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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0860号苏财综20086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依据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822号、苏财综20084号),根据环境容量稀缺程度、社会平均成本和总量控制规定,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2240元/年.吨。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接文后即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取的资金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收费公示。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二 八
2、 年 一 月 十 四 日关于印发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价费200822号苏财综20084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经贸委: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电监会南京监管办公室 二 八 年 一 月 十 六 日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环保优先方针,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立和完善环境价费形成机制,运用价格杠杆提高
3、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促进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目标的完成和大气质量的逐步好转,根据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苏政发2004106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9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1、总量控制,依法治理。按照总量控制和减排的总体要求,改革排放指标无偿占用的现状,实行有偿取得排放指标的分配方式,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有偿取得排放指标,不免除其对产生的污染应负的法定治理责任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2、分类指导,兼顾现状。按照“先试行、后推行”的要求,先在电力行业开展试行。对电力行业已运行机组实际排
4、放二氧化硫超过核定指标的差额部分和新投产机组排放二氧化硫需占用排放指标的部分,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有偿取得排放指标,促进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3、排污者付费,减排者受益。对超指标和新增二氧化硫排放指标的,征收有偿使用费。对实际占用指标低于核定指标的余额指标部分可以按照规定在本省跨行政区调剂、交易,形成“多削减多受益”的长效机制。4、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制定统一的征收、使用政策,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有偿使用费,并加强监管。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2008年1月起,电力行业(包括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执行本办法,其他
5、行业的执行时间另行规定。电力行业2007年底前投入运行机组排放的二氧化硫超过核定排放指标的差额部分和2008年1月以后投入运行的燃煤机组新增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部分,按规定有偿取得排放指标。2007年底以前投入运行的机组,已安装脱硫设施,由省环保厅、经贸委和南京电监办对脱硫机组脱硫装置运行进行监测,排放二氧化硫低于核定指标的,暂不征收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机组因节能发电调度转移的电量,所对应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也随之转移给多发电机组。第二章 排放指标的申报与核定第四条 对排污单位排放指标实行按年度申报、核定的办法。第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申报规定,在每年2月底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排
6、放指标。第六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和减排计划的规定,根据排污单位排污申报、国家和省关于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分配规定,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核定、下达排污单位当年可使用的排放指标,抄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火电厂“以大压小”项目(不包括淘汰项目)新增排放指标应满足总量控制和环境质量的要求,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按本办法规定有偿取得,或通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招标、公开拍卖的方式有偿取得排放指标。第八条 排污单位发生改制、改组、合并或分立等变更行为的,其变更后的排放指标不得超过核定的排放指标。确需增加的
7、,按第七条规定执行。第九条 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各级政府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停、取缔的排污单位,其排放指标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无条件收回;排污单位自行关闭的,其未使用排放指标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回购的排放指标作为储备指标,在符合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的要求下可以有偿出让。第十条 每年3月份前,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核排污单位上一年度排放指标执行情况,作为当年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分配的核算依据之一,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 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排放指标交易平台,鼓励治污者参与交易,提高污染减排的效率。排污单位通过交易取得排放指标的,不再缴纳有偿使用费。排放指标交易管理
8、办法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 收费标准与征收管理第十二条 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环境容量稀缺程度、社会平均成本和总量控制规定,制定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第十三条 “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另行下达。第十四条 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由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年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应缴纳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他电力企业应缴纳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第十五条 环保行政
9、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申报和核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单”,作为排污单位当年缴纳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的依据。试行期间,暂按第十条规定,在每年3月向电力行业征收上一年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建立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统计和收费台帐。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接到“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缴费通知单”7个工作日内,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五联),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对核定的数量、收费额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保行政主管
10、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会同价格、财政、经贸、电力监管部门作出复核决定。第十八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后,应当与下达的排放指标核对无误,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第十九条 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每年对排放指标绩效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第二十条 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及排放指标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维护等。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另行制定。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一条
11、 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对收费单位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各级价格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对可再生能源企业、学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福利企业暂免征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规定的专用收费票据。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第二十五条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经贸委、南京电监办备案。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经贸委、南京电监办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