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细则(试行).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2245294 上传时间:2023-02-06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7.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细则(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细则(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细则(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细则(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细则(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细则(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细则(试行).docx(1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准确核实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引导居民诚信申报,全面推进救助对象精准认定,确保救助资金精准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政府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的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的个人和其家庭

2、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对申请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的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算时应充分考虑家庭成员因重病、就学、就业成本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县级以上发改、财政、公安、人社、自然资源、银行、金融证券、税务、统计、公积金、教育、司法、残联、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将住房保障和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提供低收入家庭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实施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和拥有机动车辆等信息。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城乡低收入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经费和建设维护网络信息系统所需经费,负责提供全县财政供养人员相关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金等信息,负责提供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等信息。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各银信机构依法提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银行存款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从事个体工商、私营企业等经营活动的纳税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统计部门负责确定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各项收入指标的计算标准和统计口径。金融证券部门负责协调证

4、券机构依法无偿提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持有的有价证券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公积金缴纳和使用信息。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学生就学及低收入家庭教育救助有关信息。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提供低收入家庭法律援助有关信息。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等级及相关救助信息。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工作提供服务支持。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具体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包括收养的子女、非婚生子女)。(S)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

5、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其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五)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七)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人士;(二)在监狱等服刑场所内服刑的人员;(S)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四)人民法院宣告的失踪人员;(五)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根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

6、定的其他人员。第五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在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总和。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

7、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S)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其他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变卖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以及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财产性收入。(四)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包括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统筹外

8、养老待遇、遗属补助、失业保险金、保险索赔、捐赠收入、遗产收入、赡(扶、抚)养收入、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粮食直补和各种政府补贴、彩票收益等。(五)其他收入:指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第六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货币财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债权、商业保险、期货、住房公积金、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知识产权收益等实际可支配的资金及家庭其他可以支配的资金;实物财产主要包括不动产(房产、土地等)、车辆、船舶、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和大中型农机具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第七条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一)政府对为国家、

9、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新中国成立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二)现役军人家庭优待金、奖励金,优抚对象所享受的优抚待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贫困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伙食补助等。(四)政府给予的临时救助、灾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修复或重建等临时性救助金。(五)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医疗、住房修复或重建等社会捐赠款,其用于全部医疗、住房修复开支后,所剩余的部分除外。(六)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

10、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人身伤害赔偿金中除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中按照规定用于购买(或重建)自住房屋(含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A)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津贴、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救助金(含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等。(九)从业人员按规定由用人单位代缴代扣和个人灵活就业方式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一)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第四章计算评估程序与方法第八条

11、家庭收入核算评估程序方法县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指导、监督核算评估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与工作需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适时调整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核算评估项目与标准;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核算评估意见,并作出相关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牵头,财政、人社、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负责辖区内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核算评估项目、标准的实施,解决实际核算评估中遇到的问题。(一)核算评估程序L收入申报。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指导下,由户主代表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向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收入变化情况。

12、2 .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及义务人的授权,委托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市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申请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及相关法定义务人的户籍人口、房产、机动车、农机、个体工商登记以及存款、证券等信息进行核对,并获取核对报告。以上所称义务人是指不与社会救助家庭申请人共同生活但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人员。3 .实证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按照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核算评估的项目、标准,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全面了解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出和实际生活情况,并作详细记录。4核算评估。乡镇人民政府根

13、据信息核对与实证调查情况,按照当地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标准对申请家庭收入进行核算评估。(二)核算评估方法L工资性收入。按照用人单位或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收入证明和银行打卡工资存折流水核算,也可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以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核算评估,以上核算评估的收入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社和统计部门出具文件,按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收入相关证明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核算:(1)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应提供劳动合同和银行流水帐等相关收入证明。(2)非稳定就业人员和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人员,城镇的可参照务工

14、地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劳动力系数核算;农村的可参照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劳动力系数核算。2、经营净收入。(1)种植业收入以当地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2)养殖业等收入以当地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平均数量核算。(3)其他家庭经营净收入,能够出示有效收入凭证的,按凭证收入核算;无收入凭证,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核算;无收入证明,按经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3、财产净收入。(1)财产租赁、转让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

15、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或合同、协议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核算。(2)储蓄存款利息、资产管理产品收益、投资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红利、商业保险收益等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凭证核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核算。(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能够提供合同的按合同收入据实计算,不能提供合同的参照当地上年度实际流转价格核算。4 .转移净收入。离退休金、统筹外养老待遇,按照实际领取金额据实计算。基本养老金,按照实际领取金额减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计算;赠与收入、继承收入,由家庭成员诚信申报,根据赠与、继承的文件核算;商业保险理赔金按其所投保公司实际理赔凭证核算,

16、并扣除所缴纳保险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支取凭证予以认定;赡(抚、扶)养费按调解书、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上述文书或经司法部门调解认定相关协议确实没有实际履行的,也可以参照以下方式计算赡(抚、扶)养费。(I)有一定赡(抚、扶)养能力的情形。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我县1.5倍城乡低保标准但未达到我县3倍城乡低保标准的,可视为有一定的赡(抚、扶)养能力,每月赡(抚、扶)养费收入按照我县月城乡低保标准的0.5倍计算。(2)有较强的赡(抚、扶)养能力的情形。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我县3倍城乡低保标准的,可视为有一定的赡(抚、扶)养能力,每月赡(抚、扶)养费收入按照我县城乡低保标

17、准计算。(3)以下三类视同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核算赡养(抚养、扶养)费。赡养(抚养、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 .特殊家庭收入。在核算评估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时要考虑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单亲等家庭成员需要陪护照顾等实际情况,对家庭中收入不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实

18、际在评估标准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下调。(I)陪护人员收入。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或重残的,其家庭种养殖业收入按低保标准的30%核算,由他人租赁耕种的按实核算;家庭成员中有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陪护的,其中一名陪护人员按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20%核算。(2)丧偶单亲家庭务工人员收入。以务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丧偶单亲家庭中,其子女在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对法定监护人的收入评估按实际收入的50%核算。(3)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妇女,因怀孕、哺乳或者照顾3周岁以下婴幼儿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劳动或者就业,经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且经乡镇核实的,按照其实际情况计算家庭收入。社会救助申请人同时具有上述两

19、种及以上情形的,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核算家庭经济收入。6 .支出型贫困家庭支出扣减。申请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因重病、就学、就业等增加的非生活性固定支出,可凭相应票据在核算家庭经济状况时适当扣减家庭收入。支出主要包括:(1)医疗支出。家庭成员因患重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限门诊透析治疗)、血友病、苯丙酮尿症(限0-14岁)、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康复治疗)、肝脏、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耐多药结核病、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重性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脑及血液系统并发症之一)、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多发性硬化症、肝豆状核变性、多发性骨髓瘤、系统性硬化病、中枢

20、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克隆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尘肺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包括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垂体瘤、晚期血吸虫病、儿童脑瘫康复治疗(1-7岁)、普瑞德威利综合征、肾病综合征、高血压In期(有心、肺、肾、眼并发症之一)、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病变之一)、冠心病、癫痫、类风湿性关节炎、肺结核、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瘢、哮踹或喘息性支气管炎、慢性活动性肝炎、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泛发型银屑病、肺动脉高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恶性肿瘤晚期恶病质(家庭病床)、植物人(家庭病床)、肺心病(有右心衰者)、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HI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丙型肝炎、帕金森氏病、

21、非腔梗脑中风后遗症偏瘫),根据所提供的诊断证明和申请救助前12个月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票据据实扣减,每人最高不超过当年低保保障标准。重病慢病病种认定根据医疗保障部门政策变动适时调整。(2)就学费用。家庭成员在幼儿园、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期间所必须的基本教育费用,根据个人所提供的年度内实际负担的学费发票据实扣减,每人最高不超过当年低保保障标准。(3)必要就业成本。家庭成员到外地打工额外支出的就业培训、租房、交通等费用,根据所提供的相应凭证据实扣减,每人最高不超过当年低保保障标准。(4)重大突发事件必须性支出。(5)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刚性支出。第九

22、条家庭财产核算评估方法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住房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等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第十条全部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时间范围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以受理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为时间范围;对已享受社会救助家庭,以社会救助机构确定复核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为时间范围,对全部家庭收入进行核算评估。核算评估公式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12个月内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共同生活家庭

23、人口数12个月一扣减的月收入。第十一条经家庭经济收入核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综合评估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以家庭为单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一)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及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经其宗教场所所在地宗教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证明的,可按规定在户籍地申请。(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L5倍的低收入家庭中,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相关规定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重残人员指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在城乡低保认定时参照重度残疾人标准;重

24、病人员指患有县卫健局、县医保局规定的范围内46种重病的。重病、重残单个保人员的救助金额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十二条特殊困难人员政策性上浮为重点保障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对特殊困难人员(不含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单个保人员)实施重点救助,其本人救助金额可以根据实际在评估标准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上浮。(一)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或经社区(村)和乡镇证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暂未办理残疾证的全失能人员,上浮一个低保标准的30%。(二)患有县卫健委、县医保局规定范围内重病的人员,上浮一个低保标准的30%。(S)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申请之日已年满70周岁),上浮一个低保标准的30

25、%。(四)在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期间的在校学生,上浮一个低保标准的30%o(五)丧偶单亲家庭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上浮一个低保标准的30%o社会救助申请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及以上情形的,不可同时享受。第十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视为家庭日常生活水平超过当地社会救助标准,具体以实地核查、信息比对为结果。(一)家庭拥有两套以上房产的(含两套,危房、刚需自用房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二)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前12个月内或享受社会

26、救助期间购置房产、宅基地、新改扩建房屋或高标准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按政策规定标准实施的危房改造、拆迁安置、异地搬迁或不可抗力损坏房屋修建的除外)。(S)家庭提出申请前和享受社会救助期间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机动车辆(肢体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除外)、营运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四)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的,或者子女在高收费幼儿园托养的,或者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按当地收费标准核算)(五)家庭成员经常出入宾馆酒店、洗浴城、KTV、网吧、商业性棋牌室等高消费娱乐场所的,家庭成员出国境和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列车软卧、高铁一等座及以上(不

27、含二等座)、轮船二等舱以上等消费情况;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不得纳入或及时终止其家庭社会救助。(六)2人及2人户以下家庭,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分红保险等人均金融资产金额(市值)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L2倍的;3人及3人户以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金额(市值)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征地拆迁安置期内或拆迁3年内未购买住房的对象除外)。(七)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赠予、转让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A)失业家庭成员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不进行失业登记,或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就业后无

28、正当理由放弃就业的。(九)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十)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需使用救助金的。(十一)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救助标准的情形。第十四条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对家庭经济状况,自申请之日起,在社会救助审批过程中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以及低收入家庭认定等相关社会救助工作,从印发日起执行。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中有关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