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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秦皇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10日秦皇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卜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河北省消防条例
2、和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冀政办字(2022)1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指对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开展的调查处理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森林、草原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第三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重大火灾
3、事故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按相关要求应当由上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四条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第五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成立调查组,并由调查组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第六条调查组的组成应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由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行业部门及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共同派员组成,邀请同级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需
4、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涉及企业的,可邀请工会派员参加。第七条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指定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成员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八条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火灾事故公正调查处理的;(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火灾事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调查组成立之日起5日内,向调查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调查组应在3日内作出相关人员是否回避决定
5、,并说明原因。第九条调查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起火原因、灾害成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火灾事故性质,依法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情况,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等各方主体责任及属地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十条调查组一般设综合组、技术组和管理组等专门小组,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指定,各小组参与部门由调查组组长根据实际工作确定。(一)综合组主要履行下列
6、职责:1 .筹备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2 .负责协调和保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3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资料和证据的管理,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舆情信息收集;4 .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5 .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二)技术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2 .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及人员伤亡情况及原因、火灾事故原因、灾害成因,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等;3 .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4 .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5 .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三)管理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 .根据
7、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2 .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责任,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初步处理建议;3 .评估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救援及处置情况,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4 .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5 .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一条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二条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配合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三条调查组应当在调查期间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与调查
8、任务相关火灾事故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组织属地有关部门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第十四条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下列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期限,但应当在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作出说明:(一)因瞒报、谎报、迟报火灾事故,而进行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二)因灭火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验的时间;()因检验、鉴定、复核所需的时间;(四)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时间。第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概况;(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灭
9、火救援情况;(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灾害成因和事故性质;(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及工作要求。事故调查报告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并附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第十六条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批复应当抄送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第十七条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批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后,应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并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0、进行督办。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牵头实施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批复文件、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的纪律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应按照批复文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纳入“
11、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按批复文件,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相关部门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责任处理情况、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负责牵头组织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第二十一条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年内,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应组织评估检查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具体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第二十二条评估组由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批准成立,可视情由消防救援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和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共同
12、派员参加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视情同步开展对有关处理处置、问责意见执行以及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评估组应当对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火灾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采用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及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评估组应在地方政府批准成立后60日内完成评估检查并提交整改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相关责任追究情况、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实地检查情况、评估结论等。第二十五条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不到位的,由负责调查
13、处理的地方政府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院、法院通报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期间,因工作不到位,又发生同类火灾事故的,应从重从严处理。第二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和评估组成员在工作中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评估组组长允许,调查、评估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信息。对外信息发布和舆情的处置,由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实施。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15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本规定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