镇、武水镇、南强镇及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县查违办交

18、办函后应及时处置,经核查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向县查违办申请转办,在转办未下达之前不得停止实施对违法建设的巡查、控管措施。第十八条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舜峰镇、武水镇、南强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案情复杂查处难度高的重大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向县查违办报告,经县查违办核实后报告县查违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查违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处置。第四章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第十九条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收到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拒不停止建设、整改、拆除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的,再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当事人自收

19、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催告期满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需要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停止违法建设施工用水、用电、用气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执行。因违法建设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自行承担。第二十条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应当制定工作方案,重大案件按规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在认定和查处上,根据违建性质严重程度、危害大小、群众反映强烈程度、违建时间、可否采取改正措施等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存量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处置,另

20、行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二条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或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以后,相关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舜峰镇、武水镇、南强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巡查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巡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工作,切实防止发生抢建或重建行为。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应及时保障查违工作经费;特殊情况需“一事一议”的,报县领导研究批准。第二十四条县查违办应当建立和加速推进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信息化、科技化管理,整合各单位各部门现有信息资源,建立、完善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监管信息平台,提高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效率。第二十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能够立即提供的信息资料应立即提供,不能立即提供的应当自收到执法部门工作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第二十六条需要相关审批部门停止办理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竣工验收、产权(变更)登记、核发许可证(照)等手续的,由县查违办通知各审批部门停办。第二十七条县查违办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县县城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考核考评暂行办法县县城区必须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认定和处理实施细则。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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